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林特产税(山林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8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农林特产税(山林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4
页码: 43-46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农林特产税的发展和情况。从唐代起,福建省就有征收农林特产税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将特产税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并制定了相应的税收办法和税率。随着时间的推移,特产税的品种、税率和征收方式都经历了调整和改革。特产税的征收对于扩大税源、平衡农林特产品和粮食作物的负担,以及推动农林特产的生产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到达20世纪80年代,福建省的特产税收入已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成为福建省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 福建省 农林特产税 山林税

内容

福建山海资源丰富,农林特产生产和渔埕养殖历史悠久。早在唐代即有“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税之”(①《旧唐书.食货志》。)的记载。宋、元、明各代相沿,号为“抽解”或“抽分”。民国时期,山林特产在福建财政上的地位更加突出。以民国25年(1936)为例,“当年省地方岁入预算2000万元,田赋占240万元,而主要取自特产的特种营业税,为220万元。另据海关报告,福建木材、茶、纸三项自民国元年至28年平均每年输出2450万元,以5%关税计算,可收税120万元,以上特种营业税与关税合计共收340万元,超过全省田赋40%。”(②③朱代杰《福建经济发展的途径》,《福建经济问题研究》第一辑(1947),第20~22页。)另据统计资料:“民国21年至25年的福建平均输出值中,特产一项占85%,年达2800万元之巨,这是过去福建用来平衡进口贸易,用来提取民生所需的工业品的主要资源。”(②③朱代杰《福建经济发展的途径》,《福建经济问题研究》第一辑(1947),第20~22页。)但是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则始自革命根据地苏区的山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为农林特产税,包括海埕养殖的特产税。
  195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农林特产农业税暂行办法》,把特产税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这不仅扩大了税源,而且对平衡农林特产品和粮食作物的负担,有计划地发展农林特产的生产,都起了重要作用。该办法规定:凡农民生产的林木(杉、松、杂木等)、毛竹、竹丝、笋干、香菇、木耳、水果、甘蔗、莲子、泽泻、制茶用花、茶叶、桐子、池鱼、蚬、蛏、蛎、蛤等,随收获季节,以户为单位,以人民币计征。税率定为:林木、毛竹、竹丝均以户为单位,分别累计全年纳税收入。凡一年一种作物收入500元以下的征12%,超过500元的,其超过部分征20%。水果、甘蔗、制茶用花、莲子、泽泻等按本户累进税率计征,未达15%的按15%计征,但对种在非耕地或农地的给予按实收入打折优待。香菇、木耳按实收入计算。笋干分别成本大小打折或不打折,按自营、出租、承租分别征15%、18%、12%。蚬、蛤等海埕产品按实收入,自营者打七至九折征12%,出租者征15%,承租者征10%。茶叶按评定常年实产量打六至八折后征10%。国营农场和乡公有农业特产以实收入按规定打折后征10%。私营农场按实收入征15%。该办法还规定了免税范围,对利用坡、荒、隙地培植或新垦辟种(养)的特产免税2~5年。上述征收品种,后来扩大到木炭、木柴、冬笋、竹叶、楠草、红菇、西瓜、荸荠、席草、使君子、薏米、水仙花、榛籽、乌桕等。1954年全省共征收特产税折稻谷6748.2万斤,折合金额413万元。
  1956年6月,省人民委员会制发新的《福建省农林特产税暂行办法》,缩小征收品种为14种,本着有利于粮食生产、有计划地发展特产和鼓励特产向非耕地发展的原则,分别自营、出租、租入等不同情况制订不同的折扣率和税率,详见下表:
