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事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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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70
颗粒名称: 一、大事年表
分类号: K295.7
页数: 32
页码: 264-2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宋1007年至1995年福建省审判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大事记

内容


  景德四年(1007年)
  福建路设置提点刑狱公事,主管复核全路各州(府、军)、县的案件和稽查州(府、军)、县案件的积压等事项。
  淳祐七年(1247年)
  福建建阳人宋慈编著《洗冤集录》,是为中国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元
  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
  福建闽海道设置肃政廉访司,掌管刑狱等事项。
  明
  洪武九年(1376年)
  福建设置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审判。
  清
  顺治四年(1647年)
  福建仍设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审判,受总督、巡抚管辖。
  乾隆六十年(1795年)
  六月,乾隆皇帝派大员来闽追查福建省库亏空一案。查明闽浙总督伍拉纳、福建巡抚浦霖贪污、受贿、索贿,以致通省仓库亏空,吏治废弛。按察使钱受椿在上年处理长泰县林、薛两姓械斗案件中,受贿妄为,导致监毙10名人犯。同年十月,下旨将三人问斩,其子等发配伊犁。布政使伊辙布押解上京途中身死,仍行追究,子等发配伊犁。全案牵涉库银亏空的府县一级官员30人左右,均被惩处;据《清史稿》记载,其中判处死刑的有10人。时称“福建大狱”。
  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
  八月,清政府因鸦片战争失败,被迫与英国签订《五口通商章程》,允许英人在福州、厦门享有领事裁判权。
  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
  四月,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设立“会审公堂”。
  宣统二年(1910年)
  七月,清廷改任福建按察使鹿学艮为提法使,负责筹设省城及福州、厦门商埠各级审判厅。
  宣统三年(1911年)
  四月,福建设立高等审判厅,梁冠澄任厅丞。嗣后,福州府地方审判厅及南台商埠分厅、厦门商埠地方审判厅,以及闽县、侯官县、南台商埠、厦门商埠四个初级审判厅也相继设立。
  七月二十六日,福州轿夫聚集抗捐,捣毁南台商埠地方分厅和初级审判厅,放走在押全部人犯。
  九月下旬,辛亥革命,闽军政府委派马光桢接任福建省高等审判厅厅长。
  中华民国
  民国元年(1912年)
  2月6日,福建高等审判厅兼设行政审判厅,审判行政案件,至民国3年3月裁撤。
  4月,福建省司法司举行临时法官考试。
  民国2年(1913年)
  1月15日,原闽都督府政务院院长潘寿松派人刺杀政敌蒋筠、黄家宸一案,经闽侯地方审判厅判决,判处死刑3人,无期徒刑1人,并缺席判处死刑5人,无期徒刑8人。
  3月9日,北洋政府任命林蔚章为福建高等审判厅厅长。
  本年,南台商埠地方分厅看守所人犯暴动,勒死看守人员3人,打伤多人。区署保安队逮捕所犯10人,经大理院终审判决,判处死刑3人,无期徒刑7人。
  民国3年(1914年)
  2月18日,厦门鼓浪屿公共租界工部局巡捕,无理殴打餐馆店员,捣毁店具,遭到商民反抗。外国领事团藉词强行封闭“会审公堂”。北洋政府派人交涉,终以惩办肇事商民为条件,至5月15日才启封。
  3月23日,陈经任福建高等审判厅厅长。
  5月,福建原设的初级审判厅奉令一律裁撤。全省除已设地方审判厅的闽侯县外,各县的司法审判,一律改由县知事兼理,设承审员辅佐。
  6月9日,连江县知事史褴清审理案件私受堂礼,滥用笞杖、枷锁,受到查处。
  8~9月,福建高等审判厅举行县承审员考试,录取38人。
  民国4年(1915年)
  1月27日,福建护军使饬令全省仍适用《惩治盗匪施行法》,凡盗匪案件经地方审判厅、县知事或军事机关审理后,分别径报省巡按使、高等审判厅或高级军官核准执行。
  10月,福建高等审判厅通令各县兼理司法的县知事,今后属初级管辖的民刑案件,改由县承审员负责审判。
  民国5年(1916年)
  3月,福建高等审判厅通令各县,今后一律实行当堂受理诉状的制度。
  民国6年(1917年)
  11月,思明县设立地方审判厅。
  民国7年(1918年)
  6月,叶尔衡任福建高等审判厅厅长。
  民国8年(1919年)
  5月,福建高等审判厅推事薛光锷因废弛职务,被交付司法官惩戒委员会惩处。
  民国10年(1921年)
  11月,张仁普任福建高等审判厅厅长。
  本年,福建各级审判厅推事和各县知事、承审员,经年度考核,受到奖励的6人,给予惩戒的8人。
  民国11年(1922年)
  8月5日,福安县民政科长谢肇南在代行县知事职务期间,对禁革各项司法陋习匿不张布周知,被撤职。
  民国12年(1923年)
  2月,福建高等审判厅在思明县设立第一分厅。
  3月,郑烈任福建高等审判厅厅长。
  民国13年(1924年)
  1月,福建高等审判厅举行第二次县承审员考试,录取30人。
  民国14年(1925年)
  1月,莆田、龙溪、晋江三县设立地方审判厅。
  民国15年(1926年)
  9月,建瓯县设立地方审判厅。
  11月,国民政府福建省司法委员会接管福建高等审判厅。
  民国16年(1927年)
  1月14日,福州破获西班牙天主教堂虐杀婴孩事件。翌日群众愤而捣毁教堂,延及法国、美国的教堂医院。北伐军东路总指挥何应钦派部队弹压,抓获7人,经军法审判以劫犯之名于21日执行枪决。
  4月,福建高等和地方审判、检察两厅合并,改设为法院。省设控诉法院和厦门分庭。
  4月27日、6月2日,国民党福建清党五人审判委员会,在福州先后枪杀中共福州地委书记徐琛、宣传部长方尔灏以及厦门总工会正副委员长、共产党员罗扬才、杨世宁等8人。11月,福建省控诉法院及其厦门分庭,改称为福建高等法院和第一分院,刘通任高等法院院长。
  民国17年(1928年)
  7月,福建设立特种刑事临时法庭,专门审理共产党人的案件,至年底裁撤。
  民屆18年(1929年)
  4月,王风雄任福建高等法院院长。
  民国19年(1930年)
  3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闽西苏维埃政府成立,设置裁判机构掌管司法审判工作。
  民国20年(1931年)
  3月,福建高等法院设立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由国民党省党部委员、省临时军法会审处审判长王怀晋兼任庭长,负责审理和核准共产党人的案件。翌年12月又撤销。
  民国21年(1932年)
  3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福建省苏维埃政府设立裁判部,作为临时司法审判机关。
  5月,魏大同任福建高等法院院长。
  民国22年(1933年)
  7月16日,福建高等法院在建瓯县设立第二分院。
  12月初,福建高等法院和闽侯地方法院,根据“福建事件”时成立的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主席李济深颁布的大赦令,释放一批因反蒋(介石)而遭逮捕监禁的人。
  民国23年(1934年)
  7月,国民政府命令福建等十省,将烟毒案件移归军法机关审理。
  11月,福建各县县长一律兼任军法官,嗣后设立军法室,负责审判特种刑事法律规定由军法机关处理的案件。
  民国24年(1935年)
  1月,童杭时任福建高等法院院长。
  6月,福建高等法院在龙溪、晋江、莆田三个县,分别设立第三、第四、第五分院。
  8月,福建的盗匪案件一律归军法机关审判。
  民国25年(1936年)
  7月,福建全省原由县政府兼理司法的57个县,在一年内分三批改设县司法处,由审判官负责审判事项。
  民国26年(11)37年)
  8月,根据国民政府颁布的《惩治汉奸条例》,福建的汉奸案件,悉归军法机关审判。
  9月,根据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福建此类案件归军法机关审判。
  民国27年(1938年)
  1月,受抗日战争影响,省库支绌,福建高等法院裁撤第三、第四、第五分院。
  5月,厦门市被日本侵略军占领,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迁驻龙岩县。
  同月,福建省会移往永安县,福建高等法院迁驻永安县吉山乡,而在闽清县(后迁闽侯县)设立临时分庭。
  6月,根据国民政府颁行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福建的贪污案件归军法机关审判。
  9月,宋孟年任福建高等法院院长。
  民国28年(1939年)
  3月25日,福建高等法院开始分三期训练各县司法处审判官。
  民国29年(1940年)
  1月,福建各地方法院设立民事执行处。
  7月,福建高等法院设立会计室,负责管理次年起司法经费改由中央统一拨付的事项,人员由上级主计机关派充。
  9月21日,福建高等法院在晋江县设置第三分院。
  9月,福建局等法院设立统计室。
  民国30年(1941年)
  11月,福建省政府通令各县,今后查获的普通刑事案件,应一律送法院审理,不得任意作行政案件处罚,或滥作军法裁判。
  12月24日,日伪福州商会主席吴琅藩、新福建日报编辑长姚震宇在福州伏法。
  民国31年(1942年)
  2月,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来闽视察福建高等法院和永安地方法院。
  3月31日,南平县南山乡乡长吴祝炳勾结乡民私种鸦片烟苗,被执行枪决。
  8月31日,最高法院在永安县设立闽浙赣分庭,翁敬棠任庭长。
  民国32年(1943年)
  2月23日、4月8日,建瓯县县长郑寰雄不凭事实证据擅杀种植鸦片烟苗嫌疑犯刘耀南等4人。
  5月,福建高等法院设立人事室。
  民国33年(1944年)
  4月7日,福清县县长郑步銮因勒索华侨巨款、贪污枉法,在三元县伏法。
  9月,福建高等法院将闽侯临时分庭改设第四分院,并在福安县设立第五分院。
  11月12日,福建奉令将原移给军法机关审判的触犯特种刑事法规案件,除烟毒外,一律改由法院按照《特种刑事案件诉讼条例》进行审理。
  民国34年(1945年)
  10月,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迁返厦门市,另在龙岩县设第一分院龙岩分庭。
  11月,福建高等法院迁回福州,第四分院则从闽侯移设永安县。
  民国35年(1946年)
  5月,福建奉令烟毒案件也由法院审判,各县军法室一律撤销。
  6月,日伪厦门特别市市长李思贤由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判处死刑。李申请覆判,最高法院分庭发回更审。翌年1月,第一分院改判李犯有期徒刑十五年。
  12月19日,福建高等法院发出饬令,对侨民侨眷的案件应尽速慎重审理。
  民国36年(1947年)
  1月6日,福建高等法院判处福州第二次沦陷期间担任日伪福州商会会长、伪东南日报社社主的汉奸尤柳门无期徒刑。
  本年,福建省依照国民政府颁布的罪犯赦免减刑令,共释放人犯1074名。
  民国37年(1948年)
  4月,福建省设立高等特种刑事法庭,专门审理妨害国民政府发动内战的有关案件。翌年1月裁撤。
  民国38年(1949年)
  5月,福州绥靖公署、福建省政府电令各县政府重新设立军法室,按照《戒严法》,审理刑法规定的十项主要罪名,以及其他违反特种刑事法规的案件。
  6月,范体仁任福建高等法院院长,至同年8月17日福州解放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
  1949年
  8月22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市军事管制委员会司法接管组接管了国民政府福建高等法院和福州地方法院。
  1950年
  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组,负责筹建省人民法院,并处理福州、厦门两市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和领导全省司法行政、统计等工作。
  8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中央政务院公布施行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并规定对匪特反革命分子的死刑判决,经省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专员公署批准执行,不得上诉。
  10月9日,福建省人民法院成立,傅柏翠任院长。
  11月17日,省人民法院向省政府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作《一年来司法工作报告》,提出今后工作方针是:健全司法机构,严惩反革命匪特分子,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安定社会秩序。
  11月19~24日,全省公安、司法联席会议召开,传达中共中央“双十指示”和中央公安会议精神,部署全省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
  11月25~26日,第一次全省司法工作会议召开,传达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关于建立人民司法制度的精神,研究安排以镇压反革命为中心任务的全省法院工作,并印发省人民法院拟订的刑民诉讼办法。
  12月,省人民法院开始编印司法干部学习材料《司法工作手册》。
  1951年
  1月29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命令,将原属法院、司法科管辖的监狱、看守所移归公安机关管理。
  3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曾镜冰为福建省人民法院院长,免去傅柏翠的院长职务。
  4月27日,省人民法院组织特别法庭,公审混入省直属机关内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特务分子陈富兴、范先进、黄松藩、潘传枝、陈世训及匪特分子李波。
  5月21~31日,第二次全省司法会议召开,继续贯彻落实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精神。
  8月,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福建省人民法庭条例(修正本)》。
  9月26日至10月4日,第三次全省司法会议召开,研究安排继续镇压反革命,宣传贯彻《婚姻法》,开展司法宣教等工作。
  10月15日,省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的通知,对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一律不准上诉。
  同日,省人民法院创办福建省司法干部训练班。
  10月19日,省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宣传贯彻《婚姻法》的永春县第二区举行公审大会,处决杀妻犯徐来成。
  10月下旬,省人民政府派出以省人民法院为主的3个检查组,分赴建阳、闽侯、晋江专区检查《婚姻法》贯彻情况。
  12月,省人民法院院长曾镜冰向省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两年来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952年
  1月8~17日,第四次全省司法工作会议召开,讨论省人民法院曾镜冰院长《关于开展“三反”运动的群众性的法律斗争报告》。
  3月30日,全省各地先后成立95个“三反”人民法庭,开展甄别定案、追赃处理等工作。
  4月28日至5月1日,省人民法院召开各分院、市院院长会议,研究解决“三反”运动中退赃、定案、处理工作的具体问题。
  5月6日,省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人民法院联合召开有各界人士参加的福州市临时人民司法代表会议,就改造法院、改进司法制度问题广泛征求意见。
  6月18日,中央政法各机关联合视察组华东组作出《关于福建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经验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通报了这个报告。
  7月初,省人民法院抽调福建省司法干部训练班学员,组成5个工作队分赴福州、闽侯、惠安、建阳、闽清参加办案实践和贯彻《婚姻法》的试点工作。
  7月6~12日,第五次全省司法会议召开,讨论贯彻中共中央、华东局关于改造法院要“搞纯、搞精、搞强”的指示,进一步制定全省司法改革的具体计划。
  8月14~20日和8月27日至9月4日,第六次全省司法会议召开,分两批集中各级法院院长(或司法科长)学习司法改革文件,检查批判旧法观点和衙门作风。
