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农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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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83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农业税收
分类号: F812.42
页数: 26
页码: 20-4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农业税收情况,分别记述了赋役、田赋、农林特产税(山林税)等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农业税收 赋役

内容

第一节 赋役
  唐初,封建政府在继续推行均田的基础上,于武德七年(624)颁布了租庸调法。其时福建虽经六朝时期零星开发,但仍是一片荒凉景象,不仅汀、漳二州未曾开发,甚至连政治经济中心福州亦是户籍衰少,虎豹出没其间。因此,福建在唐初没有实行均田,其赋役亦不按租庸调法输纳。唐王朝在福建推行了特殊的租调政策。据《重纂福建通志》卷49《田赋》载:“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福建在贞观之前属岭南道,包括福建在内的岭南诸州租调全部是按卢纳米。
  福建在唐初按资产户等输纳租调,与均田制下农民的负担相比,福建农民的赋役负担是较轻的。唐王朝对福建采取的这种特殊政策,客观上对福建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首先,轻税政策极大地鼓励了福建农民开垦荒地的热情;其次,一国之内实行两种轻重不同的税制,导致均田制下的农民纷纷逃亡入闽。上述两种情况均加速了福建的开发。据统计,隋大业年间,福建地区仅设建安一郡,下辖闽、建安、南安、龙溪四县,12420户。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设置福建经略使,这是福建名称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版籍上。至天宝年间,福建地区已有福、泉、建、汀、漳五州,下辖24县,90940户,411605口。(①《隋书•地理志》;《旧唐书•地理志》。)县数与人口数均比隋大业年间增长了六倍左右。《文献通考》记载:“闽浙之盛,自唐而始”(②《文献通考》卷11)。
  随着福建社会经济的兴起和人口的增长,唐王朝对福建的财赋掠夺开始加重。唐开元、天宝之后,由于均田制下的农民逃亡严重及土地兼并的剧烈发展,租庸调收入锐减,中央财政拮据。封建政府开始重视租庸调以外的各种苛敛,其中对福建财政有较大影响的,当数户税和地税税率的大幅度增加,其时,福建的税率提高多少,史缺记载。唐天宝以后,福建民户亦和全国一样大量逃亡。据《元和郡县志》记载:元和年间,福建所属五州共有77467户.比天宝时减少13473户。这种愈演愈烈的民户逃亡浪潮,迫使封建政府不得不进行农业赋役制度的全面变革。唐德宗建中六年(780),宰相杨炎在总结前段实行户税、地税的经验基础上,在全国推行两税法。这是中国历史上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福建自此在赋役制度上与全国划一。此后,随着福建经济的发展以及北方的动乱,福建成为国家财赋的重要来源。元和中,“供岁赋者”仅有包括福建在内的江南八道。因此,唐后期福建的赋役负担不断加重,为政者大多以横征暴敛著称。
  五代,闽国的田赋沿用唐代两税法,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征钱,秋税征米,因此夏税又称产钱,秋税又称苗米、租米或产米。王审知实行奖励农耕和轻徭薄赋政策。同时,严格约束官吏按章程收税。当时两税税率不仅低于五代诸国,而且两税之外再无其他附征。史称:“惟公益尊奖,慎守规程,松柏后凋,风雨如晦,地征旁午,天库充盈,共仰勤劬,咸知匡戴”(①《全唐文》卷841于兢《琅琊忠懿王德政碑》。)。在王审知统治闽国期间,轻徭薄赋政策加速了福建山区的开发。据《太平寰宇记》载:从唐玄宗到北宋建立,二百余年内福建共置县20个,其中五代时设置罗源、宁德、闽清、剑浦、建宁、顺昌、归化、同安、德化、永春、清溪、永泰12个县。此外,轻徭薄赋政策还吸引了大量中州人民流寓入闽,使五代时期成为中州人民大举入闽的又一个高峰。据统计,从唐末到宋初,福建户口增长了六倍以上,其中绝大多数是在王审知治闽时由中原迁徙入闽的。
  闽国自王审知之后,逐步加强了对农业赋役的盘剥。后唐天成三年(928),闽王延钧“弓量田土第为三等,膏腴上等以给僧道,其次以给土著,又其次以给流寓”(②⑤《十国春秋》卷91《闽•世家》。)。通过这次土地清查,闽国统治者强括大量土地以给僧道,并两次大规模度民为僧达31000人,导致闽中寺院经济的恶性膨胀。其时闽中土地有寺田、官庄田、民田之分,闽国对这三种土地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对于寺田、官庄田,规定不输夏税,惟征租米,但征额较民田为重。闽季共有官庄田1115顷,每年民户纳租米81348石,平均每亩租米约7斗3升。寺田亩数与民田参半,其实质亦是一种变相的官庄。寺田租米实际上成为闽国财政上最大宗的实物来源。至于民田,“科取之法,大率仿唐两税而加重焉”(③《闽书》卷39《版籍志.户口》。)闽季共有垦田14143顷,夏税配钱20384贯,秋税征米92700余石,平均每亩配钱约14文,粮6.5升。
  后晋天福二年(937),闽王继鹏又进一步严格户籍管理,规定:“民有隐年者杖背,隐口者死,逃亡者族”(④《资治通鉴》卷281,后晋高祖天福二年。)。在严格户籍管理的基础上,翌年闽王规定:“诸州各计口算钱,谓之身丁钱,民年十六至,六十免放”(②⑤《十国春秋》卷91《闽•世家》。)。身丁钱所纳数额诸州不一致,福州每丁325文,漳泉等州军将所纳身丁钱折变米5斗。宋兴时取官斗较量,闽时五斗当宋官斗七斗三升,故宋人云:“漳、泉州,兴化军,自伪命以来,计丁出米甚重,或贫不能输”(⑥《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1,皇祐三年十一月辛亥。)。身丁钱实际上已成为闽中人民两税之外极为沉重的赋役负担,及至宋代逐步演化为推行于全国的五大税种之一,对后世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此外,闽季尚有无数杂捐杂课。其时闽中“沿征白配钱米”(⑦淳熙《三山志》卷十《田赋》。),作为两税以外的加耗,对江湖池潭聚鱼之处,皆纳官钱;桔园、水磑、社酒、莲藕、鹅鸭、螺蚌、柴薪、地铺、枯牛骨、溉田水利等均有重税。(①《文献通考》卷19《征榷考》。)至闽王延政时,“杨思恭以善聚敛得幸,累增田亩山泽之税,至于鱼盐蔬果无不倍征,国人谓之‘杨剥皮’”(②《资治通鉴》卷283,后晋齐王天福八年。)。闽中田赋之重,杂征之多,实到无以复加地步。
  宋代福建的农业赋役主要由田赋、丁口之赋、杂变之赋、职役四项构成。
  田赋,宋代福建的田赋继续沿用两税法,分夏秋两次征收。夏税从5月1日起纳,7月15日征毕;秋税自9月1日起纳,12月15日征毕。后由于福建多粳稻,须霜降成熟,秋税改为自10月1日开始。夏税征收以钱为主,故称产钱,但有折变布税、小麦、秆草三项;秋税征收以米为主,亦称产米,但糙、白二米有折变黑豆一项,“凡折变者并与除本税”(③《宋史》卷174《食货》上二;《闽书》卷39《版籍志•赋役》。)。
  两税的税率视田亩种类有所差别。宋初沿用王闽旧籍,耕地大致分为官田、民田、寺观田三类。官田又有屯田、职田、官庄田、学田之分;民田和寺观田又统称为私田。太平兴国五年(980),宋廷遣左补阙王永、大使寺丞高象先赴闽弓量土地,不论官私田产,一律“以田土高下定出产钱,而第多寡五等”(④《闽书》卷39《版籍志》。)。实际上输两税者仅是官私田产中的中下两等,中田夏秋亩输产钱4.4文,秋税产米8升;下田夏税亩输产钱3.7文,米7.4升,园田亩10文,丁人输钱百。(⑤梁克家《三山志》卷10《版籍•垦田》。)此后民田基本上按此规定输纳两税,惟官田和寺观田在田亩数量及征纳办法上有所变化。
