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8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农业税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5
页码: 38-42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农业税的发展和情况。文章首先介绍了福建省在革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农业税征收情况,包括税率、征收对象和减免政策等。随后介绍了农业税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和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的调整和改革。最后提到了农业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情况,并特别提及了福建省是唯一开征渔业税的省份。
关键词: 福建省 农业税收 农业税

内容

农业税是在革命根据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农业收入征牧的税。农业税是革命政府参与农业纯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是工农劳动群众为了自身的解放而交给国家的一部分劳动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49年9月决定暂时沿用国民党政府的旧赋元向农户借粮,每户赋额不足4角者免借,赋额4角以上者每元借粮最低不少于20斤,最高不超过100斤,实行累进办法。每借粮1斤并借公柴1斤。凡租佃土地每户在20亩以下者免借,20亩以上者超出部分,每亩借10斤至20斤。借粮方法,由乡政府召集群众代表会议,民主评定。解放军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办法公布前筹借的粮食,合并计算,将原借粮收据抵交本次借粮。
  1949年11月,省人民政府根据新区具体情况,本着“粮多多出,粮少少出,无粮不出”的原则,制定了1949年度征收公粮公柴(草)暂行办法,以各县1948年度册载赋元按户累进征收,其累进税率如下:
  “农”、“荡”、“果”地,每赋元打七折计算,与本户其他赋元合并累进征收;“林”、“坟”、“基”、“杂”暂不负担;其他凡有农业收益者,均有缴纳公粮公柴(草)的义务。
  上述负担政策的特点,是以赋元按户累进征收,但赋元的分散化名现象十分严重,分散赋元者主要是地主、富农、中农,贫农也有少量化名。因此,合并化名,整理赋元,是贯彻政策的决定性关键。福建省各级人民政府采取了以下措施:(1)广泛发动群众,清查化名和隐瞒的黑地。在一时无法合并赋元的地区,规定化名赋元一律按固定赋额,自耕者80~140斤,出租者150~210斤征收,以防止地主富农逃避负担。(2)发动群众开展减租斗争,减轻农民负担,并在税收上相应规定:实行减租者,出租人按全部赋元累进计算后,减租部分打折征收,承租人每户扣除3亩不负担;未减租者,租佃土地由出租人照常负担,承租人租“田”不足8亩者不负担,超过8亩部分每亩负担15~30斤。若出租人不能履行缴粮义务,由承租人按每赋元170斤代缴,在应交租额中扣除。(3)对军、工、烈属和贫苦无力负担的农民,以及受灾的田地,规定了减免及照顾办法。为了鼓励生产,凡开垦熟荒2年内不负担,新开海边滩地5年内不负担。(4)及时根据情况调整。秋粮开征后,部分地区因赋元产量多寡不等,执行划一的税率,反而形成了负担上畸轻畸重。因此,省人民政府规定:赋元产量过高或过低时(指平均每元产量400斤以下或600斤以上),可按实际情况,依贫农负担占5%~10%,中农15~20%,富农25~35%,地主45~60%的原则,降低或提高税率。
  针对各地在征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2月规定了以下原则:(1)公粮在新解放区不得超过农业收入17%,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15%。(2)农业税负担人口,一般不少于农村人口的90%。(3)地主负担一般不超过农业收入的60%,特殊情况不超过80%。(4)租佃地的负担,要按未减租、已减租和不收租等不同情况分别办理。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上述指示对征税办法作了以下规定:(1)由于福建大部分地区未实行减租,佃户尚不能负担,因此负担面要达到90%尚有困难,但各地必须注意扩大负担面。