  9月12~14日,省人民法院通过省政协委员会召开省市各界司法改革座谈会,广泛征求对司法改革的意见。
  9月27日至10月6日,第七次全省司法会议召开,总结司法改革运动的组织改造、思想改造两阶段的经验,部署建设阶段的工作任务。
  1953年
  1月下旬,省人民法院派出工作队到闽清县试验人民陪审员制度。
  2月21~25日,第八次全省司法会议召开,检查本省司法工作存在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3月14日,省人民法院抽调省司法干部训练班学员,分赴厦门、晋江、南安、同安四个市县,检查婚姻案件处理情况。
  4月1日,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署联合派员在闽侯县大义、兰圃两个普选试点乡镇进行普选人民法庭试点工作。
  5月9~15日,省人民法院召开全省第一次司法统计会议。
  6月10~18日,第九次全省司法会议召开,传达贯彻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关于加强司法工作健全司法制度的决议,研究安排普选人民法庭、清理积案和干部补充等工作,部署开展检查处理“三错”(错判、错押、错捕)工作。
  8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现任省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劲实提为院长,免去曾镜冰的院长职务。
  10月,省人民法院召开司法座谈会,回顾检查对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安排以保卫粮食统购统销任务为主的冬季工作。
  1954年
  4月1日,中共福建省政法党组指示:各地呈核的反革命案件,由省公安厅移转省人民法院为主审理,公安、检察部门派负责干部参加。
  5月10~20日,省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分院、市院院长会议,传达华东司法会议精神,要求各级法院根据“一面作战,一面建军”的方针,建立健全各项司法制度。
  5月1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通知:省人民法院院长唐劲实另行分配工作,准先离职。
  7月中旬,省人民法院派员检查福清县法院近一年所审理的破坏革命军人婚姻案件。
  11月13日,省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试验公开审判、陪审、合议及辩护制度的通知》。
  11月15日,省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审判工作执行刑民政策和思想作风的检查报告》。
  11月27日,省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通知》。
  12月6~8日,省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司法工作紧急会议,讨论关于保卫粮食工作意见的报告。
  1955年
  1月,省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发出对反革命案件进一步正规审理的联合通知。
  2月8~19日,第十次全省司法会议召开,传达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司法工作座谈会精神,现场观摩省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研究安排年度工作任务和实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计划。
  2月12日,福建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蓝荣玉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2月22日,福建省人民法院正式改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4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福州海关联合发出《关于处理走私案件加强联系配合办法》。
  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审判委员会等10项制度。
  5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披着宗教外衣进行间谍活动的帝国主义分子、西德天主教神父凯展云,依法将其驱逐出国境。
  5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派员,到长乐县检查公开审判、陪审、辩护、合议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6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华侨事务委员会联合派员前往晋江县,检查处理华侨婚姻案件情况。
  7月10~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召开全省司法座谈会,传达、讨论全国司法座谈会贯彻中央继续开展“镇反”指示的部署。
  10月19~24日,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召开全省各专、市公安处局长:中级法院院长联席会议,检查前段“镇反”运动情况,着重讨论今后“镇反”中贯彻“今后从严”、“少杀长判”的方针政策。
  1956年
  1月24日至2月1日,第十一次全省司法会议召开,传达十三个省市司法座谈会精神,检查批判右倾保守思想,制定了以继续开展社会“镇反”和内部“肃反”斗争为中心任务的全省法院工作规划。
  2月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及《关于执行反革命案件准予上诉通知的办法》。
  3月10日,福建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赵源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5月14~21日,第十二次全省司法会议召开,传达贯彻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对“肃反”审判工作的总结精神,确定今后法院审判工作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8月15日,省政法部门召开各专、市政法三长会议,传达全国政法三长会议精神,研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检查“镇反”工作的试点。
  9月24~29日,省政法部门联合召开全省各专、市、县政法三长会议,传达中央《关于检查镇反工作,纠正缺点错误的指示》,交流试点经验,制定具体贯彻方案。
  1957年
  2月15~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召开司法工作座谈会,总结全省法院检查“镇反”案件等工作,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5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的文件。
  5月,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源向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作《一年来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报告》。
  7月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打击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破坏活动的通知》。
  7月3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严厉打击粮食、油料黑市投机活动,保障粮食征、购、销和油料统购稳定粮油市场的通知》。
  8月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一方在待解放区婚姻问题的处理意见》。
  10月19日至11月5日,全省政法三长会议传达学习彭真在全国司法座谈会上的报告,着重解决领导上的官僚主义、主观主义、本位主义和忽视专政的右倾思想、忽视党的领导的倾向等问题。
  11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侨委发出《关于处理华侨婚姻案件的几点意见》。
  1958年
  5月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对于戴回帽子的地主阶级分子、反革命分子和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的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通知》。
  5月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重点检查部分县市人民法院近两年来审理的82起杀人案件的执行政策情况。
  9月6~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召开司法工作座谈会,传达第四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着重讨论了党的领导、群众路线、无产阶级专政等几个根本性问题。
  1959年
  1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赵源向福建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关于一年多来我省法院工作情况的报告》。
  2月4日,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赵源连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4月7~15日,全省首届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召开。大会推选法院系统5个先进单位和11名先进工作者参加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
  5月21~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着重讨论“大跃进”运动以来办案质量显著下降的原因,提出了改进意见。
  9月下旬,全省特赦工作分三批进行,至1960年1月结束,共特赦了1282名罪犯。
  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出版“福建十年人民司法工作丛书”第一辑《智断无头案》和第二辑《社会主义的爱国公约和人民调处工作》。
  1960年
  3月16~19日,全省专、市政法三长会议召开,统一传达全国第五次司法工作会议和全国公安、检察工作会议的精神,着重讨论贯彻“把对敌斗争搞得紧一些”的方针和深入开展反右倾斗争。
  5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保卫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马锡五副院长来闽视察工作。
  12月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各地法院打击粮食投机活动》的工作简报。
  1961年
  2月2日,中共中央任命郑丹甫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免去赵源的院长职务。
  2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当前司法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着重要求各级法院全面贯彻中央提出的“狠、准、稳、细”方针,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手抓审判,一手抓调处”的指示。
  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谢觉哉来闽视察工作。
  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强调在整风整社运动中,对党员和脱产干部的处理,应遵照中央指示,坚持一个不杀,不开杀戒的原则;对极少数罪大恶极、非杀不足平民愤的,要待运动后期,再报请中央批准处理。
  8月16~24日,全省专、市政法三长会议召开,传达省委扩大会和华东地区公安、司法、检察片会精神,着重研究如何管好部分地区群众乱拿乱摸、小偷小摸和投机倒把等社会治安问题,并讨论复查甄别“大跃进”运动以来判处的刑事案件。
  1962年
  1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函请各中级法院,对《福建省人民法院工作条例(初稿)》提出修改意见。
  5月中旬,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审判庭庭长座谈会,讨论刑法草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958年以来法院工作基本总结。
  7月3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贯彻执行省委〈关于打击反革命破坏活动,巩固社会治安的指示>的通知》。
  8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省委、省民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共同采取措施解决由于连续三年暂时困难,导致婚姻家庭纠纷案和婚姻问题上违法犯罪行为显著上升的问题。
  9月19~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传达中共中央批转公安部党组《关于当前反革命破坏活动情况和我们的对策的报告》,以及十个省、市法院院长座谈会精神,并就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和管制刑种的使用等问题,交换意见。
  12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于铁民在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
  12月21日,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补选郑丹甫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1963年
  1月18~19日,第十三次全省司法会议召开,传达第六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安排年度工作。
  4月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保卫“五反”运动的通知》。
  6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处理外流妇女与人非法同居、重婚问题的通知》。
  11月2~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传达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确定的“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讨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几个问题的意见》。
  1964年
  1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情况与今后意见》。
  9月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于铁民在福建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
  9月17日,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金树鼎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10月28日至11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连江县召开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学习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的文件,初步进行“三清五查”(清理公款公物、清理赃款赃物、清理民事执行中的财物;查阶级立场、查贪赃枉法、查政策纪律、查革命意志、查民主作风),批判“右倾”思想,并部署了工作。