  宋代福建路的垦田总数,据《文献通考•田赋考》记载,元丰年间共有民田110914.53顷,官田5.37顷。实际上不仅寺观田没有计算在内,而且官田也远远不止此数。仅福州府官田最盛时就达2000顷,寺观田5000余顷。在宋代地方经费极为拮据情况下,建、剑、漳、泉、汀、邵、兴化七郡,至迟在大中祥符六年(1013)以前,官田皆课租,上田亩9斗,中田和上等园地亩6斗,下田及中等园地亩4.5斗,惟福州仍按私产征税。至崇宁三年(1104),福州官田亦开始收取租课。其时福建一路每年“屯田官庄出租一十九万七千余石,居一路赋税六分之一”(⑥梁克家《三山志》卷11《版籍•官庄田》。)。对于寺观田,宋代福建地方政府基本上承袭闽王衣体,除按民田例征收两税外,经常以资军、赞助公益事业等形式对寺观进行盘剥。
  丁口之赋,宋代福建的丁口之赋系从王闽的“身丁钱”演变而来。宋初取官斗较量,王闽5斗得宋斗7.3斗,于是规定民户不分主客,每丁岁输身丁钱7.5斗,二升作为加耗。大中祥符四年(1011),宋廷虽下诏令除两浙、福建身丁钱45万贯,但漳、泉、兴化诸州以丁钱折变作米却无人论奏,因而“米输如故”(⑦《宋史》卷174《食货》上二。)。一直到景祐三年(1036),北宋王朝才下诏改为主户每丁输米5斗,客户每丁输米3斗。因此,终宋一代,福建身丁钱米始终存在,它给福建人民带来沉重的负担,其时人民“不能输纳者,至父子流移逃避,甚或生子往往不举”(①④《重纂福建通志》卷49《田赋》。)。其中以“建、剑、汀、邵四州为尤甚”(②《郑忠肃奏议遗集》卷上《请禁民不举子状》。),“建宁府、南剑州、汀州、邵武军四州穷乏之人,例不举子。家止一丁,纵生十子,一子之外,余尽杀之”(③《鄮峰真隐漫录》卷8《福州乏置官庄赡养生子》。)。宋代福建人口数与户口数比例极不合理的原因就在于此。
  杂变之赋是指宋兴以后将闽王曾经征收的诸项杂税合并变成正赋,随两税一起输纳,当时亦称为“沿纳”。终宋一代,福建一路的杂变之赋有赡学籴本钱、统制官供给钱、陪纲钱、岳庙官供给钱、统领官供给钱、经总制钱、在京利禄钱、春冬衣赐钱、无额钱、盐本钱、军州学诸色钱、县学粮米、县学贴养士钱等等,(①④《重纂福建通志》卷49《田赋》。)名目繁多。杂变之赋中征额最大的一项是经总制钱,它是按两税、身丁配额比例按月征收。经制一名始于宣和末年,主要合添酒钱、头子钱、卖契钱等而成,收入固定,十分可观。仅福建一府,每年赡学籴本钱、经总制钱、免役钱三项共达35万多贯,其中经总制钱达10余万贯,基本上与两税收入相等。
  职役,宋代福建的职役“分乡、吏二役,以五等为差”(⑤⑥⑦⑧《闽书》卷39《版籍志•赋役》。)。乡役主要包括里正、户长、耆长等,里正主管督收财赋,户长承接官府符帖,耆长负责察捕盗贼。吏役主要包括衙前、人吏、帖司、书手、手力、散从官等,衙前主管官物,人吏、帖司、书手掌管案牍,手力、散从官供官府驱使,至于杂职、虞侯之类亦属吏役派差范围,皆从税户均差。由此可见,宋代的职役是要民户轮流执行、办理地方公务,役繁役众,且州县大小不一,科役极为不均。宋初百余年内福建徭役不均的现象比较严重,徭役极其沉重。其原因是熙宁之前,“官户及僧寺、道观、女户、单丁俱不差遣”(⑤⑥⑦⑧《闽书》卷39《版籍志•赋役》。),而福建寺观户、单丁户所占比例均为全国之最,形成福建徭役不均的恶性循环。
  由于职役常数固定和负担面日呈缩小,福建徭役负担日益繁重。其中,最繁重的衙前差役,福建通常“以里正兼之”,应役者“多至破产”。(⑤⑥⑦⑧《闽书》卷39《版籍志•赋役》。)皇祐中,韩绛、蔡襄曾极言福建里正、衙前之弊,在闽中实行五则法,但由于衙前要负官物短缺的赔偿责任,因而“衙前破产如故”。熙宁中改行雇役法,随夏秋二税征收免役钱,应役户可按产钱高下出钱雇役。其时免役钱收入极为可观。以福州12县而论,每年共收免役钱113632贯73文,差不多等于两税收入的一半强。及至南宋建炎之后,福建的徭役负担又进一步加重,不仅诸县均置弓手差役,“乡役兼责保正、副”,而且“应募役者多不给钱”,免役钱全部移入上供。(⑤⑥⑦⑧《闽书》卷39《版籍志•赋役》。)实际上免役钱成了职役之外的又一项横赋,而徭役照旧,时人戏称为“义役”,更为严重的是这种义役的差遣均为地方豪强所把持,全部分摊在贫下户身上。
  元代江南基本上实行大致相同的赋役制度,其赋役主要包括税粮、科差、夫役三大部分。
  福建在元初仅征秋税,元政府将土田分为上、中、下三等,水田另归一类。规定上等田每亩税3升,中等田2.5升,下等田2升,水田5升,其最下等田有征3合、5合者。至元十九年(1282),根据姚元奏请,命江南征粮一律按宋旧例折输绵绢杂物。此后又用耿左丞言,令输米三分之一,余皆入钞折纳。为统一计量标准,规定输米止用宋斗斛。元成宗元贞二年(1296),始定开征江南夏税,从此秋税征实,夏税折钞,福建泉州等路粮1石折钞2贯,漳州等路粮1石折钞1贯500文。福建不仅税粮总数居全国诸行省之冠,而且夏税钞数在江南三省中亦称第一。由此可见,元代的福建已成为当时最主要的农业税源地之一。
  元代福建的农业赋税除二税正赋之外,尚有科差。科差包括丝料、包银、俸钞、户钞四项。丝料、包银在元朝平定江南前就已在中原实行,大致言之,元代每户出丝料1斤6两4钱,包银4两。元朝的这套科差制度在统一全国后,迅速地在江南得到推广。俸钞是元世祖时为支付内外官俸的加征,其征收办法是按户等高下,全科户输1两,减半户输5钱。成宗天德六年(1302),又命输丝户每户输俸钞1两(中统钞),包银户每户科2钱5分。户钞是独行于江南的科差。元世祖平定江南后,将江南部分土地和民户作为食邑封赐给诸王公主勋臣,食邑民户必须按户纳钞以输封君。诸王公主勋臣在福建的食邑主要分布在建宁路、福州路永福县、邵武路光泽县、福州路宁德县、福州路福安县、泉州路南安县、汀州路等五路十九县。其户钞征收办法最初是每户折输中统钞5钱,至成宗时增加到每户2贯。即每万户输钞2万贯,折4百锭。由于元朝规定封君不得私征户钞,实际上户钞征收是由各路县按户等摊配,然后视封户当得之数付给封君。
  在课征诸种差税之后,元代福建人民仍旧必须服各种徭役。其徭役可分为职役与杂泛两大类。职役主要有站户、看手、主首、里正、社长、库子、牢子、祗候等;杂泛是指修建城池、道路、府等、寺庙、造船、水利和运送粮草等各种临时征发的无名杂役。以上这些徭役由于要亲身服役,故通称为夫役。按元朝政府规定:“诸夫役皆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①《重纂福建通志》卷49《田赋》。),实际上由于元政府在州南实施分化汉人,极力拉拢地方豪强的政策,富户往往可以买通官吏而逃避服役。《通制条格》卷二“官豪影占”条曾引福建行省平章政事阔里吉思言指出:福建富豪之家霸占田地和佃户,“不教当杂泛差役”,于是大德三年(1299),元政府才有“禁福建民称权豪佃户规避门役”的规定。再加上元代尊崇释、道二教,僧、道户俱不服役。而福建寺观户在宋代已居全国之冠。因此,元代福建贫苦下户人民的徭役负担是极其沉重。例如崇安县在至元时,“税粮合六千石,大姓五十家,约五千石;细民四百家,只一千石,受役则以细民四百家配五十大家之数,贫民受困”(②嘉庆《续修崇安县志》卷5《名宦列传》。)。
  元代福建的官田主要包括职田、屯田、学田等。元代有司皆有职田,福建诸司官职田定于元二十一年,其数按腹里(指元代京师腹地,即华北地区)之制一律减半。而屯田则置于元十八年,元世祖寓兵于农,“内而各卫,外而行省,皆立屯田,以资军饷”(③《元史》卷100《兵志》三《屯田》。
  )。江浙行省的唯一屯田就置在福建汀、漳二路,最初仅拨年老镇守士卒114人,募南安等县居民1825户,依腹里例置立。成宗元贞三年(1297),进一步扩大屯田规模,汀州有屯田1500顷,屯军、屯民户1525顷;漳州有屯田1666顷,屯户1515户。此外,元代诸路、县学田的设置亦相当普遍,具体数字不详。以上三类耕田均属官田,按元代规定:“凡官田,夏税皆不科”,而是“许民佃种输租”,即仅输纳田租。(①《元史》卷92《食货》一《税粮》。)元代官田的租额,至元十四年(1277)规定每亩收米2.4斗,至元二十三年(1286),增至田收6斗。实际上福建的租额最高有达到亩征白米3石。除此之外,官田佃户没有徭役和科差负担。寺观田的赋役负担形式上与官田略同。元初规定,宋代旧有的寺观田一律免赋免役,非宋旧有的寺观田唯令输纳田租,其他科差、徭役亦一概均免。
  明代福建的土地制度仍承前代,分官田和民田两大类。据洪武二十六年(1393)统计,福建全省共有田土146259顷,弘治十五年(1502)统计为135166顷,其中官田有11290顷,占全省田土总数的8.35%,其余均是民田。