已实行减租的地区,佃户必须按省颁办法负担:如有田面田根之租佃关系土地(即称大业主、小业主双重关系的土地,有的由小业主自种,有的出租给第三者耕种),均由大业主负担交粮,小业主不负担。如因缩小负担面,造成原业主负担太重的,应由面权、根权双方按收租比例分别负担公粮。如系转租,承租人应按租佃办法负担。(2)灾情照顾:凡受国民党政府摧残严重地区,按户酌予减免;如因天灾歉收,其收获不足四成者,按省颁征粮办法减免;确因无劳力,致生产量降低,无力全部负担的,酌予减征或免征;因缺乏劳力及遭受不可抗拒天灾人祸致使土地荒芜者,减免其荒芜土地的负担,但无故荒芜者应照常负担。(3)中农负担不能过重。(4)地主负担,应以其能继续维持生活为原则,计算时不要超过其合理租额的60%。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1950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后,1950年7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制订了《福建省1950年夏季征收公粮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1)正式决定以常年应产量为征收依据,因努力耕作而超过常年产量的部分不征税。(2)正税负担率由原来的平均17%降至13%。(3)实行累进率:最低税率,每户产量在700斤以下的,扣除180斤免征额之后,征15%;最高税率,产量70000斤以上的,征80%。(4)租佃负担,实行减租者,按加成、减成办法由租佃双方负担(即按其分租额多寡,地主加二成,佃户减二成,再各按税率计算负担未减租者,一律由地主负担。1950年9月,省人民政府制定了《福建省1950年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其要点:(1)以户为单位,按农村人口每人平均常年应产量累进计征。(2)每户农业人口,人均常年产量不足120斤的免税,超过者采取全额累进制,税率分为40级,第1级(每人收入121~190斤)征收3%,第40级(每人收入3411斤以上)征收42%。(3)出租收入100斤作120斤计算,佃农收入100斤作80斤计算。(4)开垦荒地免税1至5年;因兴修水利、改良土壤而提高产量者,3至5年内不改订其常年应产量,因受灾减产,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及老弱孤寡残废等特别贫困者,可减免税额。以上法令贯彻执行后,福建省一般中等地区各阶层负担比例为:贫农8%,中农13%,富农15%,地主30~50%,个别达80%,其中,贫农负担减轻一半以上,使农业税收起到扶持贫农,削弱地主经济的作用。1950年,全省农业税收收入3646万元。
  1951年至1952年,福建全面开展土地改革。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土改后的农村情况,制发了《福建省1951年农业税施行细则》,1952年又作了修补,其主要内容是:(1)1951年,夏、秋征取消免征点,提高起征率,减少累进级次为23级,最低税率8%(全家人均农业收入150斤以下),最高30%(人均2001斤以上)。在尚未进行土改的地区,对地主出租土地实行定率,即按常年应产量20%计征,由佃户代缴,代缴后,佃户按佃耕收入15%负担,其余在应交租额中扣除,扣除额即为地主负担的份额。1952年政务院统一规定新解放区农业税累进率,全家人均农业收入150斤以下的免征,超过150斤的分为24个级次,最低税率7%(人均150~199斤),最高税率30%(人均1950斤以上)。(2)已土改地区的租佃关系,出租收入和佃耕收入按各自收入分别依率计征,取消加成、减成办法。(3)依照土地改革法,一口人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可分得多于一口人或两口人的土地,计算农业税时,一口人按两口人计算人均收入,两口人按三口人计算人均收入,照顾土改后分得土地的单身农民。(4)为了帮助在土改中分得土地的农民发展生产,1951年至1952年间实行专项“新得到减免”(本省新分到土地的农民,每亩减征税额5~8斤);革命老根据地,1952年实行专项“老区”减免,减免税额由各专员公署规定(减免幅度为应征税额的一部份、大部份或全部,视被敌人摧残程度而定)。1951年和1952年,全省农业税收收入分别为6378万元和5253万元。
