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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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68
颗粒名称: 二、人员
分类号: D693.62
页数: 14
页码: 250-2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民法院人员配备经历多次变动,司法改革运动后人员增加,但受政治运动影响,人员数量起伏不定。1979年后,审判人员文化、专业、年龄结构得到改善。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法院 人员配备

内容

(一)配备
  全省人民法院(或司法科)刚创建时人员甚少,至1952年7月开展司法改革运动前才有855人。其中来自老解放区干部97人,占总数的11.35%;新吸收的青年知识分子包括法律院系毕业生568人,占总数的66.43%;按管的旧司法人员和其他留用人员190人,占总数的22.22%。
  1952年初开展的“三反”运动,暴露出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队伍存在着组织和思想的严重不纯,尤其某些旧司法人员恶习不改,坚持旧法观点和衙门作风,甚至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庇护坏人,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及其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中的应有作用。针对这种状况,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抓贪赃枉法为突破口,在内部组织检查案件、号召坦白交代的同时,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发动群众和诉讼当事人检举揭发,查出一批贪赃枉法分子。据此,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三反”运动基础上彻底改造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同年3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通报了福建省人民法院“三反”斗争的经验,肯定了整顿改造各级人民法院的必要性。5月上旬,省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各民主党派、机关团体和居民代表参加的福州市临时人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对省、市人民法院贪赃枉法分子的处理意见,听取改革司法机关的合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通报了这种发动群众检查监督法院工作的经验。7月6日,省人民法院根据司法部的部署,召开全省司法工作会议,全面安排司法改革运动。组织整顿至8月10日结束,全省按照严肃与慎重相结合的方针,依法惩处贪赃枉法分子24人,调整了不适合审判工作的275人。司法改革运动后,各地选调一批优秀干部,充实审判队伍。至1954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实有干警951人,其中省人民法院66人。
  1955年初,贯彻实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省人民法院机构从两级增为三级,人员相应增多,年底增为1067人,1956年更增至1248人。1957年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错误处理了一批专业程度较好的审.判业务骨干。1958年“大跃进”中,由于受“基层政权逐步消亡论”的影响,全省一度有1个专区和24个县(市)的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合并为政法公安部;2个专区和15个县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公,因而调走一批人员,当年全省法院只有996人。不久纠正了“取消风”,人员稍有增加,但由于“左”的错误指导思想没有根本解决,直至“文化大革命”前,全省人民法院的人员始终徘徊在1100人左右。
  “文化大革命”初期,人民法院机构被撤销,只留少数人在“审理组”或“办案组”工作,绝大多数被下放农村。1972年10月机构恢复时,仅调回少部分人员;后由于增设人民法庭,落实干部政策,人员逐步归队,到1978年,全省人民法院人员增至1406人。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88人,中级人民法院244人,基层人民法院1074人。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同年10月,中共福建省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为法院系统增加编制,至1982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配备人员3315人,比1978年底增加1.36倍。但在1982年全省1735名审判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154人,占总数的8.88%;从事法院工作5年以上的838人,占总数的48.30%;年龄在46岁以上的806人,占总数的46.46%。
  1983年9月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内容。198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达《关于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干部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一般配备同级政府首长副职一级干部,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一般配备处一级干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一般配备副处一级和科一级干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一般配备科一级和股一级干部。按照这些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1984年、1985年两次增加编制465人、1846人。在选拔审判人员中,注意文化、专业程度和年龄结构。至1986年底,全省法院系统实有人员5108人(其中高级人民法院256人,中级人民法院929人,基层人民法院3923人),比1982年增加54.09%。在全省2600名审判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436人,占总数的16.77%,比1982年提高7.89个百分点;从事法院工作5年以上的1758人,占总数的67.62%,比1982年提高19.32个百分点;年龄46岁以上的832人,占总数的32%,则比1982年下降14.46个百分点。
  1987年11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下达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按照同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职还是副职确定职级,应根据干部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定;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为科级,书记员为副科级和科员级;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为副科级和科员级,书记员为科员级和办事员级;基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为科员级,书记员为科员级和办事员级。1988年8月,福建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事局作出贯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正式确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人员配备中的处、科级干部的控制比例为:高级人民法院处级干部与全院处以下干部的比例为1:2,科级干部与全院科以下干部的比例为1:1;中级人民法院处级干部与全院处以下干部的比例为1:4,科级干部与全院科以下干部的比例为1:1.5;基层人民法院科级干部与全院科以下干部的比例为1:2,尚未设置人民法庭的该比例则为1:2.4。(①厦门市改为计划单列市后,厦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其审判人员的职级,可略高于其他地市各级人民法院。)1988年,全省法院系统又增加编制1390人,着重增配审判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在增编和选拔审判人员中,进一步贯彻前述几个规定;加上1988年、1989年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福建分校先后毕业大专生1443人。至1990年底,全省法院系统实有人员6346人,其中审判人员3355人,占干警总数的52.87%,比1986年增加755人,文化、专业程度也较1986年有了显著的提高: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1560人,占总数的46.50%,比增29.7个百分点;从事法院工作5年以上的3050人,占总数的90.91%,比增23.2个百分点。
