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田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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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8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田赋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12
页码: 27-38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清朝时期福建田赋制度的演变和情况。文章首先描述了清初时期福建田赋的种种问题,包括田赋负担的加重、不合理的征收手段以及土地隐匿等现象。随后详细介绍了康熙、雍正时期清丈福建沿海田地并厘正内地“经界”以及摊丁入地的改革举措,并对清初至康熙时期福建田赋的具体征收情况进行了分析。最后,文章还介绍了鸦片战争后田赋征收情况,以及新增加的田赋附加税,特别是随粮捐和铁路随粮捐的征收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农业税收 田赋

内容

清顺治三年(1646),规定天下田赋悉按万历年间原额、则例征收。但由于清初东南沿海抗清活动十分强烈,为示优抚,特诏免除浙江、福建、广东三地明末“三饷”。福建田赋有三种,即田赋粮米本色,田赋科折银及“四差银”,盐料银与“三差银”(扣除驿站银),大率每亩税米6升,每石税米加征科折银和四差银1.3两,每丁征盐料银和三差银2.8钱,从规定来看,负担比明万历年间略有减轻,但实际负担却远远超过明末,各种额外征收名目繁多。从顺治十八年起,清政府为了断绝沿海居民对郑成功抗清活动的接济,实行了20余年极其严厉的“迁界”政策,沿海30里以外悉墟其地。迁界使清政府财政收入损失严重,除盐税、市舶税全部无征外,仅福州、兴化、泉州、漳州、福宁州所属沿海迁荒土地达31225顷,每年损失赋银229226.351两,损失赋米31609石余。另外由于三藩之乱的影响,延平、建宁、邵武、汀州四府及永春、龙岩二州荒芜土地8193顷,每年损失赋银61404.93两,赋米9501石余。以上两项合计,清初福建共荒芜土地39418顷,占当时福建垦田的三分之一,每年损失赋银29万两,赋米41111石。此外,迁界期间,上述各府州各种杂项租税收入共减少1.77万两白银。(①《福建续志》卷11、卷12。)以上财政损失及庞大的战争费用,以各种名目全部转嫁到福建人民头上。其手段无奇不有,主要有:(一)提高田赋折色。如漳浦地区在万历年间民米每石仅征银3.5钱,到顺治十二年提高到每石征银3.6两。(二)军需物品和兵饷匀入田赋摊派。当时福建仅军需物品摊入田赋共有颜料银、蜡茶银、课铁并匀闰银、麻铁钥鳔银、螺壳银、牛角弦箭银、军器盔甲银、胖袄裤银8项,每县摊入一二千两不等,而兵饷摊入田赋更重,仅莆田一县每年摊入兵饷银20428两。(②乾隆《莆田县志》卷6《杂项租税》。)(三)贱价收购民间米谷。如同安县在顺治十五年时“本地谷价,或登二两,或一两七八钱,部限一两开销,则其余赔累,尽出穷民膏血”(③李渔《资治新书》第三集卷4。)。(四)借派和领征摊赔粮米。清初,清军云集福建,所需军米浩大,除每年征米10万余石外,其余40余万石均向民间摊赔、借派或预征,大率延、建、邵、汀实行摊赔,沿海漳泉一带实行借派。另外,各地均有实行田赋预征。顺治十七年,达素领兵入闽时,一次就预征后三年田赋。摊赔是指以官定价格摊买民米,官价与市价的差价由民自行赔偿。借派,均是“有派无还”(④钱仪吉《碑传集》卷8《工部尚书幼庵朱公墓志铭》。)。至于预征亦属巧立名目,以后照征不误。(五)摊派民夫和折收代夫金。清初福建用兵频繁,所需民夫数量很大,据清人记述:“用兵海上,则有民夫、鸟铳手、水手之调,及靖藩移镇闽中,复有供办、协济之烦,……凡皆纲徭疑目所不载”(⑤康熙《宁化县志》卷5《岁役•赋贡》。)。顺治十六年,达素将军部下每名甲兵,需要23名民夫服侍,可想而知当需多少民夫。因此,当时福建采取按甲配夫的方式强征民夫,大致大乡六七名,中乡四五名,小乡二三名。