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苏维埃时期文献资料选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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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71
颗粒名称: 二、苏维埃时期文献资料选录
分类号: D927.57
页数: 11
页码: 295-30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闽西苏维埃政府公布了裁判条例和惩办反革命条例,规定了裁判机关权力及执行手续、人民诉讼条例、惩办罪犯方法等,并允许反动政治犯自首。
关键词: 福建省 苏维埃时期

内容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十二号
  ——裁判条例
  我们闽西暴动胜利到现在已经是一年了,在这一年当中经常与反动军队奋斗,关于人民诉讼之裁判,尚未定出标准。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对于这个问题,已有详细讨论与考虑,大会站在无产阶级利益观点上,规定裁判条例四章,兹公布如下:
  第一章 裁判机关权力及执行手续
  一、以乡政府为初审机关,区政府为复审机关,经县政府判决后,即为完结,但重要案件,得提到闽西政府审判。
  二、判处死刑人犯须报告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始得执行。如因特别情形,不能待县政府批准,而须执行枪决者,事后要报告县政府请求追认,但暴动时期地方,不在此限。
  三、反革命及其他重要的罪犯,必要时得召集群众大会审判之。
  四、没收财产须经县政府批准。
  五、各级裁判机关,于每案件审讯终结后,应将当事人口供证据,实以理(?)按裁判条例做成判词,一面报告上级,一面公布,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无异议提出上诉,即照案执行,其上诉时期,定为三日至七日。
  六、未经审讯之前,拿获人犯,赤卫队、少先队等不得施行肉刑。
  第二章 人民诉讼条例
  七、人民诉讼,须经过审判程序,不得越级陈诉。
  八、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得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终审判决后,即为终决。
  九、当事人认为各级审判机关有违法行为,或查出受贿证据时,得提出控告于上级审判机关。
  十、人民诉讼,口头书面均可,废除旧时形式及收费的劣习。
  第三章 惩办罪犯方法
  十一、惩办罪犯方法八种:
  ①枪毙
  ②没收财产
  ③罚款
  ④驱逐出境
  ⑤监禁
  ⑥剥夺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⑦示众
  ⑧罚做苦工
  十二、废止杀头、破肚及肉刑等刑罚。
  十三、禁止烧屋……。
  十四、刑罚只罪犯人本身,不得连累其家属……。
  第四章 附则
  十五、本条例有不妥善之处,得由代表大会修改之。
  十六、关于人民争执事项的裁判条例,由本政府裁判委员会制定公布之。十七、本条例适用于苏维埃区域内,其在暴动时期地方,不在此限。
  十八、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主席 邓子恢
  裁判部长 谢献球
  公历一九三〇年五月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十三号
  ——惩办反革命条例
  兹将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关于惩办反革命条例之决议案公布于下。
  1.土豪劣绅恃势欺压贫民者枪决。
  2.反动政党领袖危害革命者枪决;其党员自首者免究。
  3.勾结白军摧残群众者枪决。
  4.为敌人引路者严办。
  5.为反动派当侦探者枪决。
  6.窝藏反动派及侦探者严办。
  7.强权租息捐税者枪决。
  8.破坏革命团体及苏维埃者枪决。
  9.捣乱会场或政府机关者严办。
  10.私藏枪械者严办。
  11.侵吞公款、侵害公共建筑物及公产者究办。
  12.乱烧乱杀者严办。
  13.作反动宣传或造谣惑众者究办。
  14.故意破坏革命标语布告者严办。
  15.破坏邮政交通者究办。
  16.与政府颁布法令有抵触行为者究办。
  17.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
  主席 邓子恢
  裁判部长 蓝为仁
  公历一九三O年六月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第九号
  ——反动政治犯自首条例
  目前在国民党军阀团匪进攻苏维埃的严重局面当中,发现了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新走狗——国际××××党(即第三党、改组派、××××党的污合走狗党)隐匿在苏维埃红军中,利用苏维埃和红军的弱点,造谣惑众,阴谋叛乱,企图取消苏维埃,瓦解红军,废止分田制,创办民团恢复反动统治。最近各地捕来大批的反动政党党徒,审问的结果,固然有的是革命的叛徒,决心反动甘作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忠实走狗,这是罪不容赦的,但其中有许多是被反动派欺骗或收买而盲从的,其罪固大,其情可怜。因此本政府特定出反动政治犯自首条例,使误入歧途的反动党徒得有自新之路。
  ——反动政治犯自首条例——
  1.凡属反动党不论党魁党羽,一律准其自首免罪;
  2.自首申请书除确报姓名、年龄、籍贯及最近住址外,必须载明以下三点:
  ①社会出身及家庭状况如何?