  1992年8月至1993年底,全省法院系统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两委四部《关于清理调出不适合做政法工作人员的通知》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在中共各级党委和省清调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普遍开展以“教育、整顿、建设、提高”为基本内容的队伍整建工作,对1979年以来曾经触犯刑律或被劳动教养,受行政开除留用处分,犯严重错误经教育拒不改正,以及由于文化很低、业务素质很差,经岗位培训或内部调换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严肃认真地进行清理,全省人民法院共调出不适合做法院工作的人员43名。
  1993年至1995年,全省法院系统又先后三次增加编制1050人。为了把好进入关,遵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编补充干部工作的通知》,除坚持政治、文化、年龄、身体条件的标准外,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1994年7月至1995年底,由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三次考试,全面测试报考人员的基础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在报考的4078名中,经考试合格后由用人法院审查考核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最后由地(市)人事部门批准录用727名。截至1995年底统计,全省法院系统共有人员6986人,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282人,中级人民法院1240人,厦门海事法院29人,基层人民法院5435人,职务为:正副院长289人,正副庭长1260人,审判员1123人,助理审判员1916人,书记员933人,其他干部790人,法警391人,工人284人。在审判人员4588人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3187人,占总数的69.46%;年龄45岁以下的3600人,占总数的78.47%;从事法院工作5至10年的1958人,10年以上的2177人,合占总数的90.13%。
  2.1990年至1995年中级法院人数含厦门海事法院。
  2.1964年以前法警、工人均未统计文化程度以下各项目的数字。
  (二)管理任免
  1954年9月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由党委(包括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当时人民法院属于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干部的任免先由党委研究决定,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权限,提请政府正式任免。
  1954年9月公布实施《人民法院组织法》后,按照法律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由同级人民委员会任免。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其院长的选举和罢免,以及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的任免,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同。各级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任免(1959年司法行政机构撤销,改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上述审判人员在选举、罢免、任命、免职之前,也都先经党委(含上级党委)研究决定。非审判人员的干部,原由同级党委任兔,后由于人员逐渐增多,改为中层干部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和任免,一般干部由人民法院党组织自行管理和任免。人民陪审员一般结合乡镇人民代表的选举,由选民直接选出,或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高、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多采取临时邀请的办法。
  1979年7月起,省、市、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审判员改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仍由省)任免。1980年,福建重建司法行政机构,各级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也恢复由司法行政部门任免。至1983年9月,《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公布后,改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
  1984年1月,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协助党委管理法院干部的办法》后,开始实施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管理办法。凡列为上一级党委管理的,由同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协助上级党委管理;凡列为同级党委管理的,由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协助同级党委管理。对这一类法院干部,在正式任免或提请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免前,同级党委均事先征求上一级法院党组的意见。凡未列入同级党委管理范围的干部,概由本级人民法院党组自行管理和任免。1986年12月修订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实施后,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不再经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改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1988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将福建省列为全国四个进行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之一。1989年3月至1990年2月,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先后下达《关于我省开展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其《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确定福州、漳州、南平三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属33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改革试点单位。