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育费附加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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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3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教育费附加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1
页码: 1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6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7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率为1%。福建省在贯彻这一规定时,发出补充通知,规定教育费附加收入由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进行分配,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民办教师待遇和扶持贫困乡的教育事业。同时,为了调节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省政府集中一部分教育费附加,调剂各地区的不平衡,并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关键词: 福建省 教育费 增值费

内容

1986年4月,国务院颁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7月1日起执行。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率为1%。对从事卷烟生产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福建省贯彻上述规定时,发出补充通知,规定教育费附加收入由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进行分配,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民办教师待遇和扶持贫困乡的教育事业。为调节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由省集中一部分,调剂各地区的不平衡.并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集中比例为:福州、三明、厦门(不含所属县)集中15%;莆田、南平、永安、邵武、泉州、漳州、龙岩集中10%。
  福建省从1986年7月1日起开征,到1988年底,共征收教育费附加4129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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