  11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坚持按照中央指示,把法院系统“五反”运动搞深搞透的意见》。
  1965年
  2月23日至3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院长会议,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依靠群众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的指示。
  4月19~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闽侯、南平、福安、福州4个地市中级法院和10个基层法院的院长座谈会,传达九省市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关于依靠群众办案和在法院系统掀起学习毛泽东主席著作的热潮的意见。
  5月14~27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杨秀峰来闽视察工作。
  10月7日,中共中央免去金树鼎的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南平市召开六省农村调解工作交流会。
  1966年
  2月7~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传达第七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部署年度工作。
  6月上旬,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安溪、南安县召开沿海6个地市法院和24个基层法院代表参加的学习毛主席著作经验交流会。
  1967年
  1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夺权”。
  4月2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军事管制委员会设立省公检法军管会,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实行军管。
  7月1日,省公检法军管会决定:(1)关于正常案件处理问题仍按过去规定办理。鉴于各级党委瘫痪,可由同级军管会或革命委员会及驻军支左办公室审批。(2)关于文化大革命运动的有关案件,一律上报省军管会。
  1968年
  2月4日,省军管会决定:启用“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建省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法院军管组”公章。原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章由军管组封存。
  8月19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在省革委会的政治部下设人民保卫组,统管公检法工作。
  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除少数干部留在省公检法军管会办案外,均集中到省公检法学习班进行所谓“斗、批、改”。
  1969年
  5月13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处理民事纠纷的改革意见》,决定除涉及港澳和华侨的民事纠纷,仍由县以上革委会人保组负责处理并报省革委会人保组审核外,其他民事纠纷一律由生产大队、城镇街道、机关、厂矿、企业、学校革命委员会、革命领导小组处理。
  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绝大多数干部、职工被下放农村。
  1972年
  10月1日,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设置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
  10月14日,中共福建省委决定建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的核心小组,由李道明任组长,周占魁任副组长。
  10月15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恢复。
  11月20~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确定今后工作任务是:继续“批林整风”,整顿加强组织,认真做好刑事审判、民事审判、法纪宣传和人民来信来访等工作,并抓紧整顿健全调解委员会。
  1973年
  1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于认真办理涉外民事案件和公证工作的通知》。
  7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全省讨论破坏上山下乡案例的通知》。
  9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局联合发出《关于清理在押未决犯的通知》。
  1974年
  5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局联合发出《对各级法院司法警察配备问题的通知》。
  7月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做好审判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1975年
  2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恢复人民法庭和设立公证机构的通知》。
  3月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工作情况》第八期中,要求各地抓紧做好申诉案件的处理和来信来访工作,认真落实党的政策。
  3月26日至4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晋江县召开全省法院院长会议,回顾、总结法院恢复设置以来的工作经验,研究确定了今后的工作任务。
  9月2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提前释放了在服刑期间有悔罪表现的国民党派遣武装特务14人。
  12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的指示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正在服刑的33名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全部予以宽大释放。
  1976年
  1月27日,中共福建省委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的核心小组改为党组。
  2月16~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和9个基层法院刑庭负责人座谈会,讨论当前打击敌人现行破坏活动的意见。
  7月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编制“进一步宣传婚姻法,反对包办买卖婚姻”的彩色幻灯片,发到全省各地开展宣传。
  8月18~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着重讨论打击现行反革命活动和所谓“反击右倾翻案风”的问题。
  12月18日,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妇联《关于进一步反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的请示报告》。
  1977年
  1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省委召开的地、市公安局长和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重点部署认真复查纠正纯属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冤错案件。
  2月5日,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大张旗鼓批斗公判罪犯,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请示报告》。
  8月22~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厦门市召开民事调解工作座谈会。
  9月21日,福建省革委会批转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妇女流入我省情况和遣返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各地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的人贩子。
  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在福建检查工作时,接见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就当前法院工作要集中批判江青反革命集团砸烂公检法的反动谬论,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抓紧平反那些因反对江青反革命集团而错判的案件等问题,作了重要讲话。
  11月7~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部署“双打”(打击贪污盗窃、打击投机倒把)斗争。
  1978年
  1月4日,第五届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任命李道明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5月18日,中共福建省委批转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结合基层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陪审的群众代表的请示报告》。
  6月7~12日,福建省公安、司法工作先进单位、积极分子代表大会在福州召开,法院系统受表彰的有先进单位11个,积极分子11人。
  6月15~25日,第十四次全省司法工作会议召开,传达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精神,联系本省实际揭批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人民法院的反革命罪行,分清路线是非。
  8月30日,中共福建省委决定任命傅德义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9月10~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建阳县召开法制宣传工作座谈会,强调加强以青少年教育和《婚姻法》为主要内容的经常性法制宣传。
  11月24日至12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莆田县召开全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传达第二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讨论抓紧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冤假错案工作。
  1979年
  2月9日,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加强领导,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报告》。
  3月6~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二次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传达第二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和《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
  6月1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莆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依法判处阴谋篡夺福建省党政领导权的反革命分子陈佳忠、李庆霖二人无期徒刑,庄志鹏有期徒刑十八年。陈、庄二犯不服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2月30日裁定维持原判。
  8月13~3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传达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着重讨论从组织、思想、工作等方面切实做好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下称“两法”)的各项准备工作。会后连续举办四期“两法”轮训班,轮训各级法院审判人员。
  8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恢复审判委员会。
  10月12日,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迅速健全我省各级司法机构配备司法干部的通知》。
  12月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傅德义在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
  12月23日,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选举傅德义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1980年
  1月29日至2月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和刑庭庭长座谈会,着重研究整顿城市治安斗争中打击“五犯”(指杀人、抢劫、强奸、放火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实施“两法”和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等工作。
  3月19日,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意见的请示报告》。
  3月30日至4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传达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依法从重从快惩办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复查纠正因刘少奇同志冤案受株连被错判的案件。
  7月13~2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厦门市召开全省检查验收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工作会议。
  7月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通知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文化大革命”中错定的“闽西坏人操纵的武装集团”案,进行改判、平反。
  9月17日,中共福建省委同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平反“中国共产党幸福委员会”反革命集团案的意见。
  10月21日,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贯彻中央[1979]64号文件,全面实施“两法”的报告》。
  11月3~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第一次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传达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经济审判工作经验交流座谈会精神,确定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
  1981年
  1月8~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会议,讨论傅德义院长《加强无产阶级专政,为保障经济调整工作顺利进行而斗争》的报告。