自1989年5月起,除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管理办法暂不改变外,将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以下原属于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党组共同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管理的法院干部,改为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上级法院党组和地方党委共同管理,而以高、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管理为主的管理办法。对这些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等审判职务的任免,一般先由同级人民法院党组提出人选,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党组审批同意,然后依法向本级人大推荐或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厦门海事法院干部管理原先归属省管,1993年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厦门海事法院干部管理权限的批复》,改由中共厦门市委按照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海事法院审判人员任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院长由所在地市即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1995年5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并于12月组织全国第一次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统一考试。福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报考727人,经考试合格的有572人,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发给有效期3年的考试合格证书,作为今后3年内选拔、任命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必要条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法警人员,原来只有极少数担任法警队长的按干部配备和任免。1974年5月起,所有法警改按干部条件配备和任免。1992年9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对全省法院系统的法警,依据其现任职级、德才表现和工作年限,分别评授警衔。至1995年底统计,全省法警人员391人已授予警衔的382人,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的三级警监2人,一级警督2人,二级警督5人,三级警监16人;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的一级警司41人,二级警司107人,三级警司133人;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的一级警员51人,二级警员25人。
  (三)奖惩
  1.奖励
  1986年以前,省以上法院系统评选和表彰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先后计6次:
  1959年4月召开的全省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受表彰的法院系统先进集体11个,先进个人190名。这次大会还推选宁德县、海澄县、莆田县、永定县、南平市5个基层人民法院和寿宁县人民法院院长崔贤礼、宁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钟寅、永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戴汝铜、莆田县人民法院庭长林天恩、思明区人民法院庭长许孝良、云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何水掬、沙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罗正奎、同安县人民法院助审员刘宝卿(女)、永泰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刘景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员董肇基、邵武县人民法院法警黎自健等11人,出席同年9月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
  1978年6月,召开福建省公安、司法工作先进集体和积极分子代表大会,由中共福建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决定给予表彰的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含院、庭、室,以下同)11个,积极分子11名。
  1983年3月,全省法院系统“双先”表彰大会,表彰先进集体42个,先进工作者159人。
  1985年2月,召开全国法院“双先”表彰大会,福建法院系统受表彰的有泉州市人民法院、龙海县人民法院、福清县人民法院3个先进集体和顺昌县大历人民法庭副庭长欧金淡、宁化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林丽珍(女)、永定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干部巫祖强、同安县人民法院院长陈炳发、霞浦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张堂焕等5名先进工作者。
  1985年3月,召开全省政法系统“严打”活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法院系统先进集体22个,先进个人78名。
  1986年3月,召开全省法院系统“双先”表彰大会,表彰先进集体30个、先进工作者170名。
  198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部联合下达《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后,奖励工作走向经常化,除随时发现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给予奖励外,每年都结合年终检查岗位责任制的完成情况,按德、能、勤、绩四个条件开展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1987~1995年,全省法院系统集体和个人获奖的,计有全国法院模范2人,集体一等功2个,个人一等功2人,集体二等功13个(含1994年评出的“十佳法院”)、个人二等功33人(含1994年评出的“十佳法官”),集体三等功22个,个人三等功222人,通令嘉奖3人,还有各级人民法院9年评出的先进集体4366个次,先进工作者15645人次(其中属于全省法院系统四次表彰大会表彰的先进集体107个,先进工作者或学雷锋积极分子456人)。以上获奖的单位和个人中,由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奖励的有:1989年8月授予顺昌县人民法院大历人民法庭庭长欧金淡全国法院模范称号;1990年1月表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全国法院系统制止动乱的先进集体;1993年11月追认政和县人民法院东平人民法庭庭长郑世堂为全国法院模范;1995年4月批准邵武市人民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荣立集体一等功。
  2.惩戒
  福建对违法违纪法院干警的惩罚工作,在198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部联合下达《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之前,均系执行国务院1957年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原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1982年9月起始改由人民法院自行管理。据1983~1986年统计,全省法院系统共惩罚违法违纪人员56人。