  1957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各地反映,对该办法作了若千修改:(1)水果、甘蔗、莲子、泽泻、荸荠、制茶香花的折率与税率不变,但社、乡、户平均税率不到15%的,按15%计征;个体户税率低于附近农业社的,比照农业社平均税率征收;社员自营如数量较大的,按个体户办法征收。(2)自食自用部分一律不予免税。(3)取消蛏苗免税规定。1957年11月,省人民委员会再次作出补充规定,主要是:(1)凡个体户和社员砍伐、出售林木毛竹者,按原规定山价,每户全年收入以累进税率征收,共13级,最低一级12%(150元以下),最高50%(3000元以上)。(2)个体户和社员自有水果负担率,应高于附近高级社水果税率3级。(3)甘蔗、荸荠、制茶香花,自营税率低于18%的,一律按18%计征。
  1960年,为适应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的新情况,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制发新的特产税征收办法,主要内容:(1)除原木、原竹、竹丝按山价征收外,其余按实收入计税,达到简化征收、便利群众、平衡税负、合理负担的目的。(2)根据保持原税负的原则,税率一般不动,个别悬殊较大的适当调整,有的予以简并,把15%附加并入正税内征收。调整后最高税率16%,最低6%。海埕产物税率(包括附加)由11.5%调为6%,养鱼税率由13.8%调为6%,水果、荸荠、甘蔗、莲子、泽泻、制茶香花税率由10%~21%调为12%~16%,茶叶税率由8.05%调为6%。
  为了促进经济作物生产发展,1961年11月又对特产税的税目税率作了调整。调整后的税率:原木12%,原竹10%,香菇12%,笋干10%,茶叶6%,海埕产品6%,莲子10%,水果、香花12%~16%,取消竹丝、养殖鱼、泽泻、荸荠、甘蔗税目和原木原竹制品、木炭、柴片等品目的特产税。1965年,又对特产税作了一次较大的调整,原征的9个品种中,茶叶、制茶香花、莲子、水果停征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水果、茶叶评定常年产量,税率分别为12%和6%,香花、莲子比照同等土地评定粮食产量,按农业税税率计征。其余的原木、原竹、笋干、香菇、海埕产物的特产税税率中,香菇降为6%,海埕产物免税。
  1982年以前,农林特产税基本上沿用省人民委员会1960年颁发的《福建省特产税征收办法》。年平均特产税收入在20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徘徊。1982年省人民政府修订颁发《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主要内容:(1)在征收品种中,除保留原有的七个品种外,恢复和增加了薪炭柴、花卉、荸荠、白木耳、松脂、橡胶、蘑菇等七个品种(后蘑菇停征),并扩大了毛竹、水果、海埕养殖的征收范围。在税率和计税价格的确定上,除原木、原竹外,对过去实行产量打折、评定价格征收、计算手续复杂的其他品种,一律改按实际销售收入计征,并适当调低税率,原木、毛竹、白木耳为8%,薪炭柴、笋干、香菇、水果5%,茶叶4%,海埕养殖、松脂、蘑菇、橡胶3%,花卉、荸荠等除按原规定征收外,再按实际销售收入加征3%。对粮田种植的经济作物,除负担原有粮田的农业税外,另加征特产税。1985年,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又作了若干调整,年初,木材市场开放后,木材价格大幅度提高,而以木材为原料的造纸业、火柴业、建筑业和包装用木箱等,成本大升,将会影响财政收入。为了弥补财政缺口,福建提高竹木特产税的计税价格和税率,原木、原竹由原来按山价8%改为原木按销价12%征收,原竹按销价征收,税率不变。随后,又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对全省农林特产进行了一次重点调查,基本上摸清了福建200种主要农林特产品种的价格、成本和收益情况,据此,在原征13个品种基础上,1986年又恢复和开征6个品种,对税率也略有调整。经过不断调整,1988年全省特产税收入达12478万元,占全部农业税收的一半以上。(2)实行多种形式的征收办法:一是委托代征,即由国营或集体收购单位在收购时代征特产税。二是评户征收,任务包干。1983年对水果、海埕养殖、香菇、笋干、白木耳等品种改为源头控制,定产定税,即按上年或近三四年实产量,参照生产情况评定当年产量,扣除10%自食部分,作为纳税产量,一年一定。三是市场征收,建立健全乡财政所,配备农林特产税专职征收员,深入生产场地、集市贸易市场依法征税。四是在流通环节做好纳税检查和补税工作。此外,财政部门与交通运输、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征管。(3)试行特产税收入分成办法,任务内县分成80%或70%,乡分成20%或30%,超任务部分按“倒三七”或“倒四六”分成,由各县根据财政管理制度、税源多少和征收难易等不同情况确定。乡(镇)的分成收入,除部分用于征收业务费补助及奖金外,主要用于兴办公益事业和弥补行政经费的不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阅读

相关事件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