  3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曾汉周来闽视察工作。
  4月7~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和沿海地区部分基层法院经济庭庭长座谈会,传达全省打击走私、投机倒把工作会议精神,会后发出《关于依法及时审理走私、投机倒把案件的意见》。
  5月8~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传达《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并根据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关于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署,安排工作任务。
  7月8~10日,中共福建省委两案办公室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两案判刑案件复查处理工作座谈会,研究进一步加快工作步伐的方法。
  9月12~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部署集中打击重大刑事犯罪和研究从严惩处重大走私、投机倒把分子问题。
  9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省委[1981]38号文件,加紧复查纠正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被错判刑案件的通知》。
  10月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执行中发[1981]38号文件,抓紧复查纠正居住在祖国大陆台湾同胞冤假错案的通知》。
  1982年
  1月5~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传达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着重检查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情况,部署年度工作。
  1月中旬,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
  3月20~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集福州、莆田、宁德、晋江、厦门5个中级法院和9个基层法院的同志汇报21起经济犯罪案件,从中选出从严从宽处理的典型,以推动斗争的发展。
  3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抓紧办理全部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宽大释放裁定书的通知》。
  4月20~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和7个县(市)法院院长座谈会,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进一步部署集中力量抓紧处理大案要案。来闽视察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王怀安副院长就打击严重经济犯罪问题讲了几点意见。
  4月27~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民庭庭长座谈会,讨论实施《民事诉讼法(试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确定各地市中级法院选择1个县、区法院搞好试点。
  4月27日至5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经济合同法》培训班,为正式实施《经济合同法》做准备。
  8月10~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三次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传达第三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试点经验,并部署今后任务。
  8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发文规定,原由省司法厅主管的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事项,移交省法院直接管理。
  11月8日,来闽视察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王战平副院长,在出席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的各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就办理涉外案件,民事、经济审判工作和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等问题讲了话。
  1983年
  1月5~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审理涉华侨和港澳台民事案件座谈会。
  2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市省体育馆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判处刘德泉、游成举等14人反革命劫持茂新号客轮案。
  3月5~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表彰先进集体42个,先进工作者159人。
  3月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检、法三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会后进行了试点工作。
  4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傅德义向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法院工作报告。
  4月27日,傅德义再次当选为院长。
  7月30日至8月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复查工作会议,讨论复查处理“文化大革命”前判处刑事案件的若干政策问题。
  8月10~12日,中共福建省委召开全省政法会议,传达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指示,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严打”斗争。会议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各级法院院长和中级法院刑庭庭长会议,具体安排了“严打”第一战役第一仗的刑事审判工作。
  10月5~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和刑一庭庭长会议,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
  12月11~13日,第十五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召开,传达第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严打”第一战役第一仗的工作情况和遇到的有关政策法律问题,部署了第二仗的审判任务。
  1984年
  1月6~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档案工作会议f传达全国法院系统档案工作会议的精神,讨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的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
  2月7~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和本院派到各地、市的办案组全体人员会议,认真学习中共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严打”斗争要坚持依法办案,突出一个“准”字的指示。
  3月13~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清县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经验交流会,着重总结加强人民法庭思想、组织、业务建设的经验。省政法委转发了省法院党组《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请示报告》。
  3月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傅德义向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作法院工作报告。
  3月26~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碰头会,着重讨论抓紧审理“严打”第一战役第二仗案件和继续对在押犯开展政治攻势的问题。
  4月上旬,美国俄勒冈州参议院议长、律师威廉福莱尔来省高级人民法院访问。
  5月1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统一着装。
  5月22~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二次全省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传达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经济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任务和收案范围。
  7月2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六机关〈关于正在服刑的罪犯和被羁押的人的选举权的联合通知>的几点意见》。
  8月9~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传达第十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安排“严打”第二战役第一仗的刑事审判工作。
  8月27日至9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四次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传达第四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0月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工作简报》上推广南平市人民法院在重点企业单位设立兼职经济司法联络员的初步经验。
  10月16~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林业庭庭长会议,学习《森林法》,着重讨论做好实施《森林法》的准备工作。
  10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大常委会呈送了《关于省地两级人民法院执法情况的报告》。
  11月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继续贯彻中办发[1983]9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复查平反法院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
  11月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复查纠正“两法”实施前的冤假错案审批权限及程序的决定》。
  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坚决迅速地把地下党人员中被错杀、错判的案件纠正过来的通知》。
  1985年
  1月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复查纠正地下党人员中被判刑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1月7~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座谈会,回顾总结“严打”第一战役和第二战役第一仗的刑事审判工作经验。
  2月6~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系统信访工作会议,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安排了工作任务。
  2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洪光裕副院长向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了题为《大力加强经济审判工作,为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服务》的报告。
  3月10~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莆田市召开全省处理刑事申诉案件工作会议,部署在年内完成历史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任务。
  3月18~20日,省政法委召开全省政法系统“严打”活动的表彰大会,法院系统受表彰的有先进集体22个、先进个人79名。
  3月25~30日,第十六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召开,传达第十一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安排了以继续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整党、改革、“严打”三个决定为主要任务的年度工作。
  3月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涉外经济审判干部培训班,组织学习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国际贸易法和18个涉外单行法规。
  4月22~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学习《继承法》座谈会。
  5月5~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应香港中国法律咨询公司的邀请,派安天恩副院长一行4人赴香港考察司法制度。
  5月24~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建阳县召开经济犯罪问题座谈会,着重讨论省法院草拟的《关于当前审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涉及的一些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和意见(讨论稿)》及若干案例。
  5月30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接受傅德义辞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决定由副院长陈新秀代理院长。
  6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强调依法严惩走私、复制、贩卖、播放淫秽录像和利用淫秽录像进行流氓活动的犯罪分子。
  7月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紧急会议,讨论贯彻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晋江地区大量制造销售假药事件发出给福建省委并转晋江地委、行署党组的《公开信》。
  7月23日,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倡议,全国19个大中城市中级法院在福州召开经济司法协作会议,正式签订《全国部分大中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纠纷案件司法协作议定书》。
  9月3~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在莆田市召开全省刑事申诉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在基本上完成复查处理历史刑事申诉案件的基础上,及时主动地转入对1957年至1965年所判刑事案件的自查工作。
