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335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教育费附加 |
分类号: | F812.41 |
页数: | 1 |
页码: | 185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1986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7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率为1%。福建省在贯彻这一规定时,发出补充通知,规定教育费附加收入由教育部门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进行分配,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民办教师待遇和扶持贫困乡的教育事业。同时,为了调节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省政府集中一部分教育费附加,调剂各地区的不平衡,并用于基础教育的薄弱环节。 |
关键词: | 福建省 教育费 增值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