  ②曾经担任过什么反共产党、反苏维埃的工作,并担任该项工作的地方和时间怎样?
  ③本人加入反动政党的及自首的原因?
  3.须将反动派的重要分子及其组织情形尽其所知详细报告政府;
  4.本人自首后担任肃反工作并须绝对服从苏维埃政府的一切法令;
  5.如本人愿意暂将真姓名不公布的,须在申请书内说明理由;
  6.申请书送到当地最高政权机关后,暂定三天至多七天为调查期间;
  7.反动政治犯自动自首后,按照其履行本条例第三条的程度分别给奖;
  8.申明自首者须找到工人、雇农、贫农或共产党二人的担保;
  9.自公告标贴之日起半个月为自首期间,在自首期间内,按照本条例自首者概行免罪。
  主席 张鼎丞
  裁判部长 林一株
  公历一九三一年二月
  闽西苏维埃政府布告 第十号
  ——肃清各种反革命派,粉碎敌人进攻苏维埃
  革命的劳苦工农群众们,近几日来国民党军阀趁其暂时停止混战的机会,更残酷的调集大兵与帝国主义势力汇合起来,用飞机大炮毒瓦斯实行向苏维埃红军以及一切革命势力进攻,实行空前的白色恐怖,焚烧枪杀。这种表现明显是,一方面军阀要准备新的更残酷的混战,巩固西南后方;另一方面是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企图镇压革命,维持其生命的挣扎的表演。闽西苏维埃区域在巩固苏维埃和全国苏维埃根据地的任务上占很重要的位置,因此反动势力的进攻亦特别凶险,军阀张贞、刘和鼎、卢新铭以及团匪等都继续不断的到来进攻,摧残革命民众。但是闽西苏维埃在全国工农革命斗争高涨中,在全闽西的工农劳苦群众为自身解放斗争的拥护之下,军阀团匪虽残酷的进攻,终为工农劳苦群众的革命势力所败退,而且更加强了全闽西的劳苦群众,为拥护自己的苏维埃政权,保障土地革命胜利而斗争的决心。因为如此,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更阴险的派遣其忠实走狗——XXXX党、改组派、第三党……等潜入在苏维埃区域及红军来作暗探,组织暗杀暴动,响应军阀的进攻,企图倾覆苏维埃、破坏土地革命、瓦解红军,破坏一切革命群众的组织,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反动统治。最近,已捕的该种分子已公开供出在红军里宣传第二国际的改良欺骗政策,每在与红军作战时,即煽动红军战斗员向白军缴枪投降等反革命事实。这些反动派的奸细——XXXX党、改组派、第三党……等,是工农劳苦群众目前最危险最主要的敌人。虽然最近已破获许多组织,并在群众激昂要求底下,枪决了几个重要的首领。但要彻底的肃清这些反动的根源,保障革命的胜利,全靠群众们自己的革命力量,本政府特号召一切革命的劳苦群众,深刻认识XXXX党、改组派、第三党及一切反动党派的反动阴谋,严整自己的队伍,积极起来参加肃反工作,以期彻底肃清反动派别,争取革命完全胜利!