  10月4~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三明市召开全省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着重讨论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审理等问题。
  1986年
  2月15日至3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组织评查部分继承案件的质量,并讨论执行《继承法》中的有关问题。
  3月9~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仙游县召开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会议,汇报复查统战方面案件和验收试点工作情况,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3月31日至4月3日,第十七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召开,根据邓小平1月7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第十二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全年工作任务,并表彰1985年度全省法院30个先进集体和170名先进工作者。
  5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派出两个检查组,采取上下结合的办法,评查了两个中级法院和两个基层法院1985年审结经济纠纷案件的办案质量。
  6月13~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莆田市召开全省民事申诉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搞好民事申诉工作。
  7月5~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邵武市召开运用审判职能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座谈会。
  7月31日至8月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周宁县召开全省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着重讨论提高办案质量和健全办案制度的问题。
  8月14~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审理大案要案工作会议,传达全国法院审理大案要案工作会议精神,着重研究当前办理经济犯罪中具体应用政策、法律的若干问题。
  8月20~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厦门市召开刑事申诉座谈会,传达全国法院刑事申诉案件落实政策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部署完成审判方面落实政策的任务。
  8月21~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漳州召开全省法院司法行政工作会议,强调要根据“一手抓审判,一手抓建设”的方针,切实搞好法院的物质建设。
  9月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晋江县召开宣判大会,对不服一审判决的4起“假药案”分别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10月10日至11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举办两期《民法通则》培训班。
  10月,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中央政法委书记乔石视察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1月19~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委落实办、省统战部、省对台办和省信访办组成联合检查组,到福州市检查验收法院系统复查纠正统战方面冤、假、错案工作。
  11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集各中级法院负责人,专门商讨建立行政审判庭的问题。
  12月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宣判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投机倒把、走私、诈骗、行贿罪犯杜国桢死刑的裁定书和执行死刑命令。会后交付执行。
  1987年
  1月6~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讨论建立行政审判庭和审理治安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
  2月23~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厦门召开涉外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学习最高人民法院马原副院长在全国涉外民事审判座谈会上的讲话,总结交流近年来审理涉外、涉华侨、涉港澳、涉台民事案件的经验,部署了今后的工作。
  3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莆田市召开全省信访工作会议,传达全国法院信访工作座谈会精神,交流部分基层法院建立信访申诉机构、审查告诉的做法和体会。
  5月29~3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各中级法院刑一庭庭长座谈会,传达贯彻全国、全省政法会议精神,部署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继续贯彻“严打”方针。
  7月2~6日,第十八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召开,传达第十三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并讨论陈新秀代院长《坚持“两打”,狠抓民经,加强基层,提高水平,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的报告。
  7月13~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讨论修改省法院初拟的《审理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和《审理治安行政案件的若干问题》。
  7月16日至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到福州、泉州、厦门、建阳等地视察法院工作。
  8月29日至9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刑事疑难案件讨论会,结合具体案件,运用刑法、刑诉法的理论进行分析,总结审判经验。
  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长乐县下沙村建立福建省法院干部培训中心(1988年8月改称福建省法官培训中心)。
  9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开展严厉打击毁林犯罪活动专项斗争的通知》。
  9月21~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长乐县召开人民法庭办案经验交流会,并讨论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有关问题。
  9月26日至10月5日、10月28日至11月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召开执行《民法通则》研讨会。
  10月28日至11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厦门召开全省法院“严肃执法”调研会,总结交流经验,研究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12月21~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各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学习党的十三大文件,研究全省法院工作面临的形势,部署1988年全省法院工作任务。
  1988年
  1月2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组建审理少年犯案件合议庭试点座谈会,确定6个中级法院和7个基层法院为试点单位。
  1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代院长陈新秀向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作法院工作报告。
  1月27日,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陈新秀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2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电话会议,表彰全省法院系统1987年度先进集体30个,先进工作者130人。
  4月17日,新加坡法律界人士访闽代表团陈玉书律师等一行7人来省高级人民法院访问。
  5月5~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运用审判职能,为沿海经济发展战略服务”座谈会,讨论修改省法院草拟的《运用审判职能,更好地保障和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讨论稿)》和《法院自身改革的初步意见(讨论稿)》。
  5月13日至6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全省新分配到法院的军转干部及部分从外系统调进的新任基层法院院长的培训班。
  6月19日至7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方忠炳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组派的代表团成员,赴美国夏威夷参加首次中美司法交流活动。
  7月3~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会议,传达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精神,学习《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并部署工作。
  9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企业破产法》培训班。
  9月12~15日,第十九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召开,传达第十四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加强法院自身改革和建设,更好地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服务的问题。
  9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就“严打”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0月3~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审理涉外、涉侨、涉港澳、涉台民事案件培训班。
  10月8~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人事工作会议,研究落实《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和《贯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
  10月24~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税务局召开“关于严肃税收法纪,查处偷税抗税专项斗争”的联席会议。
  11月4~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业大分校在泉州市召开全省首届毕业学员典礼大会,1166名干警获得法律大专证书。
  12月6~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首次告诉申诉工作会议,传达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告申工作座谈会精神,部署全省告申工作任务。
  12月13~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司法行政工作座谈会,传达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计委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意见的通知,研究了全省“审判法庭、人民法庭”建设的问题。
  12月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大楼正式竣工。
  12月20~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传达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精神,部署1989年工作任务。
  1989年
  1月13日,波兰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刑法学教授、《国家与法》杂志主编、波兰人权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库比茨基来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学术访问。
  1月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共青团福建省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议庭选配团委干部为人民陪审员的通知》。3月中旬,又联合举办各级法院“少年庭”审判员和共青团特邀陪审员短训班。
  3月24~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传达中央政法工作座谈会和省委党建会议的精神,着重讨论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和加强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问题。
  3月28~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讨论《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讨论稿)》。
  4月25日,陈新秀院长向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报告法院工作。
  5月16~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5月20日、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发出电传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干警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动乱,坚守岗位,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
  6月17~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学习邓小平接见首都戒严部队军以上干部时重要讲话,传达全国法院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精神,讨论了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加强法院廉政建设问题。
  7月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杀害全国人大代表、福州东街口百货大楼党委书记、总经理冯依淼的罪犯袁自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死刑(8月5日在永安执行枪决)。