更为严重的是往往用夫一百,派夫千余,其余部分收取代金。康熙五年,靖南王耿继茂在仙游抽调舵工,每名收代金高达5两,康熙十七年,在兴化府征民夫4万余,每名交代金1.2两可以不去。(⑥乾隆《仙游县志》卷52《拾遗》。)其他各地亦均有类似现象。(六)将修船费用摊入田赋征收,其时福建每石田赋米须加征7两修船费。(①陈常夏《江园集》卷10《与闵防尊书》。)泉州府所属七县每年摊入修船费达2万余两,其中仅南安一邑就达4600余两。(②刘祐《南安县志》卷17《艺文志》。)除此之外,尚有摊派军马草、田赋征实及各种勒索供应。据清人陈常夏说,清初福建“计杂派所需,等于正供二十余倍”,“正赋杂派合计,每田赋米一石,共征银三十七两”。(③陈常夏《江园集》卷10《上宗道尹书》、《与闵防尊书》。)反映了当时福建人民负担之重。
  清初福建田赋制度混乱的局面,直到清政府统一台湾后,才开始着手整顿。康熙三十四年(1695),清政府全面清丈福建沿海田地并厘正内地“经界”。康熙五十一年(1712)又规定以康熙五十年丁额作为常额固定下来,福建丁额为1489533口(④此数字根据《嘉庆重修一统志》所载福建各府州丁口原额相加合计,若根据原书所载总数为1487422口。),“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二年(1724),福建全省实行“摊丁入地”,每地赋1两,摊入丁银5分2厘7毫至3钱1分2厘不等;屯地,地赋1两摊入丁银8厘3毫至1钱4分4厘8毫不等。由于各县摊入的丁银是以康熙五十年的丁额进行均摊,原来赋役较轻的山区县,隐丁现象不甚严重,故在摊丁入地时变轻为重。如宁洋、寿宁二县每地赋一两摊入丁银四钱二三分;南平、清流、永安三县甚至摊入四五钱,所以上述数县在当年无法摊入。直至乾隆二年(1737)才以每丁2钱摊入。另外,台湾每丁征银亦至4钱5分,加上火耗超过5钱,至乾隆元年(1736)特谕以每丁3钱重新摊入,而台湾府的官庄田园共58万余亩,直至乾隆十二年(1747)以每亩匀丁银4厘1毫至8厘6毫摊入。至此,除台湾府各番田地照旧就丁纳银外,福建全省丁银全部摊入田赋。(⑤《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从福建摊丁入地情况来看,每地赋1两摊入丁银多在中则2钱以上,最重达到5钱,为全国每地赋1两摊入丁银最重的省份。其它省份多在2钱以下,极个别省亦仅2钱出头一些。
  摊丁入地是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一次极为重要的赋役改革,从此以后,延续二千多年的人头税从农业赋役中取消,土地税成为农业赋役的唯一形式,一律称为“地丁钱粮”(包括地丁银和地丁粮米),亦即田赋之别称。同时田赋的征收较之明代一条鞭更进一步简化。白银(货币)在田赋征收中占居主要地位。据《重纂福建通志》卷50载,福建在推行摊丁入地时,官田的地丁负担超过民田。清中叶以后,福建的官田除学田外基本上全部转化为民田。
  摊丁入地后.土地成为田赋征收的唯一依据,福建隐占土地的现象日益严重。据《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载:“粮米之利弊略同于地丁,盖闽省附地丁并征者多,而逃亡故绝,飞洒诡寄之通病亦复随之”(⑥《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粮米类》第四章《利弊得失》。)。即由于地丁粮米和地丁银按地征收特重,百姓多逃亡,这一部分土地均为一些人所隐占。福建地方政府多次力图通过土地的清丈,来制止隐占土地,但结果均以地方官僚士绅和民间乡族社会关系的阻挠而不了了之。据统计,在雍正二年福建推行摊丁入地时,台湾府的各番鹿场得到全面的开拓,内地九府二州的垦田面积亦进一步扩大,全省垦田总数共达30527664亩(①《清朝文献通考》卷3《田赋》三。),为清代福建垦田的最高数字。此后尚开垦了大量田地,但官方统计的垦田数不增反减,一般只能维持在十二三万顷左右,隐占的土地达一半以上。