  主席 张磊丞
  裁判部长 林一株
  公历一九三一年二月
  闽西苏维埃政府通告第十九号
  各级苏维埃政府并转各级裁肃委员会:
  本月14日各县裁委联席会议中,检阅出过去肃反工作做得非常不充分,最近各县各地苏维埃区域以内及红军发现××××党、改组派、第三党的暗藏活动,这固然是反革命势力进攻苏维埃区域最阴险的表现,同时就是证明了过去肃反委员会组织之不健全与工作的疏懈。联席会议认为非常严重,特决议通告各级裁肃委员会,立刻召集各区乡裁肃委员会联席会,检查过去的工作,加紧健全肃反的组织,担负迅速肃清苏维埃区域内的各种反动派别的迫切任务,目前肃反的中心工作,应该特别注意下列数点:
  1.应该深刻认识肃反委员会的工作是保障、巩固苏维埃和苏维埃根据地的重要任务之一,尤其在目前斗争剧烈中更要特别加紧注意,如果我们不能根本肃清内部反动势力,即无法巩固苏维埃政权,更说不上巩固全国苏维埃根据地,猛烈向外发展,完成一省或数省革命首先胜利的任务。
  2.肃反的工作若是专靠几个机关及一部分专门负责的人去干是非常不够的,必须动员广大群众,在广大的群众斗争基础上去进行肃反工作,更要得到工人、雇农以及贫农热烈的帮助之下,去加紧肃反工作。因此必须加紧对各地劳苦群众有经常的宣传,抓住各种事实揭破一切反动派的阴谋,尤其是在每次审判反动分子,特别是反动政治犯,必须彻底暴露其反革命的面孔,使得群众有深刻的认识。
  3.应立刻根据闽西苏维埃最近所颁布关于国际××党(即××××党、改组派、第三党的污合狗党)的反动事实与罪恶,运用各种方式(如画报小传单、写标语、化装宣传……),切实在群众中宣传。肃反委员会应该严密清查各该地暗藏活动的一切反动派,迅速消灭这些最危险的敌人。
  4.肃反委员会的工作,要有严密的组织,指定得力可靠的专人负责,在各级该地查缉一切反动派,检查来往行人,及可疑的文件信件,负责此一工作的人,最好从工人雇农中挑选出最忠实积极分子来负责。
  5.各地肃裁部工作,除特殊报告外,应每半月将其肃反工作情形向上级机关报告一次。
  各地裁肃委员会接到此通告后,应该积极整顿工作,坚决执行以上的指示,纠正疏懈、姑息、软弱的错误,至要!至要!
  主席 张鼎丞
  裁判部长 林一株
  公历一九三一年二月二十—日
  闽西苏维埃政府通告 总编第二十五号
  ——关于加紧肃反与审问工作
  目前帝国主义指使的国民党军阀团匪,加紧进攻苏维埃和红军,暗藏在苏区的XXXX党、改组派、第三党以及鸭比(客家话,即“鸭腿”。——编者)团等反革命派,更乘机活动,到处进行秘密组织暗杀队,谋杀苏维埃和红军负责人,鼓动士兵逃跑,企图瓦解红军,布置反革命暴动、倾覆苏维埃,破坏土地革命,因此更加严重了我肃反工作。本政府肃反委员会,特召集紧急会议,对各县工作布置如下的决定并指示如下,希各县遵照执行为要。
  A.各县肃反委员会本身要健全起来,须专人负责这一工作。