  198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法院干警遵守的八条纪律(即不准主观臆断;不准徇私枉法;不准贪赃枉法;不准吃请受礼;不准索贿受贿;不准经商牟利;不准欺压群众;不准泄露秘密)之后,同年10月,全省高、中级人民法院相继设立纪检组,加强了对本系统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1989年6月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又先后设置监察室,同纪检组联合办公。1991年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发出文件,要求各地健全纪检监察机构,配齐配好人员。1994年11月,举办全省法院首期纪检监察人员培训班,在此前后又陆续选送9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以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素质。与此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根据“从严治院”的方针,反复强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和福建省委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的部署,一手抓严肃查处干警的违法违纪案件,一手抓党风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下达1991年9月的《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公开与监督制度》,1993年10月《法院办案两项廉政纪律》,1995年5月《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的补充规定》,把惩处同教育、监督紧密结合起来,标本兼治。据统计,1987~1995年,全省法院系统共处罚违法违纪干警245人,其中触犯刑律的26人(内判刑23人,免予刑事处分3人),违反行政法规的65人,违反审判纪律的58人,违反财经纪律的31人,违反党政其他纪律的65人。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害群之马,依法从严惩处。如漳浦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林成章、助理审判员林发德,于1988年7月至10月,先后伙同公安人员戴抄琴和其他人员共14人,盗用政法机关的车辆、武器、警服、械具和法律文书,流窜漳浦、平和、芗城、鲤城、晋江,以“卖假币”为手段,诱骗一些不法分子携款购买假币,又以政法部门抓捕买卖假币的名义,抢走买假币者的钱款,前后作案5起,共抢劫177000元,危害极大,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9年9月27日执行枪决。
  (四)教育培训
  福建省人民法院自建立起就重视自身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以不断提高法院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1950年10月省人民法院设立,同年12月下达《福建省在职司法干部一九五一年上半年业务学习计划》,同时开始编印学习材料《司法工作手册》发往各地。由于当时各级法院和司法科人员偏少,且多数已投入土地改革等群众运动中去,因而大都未能严格按计划的要求组织学习。
  1951年10月,省人民法院根据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确定的“提高老干部,培养新干部,改造旧司法干部”的方针,创办福建省司法干部训练班,轮训在职法院干部,并培训厦门大学、福建学院法律系毕业的学生,每期3~4个月。主要采取先学习中国革命理论和国家与法的基本知识,学习《共同纲领》和政策法律;后结合当时的政治运动分头下基层实践,再集中起来进行总结提高的训练方式。至1953年底,共训练5期522人,占当时在职干部一半以上。1954年,与省人民检察院合办省司法、检察干部训练班,着重学习《宪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法;至1956年底共办了7期,培训法院干部484人。1957年初,与省民政干部训练班合并,改称福建省政法干部学校,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办。
  从1979年下半年起,由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日益增多,审判职能逐步拓宽,审判队伍逐渐扩大,省高级人民法院陆续举办各种类型的短期训练班。1987年9月,在长乐县下沙村建立福建省法院干部培训中心(1988年8月改称福建省法官培训中心);1993年8月,又在武夷山建立福建省法官培训中心。至1995年底,共举办各类短训班88期,培训干警6472人。培训内容大体上可分为四种:一是专门学习新公布的法律,先后学过《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森林法》、《企业破产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涉外经济法规,共计12期、1220人;二是组织新吸收(包括军转干)人员和新当选(或任命)的正、副院长,进行岗前业务培训,计5期、532人;三是对刑事、民事、经济、林业、行政、告诉申诉各审判庭以及人民法庭的骨干,分别进行基本业务或某一特定业务的培训,计43期、3012人;四是分别组织司法统计、司法档案、司法财会、法警、调研信息、法制宣传以及微电脑、传真机的操作等司法行政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训练,计28期、1708人。基本上做到按需施教,学用一致。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创办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简称“法律业大”),总校设在北京。省高级人民法院设“法律业大”福建分校。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分部,基层人民法院普设教学班,由同级院长分别担任分校校长、分部主任、教学班主任。分校配备专职副校长,设办公室管理教务、校务和教研工作。同年9月25日正式开学。教材由总校统一编写,教学方式以总校教师录音授课为主,辅以总校刊授和分校、分部教师面授、辅导。全省教学设备有录音机150台、录像机109台,图书资料16300余册,课桌椅1298套,教室面积3337平方米。拥有专兼职教师140人,其中副教授9人,讲师30人,助教101人。1987年前只招收学历生,学习《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马克思主义原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司法制度》、《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18门课程,学制3年,考试合格者发给大专文凭。1987年11月,国家教委高教司会同北京市成人教育局、最高人民法院总校和福建省教委联合派员实地考核验收,认为“福建省分校是全国最早实现教学录像化的分校之一”,“是教学质量信得过的分校”。1988年以后,实行课程改革,学历生学习14门课程;开始兼收专业生,学习8门法律课,学制也是3年,考试合格者,发给法律(审判)专业证书。199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业大总校和国家教委联合组织的检查评比中,福建分校被评为全国先进分校。截至1995年,已先后毕业大专学历生2624人,专业证书生585人,分别相当于1995年全省法院干警总数的39.15%和8.73%。
  2.1965年10月,院长金树鼎调走,由副院长蓝映林主持工作,直至1967年1月底被夺权。
  3.1972年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恢复设置,因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未召开,无法选举院长,由中共福建省委任命李道明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的核心小组组长(1976年1月改为党组书记)主持全院工作,直至1978年1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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