  明代赋出于土田,役出于丁口,土田丁口皆归于户,户口分为民、军、盐、匠、弓兵、铺兵、医七类。明初福建赋税大致以米麦为主。田赋税率分官民二等,官田亩税5.35升,民田亩税3.35升。此为全国统一规定的田赋课税标准,实际上各地负担悬殊很大。据《闽书•版籍志》所载,明初福建两税,夏税征钞,秋税征米。民田夏税亩科钞4文,秋税亩科米4升;官田田赋轻重不同,重者亩科1石,轻者亦至1斗。宣德五年规定,官田“征一斗至四斗者减十分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分之三,遂为定则”(②③《闽书》卷39《版籍•赋役》。)。对于征纳物,规定官米一半征本色,一半征折色;民米七分征本色,三分征折色。正德十四年(1519),御史沈灼又重新规定福建官米一律折银解京,民米一律不折,存留各仓。同时又规定官米折银比率,亩纳3斗以下每石米折银3钱6分,亩纳3斗至5斗每石米折银3钱3分;5斗至7斗每石米折银2钱7分,7斗以上每石米折银2钱5分。若官米折银不足解京数额,再以民米折价凑足。此种情况一般以民米一半纳本色,一半纳折银,每石米折银5钱。此外尚规定新增起科米和浮粮米,可按每石米折银2钱5分征纳。明代福建不论是官田或民田,在交纳税米时均须加耗,最初官米大致1斗加耗3合5勺,民米1斗加耗7合。弘治年间,所有加耗米均拨入赋税正额起征,其后又坐派民米加耗,大致“民米每正耗米一石又增耗米5升”(②③《闽书》卷39《版籍•赋役》。)。及至嘉靖以后,由于“倭寇’’骚扰,东南多事,军事开支浩大,闽中田赋的征收“多额外提编”(④《明史》卷78《食货》二。),即于田赋正赋之外,常有加派,从万历年开始每亩加派辽饷9厘,福建共加派120802.5两白银、再加上明末剿饷、练饷三饷加派,给福建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
  明朝规定16岁至60岁的男丁尚须支差,不满16岁和60岁以上者免役。明代福建的差役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正役,主要包括里甲和老人两种。里甲掌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及出办上供物料,一图(里)中每年推举一个里长和十户甲长当差,十年一轮。老人主管里甲内户婚、田土斗殴及赌盗等民事纠纷,每里推年高有德一人坐申明亭,由十甲轮差。二是杂役,主要包括均徭、驿传、民壮三种。均徭是填各衙门差使,一般以丁为单位,根据丁力资产的厚薄,由里甲编第均输,所包括的项目很多。驿传是根据各县丁米编充各驿马、驴夫、防廪,依次当差,十年一轮。民壮是充差各县的弓兵。机兵以防盗备寇。三是杂泛,即一切非经常使役科派,如砍薪、抬柴、修河、筑城、铺路、修仓、运料等,通常亦是十年轮充一次,在上述所有徭役中,里甲、均徭、驿传、机兵为福建四大差,给民间带来深重的负担,因明代福建的徭役仅向民田摊派。
  从明初开始,福建的差役就有银差和力差之别。所谓银差是指民户可以出银或出钱代役,所谓力差就是必须亲身充役出力。实际上即使是力差,亦不单纯是力役,尚有各种费用支出。如泉州一府,“独里甲之役有甚为民苦者,始为里长。在官,专掌值钱粮勾摄公事而已,其后乃以支应官府诸费,若祭祀、乡饮、迎春等事,皆责措办”(①《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5《福建》五。)。实际上里甲一役尚不仅上述费用,还有采办上供物料等,如福州府“上供之数,洪武中有杂色翎毛、皮角、弓弦箭及荒丝之贡,永乐以后有红白糖、药味、黄白蜡、细茶、牲口诸色物料……。在成化中,所办不过十三种,弘治中增至二十三,正德中所贡烦多,倚办该年里甲”(②《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1《福建》一。)。总之,明代福建的力差亦须相当重的费用,其实质上等于变相的赋役。明中叶以后,力差多以银代输,故银差范围日益广泛,上述福建四大差均可以银代役。然而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往往既输银又须眼役,如福宁州,“里甲既输钱而又治办,则向者所赋之钱悉充县官私囊,是重利县官耳”(③《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2《福建》二。)。
  明代福建农业赋役不均问题极为严重,各种社会矛盾十分尖锐。正德十四年(1519),御史灼对福建农业赋役负担进行调整,首先就是在田赋制度中推行周忱在江南实施有效的“加耗折征法”,但由于福建官、民负担轻重情况恰好与江南相反,调整结果官、民负担不均问题更加突出。其次,沈灼在徭役制度上推行“八分法”,即“计各县应办物料融派丁米概征银八分送府转输”(④《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1《福建》一。),或“每丁石各岁征银八分,充岁办等料”(⑤方德芳《德化县志》卷7《民赋户役》。)。由于岁办物料为里甲正役负担,因此八分法仅是对里甲正役进行改革。正德十五年(1520),沈灼又在福建推行“纲银法”,其中心内容是“将通县费用分正、杂二纲,以丁四粮六法科派”(⑥《闽书》卷39《版籍.赋役》。),即丁田共同承担差役。嘉靖末年,御史李元阳又进一步在福建全省推行“十段法”,并同时取消力役,实行雇役。所谓“十段法”,就是针对以往十甲按户轮差,而由于各户丁田、事产不同造成赋役不均的现象,将十甲划为十段,每年轮差一段,实行整甲轮差。即所谓“分十甲为十段,每年轮以一段”(⑦《重纂福建通志》卷49《田赋》,《闽书》卷39《版籍•赋役》。)。同时将通县各种实差费用按甲摊派,每甲(段)内苒按丁四米六均摊,一律派征白银。此时由于官府自行雇役实行已久,故能较精确的估算差役负担银额,负担不均情况有所改善。更重要是这种十段法,官米亦须和民米一起负担差役,尽管按“官斗三石抵民米一石”(⑧康熙《漳浦县志》卷7《赋役》上。)摊派,但总是要负担部分差役。
  万历六年(1578),都御史庞尚鹏在福建首先推行一条鞭法,其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额若干,纲、徭、兵、站加银额若干,通为一条”(①《闽书》卷39《版籍•赋役》。)(纲银指里甲,徭银指均徭,兵银指机兵,站银指驿传)。福建各府州每丁石摊派的银数略有不同,通观全省,大致米每石派征1.3两左右,每丁派征3钱左右。福建在一条鞭法推行后,赋役虽然合一,但官民田分则负担仍然存在。如政和县官米每石仅派银3.3钱至3.5钱左右,只相当民米负担的三分之一。史称“自一条鞭法行,民始知有生之乐”(②《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2《福建》二。),实际上人民的负担丝毫没有减轻。它与在此之前的赋役制度的区别在于原来的十甲轮差(包括十段法),十年一征,征收次数少而每次输赋重;一条鞭法是一年一征,征收次数繁而每次输赋轻。
  明代福建各时期农业斌役收入,据统计,洪武二十六年(1393),夏税麦665石,钱钞12705锭,絹273匹,秋粮米97.74万石,弘治十五年(1502),夏税麦706石余,钱钞10778锭余,丝棉折绢280匹余,农桑丝折绢319匹余,零丝棉194两余,土苎65斤余,秋粮米85.447万石,零租钞2贯264文。万历六年(1578)与弘治十五年相同。另外福建都司和行都司收入屯田粮15.18万石,明末各种加派新饷每年29.49万两白银。(③《重纂福建通志》卷49《田赋》;《闽书》卷39《版籍•税粮》。)
  第二节 田赋