  B.各县肃反不但要注意侦察逮捕反动分子,同时要注意宣传,使群众了[解]反动派别的改良欺骗和反革命阴谋,动员广大群众一起起来肃反;另一方面,如有自动到政府自首的,一律准予自首。
  C.已处决反动分子,应该将该犯口供录报本政府批准。如有迫不及待要先处决的,亦应[将]该犯补报到本政府追认。
  D.本政府如有所得关于肃反材料,当随时抄发各县;同时各县所得材料,亦应经常报告前来。
  E.如各县所捕获政治犯,不论是否重要反动分子,非有本政府命令,不能解来,因办理这些犯对阶级成分、家庭背景、平素言论行动,各县比较容易调查。
  F.审问政治犯方法,不能以拷打勒供,应用说服方法,用技术的研讯,以期得到确供,破获他整个下层组织。
  G.各县已经逮捕的一切政治犯,须造册登记到本政府。
  主席 张鼎丞
  裁判部长 林一株
  公历一九三二年三月十九日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训令裁字第二号
  ——关于处理犯人的问题
  各级裁判部自成立以来,上级曾发下许多通令、命令、通知等件。各级裁判部自应遵照执行,不得违犯。近查各县区裁判部审问犯人多用肉刑,如长汀县苏,张地、大埔、童坊、馆前等区苏,用拷打灌水等刑,这不但没有执行上级的命令,而且损坏了苏维埃的威信。因为苏维埃的法庭不比国民党军阀的法庭,可以用种种刑来审问犯人,苦打成供。我们苏维埃的法庭,是要废除一切肉刑,用口才上的技术工夫来审问犯人,并且要到各方面搜查材料,证实犯人的犯罪行为,使犯人无法抵赖。然后按罪轻重,依法裁判,绝对不允许行使肉刑。所以裁判部暂行组织条例和裁判部长联席会决议案,都有废除肉刑的规定。以后各级裁判部务必切实遵行,并且要把判决的犯人呈报上级批准后才可执行。又本部第一号训令所有一切犯人自送到裁判部之日起,最多不能超过半个月就要解决,如有超过半个月者,该犯的伙食费上级决不开支。此项规定,各级裁判部没有切实做到,殊属不对。为此训令前来,嗣后仰各县区裁判部,务必遵照上级发下的命令、训令、通令、通知等去进行工作,切实执行,不得故违,一体遵照。此令
  裁判部长 张华先
  公历一九三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训令裁字第三号
  ——关于犯人的材料及坚决废止肉刑的问题
  过去各级政府及地方武装送给本政府裁判部的犯人,很多没有案卷和材料,只有一个名单,或者只是简单的写:“反动土豪”、“反动富农”、“侦探”、“土匪”等等极简单的名词,致使裁判部审判犯人时发生许多困难,而且容易弄错误,以致对于苏维埃政府的信仰发生不好影响。以后各级政府,倘若送犯人来本政府,必须将该犯人的犯罪经过及与该案件有关系的材料一并送来。接本训令之外[后],如各级政府再像从前那样把犯人送来而没有一点材料,本政府将不收受,当即日送还原处。希各级政府及地方武装注意!