  8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新秀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陆永和副检察长联合发表电视讲话,就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8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制度》。
  9月5~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劳改局联合召开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传达贯彻《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
  9月8~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副主任叶烟华作为中国法医代表团成员,赴印度参加第三届印度一太平洋法医学和法庭科学大会。
  9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创办的内部刊物《福建审判》正式出刊。
  9月27~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行政诉讼法》试点工作座谈会。
  10月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法院模范欧金淡事迹的报告会。会后发出关于开展向欧金淡同志学习的决定。
  10月30日至11月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何晓芳参加第九期沿海地区领导干部研究班,赴香港考察、参观。
  11月3~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各中级法院院长和刑庭庭长会议,传达全国部分省、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讨论继续贯彻“两高”《通告》和开展“扫黄打丑”专项斗争问题。
  11月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连江县打击走私淫秽物品犯罪的情况和意见》与《关于石狮市法院审理制售淫秽物品案件的情况和意见》,对制作、贩卖淫秽物品案件的定罪、量刑,以及掌握情节严重和区别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与投机倒把罪界限,提出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摘发了上述两个意见中有关定罪量刑的内容。
  11月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开展除“六害”工作的通知》。
  12月11~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传达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着重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婚姻等问题的司法解释。
  1990年
  3月1~4日,第二十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召开,传达第十五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1989年工作,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3月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打击走私制售淫秽物品犯罪活动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月21日,厦门海事法院正式设立。
  3月27~3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涉台民事案件研讨会。
  3月31日至4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邵武市召开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传达全国经济审判业务工作会议精神,并讨论对无效借款合同的确认和处理问题。
  4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给全省法院系统从事法院工作满30周年的200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颁发荣誉证书。
  4月10~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告诉申诉工作会议,讨论省法院草拟的《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统一承担立案任务》和《关于加强告诉申诉工作,努力为群众多办实事》。
  4月17~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人事工作座谈会。
  4月25日,陈新秀院长在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
  5月3~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法警培训班。
  5月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何晓芳到西湖宾馆看望回福州探亲旅游的台湾最高法院法官张仁淑女士。
  5月13~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传达中政委5月5日电话会议精神,部署在“国庆”节以前,集中力量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
  6月5日,以泰国司法部副次长查兰•哈甘为团长的泰国地方法院院长代表团一行12人,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观访问。
  6月29~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各中级法院院长和刑庭庭长会议,传达贯彻全国法院“严打”会议和省政法委会议精神,研究部署下一阶段“严打”工作。
  8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处理“严打”以来刑事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8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行政诉讼公开审理研讨会,讨论开庭审理的做法和程序,以及贯彻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等问题。
  8月21~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信息工作会议,传达全国法院系统信息工作会议精神,着重讨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信息工作的暂行规定》。
  9月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接受人大监督的通知》。
  10月9~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和纪检、政工、业大、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会议,统一传达贯彻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座谈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座谈会、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和告诉申诉工作座谈会的精神。
  10月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全省法院系统纠正不正之风的工作意见》。
  10月11~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告诉立案培训班,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暂行规定(讨论稿)》和《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行政纠纷案件暂行规定(讨论稿)》。
  10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何晓芳副院长在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保证严肃执法》的报告。
  11月13~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行政诉讼培训班,学习最高人民法院任建新院长、马原副院长在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
  11月16~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永安市召开林业审判工作研讨会,讨论省法院草拟的(关于处理林业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2月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加强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
  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编写的福建省大要案审判纪实《绿灯下的魔影》一书,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
  1991年
  1月14~18日,第五次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厦门市集美区召开,传达贯彻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
  2月26~28日,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召开,传达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讨论《1991年全省法院工作要点》。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与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审判法庭建设规划目标责任任务书》。
  3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发出《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选配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干部为人民陪审员的联合通知》。
  3月26~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浦城县召开全省法院系统岗位学雷锋先进集体、积极分子表彰会暨廉政工作现场会。会上表彰先进集体32个(含集体二等功2个)、积极分子148名(含个人二等功3名)。
  4月9~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第二次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传达全国法院第二次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学习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4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方忠炳在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
  5月5~7日,全省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在霞浦县召开,重点交流行政案件立案审查经验,探讨收容审查等新类型行政案件的庭审特点。
  5月10日、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福州市、东山县召开九地、市中级法院院长、刑一庭庭长座谈会,传达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十二个省、自治区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精神。
  5~6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三期学习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培训班。
  5月30日至6月1日,第三次全省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召开,传达贯彻第二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
  6月11~1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端木正到厦门、泉州、福州等地视察工作。
  6月,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组织全省岗位学雷锋先进事迹报告团到全省各地巡回演讲10场,历时20天。
  7月9~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涉外民事案件质量把关研讨会,评查1990年全省法院部分一、二审涉外民事案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8月20~2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首期公文处理培训班,学习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公文处理的暂行规定(讨论稿)》。
  9月16~19日,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召开,传达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调查研究工作会议和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以及全省纪检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广泛深入开展反盗窃斗争和进一步抓好法院队伍建设等任务。会议期间,到连江县法院现场参观并交流开展民事、经济审判“两公开一监督”试点工作经验。
  9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公开与监督制度(试行)》。
  10月24~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调处简易纠纷工作座谈会,讨论制定了《关于加强简易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
  10月29日至11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首期基层法院换届新任院长岗位培训班。11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邀请参加省委党校第三期县长岗位职务培训班的同志座谈法院工作。
  11月16~23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在福州主持召开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第六次工作会议。期间,先后到福州、莆田、泉州、厦门、漳州等地视察工作。
  11月26~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劳改局在永安市联合召开全省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传达贯彻全国法院减刑、假释会议精神,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提出了对确有悔改表现(具有立功表现除外)申报减刑的具体条件。
  12月中、下旬,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省、地、县三级近百名干部,分成9个工作组深入全省各地市,对近百个人民法庭落实“两公开一监督”制度、依法办案、党风廉政建设、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调研、检查和指导。