  清顺治三年(1646),规定天下田赋悉按万历年间原额、则例征收。但由于清初东南沿海抗清活动十分强烈,为示优抚,特诏免除浙江、福建、广东三地明末“三饷”。福建田赋有三种,即田赋粮米本色,田赋科折银及“四差银”,盐料银与“三差银”(扣除驿站银),大率每亩税米6升,每石税米加征科折银和四差银1.3两,每丁征盐料银和三差银2.8钱,从规定来看,负担比明万历年间略有减轻,但实际负担却远远超过明末,各种额外征收名目繁多。从顺治十八年起,清政府为了断绝沿海居民对郑成功抗清活动的接济,实行了20余年极其严厉的“迁界”政策,沿海30里以外悉墟其地。迁界使清政府财政收入损失严重,除盐税、市舶税全部无征外,仅福州、兴化、泉州、漳州、福宁州所属沿海迁荒土地达31225顷,每年损失赋银229226.351两,损失赋米31609石余。另外由于三藩之乱的影响,延平、建宁、邵武、汀州四府及永春、龙岩二州荒芜土地8193顷,每年损失赋银61404.93两,赋米9501石余。以上两项合计,清初福建共荒芜土地39418顷,占当时福建垦田的三分之一,每年损失赋银29万两,赋米41111石。此外,迁界期间,上述各府州各种杂项租税收入共减少1.77万两白银。(①《福建续志》卷11、卷12。)以上财政损失及庞大的战争费用,以各种名目全部转嫁到福建人民头上。其手段无奇不有,主要有:(一)提高田赋折色。如漳浦地区在万历年间民米每石仅征银3.5钱,到顺治十二年提高到每石征银3.6两。(二)军需物品和兵饷匀入田赋摊派。当时福建仅军需物品摊入田赋共有颜料银、蜡茶银、课铁并匀闰银、麻铁钥鳔银、螺壳银、牛角弦箭银、军器盔甲银、胖袄裤银8项,每县摊入一二千两不等,而兵饷摊入田赋更重,仅莆田一县每年摊入兵饷银20428两。(②乾隆《莆田县志》卷6《杂项租税》。)(三)贱价收购民间米谷。如同安县在顺治十五年时“本地谷价,或登二两,或一两七八钱,部限一两开销,则其余赔累,尽出穷民膏血”(③李渔《资治新书》第三集卷4。)。(四)借派和领征摊赔粮米。清初,清军云集福建,所需军米浩大,除每年征米10万余石外,其余40余万石均向民间摊赔、借派或预征,大率延、建、邵、汀实行摊赔,沿海漳泉一带实行借派。另外,各地均有实行田赋预征。顺治十七年,达素领兵入闽时,一次就预征后三年田赋。摊赔是指以官定价格摊买民米,官价与市价的差价由民自行赔偿。借派,均是“有派无还”(④钱仪吉《碑传集》卷8《工部尚书幼庵朱公墓志铭》。)。至于预征亦属巧立名目,以后照征不误。(五)摊派民夫和折收代夫金。清初福建用兵频繁,所需民夫数量很大,据清人记述:“用兵海上,则有民夫、鸟铳手、水手之调,及靖藩移镇闽中,复有供办、协济之烦,……凡皆纲徭疑目所不载”(⑤康熙《宁化县志》卷5《岁役•赋贡》。)。顺治十六年,达素将军部下每名甲兵,需要23名民夫服侍,可想而知当需多少民夫。因此,当时福建采取按甲配夫的方式强征民夫,大致大乡六七名,中乡四五名,小乡二三名。更为严重的是往往用夫一百,派夫千余,其余部分收取代金。康熙五年,靖南王耿继茂在仙游抽调舵工,每名收代金高达5两,康熙十七年,在兴化府征民夫4万余,每名交代金1.2两可以不去。(⑥乾隆《仙游县志》卷52《拾遗》。)其他各地亦均有类似现象。(六)将修船费用摊入田赋征收,其时福建每石田赋米须加征7两修船费。(①陈常夏《江园集》卷10《与闵防尊书》。)泉州府所属七县每年摊入修船费达2万余两,其中仅南安一邑就达4600余两。(②刘祐《南安县志》卷17《艺文志》。)除此之外,尚有摊派军马草、田赋征实及各种勒索供应。据清人陈常夏说,清初福建“计杂派所需,等于正供二十余倍”,“正赋杂派合计,每田赋米一石,共征银三十七两”。(③陈常夏《江园集》卷10《上宗道尹书》、《与闵防尊书》。)反映了当时福建人民负担之重。
  清初福建田赋制度混乱的局面,直到清政府统一台湾后,才开始着手整顿。康熙三十四年(1695),清政府全面清丈福建沿海田地并厘正内地“经界”。康熙五十一年(1712)又规定以康熙五十年丁额作为常额固定下来,福建丁额为1489533口(④此数字根据《嘉庆重修一统志》所载福建各府州丁口原额相加合计,若根据原书所载总数为1487422口。),“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二年(1724),福建全省实行“摊丁入地”,每地赋1两,摊入丁银5分2厘7毫至3钱1分2厘不等;屯地,地赋1两摊入丁银8厘3毫至1钱4分4厘8毫不等。由于各县摊入的丁银是以康熙五十年的丁额进行均摊,原来赋役较轻的山区县,隐丁现象不甚严重,故在摊丁入地时变轻为重。如宁洋、寿宁二县每地赋一两摊入丁银四钱二三分;南平、清流、永安三县甚至摊入四五钱,所以上述数县在当年无法摊入。直至乾隆二年(1737)才以每丁2钱摊入。另外,台湾每丁征银亦至4钱5分,加上火耗超过5钱,至乾隆元年(1736)特谕以每丁3钱重新摊入,而台湾府的官庄田园共58万余亩,直至乾隆十二年(1747)以每亩匀丁银4厘1毫至8厘6毫摊入。至此,除台湾府各番田地照旧就丁纳银外,福建全省丁银全部摊入田赋。(⑤《石渠余纪》卷3《纪丁随地起》。)从福建摊丁入地情况来看,每地赋1两摊入丁银多在中则2钱以上,最重达到5钱,为全国每地赋1两摊入丁银最重的省份。其它省份多在2钱以下,极个别省亦仅2钱出头一些。
  摊丁入地是中国封建社会末期一次极为重要的赋役改革,从此以后,延续二千多年的人头税从农业赋役中取消,土地税成为农业赋役的唯一形式,一律称为“地丁钱粮”(包括地丁银和地丁粮米),亦即田赋之别称。同时田赋的征收较之明代一条鞭更进一步简化。白银(货币)在田赋征收中占居主要地位。据《重纂福建通志》卷50载,福建在推行摊丁入地时,官田的地丁负担超过民田。清中叶以后,福建的官田除学田外基本上全部转化为民田。
  摊丁入地后.土地成为田赋征收的唯一依据,福建隐占土地的现象日益严重。据《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载:“粮米之利弊略同于地丁,盖闽省附地丁并征者多,而逃亡故绝,飞洒诡寄之通病亦复随之”(⑥《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粮米类》第四章《利弊得失》。)。即由于地丁粮米和地丁银按地征收特重,百姓多逃亡,这一部分土地均为一些人所隐占。福建地方政府多次力图通过土地的清丈,来制止隐占土地,但结果均以地方官僚士绅和民间乡族社会关系的阻挠而不了了之。据统计,在雍正二年福建推行摊丁入地时,台湾府的各番鹿场得到全面的开拓,内地九府二州的垦田面积亦进一步扩大,全省垦田总数共达30527664亩(①《清朝文献通考》卷3《田赋》三。),为清代福建垦田的最高数字。此后尚开垦了大量田地,但官方统计的垦田数不增反减,一般只能维持在十二三万顷左右,隐占的土地达一半以上。
  在无法清丈隐占的土地和丁额固定常数的情况下,为了满足日益膨胀的财政开支的需要,福建地方政府在田赋上用附加、折价、耗羡等比较隐蔽的办法来增加收入。乾隆五十一年(1786),福建藩司规定每征收地丁100两,随解耗银120两,各州县并入征价核收,称为地丁附加。地丁银征收方式各府州不一,主要有由官设柜分收和由粮书包征包解两种形式,并向税户征收手续费。此外,各地地丁银或征银或征大洋、小洋,各县均进行不同程度的折价,大洋折银最重的为7.4钱,小洋折银最重为6.9分;大洋折钱最重的是霞浦县,每元折钱1080文,小洋折钱最重的是光泽县,达92文;银两折征最重的是侯官县,每税两折银1.312两,银两折钱最重的是闽县,每两折钱2300文。除此之处,福建尚将各种杂赋摊入田亩征收,藩库均将其并入地丁列册,故称地丁杂赋银。主要项目有租税银、门税银、撙节纸赎银、修仓银、工部翎鳔价脚银、耗羡锒、门摊商税银、盈余银、坵船引税银、兵饷银等。(②《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田赋类》。)
  地丁粮米征收名目百出,其中对民间骚扰最大的是粮米折色。福建粮米额征在清初定为125800余石,由于海上用兵,兵米所需浩大,大致在额征米外尚需40余万石,当时地方政府以摊赔、借派的形式向各府州征米20余万石。这些本属临时摊征的数额,但清政府统一台湾、撤走重兵后依照不减。据清末统计,福建道仓本色米、裁兵变价米、九钱折价米、绿营配给兵米,年征额达265775石。对于这部分粮米,福建地方政府采取了“历次裁兵废额皆提价银入库”的办法,即将当时福建常驻兵所需兵米之外的实物收入进行折征。其后甚至对本省驻兵所需兵米大部分亦按部定每石1.6两发给士兵,而对民间苛取粮米折银。到清末,本色米缩减到2.8万余石,其余“名为本色,实则折色”。每石粮米折色各地折率不同,但均高于清代福建最高米价每石1.6两以上。最高的是同安县,每石米折银8.599两,诏安县亦至7.2两,最低是邵武、金门、峰市,每石米按部定折1.6两,其余各县每石折银多在3两至5两之间。(③《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粮米类》。)此外,在地丁粮征收过程所出现的官府在大小番银、铜元、制钱比价上玩弄花招,征取手续费、火耗,及胥吏营私舞弊现象,同样在粮米折征过程中出现。
  清前期福建田赋收入情况如下:
  鸦片战争以后,随着商品流通的扩大,工商税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田赋在福建财政中的地位下降了,但仍是本省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道光十年(1830),全省地丁正税共额征银104.7万余两。宣统年间,额征总数有117万余两。其中,以莆田县为最高,征额6.1万余两;各县一般在2~3万两之间。此外,各府县还在地丁项下征收杂赋银两,七府共征收杂赋1979.7两,按年解缴藩库,并入地丁奏报。各县地丁粮征收数见下表:
  田赋除绝大部分改征货币外,还有一部分为满足军粮的需要而征收粮米实物。粮米的最初定额就是以福建供养的额定兵丁的多寡而定。清初福建有兵近6万人,以每一个兵士年需粮食3.6石计,共需20万余石。到清代后期,本省兵力有所减少,但粮米额征数并不因此而降低,年亦需军粮约20万石。根据当时史料记载,本省历年粮米实征数仅有12.5万石,不足的7.5万石则由台湾各属解米协济解决。台湾沦陷后,这部分不足的兵食就按照市价,每石以1.6两的比价由省藩库拨给,年约需米价银120000两。原来各府县粮米都是征收本色实物的,或上交省库,或直接就地拨给绿营官兵。到了清末,各州县普遍采用本色与折色兼收而以折色为主的办法,上解银钱,然后由省仓代购粮米,供应军需。征收方法和地丁差不多,折征的比率各地互异,如同安县每石粮米折征银竟高达8.5两余,而平和、邵武、金门只有1.6两,相差五倍以上。此外,还有一种叫“租课”,是公有田地或官绅捐献田地出租而收取的田赋,虽然数额不大,但也是田赋正税的组成部分。宣统年间,全省各府州县共有学租2219两,它充作福州省城高等学堂的经费开支。此外,还有寺租、地租和田租,但收数都不大。据统计,宣统元年收自闽清、永安、泰宁、福鼎、建安、长乐六县的寺租共568两;地租主要征自厦防厅、福州府和南平、海澄等十三个厅县共银2728两,田租则主要征自将乐、平和等十八个县共银1533两。
  最初,福建的田赋附加税以耗羡为主,附正赋一并征收,每年征收额达22.66万两,其中大部分用于支给官吏薪俸,剩余的则充作地方公务费用。鸦片战争后,由于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对外赔款不断增加,加上太平军兴,财政收入锐减,政府为了捜刮赔款银两,弥补财政亏空,视田赋附加为一大财源,特别自庚子赔款后,福建分摊赔款80万,只好多方筹措,在田赋附加上大作文章。此时,福建各种名目的附加税急剧增加,这些收入有的作为国家税收直接用于“摊赔”,有的则是用于省的地方经费开支。新增加的田赋附加税主要有二种:随粮捐和铁路随粮捐。
  随粮捐是官府对人民所拥有的田产于应完地丁粮米之外各按一定比例加抽的附加税,是福建地方专门用于支付国家赔款所设的一种经常附捐。当时规定由济用局司道详定章程,通颁各属于光绪二十八年(1902)正月初一起开办“五项捐”,年定额33.9万两。用钱交纳,凡应完地丁一两粮米一石各附加捐钱400文,不足或超过一两一石的照此比例类推,随正税一并征收,由于人民的负担过重,这项附加往往难以足额征收,按各属册报全省实解粮捐年约29万余两。
  铁路随粮捐是为筹建闽厦铁路而开征的田赋附加税,征收的税率只有随粮捐的一半,即地丁一两粮米一石各加收200文,与田赋正税同时交纳。铁路随粮捐最初于光绪三十三年下忙起至三十四年上忙止试办一年,结果“惟随粮一项所取者微,所及者普”,征收情况良好,因而详请奏准展办,以路成之日为止,每年额定为16.9万余两,实际征解约14.5万余两。
  此外,长乐、霞浦、建阳和麻沙等地还对粮户征收所谓“粮串捐”,于每张缴纳田赋的凭证上附征若干,作为丁粮书吏的办公经费或提充当地办学费用。
  民国成立之后,福建的田赋制度完全沿袭清代旧制。分正税(地丁、粮米)和附加等项目,税率每亩地丁银0.169~1.625钱,粮米0.019~2.47升不等;官田和学田税率高一些,分别为地丁银0.087~4.175钱和0.643~6.995钱。除小部分仍征实物外,大部分改以省钞为征收单位。地丁每两约折征省钞2元,粮米每石约折征4元,仍分两忙催收,征收费为正税的一成,附加税地丁每两粮米每石各加4角。还有籍田谷价,但各县征收标准不一,数量也很少。此外,民国北京政府时代增设了逾忙年加价一项(即滞纳罚金),过忙地丁每两加征1角,粮米每石加征5角,过年地丁每两加征3角,粮米每石加征1元。实际征率并未能如此划一,如各县地丁每两折征银元多的达2.9元,少的仅1.75元;粮米每石折征多的16元,少的仅3元。田赋制度自太平军入闽后,册籍散失,破坏严重。民国3年(1914),全省曾修正调整赋额,共计地丁93万余两,粮米仅约7.9万余石,共折合银元342.5万余元,但实征数皆较赋额短少甚多,地丁实征一般只有78.4万余两,粮米仅约6.7万石,合银元290.8万余元。远低于清代。民国8年,李厚基开始进行田赋预征,民国12年后,田赋预征已遍及各县,且预征时间越来越长,到了周荫人统治时代,有些地方竟已预征到民国22年。至于按赋额随意附加或摊派,更是各地军阀常用的手段。
  资料来源:民国元年数字见《福建财政史纲》第26页;民国2年预算数字见省档案馆《民国二年经常岁入预算分册》;民国5年预算数字见《福建财政史纲》第32~34页;民国14年数字见《福建财政史纲》第38页;其余数字均见《各省区76年财政汇览•福建省》各年国家和地方岁入表。
  国民政府统治福建时期,田赋仍包括地丁、粮米、租课和附加几项,各地赋额、征收方法也一仍旧贯。但由于政局动荡,田赋紊乱有增无减,各种积弊更为严重,致使田赋收入年年递减。田赋是省财政正税,每年预算上都列有数百万元,占预算总收入20%左右,但一为各地军阀截留,二为税吏贪污,三为地主所隐瞒,实际能收上来的为数很少。如民国23年(1934),战乱之余,省库实收竟只有30万余元,还不到额征数的2成。民国21年底十九路军入闽后,参考了江苏、浙江、两广等省的土地陈报调查办法,从整理地籍入手,拟定清理田赋方案,并先在闽侯、霞浦、晋江、龙溪四县试行。民国23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办理土地陈报纲要》,福建随即于次年4月制订《福建省土地陈报章程》,全面推行土地陈报。办法主要是以户为经,令其自行向政府申报土地占有情况。但土地陈报进展极为缓慢,且陈报严重失实,不仅未能恢复原有赋额,反而大量减少。省政府不得不于民国25年4月起改行土地编查,将以户为经改为就地问户,逐丘绘具丘形,编定地号,测定亩分,调查其业佃姓名及地址,以便按户征粮,使陈报与简易清丈合而为一。这个办法实行后,成效较为明显,但工作较繁杂,到抗战爆发时,全省只完成少数县份。
  抗战爆发后,由于工商税收较不稳定,而田赋受战争影响较小,福建省政府更为注重田赋的征收,加速进行土地编查,先后分10期办理,最迟到民国31年(1942)办理完毕。在完成土地编查,控制地籍的基础上,由各县根据清代赋额和民国3年省订的修正额,参酌土地肥瘠,收益多少,旧有税率等,把田地分为三等九则,改以市亩和法币(元)作为计算征税单位,规定各等地每亩的税率,将原有的附加带征银两钱文斗石等名目予以废止。总计全省65个县区,共完成编查面积30279272亩,确定赋额853万元,比整理前增加赋额500多万元。实际田赋收入也由民国26年的270万元增至民国29年的512万元。
  民国29年(1940)春,由于物价上涨,福建省政府决定凡可从价课征的税收,尽可能改为从价课征。福建田赋的课征标准,向来是计亩从量,以货币缴纳。当时未完成土地编查的县份,仍按丁米两石折色征收,就是编查完成,改制征收的县份,也是综合旧有的正附税按亩课征。这种折色办法,在粮价迅速上升的情况下,税收无形中减少了许多。为此,省政府于民国29年就制订了《福建省田赋改定征收实物米折标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经中央政府批准后,于10月正式实行。新制度规定:
  一、以各县抗战前一年的平均米价为标准,将现有田赋的正附赋额折成米额,改征米谷。
  二、纳米如有困难,可以再折合法币缴纳。折合标准,是按本县民国28年(1939)10月至民国29年3月的6个月中的平均米价为第一期或上忙的标准,民国29年4月至9月的6个月中的平均米价为第二期或下忙的标准。
  这是全国最早对田赋制度的正式变革。唯因米折办法的存在,人民大多仍按米折标准折价完粮,以实物输纳的为数很少。民国30年(1941)7月,国民政府财政部颁布《战时各省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则》,在全国统一推行田赋征实制度,规定各省田赋依民国30年度省县正附税额,以每元折征稻谷二市斗为标准。征收实物的单位,概以市石计算。8月,根据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的决定,省财政厅将田赋移交给财政部福建田赋管理处接管,9月以后,各县区也陆续成立田赋管理处,接管各地赋政。