  在无法清丈隐占的土地和丁额固定常数的情况下,为了满足日益膨胀的财政开支的需要,福建地方政府在田赋上用附加、折价、耗羡等比较隐蔽的办法来增加收入。乾隆五十一年(1786),福建藩司规定每征收地丁100两,随解耗银120两,各州县并入征价核收,称为地丁附加。地丁银征收方式各府州不一,主要有由官设柜分收和由粮书包征包解两种形式,并向税户征收手续费。此外,各地地丁银或征银或征大洋、小洋,各县均进行不同程度的折价,大洋折银最重的为7.4钱,小洋折银最重为6.9分;大洋折钱最重的是霞浦县,每元折钱1080文,小洋折钱最重的是光泽县,达92文;银两折征最重的是侯官县,每税两折银1.312两,银两折钱最重的是闽县,每两折钱2300文。除此之处,福建尚将各种杂赋摊入田亩征收,藩库均将其并入地丁列册,故称地丁杂赋银。主要项目有租税银、门税银、撙节纸赎银、修仓银、工部翎鳔价脚银、耗羡锒、门摊商税银、盈余银、坵船引税银、兵饷银等。(②《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田赋类》。)
  地丁粮米征收名目百出,其中对民间骚扰最大的是粮米折色。福建粮米额征在清初定为125800余石,由于海上用兵,兵米所需浩大,大致在额征米外尚需40余万石,当时地方政府以摊赔、借派的形式向各府州征米20余万石。这些本属临时摊征的数额,但清政府统一台湾、撤走重兵后依照不减。据清末统计,福建道仓本色米、裁兵变价米、九钱折价米、绿营配给兵米,年征额达265775石。对于这部分粮米,福建地方政府采取了“历次裁兵废额皆提价银入库”的办法,即将当时福建常驻兵所需兵米之外的实物收入进行折征。其后甚至对本省驻兵所需兵米大部分亦按部定每石1.6两发给士兵,而对民间苛取粮米折银。到清末,本色米缩减到2.8万余石,其余“名为本色,实则折色”。每石粮米折色各地折率不同,但均高于清代福建最高米价每石1.6两以上。最高的是同安县,每石米折银8.599两,诏安县亦至7.2两,最低是邵武、金门、峰市,每石米按部定折1.6两,其余各县每石折银多在3两至5两之间。(③《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粮米类》。)此外,在地丁粮征收过程所出现的官府在大小番银、铜元、制钱比价上玩弄花招,征取手续费、火耗,及胥吏营私舞弊现象,同样在粮米折征过程中出现。
  清前期福建田赋收入情况如下: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商品流通的扩大,工商税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田赋在福建财政中的地位下降了,但仍是本省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道光十年(1830),全省地丁正税共额征银104.7万余两。宣统年间,额征总数有117万余两。其中,以莆田县为最高,征额6.1万余两;各县一般在2~3万两之间。此外,各府县还在地丁项下征收杂赋银两,七府共征收杂赋1979.7两,按年解缴藩库,并入地丁奏报。各县地丁粮征收数见下表:
  田赋除绝大部分改征货币外,还有一部分为满足军粮的需要而征收粮米实物。粮米的最初定额就是以福建供养的额定兵丁的多寡而定。清初福建有兵近6万人,以每一个兵士年需粮食3.6石计,共需20万余石。到清代后期,本省兵力有所减少,但粮米额征数并不因此而降低,年亦需军粮约20万石。根据当时史料记载,本省历年粮米实征数仅有12.5万石,不足的7.5万石则由台湾各属解米协济解决。台湾沦陷后,这部分不足的兵食就按照市价,每石以1.6两的比价由省藩库拨给,年约需米价银120000两。原来各府县粮米都是征收本色实物的,或上交省库,或直接就地拨给绿营官兵。到了清末,各州县普遍采用本色与折色兼收而以折色为主的办法,上解银钱,然后由省仓代购粮米,供应军需。征收方法和地丁差不多,折征的比率各地互异,如同安县每石粮米折征银竟高达8.5两余,而平和、邵武、金门只有1.6两,相差五倍以上。此外,还有一种叫“租课”,是公有田地或官绅捐献田地出租而收取的田赋,虽然数额不大,但也是田赋正税的组成部分。宣统年间,全省各府州县共有学租2219两,它充作福州省城高等学堂的经费开支。此外,还有寺租、地租和田租,但收数都不大。据统计,宣统元年收自闽清、永安、泰宁、福鼎、建安、长乐六县的寺租共568两;地租主要征自厦防厅、福州府和南平、海澄等十三个厅县共银2728两,田租则主要征自将乐、平和等十八个县共银1533两。