  1953年至1957年为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农业税制又作了修改。农业合作组织的社员入股土地仍按应产量由社员归户累进征收,社内公有土地按常年应产量、租入地按实交租额后剩余应产量以10%至15%的固定税率计征。如所计算的乡平均税率低于10%,则按乡平均税率计征。互助组的公有土地和集体租入土地,负担税率原则上略高于合作社,略低于单干农民的租入土地。1955年以后,随着合作化运动的深入发展,实行统一分配的高级社比重迅速增大。至1956年,全省约有90%的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社,其中约有60%的农户加入高级社。至1957年,有80%的农户加入高级社。为了适应新形势,对高级社实行以社为单位,按社平均税率计算,由社缴纳。初级社仍按户计算,归户负担,由社统一缴送。社内公有土地则按乡平均税率计算。但全部取消土地分益的初级社,也可按高级社的规定计算缴纳。为推动个体农户入社,1957年规定,凡本户税率低于当地附近合作社平均税率的,应按社平均税率计征;对不到起征点的农户,其负担率在不超过当地合作社平均税率范围内,由县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7%。对参加互助组的农民,仍按个体农户办法计征。由于农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原有的累进税率已不适应当时的形势,但在中央修订税法之前,地方只能作一些临时性的调整。1957年福建规定凡社平均税率在22%以上,应产量占实产量80%以上的,可在原税率基础上降低1至3级,但一般不低于22%;对税率虽不达22%,但应产量较高,负担重,群众有意见的社,可适当增加社会减免指标;个别社应产量超过实产量的,可将应产量适当降低。在减免税方面也作了若干修改:(1)1953年取消专项“新得地减免”,并入社会减免内。(2)1955年至1957年间,实行专项“幼种畜减免”,对未满一对牙的牛马骡驴等幼畜,以及专作配种的公畜,每头每年给予减征农业税额20斤的优待,以鼓励农村耕畜的繁殖。(3)1956年起不再单独进行“老区”减免,“老区”农民生活有困难的,在社会减免中照顾。(4)逐步实行以社为单位的减免。
  合理负担是农业税收的一项重要政策,福建省人民政府很重视对贫苦农民的税收优待和减免工作,尽量减轻农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据统计,全省实产量以1951年为100(包括特产和经济作物),1952年为108.55,1953年为112.67%。由于实产量逐年增长,计税产量相对稳定,计税产量占实产量的比例,1951年为84.1%,1952年为78.21%,1953年为75.93%,从而降低了农民的负担。实征数(包括附加)占实产1951年为14.22%,人均负担91斤;1952年为10.47%,人均负担74斤;1953年为11.39%,人均负担79斤。1952年至1953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查田定产工作,全省共调整2009个乡,占总乡数29.89%,其中调高的97个乡,调低的1912个乡,增减相抵后,净减产量13039万斤,进一步平衡了负担。此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农业税负担相对下降。1957年全省平均名义税率15.04%,比1952年降低0.41%,计税产量57亿斤,占实产量58.94%,依率计征数8.57亿斤,农民实际负担占实产量比例,从1952年(没有附加)10%左右,降低到1957年(包括附加)8.32%。“一五”期间,全省农业税收入累计27274万元,平均每年5454万元,保持了税额的基本稳定,体现了增产不增税的农业税政策。
  从1958年开始实施第二个五年计划。农村普遍实现了农业合作化。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8月,省人民委员会制订了福建省农业税征收办法:规定全省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除平潭县8%外,其余各县市平均税率最高18%,最低11%。纳税单位税率最高不超过22%,最低不低于10%。个别较贫困的山区和沿海岛屿可低于10%,但不低于7%。个体农民按中央规定加征1至5成;但个别富裕户加征5成后,仍低于原负担的,可维持原负担水平。国营农场税率10%,公私合营农场税率12%。地方附加为正税的15%。1958年全省计税产量从1957年的56.6亿斤提高到68.24亿斤,占1956年实产量75.95%,比1957年增加19.7%,依率计征数为10.29亿斤,占1956年实产量11.48%,比1957年增加20.3%,实征9.68亿斤,折合人民币6566万元。
