第六节 公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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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42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公产收入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2
页码: 190-1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代福建首次出现了公产收入,包括公地、公器、官房租收入等。民国时期福建的官产主要包括屯田、沙田、旗地、废署、官房及垦荒等。随着国民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的公产收入逐渐有了新的规定和管理方式,包括对公有房地产的管理和收入使用。
关键词: 福建省 公产收入 房地产

内容

清代福建才开始有公产收入。当时厦防厅有大宗的公地、公器、官房租收入。从康熙廿八年(]689)开始,靖海将军施琅将在厦门环海四里官地上所建民房,或按地亩、或按房间征税,拨入兵饷。此后福防厅又派员进行勘丈,共有房地15175间,分别按天地日月星五字征租,计收银1968两。其后又开山筑海使盖进行征租。道光十一年(1831)统计,年收入公地房租2517两。(①周凯《厦门志》卷7《地税》。)鸦片战争爆发时,年收入增至2629两。其他地方房地租收入有限,全省合计不过2733两,另外全省公田租年收入尚有1513两。其中平和县最多达626余两,其次为将乐县,亦达397两.其他寥寥无几。(②《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器赋类》第三章《租课》。)
  民国时期福建的官产主要为屯田、沙田、旗地、废署、官房及垦荒等。民国4年(1915),福建省财政厅向财政部上报本省官产价值为46万余元,但财政部派员调查了闽侯、思明、南平、建瓯、晋江等县官产后,估计值百万元左右。当年8月,设立福建省清理官产处,重新清查各县区官产,造册上报。民国5年开始清理沙田,曾设立各乡沙洲事务所,分别清查,共售出官产20余万元,洲田10万元.各县官产屯田20余万元。民国8年官产处撤销,改归财政厅兼办,所收产价约有50余万元。厦门由海军直接征收,约200余万元。(③王孝泉《福建财政史纲》第153~154页。)民国14年上报收入为4053000元。(①《中国财政整理策》第163页。)
  民国15年(1926),国民革命军入闽,财务委员会成立,另设清理官产处。省政府成立后,撤销该处,官产由财政厅兼办,并将原卖出的水坞备价收回。福建水坞自闽侯县辖洪山桥至福州南台一带,计共180余户.向为木商承租屯泊木排之用。民国3年经水上警察厅一律收为官有,招人承租,计纳租金7180余元,充水警经费。民国4年后逐年增加租额,计达11300余元。民国18年,由建设厅水利局兼收租金。民国21年后,收归财政厅管理,每年租金万元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1、1952年,福建分别处理敌产收入36.4万元和38.1万元。1953年规定,县(市)级公产收入,作为县(市)财政收入。1956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福建省公有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公有房地产的管理范围:一、公有码头、墟市场、水坞、沙田、洲田、公滩、海洲;二、国家专款建筑的新村和工人宿舍;三、国家机关、学校和受国家补贴的党派、团体、公营事业单位专营的房地产;四、依据征用土地办法已征用而用地单位暂不需用的土地;五、依据土地改革法收归国有,划作农业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而尚未使用的土地;六、依法没收的房地产;七、依法征用外商的房地产;八、人民自愿辑献给国家的房地产;九、其他公有房地产。公有房地产收入,均作为预算收入,解缴地方财政。属于特种资金管理范围的公有房地产,其收支按本省特种资金管理办法处理。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暂行代管的房地产,例如,无人管理的会馆、同乡会、祠堂、庙宇和业主不明、无人管理的房地产,在代管期内的出租收入,储存于当地人民银行,按月从出租收入中提取15%的代管费,解缴地方财政,其余部分,由当地司法机关管理,有的在落实政策中,由当地司法、财政部门予以退还。1981年12月.省财政厅制发《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处理规定》,凡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未包括提供场地使用权的,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交纳场地使用费。其中,合营企业新征用土地的场地使用费,由财政拨交当地建设银行专户存储,由城建部门、建委、计委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中外合营企业征用土地的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的投资;属于合营企业中方原来占用场地的使用费,上交财政。从1950年到1988年,全省公产收入1387.7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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