  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第六号训令,严格的废止肉刑历时已愈半载,但是各级政府对该项训令之执行非常不够,而且公开违反该项训令的地方很多。到最近各级政府及地方武装审讯犯人时,尚用残酷的肉刑,把犯人打成残废,而且有打死犯人的实。如此违反苏维埃法令的行为,不但有碍苏维埃的威信,并且是公开的破坏苏维埃的法令,给敌人以很好的宣传材料,不啻间接的帮助了反革命!本政府为坚决的彻底的执行苏维埃的法令,提高苏维埃在群众中的威信,各级政府应绝对的执行苏维埃的法令,废止一切肉刑,使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号训令百分之百的去实现!以后各级政府及地方武装如再有用肉刑的事情,当以违反苏维埃法令治罪!此令
  主 席 张鼎丞
  副主席 阙继明 张思垣
  裁判部长 张华先
  公历一九三二年九月九日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命令裁字第四号
  ——关于组织裁判委员会事
  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第七条及其附该县裁判部组织裁判委员会之规定,站在加强裁判部的工作集体的来领导裁判部以健全裁判部的工作的立场上,县裁判部必须组织裁判委员会,其委员可依照同上第七条之规定而组成。县裁判委员会在最近两星期内应当组织成功。
  各县裁判部判决死刑送来省苏裁判部批准的案件,大多数不是把案卷的原有材料和证据全部送来,而是把审判记录和判决书抄写一份送来,这种办法是与法律手续不合的。上级接到这种审判记录和判决书的抄写本,很难判定该项判决书是否正确,容易弄成错误。以后各县裁判部送到本部来批准的案件,必须将原有的材料和证据全部送来,否则不批准。此令主席 张鼎丞
  副主席 阙继明 张思垣
  裁判部长 张华先
  公历一九三二年九月十二日
  临时最高法庭批示法字第一百零五号
  福建省苏裁判部判决书第68号,关于反革命犯赖子春一名判处枪毙一案照准。原判及该犯的全部案卷均发还,着照原判执行具报,此批
  福建省苏裁判部
  主席 何叔衡
  公历一九三二年九月二十—日
  附:福建省苏裁判部判决书
  第六十八号
  1932年9月11日,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裁[部]法庭主审傅源标,陪审谢增荣、廖友贵,书记马寿图。
  审判反革命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赖子春(即老六子),63岁,汀州市东门人,是□清监生,地主,有子在南京大学,在今年的8月8日被捕。根据法庭审判的结果及见证人赵又珍、张连升等当庭证明,被告人的反革命事实完全证明。
  被告人本为地主,长汀成立苏维埃政府之后,土地被苏维埃没收分给贫苦农民了。该犯在苏维埃政权下还想恢复他的地主权威,到从前他的旧佃户(家)去收租谷,于今年古历七月七日到草坪乡黄志□子家收租谷,又到赵又珍家中讨取旧年未量的谷,要他量出田亩租的款子,并且威吓他们,倘若不完租“看他红军红得一世吗?待白军回来你亦会死”。有一日在水东街棋湾头,被告人要赵又珍将他的租谷春米送他食。如此,被告人赖子春在苏维埃政权下收地租的事实已经证明,他是坚决的反革命分子。
  根据中央执行委员会第6号训令判决,被告人赖子春(即老六子)处以死刑。倘若不服,限三天期限内,可向临时最高法庭提起上诉。
  主审 傅源标
  陪 审 谢增荣 廖友贵
  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命令裁字第五号
  ——关于裁判部一年来的工作总结问题
  顷接中央司法部第四号命令云,关于裁判部一年来的工作总报告问题。
  中央政府的周年纪念日——十一月七日将要到来了,中央执行委员会已颁发了第□□□令,要各级苏维埃政府准备来纪念这个伟大的纪念日,同时中央政府的各部关于一年来的工作,作个总结,本部为要检阅各级裁判部的工作,及搜集这一年司法工作上的各种材料,以便□各地的工作报告,特决定江西、福建两省及瑞金中央直属县裁判部,依照如下几点,将裁判部成立以来的工作情形作一次总的工作报告:
  一、省县区各级裁判部成立的经过,及经常的工作情形。
  二、闽赣两省裁判部及瑞金县裁判部本身解决几多案件,并须指明各种犯人几多,如何判决等情形(须有统计)。
  三、各县每区解决几多案件,及其判决的情形(须有统计)。
  四、裁判部工作的成绩和缺点及其在工作上的困难。
  五、劳动感化院的工作概况(制造的物品、每月的收入和支出、及文化工作等等须详细的说明)。
  六、送前方□□队的人数(今年一年来的)。
  七、对于裁判部工作的意见。
  该项报告,各县裁判部,必须在十月二十日以前要将你县所辖区的裁判部的情形,依照这命令的手续,做起详细的报告,于二十日以前送到本部,以便转交司法部,不得稍有疏忽迟延,切切此令!