  由于“大跃进”的失误,加上严重的自然灾害,致使农业生产下降。1959年全省粮食产量比1958年减产9.09亿斤,1960年又比1959年减产14.10亿斤。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于1961年1月发出了《关于农业税几个政策问题和1960年征收任务分配的通知》,对农业税政策作出了较大的调整,主要是:(1)以基本核算单位计算,负担占计税产量超过10%,一律降为10%,低于10%的暂时不动。全省平均税率从1959年的14.81%降为9.32%,实应征数从1959年的9.25亿斤降为5.64亿斤。(2)对于原来定产计税的社员自留地一律免征农业税。(3)农业税附加全部取消。1961年农业税进一步减免,实应征数降为4.8亿斤。1962年农业生产开始回升,实应征数也回升为5.9亿斤。1963年农业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为了保证中央增加7%任务的完成,福建农业税作了全面调整,全省平均税率从1962年的9.95%提高到10.85%,纳税单位税率从7%~10%调整为7%~13%,全省实征数6.28亿斤。1964年至1965年间,福建全面清理耕地,负担略有调整,全省实征农业税6.81亿斤。1965年农民的负担平均占实产量只有7.2%左右,全省农业税收由1964年的5804万元降为5132万元。
  1970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开征渔业税,这是福建农业税制的一个重要发展,在全国是唯一开征渔业税的省份。它属于农业税的范畴。渔业税的征收办法是:(1)渔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从事海洋捕捞作业和海水滩涂养殖所收获的海产品,均应征收渔业税。(2)渔业社、队出售海产食品,一律由国营水产部门收购,并按3%税率代扣代缴渔业税。(3)海水滩涂养殖的海产食品征收渔业税,停征特产税。(4)渔业税税款专项用于支持发展渔业生产和建设渔港码头。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民负担额除了自然增减外,大体上维持在1965年的水平,而负担率则不断下降。十年累计农业税收55746万元,每年平均5575万元。
  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福建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推动了农业税制的变革:其一,农业税征收结算,由过去队交队结改为户交户结,征收工作量大大增加。为了加强征收管理,方便群众缴纳,实行征收实物和折征代金相结合,保证农业税任务的及时完成。从1985年起,由于粮食收购价实行双轨制价格,即合同定购任务内的粮食收购按统购价,合同外收购按超购加价,农业税则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折征代金,商时,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随后,粮食合同定购价又在原“倒三七”价格基础上提高,1988年征收100市斤稻谷的农业税,折价为17.5元。其二,农业税减免。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业生产,发展贫困地区经济,农业税收进行了大规模的减免,并注意纠正过去平均减免的缺点,侧重于减轻穷社、穷队和贫困山区的负担。1979年实行起征点办法,凡属低产缺粮地区,口粮标准以生产队为单位,水稻地区每人每年40b斤以下,杂粮地区300斤以下的,免征农业税,从1980年起,免征三年。由于福建不少基本核算单位农业产量不实,实行起征点有一定困难,以中央核定福建起征点以下的减免税指标,经计算分配各地,作为穷队减免使用。穷队减免的条件:(1)口粮不能自给;(2)人均分配收入较低,生产、生活困难较大;(3)以经济作物为主,口粮由国家供应,缴纳农业税有困难的。穷队减免指标的分配,以生产队平均每人占有粮食在400斤以下和人均收入在50元以下的给予减免。1984年减免到期后,一般应恢复征税,但对人均口粮仍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继续给予减免照顾。由生产队统一交纳农业税的,仍按队核定减免;对分户承包交纳农业税的队,原则上落实到户。1984年,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85年起,对省定的153个贫困乡(1987年扩大为200个)一律免征农业税5年,并取消农、副、牧、土特产统购派购任务。从1985年至1987年共减免4200多万元,增强了贫困地区发展农业生产的能力,促进这些地区脱贫致富。从1979年至1988年,十年累计全省农业税收收入83302万元,年平均8330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