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节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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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06
颗粒名称: 第十八节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1
页码: 138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在1985年至1988年实施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政策。该税种是为了配合国营企业奖金税而设立的,在1985年7月开始执行。适用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对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的部分征收工资调节税。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随工资超额部分的比例增加而提高。在1987年和1988年相继降低了工资调节税的税率。另外,1988年12月起,开始对国营预算外企业、集体企业和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工效挂钩试点,并依照原有的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规定征收税款。截至1988年12月,福建省共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280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收总收入的0.03%。整篇文章详细介绍了福建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的征收标准、税率调整和征收情况,展示了该税种的税收政策和实施效果。
关键词: 福建省 工资调节税 国营企业

内容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是同国营企业奖金税配套的一个税种,于1985年7月,国务院颁发《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实施细则后执行。适用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以企业当年发放的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计征工资调节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工资总额超过国家核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即7%~12%的,税率为30%;12%~20%的,税率100%;20%以上的,税率为300%。
  1987年2月,省税务局决定从1987年起,降低工资调节税税率:7%~13%,税率20%;13%~20%,税率为50%;20%~27%,税率为100%;27%以上税率为200%。
  1988年12月省税务局通知: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预算外企业、集体企业和具备企业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工效挂钩试点的,比照《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征收工资调节税。
  福建省从1985年开征工资调节税至1988年12月止,共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280万元,占同期工商税收总收入的0.03%。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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