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平余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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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41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平余收入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2
页码: 189-1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代福建地区在摊丁入地后,平余收入成为一种制度化的大宗收入。它包括各种补水、火耗以及因货币种类、成色不一折合兑收时的溢额。清代后期福建的平余收入主要包括度支公所银水火耗、丁粮加价以及提解米余等,这些收入在财政预算中占据重要地位。
关键词: 福建省 平余收入 财政预算

内容

平余收入是清代摊丁入地后比较大宗而又制度化的一种收入。它是指各属在缴交钱粮赋税时随正款附缴的各种补水、火耗,或经收机关因货币种类、成色不一而折合兑收时的溢额。
  清代前期福建主要有地丁平余、契税平余、盐道平余等。地丁平余是按地丁银粮每两浮征若干,最重的是寿宁县、建宁县,地丁每两加征平余6钱以上;最轻的是闽县,地丁每两加征1钱3分;其它各县每地丁两加征二、三、四、五钱不等。契税平余是按契面价值每两浮征若干。全省各属,大致契价每两加征1分2厘至4分之间。盐道平余是以县为单位每年向盐商加派若干。清代后期平余收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度支公所(财政局)银水火耗:包括(一)平余银水,每年的款项收支成色不一而折合的溢额约有2万两左右。(二)钱粮火耗,每年约收银1万余两。(三)英番补水,各地解缴正杂各款,凡搭解一半番银者,每百两随收补水银2两,专款存库。(四)平水杂款,各属在向粮道库解交粮米折价时随正附征补水(参阅田赋一节)。(五)平价甲水,即省库因银元不敷周转将历年库存纹银易换银元所溢出的余款,专款存储。据宣统时编列的预算册,约计福建各属全年有平余收入50.6万两。
  二、丁粮加价:各州县对于历年旧欠的丁粮及偏远乡村地丁分别加价,没有统一的征收规定,各地视具体情况而定,属临时性的收入。宣统时只闽县等22个县在预算中有上报,全年计收加价银1294G两。
  三、提解米余:本省裁兵变价米每石米折作白银2两(参阅田赋收入一节),内除正价1.6两,米耗0.24两外,还有米余0.16两。这项米余自同治九年(1870)以后,向由省藩司对各属提解,专款存储,规定于每年六月和十一月两次解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后拨作练兵经费。宣统年间全省每年可收米佘银15188两。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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