  最初,福建的田赋附加税以耗羡为主,附正赋一并征收,每年征收额达22.66万两,其中大部分用于支给官吏薪俸,剩余的则充作地方公务费用。鸦片战争后,由于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对外赔款不断增加,加上太平军兴,财政收入锐减,政府为了捜刮赔款银两,弥补财政亏空,视田赋附加为一大财源,特别自庚子赔款后,福建分摊赔款80万,只好多方筹措,在田赋附加上大作文章。此时,福建各种名目的附加税急剧增加,这些收入有的作为国家税收直接用于“摊赔”,有的则是用于省的地方经费开支。新增加的田赋附加税主要有二种:随粮捐和铁路随粮捐。
  随粮捐是官府对人民所拥有的田产于应完地丁粮米之外各按一定比例加抽的附加税,是福建地方专门用于支付国家赔款所设的一种经常附捐。当时规定由济用局司道详定章程,通颁各属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正月初一起开办“五项捐”,年定额33.9万两。用钱交纳,凡应完地丁一两粮米一石各附加捐钱400文,不足或超过一两一石的照此比例类推,随正税一并征收,由于人民的负担过重,这项附加往往难以足额征收,按各属册报全省实解粮捐年约29万余两。
  铁路随粮捐是为筹建闽厦铁路而开征的田赋附加税,征收的税率只有随粮捐的一半,即地丁一两粮米一石各加收200文,与田赋正税同时交纳。铁路随粮捐最初于光绪三十三年下忙起至三十四年上忙止试办一年,结果“惟随粮一项所取者微,所及者普”,征收情况良好,因而详请奏准展办,以路成之日为止,每年额定为16.9万余两,实际征解约14.5万余两。
  此外,长乐、霞浦、建阳和麻沙等地还对粮户征收所谓“粮串捐”,于每张缴纳田赋的凭证上附征若干,作为丁粮书吏的办公经费或提充当地办学费用。
  民国成立之后,福建的田赋制度完全沿袭清代旧制。分正税(地丁、粮米)和附加等项目,税率每亩地丁银0.169~1.625钱,粮米0.019~2.47升不等;官田和学田税率高一些,分别为地丁银0.087~4.175钱和0.643~6.995钱。除小部分仍征实物外,大部分改以省钞为征收单位。地丁每两约折征省钞2元,粮米每石约折征4元,仍分两忙催收,征收费为正税的一成,附加税地丁每两粮米每石各加4角。还有籍田谷价,但各县征收标准不一,数量也很少。此外,民国北京政府时代增设了逾忙年加价一项(即滞纳罚金),过忙地丁每两加征1角,粮米每石加征5角,过年地丁每两加征3角,粮米每石加征1元。实际征率并未能如此划一,如各县地丁每两折征银元多的达2.9元,少的仅1.75元;粮米每石折征多的16元,少的仅3元。田赋制度自太平军入闽后,册籍散失,破坏严重。民国3年(1914),全省曾修正调整赋额,共计地丁93万余两,粮米仅约7.9万余石,共折合银元342.5万余元,但实征数皆较赋额短少甚多,地丁实征一般只有78.4万余两,粮米仅约6.7万石,合银元290.8万余元。远低于清代。民国8年,李厚基开始进行田赋预征,民国12年后,田赋预征已遍及各县,且预征时间越来越长,到了周荫人统治时代,有些地方竟已预征到民国22年。至于按赋额随意附加或摊派,更是各地军阀常用的手段。
  资料来源:民国元年数字见《福建财政史纲》第26页;民国2年预算数字见省档案馆《民国二年经常岁入预算分册》;民国5年预算数字见《福建财政史纲》第32~34页;民国14年数字见《福建财政史纲》第38页;其余数字均见《各省区76年财政汇览•福建省》各年国家和地方岁入表。
  国民政府统治福建时期,田赋仍包括地丁、粮米、租课和附加几项,各地赋额、征收方法也一仍旧贯。但由于政局动荡,田赋紊乱有增无减,各种积弊更为严重,致使田赋收入年年递减。田赋是省财政正税,每年预算上都列有数百万元,占预算总收入20%左右,但一为各地军阀截留,二为税吏贪污,三为地主所隐瞒,实际能收上来的为数很少。如民国23年(1934),战乱之余,省库实收竟只有30万余元,还不到额征数的2成。民国21年底十九路军入闽后,参考了江苏、浙江、两广等省的土地陈报调查办法,从整理地籍入手,拟定清理田赋方案,并先在闽侯、霞浦、晋江、龙溪四县试行。民国23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办理土地陈报纲要》,福建随即于次年4月制订《福建省土地陈报章程》,全面推行土地陈报。办法主要是以户为经,令其自行向政府申报土地占有情况。但土地陈报进展极为缓慢,且陈报严重失实,不仅未能恢复原有赋额,反而大量减少。省政府不得不于民国25年4月起改行土地编查,将以户为经改为就地问户,逐丘绘具丘形,编定地号,测定亩分,调查其业佃姓名及地址,以便按户征粮,使陈报与简易清丈合而为一。这个办法实行后,成效较为明显,但工作较繁杂,到抗战爆发时,全省只完成少数县份。