  从民国30年(1941)下半年到民国34年,福建田赋征实共进行了五届。第一届开征时只有132.9万石,征率为每赋元2斗。第二届征率提高为每赋元折谷3斗,配额增至160万石。田赋正额外,又按征实额三成带征公学粮,并按田赋数额的多寡,依比例收购余粮。收购价不仅远低于市价,而且还未全部付款,而是搭付粮食库券或法币储蓄券。民国31年福建征购粮食的搭付比例为四成法币六成储蓄券。合计三项,每赋元配征达7.3斗,总额计340万石。从第三届(民国32年)起,由于财政困难,将征购改为征借,每赋元配征借2.5~3斗,不发粮价,一律发给粮食库券,不计利息,规定自第5年起,分5年平均偿还,或抵纳当年新赋。全省田赋征额共370万石。民国33年起,一般征借外,还举办累进征借,其起借级之累进征借率,比照普通征借率一至五成拟定,每级递增率亦同,配额进一步增加,达395.5万石。到民国34年(第五届)已达415.5万石。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曾明令免征田赋一年,但次年6月,推翻原案,恢复田赋征实征借,只是把民国35、36两年度田赋各减半征收。由于恶性通货膨胀急剧发展,工商税收极不稳定,田赋征实征借是各级政府最可靠的收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都异常重视田赋征收,严厉催逼,加上苛杂附加繁多,贪污盛行,使田赋负担剧增,对经济的破坏,无论在范围上还
  是在程度上,都大大加深了。
  收,承租人每户扣除3亩不负担;未减租者,租佃土地由出租人照常负担,承租人租“田”不足8亩者不负担,超过8亩部分每亩负担15~30斤。若出租人不能履行缴粮义务,由承租人按每赋元170斤代缴,在应交租额中扣除。(3)对军、工、烈属和贫苦无力负担的农民,以及受灾的田地,规定了减免及照顾办法。为了鼓励生产,凡开垦熟荒2年内不负担,新开海边滩地5年内不负担。(4)及时根据情况调整。秋粮开征后,部分地区因赋元产量多寡不等,执行划一的税率,反而形成了负担上畸轻畸重。因此,省人民政府规定:赋元产量过高或过低时(指平均每元产量400斤以下或600斤以上),可按实际情况,依贫农负担占5%~10%,中农15~20%,富农25~35%,地主45~60%的原则,降低或提高税率。
  针对各地在征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2月规定了以下原则:(1)公粮在新解放区不得超过农业收入17%,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15%。(2)农业税负担人口,一般不少于农村人口的90%。(3)地主负担一般不超过农业收入的60%,特殊情况不超过80%。(4)租佃地的负担,要按未减租、已减租和不收租等不同情况分别办理。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上述指示对征税办法作了以下规定:(1)由于福建大部分地区未实行减租,佃户尚不能负担,因此负担面要达到90%尚有困难,但各地必须注意扩大负担面。已实行减租的地区,佃户必须按省颁办法负担:如有田面田根之租佃关系土地(即称大业主、小业主双重关系的土地,有的由小业主自种,有的出租给第三者耕种),均由大业主负担交粮,小业主不负担。如因缩小负担面,造成原业主负担太重的,应由面权、根权双方按收租比例分别负担公粮。如系转租,承租人应按租佃办法负担。(2)灾情照顾:凡受国民党政府摧残严重地区,按户酌予减免;如因天灾歉收,其收获不足四成者,按省颁征粮办法减免;确因无劳力,致生产量降低,无力全部负担的,酌予减征或免征;因缺乏劳力及遭受不可抗拒天灾人祸致使土地荒芜者,减免其荒芜土地的负担,但无故荒芜者应照常负担。(3)中农负担不能过重。(4)地主负担,应以其能继续维持生活为原则,计算时不要超过其合理租额的60%。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1950年新解放区夏征公粮的决定》后,1950年7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制订了《福建省1950年夏季征收公粮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1)正式决定以常年应产量为征收依据,因努力耕作而超过常年产量的部分不征税。(2)正税负担率由原来的平均17%降至13%。(3)实行累进率:最低税率,每户产量在700斤以下的,扣除180斤免征额之后,征15%;最高税率,产量70000斤以上的,征80%。(4)租佃负担,实行减租者,按加成、减成办法由租佃双方负担(即按其分租额多寡,地主加二成,佃户减二成,再各按税率计算负担未减租者,一律由地主负担。1950年9月,省人民政府制定了《福建省1950年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其要点:(1)以户为单位,按农村人口每人平均常年应产量累进计征。(2)每户农业人口,人均常年产量不足120斤的免税,超过者采取全额累进制,税率分为40级,第1级(每人收入121~190斤)征收3%,第40级(每人收入3411斤以上)征收42%。(3)出租收入100斤作120斤计算,佃农收入100斤作80斤计算。(4)开垦荒地免税1至5年;因兴修水利、改良土壤而提高产量者,3至5年内不改订其常年应产量,因受灾减产,革命工作人员家属及老弱孤寡残废等特别贫困者,可减免税额。以上法令贯彻执行后,福建省一般中等地区各阶层负担比例为:贫农8%,中农13%,富农15%,地主30~50%,个别达80%,其中,贫农负担减轻一半以上,使农业税收起到扶持贫农,削弱地主经济的作用。1950年,全省农业税收收入3646万元。
  1951年至1952年,福建全面开展土地改革。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土改后的农村情况,制发了《福建省1951年农业税施行细则》,1952年又作了修补,其主要内容是:(1)1951年,夏、秋征取消免征点,提高起征率,减少累进级次为23级,最低税率8%(全家人均农业收入150斤以下),最高30%(人均2001斤以上)。在尚未进行土改的地区,对地主出租土地实行定率,即按常年应产量20%计征,由佃户代缴,代缴后,佃户按佃耕收入15%负担,其余在应交租额中扣除,扣除额即为地主负担的份额。1952年政务院统一规定新解放区农业税累进率,全家人均农业收入150斤以下的免征,超过150斤的分为24个级次,最低税率7%(人均150~199斤),最高税率30%(人均1950斤以上)。(2)已土改地区的租佃关系,出租收入和佃耕收入按各自收入分别依率计征,取消加成、减成办法。(3)依照土地改革法,一口人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可分得多于一口人或两口人的土地,计算农业税时,一口人按两口人计算人均收入,两口人按三口人计算人均收入,照顾土改后分得土地的单身农民。(4)为了帮助在土改中分得土地的农民发展生产,1951年至1952年间实行专项“新得到减免”(本省新分到土地的农民,每亩减征税额5~8斤);革命老根据地,1952年实行专项“老区”减免,减免税额由各专员公署规定(减免幅度为应征税额的一部份、大部份或全部,视被敌人摧残程度而定)。1951年和1952年,全省农业税收收入分别为6378万元和5253万元。