  12月28日至翌年1月9日,中央顾问委员会委员、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到福州、泉州、厦门等地视察工作。
  1992年
  1月21~23日,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召开,传达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年度主要工作。
  1月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霞浦县公开宣判王玉海等14人特大海上抢劫、杀人犯罪案件,其中5名罪犯伏法。
  2月25日,中共福建省委书记陈光毅主持省委常委会听取法院工作汇报,要求法院为保障稳定和经济建设作贡献。
  3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龙岩、三明召开全省“两庭”建设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沿海对外开放地区应在两年内完成“两庭”建设的历史性任务和省委领导关于办实事,加快“两庭”建设步伐的重要指示。
  3月8~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三明市召开第二次全省法院档案工作暨“双先”表彰会,传达全国、全省和最高人民法院档案工作会议精神,提出到2000年,在全省法院建成与审判工作相适应的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服务有效的人民法院档案工作体系的奋斗目标。
  4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确定我省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通知》。
  4月19~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中级法院执行庭庭长会议,贯彻最高人民法院3月19日电话会议精神,抓好集中清理省外委托执行案件工作的落实。
  4月21日至6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四期举办人民法庭庭长培训班,对全省所有人民法庭庭长进行轮训。
  4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方忠炳在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
  4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全省法院首届书画、摄影比赛作品评选会。
  5月9~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厦门市召开全国部分省市法院涉台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
  6月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厦门、泉州、宁德、三明等地分别召开宣判大会,依法判处23名毒品犯罪分子,其中5名重大毒犯被处决。
  7月29~3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适用督促程序专项座谈会。
  8月18~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泉州市召开全省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会议,讨论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当前审理经济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省法院制定的《经济犯罪大要案立卡制度》。
  8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统一启用法院执行公务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9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司法警察警衔评定工作会议,部署、落实首次司法警察警衔评定授予工作。
  9月5~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加快法院改革与建设座谈会,邀请部分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共同研究探讨法院改革应掌握的原则及对几项具体改革措施的意见。
  9月24~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三明市召开全省法院系统第四次法医工作会议,讨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程序(草案)》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11月10~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讨论《关于充分运用审判职能,为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的意见》。
  1993年
  1月5~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何晓芳率福建省法院访问小组赴泰国、香港法院考察并进行司法交流。
  1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方忠炳在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
  1月12日,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方忠炳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1月22日,中共福建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陈光毅代表省委、省人大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看望、慰问法院干警,要求在新的一年里积极、全面、正确地贯彻中共十四大精神,努力做好审判工作,取得更大、更好的成绩。
  2月20~23日,第二十一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召开,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和第十六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精神,部署年度工作任务。会议要求全面推行以“诉辩式”庭审为核心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3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福建中联产业投资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发售“五年对本”持份产权合同为名的非法集资案。经调解,“中联”公司全额清退622名投资者的投资本金4002万元,至8月底全部执行完毕。
  3月31日至4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厦门市集美区召开围歼“车匪路霸”专项审判工作座谈会,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综治委关于开展围歼“车匪路霸”犯罪专项斗争电话会议精神。
  4月11~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龙岩市召开全省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座谈会,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加强法院队伍建设问题。会议表彰了14个全省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先进集体和45名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
  4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宁德市公开宣判王玉恩等21人特大海上抢劫、杀人犯罪案件,9名主犯被枪决。
  5月11日,《人民法院报》福建记者站在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
  5月13日,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彭朝阳不服收容审查行政强制措施诉武夷山市公安局一案(该案于1992年8月15日开庭时因被告当庭抓原告而被迫中断审理,酿成轰动一时的“8·15”事件),依法判决撤销武夷山市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并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谢安山在福州马尾主持召开全国四省、市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会后,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指导工作。
  6月8~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方忠炳作为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团成员赴埃及访问。
  6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迅速开展反偷私渡斗争的通知》。
  7月5~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由福州郊区、连江、长乐、平潭、福清等重点地区法院参加的反偷私渡工作座谈会,讨论了省法院草拟的《关于办理偷私渡案件中遇到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意见》。
  7月8~1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劳改局在东山县联合召开全省假释工作座谈会,传达学习全国十二个省、区、市高级法院假释工作座谈会精神,交流“依法适当多适用一些假释”的试点工作经验,讨论省法院和省劳改局起草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假释工作的意见(讨论稿)》。
  8月7~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认真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指示,传达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精神,研究进一步为加强宏观调控服务问题。
  8月28日,武夷山福建省法官培训中心(天平山庄)落成。
  9月13~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居胜率福建省法院访问小组赴美国考察并进行司法交流。
  9月16日,为配合反腐败斗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平、莆田、漳州等地同时召开打击经济犯罪专场宣判大会,依法对蒋家徐、吴肇楠、祁瑞德、郑东辉等贪污犯进行终审宣判。
  9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当前办理偷私渡案件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10月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讨论通过《关于党组成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10月15~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反腐败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省纪委第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总结交流前一段法院反腐败斗争的工作情况,并对下一步法院系统的反腐败斗争再作动员和部署。
  10月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法院办案两项廉政纪律》,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10月19~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举行全省法院司法警察训练汇报比赛、表演暨表彰大会。
  10月30日,全国法院系统服装订货会在福州召开。
  11月16~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房地产案件审判研讨会。
  12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黄文太、陈芳、陈乾明、鲁长保、邱阿旺、张翰等6起重大贪污、受贿、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审判结果。
  12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厦门市副市长陈植汉受贿案进行终审裁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12月20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政和县召开追认原政和县东平人民法庭庭长郑世堂为全国法院模范命名表彰大会。
  12月22日,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龙岩市大池、小池、江山乡农技站及李华民等3人销售假“汕优70”种子,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致739户用种户经济损失逾10万元一案。
  1994年
  1月5~7日,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召开,传达贯彻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讨论《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大力提高司法水平,为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的工作报告。
  1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福州市马尾区高福纺织有限公司特大火灾的肇事者、报复放火罪犯董杨玲死刑。
  1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全省法院1993年8月份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来处理的8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2月2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成并启用福建省首家封闭式固定刑场。
  3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全省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规范化意见(试行)》。
  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王景荣副院长率领的中央政法委检查组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汇报全省法院贯彻落实中央指示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的情况。
  3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
  4月13~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反腐败工作会议,提出贯彻落实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深入持久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措施。