  抗战爆发后,由于工商税收较不稳定,而田赋受战争影响较小,福建省政府更为注重田赋的征收,加速进行土地编查,先后分10期办理,最迟到民国31年(1942)办理完毕。在完成土地编查,控制地籍的基础上,由各县根据清代赋额和民国3年省订的修正额,参酌土地肥瘠,收益多少,旧有税率等,把田地分为三等九则,改以市亩和法币(元)作为计算征税单位,规定各等地每亩的税率,将原有的附加带征银两钱文斗石等名目予以废止。总计全省65个县区,共完成编查面积30279272亩,确定赋额853万元,比整理前增加赋额500多万元。实际田赋收入也由民国26年的270万元增至民国29年的512万元。
  民国29年(1940)春,由于物价上涨,福建省政府决定凡可从价课征的税收,尽可能改为从价课征。福建田赋的课征标准,向来是计亩从量,以货币缴纳。当时未完成土地编查的县份,仍按丁米两石折色征收,就是编查完成,改制征收的县份,也是综合旧有的正附税按亩课征。这种折色办法,在粮价迅速上升的情况下,税收无形中减少了许多。为此,省政府于民国29年就制订了《福建省田赋改定征收实物米折标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经中央政府批准后,于10月正式实行。新制度规定:
  一、以各县抗战前一年的平均米价为标准,将现有田赋的正附赋额折成米额,改征米谷。
  二、纳米如有困难,可以再折合法币缴纳。折合标准,是按本县民国28年(1939)10月至民国29年3月的6个月中的平均米价为第一期或上忙的标准,民国29年4月至9月的6个月中的平均米价为第二期或下忙的标准。
  这是全国最早对田赋制度的正式变革。唯因米折办法的存在,人民大多仍按米折标准折价完粮,以实物输纳的为数很少。民国30年(1941)7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在全国统一推行田赋征实制度,规定各省田赋依民国30年度省县正附税额,以每元折征稻谷二市斗为标准。征收实物的单位,概以市石计算。8月,根据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的决定,省财政厅将田赋移交给财政部福建田赋管理处接管,9月以后,各县区也陆续成立田赋管理处,接管各地赋政。
  从民国30年(1941)下半年到民国34年,福建田赋征实共进行了五届。第一届开征时只有132.9万石,征率为每赋元2斗。第二届征率提高为每赋元折谷3斗,配额增至160万石。田赋正额外,又按征实额三成带征公学粮,并按田赋数额的多寡,依比例收购余粮。收购价不仅远低于市价,而且还未全部付款,而是搭付粮食库券或法币储蓄券。民国31年福建征购粮食的搭付比例为四成法币六成储蓄券。合计三项,每赋元配征达7.3斗,总额计340万石。从第三届(民国32年)起,由于财政困难,将征购改为征借,每赋元配征借2.5~3斗,不发粮价,一律发给粮食库券,不计利息,规定自第5年起,分5年平均偿还,或抵纳当年新赋。全省田赋征额共370万石。民国33年起,一般征借外,还举办累进征借,其起借级之累进征借率,比照普通征借率一至五成拟定,每级递增率亦同,配额进一步增加,达395.5万石。到民国34年(第五届)已达415.5万石。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曾明令免征田赋一年,但次年6月,推翻原案,恢复田赋征实征借,只是把民国35、36两年度田赋各减半征收。由于恶性通货膨胀急剧发展,工商税收极不稳定,田赋征实征借是各级政府最可靠的收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异常重视田赋征收,严厉催逼,加上苛杂附加繁多,贪污盛行,使田赋负担剧增,对经济的破坏,无论在范围上还
  是在程度上,都大大加深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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