  主 席 张鼎丞
  副主席 阙继明 张思垣
  裁判部长 张华先
  公历一九三二年十月十日
  1932年12月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报告中关于裁判部工作部分
  1.省裁判部一年来判与未判的案件如下表:
  (甲)办理案件统计(乙)解决案件统计
  类别件数类别判决总计
  土豪犯 三三 死刑政治 一一
   刑事 一八二九
  政治犯 三〇 罚款未赎 一六
   已赎 一七三三
  刑事犯 二一〇监禁政治一九
   刑事八二 一〇一
  民事犯 七四 释放劳苦
   工农 一七四一七四
  2.各县裁判部办理案件统计如下表:
  (甲)各县办理案件统计
  县别/类别刑事政治民事土豪
  上杭二七五二三二七 八三
  新泉一三 二二〇九〇
  石城四二 一五八四〇
  永定五四 〇五三四一
  (乙)各县解决案件统计
  县别/类别罚款死刑苦工监禁
  上杭 一三四四二四七
  新泉〇二 〇一三
  石城 四〇二六〇
  永定 四一二〇
  3.裁判部工作成绩和缺点:
  (甲)成绩方面:各级裁判部都已按照裁判部条例进行,刑事犯进行刑事法庭审判及公审,民事犯组织民事法庭审判,并成立省劳动感化院,帮助苏维埃增进生产(成绩稍优),另一方面组织劳工队到前方帮助运输。
  (乙)缺点方面:一般肃反不紧张,没有发动群众起来进行肃反。裁判部直的关系不密切,横的关系也不好(没有经常与政治保卫局发生关系,监狱管理不严密,以致各级逃跑过犯人几次)。
  当着阶级斗争尖锐中反革命政治派别豪绅地主富农必然更加积极的活动(如汀市四都濯田等发现反动标语),可是没有一般的加紧肃反,这是最大的错误,省苏扩大会后,才纠正过来,并且训令各级政府严密并加紧肃反工作。
  处决犯人极为游(犹)移(豫),下级经常将犯人送到上级就算了事,不找反革命的证据,而县以下的审讯多不技术。
  劳动感化院只省一级才成立,其他各县未成立,以后自当注意。
  汀州市同时破获反革命案三起
  ——省内务部失窃案、埋藏枪支案、伪造国币案
  汀州通讯:福建省保卫局依靠于本身的努力与广大群众的帮助,最近一连破获了三个重要案件:第一个是省苏内务部去年11月失枪,今年1月失了1600余元大洋的盗窃案;第二个是埋藏步枪102枝的私藏枪支案;第三个是用木刻印板伪造一元一张的国币的经济反革命案。这三个案件已于上月23日由省保卫局连同贼证和主犯等一同送省裁判部去了,并由省裁判部在汀州市文庙组织了公开审判,当时[所]到群众约千人左右。被审判的反革命首领有:
  马辉标,偷内务部驳壳一枝,继续偷1600余元公款。在公审时,他承认了偷驳壳,偷贼是准备反水当土匪。
  马观音狗、马水发生、马洋发生,都是过去卢新铭部的传令兵,他们藏的102枝步枪,就是奉卢新铭的命令而埋藏起来的。在公审时他们承认了他们将这些枪藏起来,是为了要想等待卢新铭回来以后,再作屠杀工农的武器的。
  阙渭川,是永定逃来汀州隐藏的团总。他想出妙计伪造一元一张的苏维埃的国币,实行其经济反革命,破坏国币信仰。
  以上这五个反革命首领当即押往西校场杀了。还有马老玉、马子华、马登禧三人共同帮助马观音狗等搬运埋藏枪枝的,亦判决了一年以上徒刑。
  在公审时,保卫局将起(取)出的枪支和伪造的纸票拿到公审台上给群众看,参加公审群众都说:“啊!保卫局真厉害,这样久的东西都查出来了,伪纸票我们还未看过就让保卫局捉到了,这些反革命确实该死!”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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