  1953年至1957年为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农业税制又作了修改。农业合作组织的社员入股土地仍按应产量由社员归户累进征收,社内公有土地按常年应产量、租入地按实交租额后剩余应产量以10%至15%的固定税率计征。如所计算的乡平均税率低于10%,则按乡平均税率计征。互助组的公有土地和集体租入土地,负担税率原则上略高于合作社,略低于单干农民的租入土地。1955年以后,随着合作化运动的深入发展,实行统一分配的高级社比重迅速增大。至1956年,全省约有90%的农户加入农业合作社,其中约有60%的农户加入高级社。至1957年,有80%的农户加入高级社。为了适应新形势,对高级社实行以社为单位,按社平均税率计算,由社缴纳。初级社仍按户计算,归户负担,由社统一缴送。社内公有土地则按乡平均税率计算。但全部取消土地分益的初级社,也可按高级社的规定计算缴纳。为推动个体农户入社,1957年规定,凡本户税率低于当地附近合作社平均税率的,应按社平均税率计征;对不到起征点的农户,其负担率在不超过当地合作社平均税率范围内,由县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7%。对参加互助组的农民,仍按个体农户办法计征。由于农业合作社迅速发展,原有的累进税率已不适应当时的形势,但在中央修订税法之前,地方只能作一些临时性的调整。1957年福建规定凡社平均税率在22%以上,应产量占实产量80%以上的,可在原税率基础上降低1至3级,但一般不低于22%;对税率虽不达22%,但应产量较高,负担重,群众有意见的社,可适当增加社会减免指标;个别社应产量超过实产量的,可将应产量适当降低。在减免税方面也作了若干修改:(1)1953年取消专项“新得地减免”,并入社会减免内。(2)1955年至1957年间,实行专项“幼种畜减免”,对未满一对牙的牛马骡驴等幼畜,以及专作配种的公畜,每头每年给予减征农业税额20斤的优待,以鼓励农村耕畜的繁殖。(3)1956年起不再单独进行“老区”减免,“老区”农民生活有困难的,在社会减免中照顾。(4)逐步实行以社为单位的减免。
  合理负担是农业税收的一项重要政策,福建省人民政府很重视对贫苦农民的税收优待和减免工作,尽量减轻农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据统计,全省实产量以1951年为100(包括特产和经济作物),1952年为108.55,1953年为112.67%。由于实产量逐年增长,计税产量相对稳定,计税产量占实产量的比例,1951年为84.1%,1952年为78.21%,1953年为75.93%,从而降低了农民的负担。实征数(包括附加)占实产1951年为14.22%,人均负担91斤;1952年为10.47%,人均负担74斤;1953年为11.39%,人均负担79斤。1952年至1953年进行了大规模的查田定产工作,全省共调整2009个乡,占总乡数29.89%,其中调高的97个乡,调低的1912个乡,增减相抵后,净减产量13039万斤,进一步平衡了负担。此后随着生产的发展,农业税负担相对下降。1957年全省平均名义税率15.04%,比1952年降低0.41%,计税产量57亿斤,占实产量58.94%,依率计征数8.57亿斤,农民实际负担占实产量比例,从1952年(没有附加)10%左右,降低到1957年(包括附加)8.32%。“一五”期间,全省农业税收入累计27274万元,平均每年5454万元,保持了税额的基本稳定,体现了增产不增税的农业税政策。
  从1958年开始实施第二个五年计划。农村普遍实现了农业合作化。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8月,省人民委员会制订了福建省农业税征收办法:规定全省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除平潭县8%外,其余各县市平均税率最高18%,最低11%。纳税单位税率最高不超过22%,最低不低于10%。个别较贫困的山区和沿海岛屿可低于10%,但不低于7%。个体农民按中央规定加征1至5成;但个别富裕户加征5成后,仍低于原负担的,可维持原负担水平。国营农场税率10%,公私合营农场税率12%。地方附加为正税的15%。1958年全省计税产量从1957年的56.6亿斤提高到68.24亿斤,占1956年实产量75.95%,比1957年增加19.7%,依率计征数为10.29亿斤,占1956年实产量11.48%,比1957年增加20.3%,实征9.68亿斤,折合人民币6566万元。
  由于“大跃进”的失误,加上严重的自然灾害,致使农业生产下降。1959年全省粮食产量比1958年减产9.09亿斤,1960年又比1959年减产14.10亿斤。福建省人民委员会于1961年1月发出了《关于农业税几个政策问题和1960年征收任务分配的通知》,对农业税政策作出了较大的调整,主要是:(1)以基本核算单位计算,负担占计税产量超过10%,一律降为10%,低于10%的暂时不动。全省平均税率从1959年的14.81%降为9.32%,实应征数从1959年的9.25亿斤降为5.64亿斤。(2)对于原来定产计税的社员自留地一律免征农业税。(3)农业税附加全部取消。1961年农业税进一步减免,实应征数降为4.8亿斤。1962年农业生产开始回升,实应征数也回升为5.9亿斤。1963年农业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为了保证中央增加7%任务的完成,福建农业税作了全面调整,全省平均税率从1962年的9.95%提高到10.85%,纳税单位税率从7%~10%调整为7%~13%,全省实征数6.28亿斤。1964年至1965年间,福建全面清理耕地,负担略有调整,全省实征农业税6.81亿斤。1965年农民的负担平均占实产量只有7.2%左右,全省农业税收由1964年的5804万元降为5132万元。
  1970年6月,省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决定开征渔业税,这是福建农业税制的一个重要发展,在全国是唯一开征渔业税的省份。它属于农业税的范畴。渔业税的征收办法是:(1)渔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从事海洋捕捞作业和海水滩涂养殖所收获的海产品,均应征收渔业税。(2)渔业社、队出售海产食品,一律由国营水产部门收购,并按3%税率代扣代缴渔业税。(3)海水滩涂养殖的海产食品征收渔业税,停征特产税。(4)渔业税税款专项用于支持发展渔业生产和建设渔港码头。
  “文化大革命”期间,农民负担额除了自然增减外,大体上维持在1965年的水平,而负担率则不断下降。十年累计农业税收55746万元,每年平均5575万元。
  1978年底,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福建农村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也推动了农业税制的变革:其一,农业税征收结算,由过去队交队结改为户交户结,征收工作量大大增加。为了加强征收管理,方便群众缴纳,实行征收实物和折征代金相结合,保证农业税任务的及时完成。从1985年起,由于粮食收购价实行双轨制价格,即合同定购任务内的粮食收购按统购价,合同外收购按超购加价,农业税则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折征代金,商时,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随后,粮食合同定购价又在原“倒三七”价格基础上提高,1988年征收100市斤稻谷的农业税,折价为17.5元。其二,农业税减免。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支持农业生产,发展贫困地区经济,农业税收进行了大规模的减免,并注意纠正过去平均减免的缺点,侧重于减轻穷社、穷队和贫困山区的负担。1979年实行起征点办法,凡属低产缺粮地区,口粮标准以生产队为单位,水稻地区每人每年40b斤以下,杂粮地区300斤以下的,免征农业税,从1980年起,免征三年。由于福建不少基本核算单位农业产量不实,实行起征点有一定困难,以中央核定福建起征点以下的减免税指标,经计算分配各地,作为穷队减免使用。穷队减免的条件:(1)口粮不能自给;(2)人均分配收入较低,生产、生活困难较大;(3)以经济作物为主,口粮由国家供应,缴纳农业税有困难的。穷队减免指标的分配,以生产队平均每人占有粮食在400斤以下和人均收入在50元以下的给予减免。1984年减免到期后,一般应恢复征税,但对人均口粮仍在起征点以下的生产队,继续给予减免照顾。由生产队统一交纳农业税的,仍按队核定减免;对分户承包交纳农业税的队,原则上落实到户。1984年,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85年起,对省定的153个贫困乡(1987年扩大为200个)一律免征农业税5年,并取消农、副、牧、土特产统购派购任务。从1985年至1987年共减免4200多万元,增强了贫困地区发展农业生产的能力,促进这些地区脱贫致富。从1979年至1988年,十年累计全省农业税收收入83302万元,年平均8330万元。