  4月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方忠炳在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
  4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全省法院房地产案件审判研讨会纪要》。
  4月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表彰了33个先进集体和180名先进工作者。首次评选出全省法院系统的“十佳法院”和“十佳法官”。
  4月19~22日,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召开,传达贯彻全国法院第二次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精神。
  4月2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中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传达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法委第二次会议纪要、省政法委第三次扩大会议精神,提出全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
  5月3~5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华东片保密检查组到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保密工作检查。
  5月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方忠炳当选为中国法官协会第一届常务理事。
  5月13~1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政工、纪检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法院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分析法院政治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认真探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法院政治工作的方法和路子。
  5月16~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主任、原副院长王怀安,咨委会副主任、原副院长林准到宁德、南平、厦门、泉州等地考察工作。
  5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下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暂行规定》。
  6月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重申房地产案件一律由民事审判庭受理的通知》。
  6月8~9日,全省破产法审判实务研讨会召开。
  6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执行最高法院〈建立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立卡报告制度>的通知》。
  6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各地宣判9起重大走私、贩卖毒品案,10名案犯被处决。
  6月2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集中宣判10起偷私渡犯罪案件,31名罪犯被依法严惩。
  7月5~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经济犯罪大要案审判工作会议,贯彻中共中央重要指示,强调当前要加大对贪污、贿赂、金融诈骗、走私等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抓紧抓好大案要案审判工作,把反腐败斗争向前推进一步。
  7月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充分运用审判职能,狠抓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通知》。
  7月14~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各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庭长座谈会,专题研究省法院草拟的《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工作暂行规定》。
  7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宣判大会,公开宣判原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矿产化机部科长张建平贪污274.9万多美元、人民币64.3万多元,挪用公款17.6万多美元的特大经济犯罪案件。张犯于当日伏法。
  8月2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刘法合率中共中央反腐败工作赴福建调查组到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检查指导工作。
  8月11日,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黄松禄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检查指导工作。8月17~1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各地市召开宣判会,集中宣判31起扰乱农村社会治安的抢劫、盗窃、杀人等重大刑事犯罪案件。
  8月28日至9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何晓芳作为“中国法官代表团”成员,参加在德国不莱梅举行的“国际少年与家庭法院法官协会”第14届国际大会。
  9月23~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龙岩市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传达学习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总结交流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改革民事审判方式的经验。9月2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发出《关于依法多适用一些假释问题的通知》。
  10月14~15日,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召开,学习贯彻中共十四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五届九次(扩大)会议精神,研究在新形势下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进一步开展“严打”斗争和抓好经济犯罪审判工作。
  10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武夷山市召开纪检、监察案件查处工作座谈会。
  10月25日至11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国家赔偿法》培训班。
  11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切实做好“扫黄打非”斗争中的审判工作的通知》。
  11月5~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首期全省法院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
  11月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认真组织调查贪污、贿赂案犯判处缓刑情况的通知》。
  11月21日至12月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包志荣率福建省法院访问小组赴美国进行司法考察交流。
  12月8日,福建省法官协会成立。
  同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暂行规定》。
  1995年
  1月1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职责范围暂行规定》。
  1月23日,全省法院建成开通计算机远程通讯网和二级专线网。
  2月10~11日,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厦门召开,传达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及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讨论《全面加强审判工作,努力抓好队伍建设,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的工作报告。
  2月19日至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到厦门、泉州、石狮、莆田、福清、宁德等地视察工作。
  2月2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关于全省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若干规定》。
  同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林业审判庭受案范围的通知》。
  同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原则通过《全省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工作的若干规定》。
  2月25~27日,第四次全省经济审判工作会议在福州马尾召开,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精神,强调坚持严肃执法,规范经济审判秩序。
  3月28~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各中级法院、部分基层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
  4月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方忠炳在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法院工作报告。
  4月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组织经济审判干部到银行、外贸部门学习锻炼的通知》。
  4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原水利电力部闽江工程局局长助理、第四工程处处长林安华和副局长、福建华田联营工程公司副总经理蔡辉荣受贿案。林、蔡二犯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死缓刑。
  5月5~7日,全省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在石狮召开。
  5月8~10日,全国海事法院审判研讨会在厦门召开。
  5月9~12日,全国法院少年庭工作会议在福州召开。
  5月17~19日,全省法院系统第五次法医工作会议暨第一次法医学术交流会在武夷山市召开,讨论修订《人体损伤医疗赔偿暂行规定(稿)》和《福建省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程序(稿)》。
  5月2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福建省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6月9~11日,全国部分省市知识产权审判研讨会在武夷山市召开。
  6月13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居胜带队前往西藏林芝地区,落实福建省法院对口援藏工作。
  同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马尾区法院副院长吴锦堂对抗最高法院决定被停职检查的通报》。通报指出:吴锦堂未经请示报告,即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汇入其账户的诉前财产保全的角钢变卖价款549.6万多元擅自解付给当事人,造成160余万元款项无法追回的严重后果。
  7月3~8日,全国经济特区法院经济审判研讨会在厦门召开。
  7月10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政法委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和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罗干视察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建新院长就人民法院坚持严肃执法、公开审判、改革审判方式等项工作作了重要指示。
  7月13日、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石狮市、邵武市召开两市法院荣立全国法院集体一等功表彰大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景荣莅会宣读最高人民法院表彰决定,并向两个法院授奖杯。
  7月2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福建电子计算机公司破产还债。
  8月15~17日,全省票据、期货案件审判实务研讨会在厦门召开。
  9月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何晓芳随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代表团赴奥地利维也纳参加国际学术研讨会。
  10月10~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福州首次召开全省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现场经验交流会。
  10月10~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传达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精神,着重讨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草拟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关于审理城市房屋拆迁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和《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1月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方忠炳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团赴老挝进行友好访问。11月2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福建省办理盗伐、滥伐林木等案件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11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官协会、省电视台联合举办全省法院系统《法官法》、《国家赔偿法》法律知识竞赛。
  12月7日,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林兆枢与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座谈法院工作。
  12月10日,首次全省法院系统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统一考试开考。
  12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试行〈福建省法院办案规范(初稿)〉的通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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