  第四节 农林特产税(山林税)
  福建山海资源丰富,农林特产生产和渔埕养殖历史悠久。早在唐代即有“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税之”(①《旧唐书.食货志》。)的记载。宋、元、明各代相沿,号为“抽解”或“抽分”。民国时期,山林特产在福建财政上的地位更加突出。以民国25年(1936)为例,“当年省地方岁入预算2000万元,田赋占240万元,而主要取自特产的特种营业税,为220万元。另据海关报告,福建木材、茶、纸三项自民国元年至28年平均每年输出2450万元,以5%关税计算,可收税120万元,以上特种营业税与关税合计共收340万元,超过全省田赋40%。”(②③朱代杰《福建经济发展的途径》,《福建经济问题研究》第一辑(1947),第20~22页。)另据统计资料:“民国21年至25年的福建平均输出值中,特产一项占85%,年达2800万元之巨,这是过去福建用来平衡进口贸易,用来提取民生所需的工业品的主要资源。”(②③朱代杰《福建经济发展的途径》,《福建经济问题研究》第一辑(1947),第20~22页。)但是正式成为一个独立税种则始自革命根据地苏区的山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为农林特产税,包括海埕养殖的特产税。
  195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农林特产农业税暂行办法》,把特产税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这不仅扩大了税源,而且对平衡农林特产品和粮食作物的负担,有计划地发展农林特产的生产,都起了重要作用。该办法规定:凡农民生产的林木(杉、松、杂木等)、毛竹、竹丝、笋干、香菇、木耳、水果、甘蔗、莲子、泽泻、制茶用花、茶叶、桐子、池鱼、蚬、蛏、蛎、蛤等,随收获季节,以户为单位,以人民币计征。税率定为:林木、毛竹、竹丝均以户为单位,分别累计全年纳税收入。凡一年一种作物收入500元以下的征12%,超过500元的,其超过部分征20%。水果、甘蔗、制茶用花、莲子、泽泻等按本户累进税率计征,未达15%的按15%计征,但对种在非耕地或农地的给予按实收入打折优待。香菇、木耳按实收入计算。笋干分别成本大小打折或不打折,按自营、出租、承租分别征15%、18%、12%。蚬、蛤等海埕产品按实收入,自营者打七至九折征12%,出租者征15%,承租者征10%。茶叶按评定常年实产量打六至八折后征10%。国营农场和乡公有农业特产以实收入按规定打折后征10%。私营农场按实收入征15%。该办法还规定了免税范围,对利用坡、荒、隙地培植或新垦辟种(养)的特产免税2~5年。上述征收品种,后来扩大到木炭、木柴、冬笋、竹叶、楠草、红菇、西瓜、荸荠、席草、使君子、薏米、水仙花、榛籽、乌桕等。1954年全省共征收特产税折稻谷6748.2万斤,折合金额413万元。
  1956年6月,省人民委员会制发新的《福建省农林特产税暂行办法》,缩小征收品种为14种,本着有利于粮食生产、有计划地发展特产和鼓励特产向非耕地发展的原则,分别自营、出租、租入等不同情况制订不同的折扣率和税率。
  1957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根据各地反映,对该办法作了若千修改:(1)水果、甘蔗、莲子、泽泻、荸荠、制茶香花的折率与税率不变,但社、乡、户平均税率不到15%的,按15%计征;个体户税率低于附近农业社的,比照农业社平均税率征收;社员自营如数量较大的,按个体户办法征收。(2)自食自用部分一律不予免税。(3)取消蛏苗免税规定。1957年11月,省人民委员会再次作出补充规定,主要是:(1)凡个体户和社员砍伐、出售林木毛竹者,按原规定山价,每户全年收入以累进税率征收,共13级,最低一级12%(150元以下),最高50%(3000元以上)。(2)个体户和社员自有水果负担率,应高于附近高级社水果税率3级。(3)甘蔗、荸荠、制茶香花,自营税率低于18%的,一律按18%计征。
  1960年,为适应农村人民公社化以后的新情况,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制发新的特产税征收办法,主要内容:(1)除原木、原竹、竹丝按山价征收外,其余按实收入计税,达到简化征收、便利群众、平衡税负、合理负担的目的。(2)根据保持原税负的原则,税率一般不动,个别悬殊较大的适当调整,有的予以简并,把15%附加并入正税内征收。调整后最高税率16%,最低6%。海埕产物税率(包括附加)由11.5%调为6%,养鱼税率由13.8%调为6%,水果、荸荠、甘蔗、莲子、泽泻、制茶香花税率由10%~21%调为12%~16%,茶叶税率由8.05%调为6%。
  为了促进经济作物生产发展,1961年11月又对特产税的税目税率作了调整。调整后的税率:原木12%,原竹10%,香菇12%,笋干10%,茶叶6%,海埕产品6%,莲子10%,水果、香花12%~16%,取消竹丝、养殖鱼、泽泻、荸荠、甘蔗税目和原木原竹制品、木炭、柴片等品目的特产税。1965年,又对特产税作了一次较大的调整,原征的9个品种中,茶叶、制茶香花、莲子、水果停征特产税,改征农业税。水果、茶叶评定常年产量,税率分别为12%和6%,香花、莲子比照同等土地评定粮食产量,按农业税税率计征。其余的原木、原竹、笋干、香菇、海埕产物的特产税税率中,香菇降为6%,海埕产物免税。
  1982年以前,农林特产税基本上沿用省人民委员会1960年颁发的《福建省特产税征收办法》。年平均特产税收入在200万元到500万元之间徘徊。1982年省人民政府修订颁发《福建省农林特产税征收规定》,主要内容:(1)在征收品种中,除保留原有的七个品种外,恢复和增加了薪炭柴、花卉、荸荠、白木耳、松脂、橡胶、蘑菇等七个品种(后蘑菇停征),并扩大了毛竹、水果、海埕养殖的征收范围。在税率和计税价格的确定上,除原木、原竹外,对过去实行产量打折、评定价格征收、计算手续复杂的其他品种,一律改按实际销售收入计征,并适当调低税率,原木、毛竹、白木耳为8%,薪炭柴、笋干、香菇、水果5%,茶叶4%,海埕养殖、松脂、蘑菇、橡胶3%,花卉、荸荠等除按原规定征收外,再按实际销售收入加征3%。对粮田种植的经济作物,除负担原有粮田的农业税外,另加征特产税。1985年,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又作了若干调整,年初,木材市场开放后,木材价格大幅度提高,而以木材为原料的造纸业、火柴业、建筑业和包装用木箱等,成本大升,将会影响财政收入。为了弥补财政缺口,福建提高竹木特产税的计税价格和税率,原木、原竹由原来按山价8%改为原木按销价12%征收,原竹按销价征收,税率不变。随后,又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对全省农林特产进行了一次重点调查,基本上摸清了福建200种主要农林特产品种的价格、成本和收益情况,据此,在原征13个品种基础上,1986年又恢复和开征6个品种,对税率也略有调整。经过不断调整,1988年全省特产税收入达12478万元,占全部农业税收的一半以上。(2)实行多种形式的征收办法:一是委托代征,即由国营或集体收购单位在收购时代征特产税。二是评户征收,任务包干。1983年对水果、海埕养殖、香菇、笋干、白木耳等品种改为源头控制,定产定税,即按上年或近三四年实产量,参照生产情况评定当年产量,扣除10%自食部分,作为纳税产量,一年一定。三是市场征收,建立健全乡财政所,配备农林特产税专职征收员,深入生产场地、集市贸易市场依法征税。四是在流通环节做好纳税检查和补税工作。此外,财政部门与交通运输、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征管。(3)试行特产税收入分成办法,任务内县分成80%或70%,乡分成20%或30%,超任务部分按“倒三七”或“倒四六”分成,由各县根据财政管理制度、税源多少和征收难易等不同情况确定。乡(镇)的分成收入,除部分用于征收业务费补助及奖金外,主要用于兴办公益事业和弥补行政经费的不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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