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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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67
颗粒名称: 一、机构
分类号: D693.62
页数: 6
页码: 244-24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人民法院在三级二审制阶段设立省、县市两级法院,后改为四级二审制,设立高级、中级和基层三级法院。各级法院负责审理不同层级的案件,采取合议制审判。关键词包括福建省人民法院、三级二审制、四级二审制、审判制度。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法院 机构沿革

内容

一、机构
  (一)三级二审制阶段
  1949年秋至1950年夏,福建县以上新生的人民政权开始创建人民司法审判机构。绝大多数是先设立司法科(组),尔后按照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确定的司法制度和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陆续改设为人民法院。这一阶段基本上实行县、省、中央三级二审制,中央设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则设省、县市两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均属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直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省人民法院在各个专员公署设立的分院还接受所在地区专员的指导),审判工作又受上一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
  1.福建省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1950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组,负责筹建省人民法院,并暂行审理不服福州、厦门两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同年10月9日正式成立福建省人民法院,内部设刑事审判庭(下称刑庭)、民事审判庭(下称民庭)和行政处。
  福建省人民法院在全省8个专署所在地设立分院:闽侯分院,原为1949年9月设立的闽侯专署司法科,1951年7月改设省分院。
  南平分院,原为1950年1月设立的南平专署司法科,1951年7月改设省分院。
  龙岩分院,原为1951年1月设立的龙岩专署司法科,1952年10月改设省分院。
  永安分院,原为1950年1月设立的永安专署司法科,1952年12月改设省分院。
  晋江分院,原为1949年9月设立的晋江专署司法科,1953年1月改设省分院。
  龙溪分院,原为1950年5月设立的龙溪专署司法科,1953年1月改设省分院。
  建阳分院,原为1949年12月设立的建阳专署司法科,1953年2月改设省分院。
  福安分院,原为1949年9月设立的福安专署司法科,1953年2月改设省分院。
  各专署司法科内部大都未作明确分工,正式改设省分院后一般分设刑庭、民庭和秘书室(或办公室),也有的只设审判庭和秘书室。
  福建省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含专署司法科),审理全省或本专区的重大刑民第一审案件,以及不服所属县市人民法院(含司法科)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一般由三名审判员合议审判,案件无须合议的得由一人独任审判。
  2.县、市人民法院
  省辖福州、厦门两市人民法院分别成立于1949年12月和1950年1月,内部设置几经变动后都设立刑庭、民庭和秘书室,井在所辖的区设立分庭或巡回法庭。8个专署所辖的县、市,除泉州市是在新设市时直接设立市人民法院外,都先设置司法科而后于1951~1954年相继改设人民法院。县(市)司法科内部一般未再设下属机构,改设人民法院后内部大多分设刑庭、民庭和秘书室,也有的只设审判庭和专职秘书。县市人民法院只审理本辖区内的刑民第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少数重大或疑难的案件才由三名审判员合议审判。
  这一阶段,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配合社会改革运动的开展,还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等规定,由人民法院和政府有关人员、人民团体代表,共同组成各种专门的人民法庭,其性质属于人民法院刑、民审判庭之外的特别法庭,采取法庭审判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式,运用司法程序审理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贯彻婚姻法等政治运动以及普遍选举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下称普选)中的各类案件。全省曾先后设立土改人民法庭和分庭370个,“三反五反”人民法庭95个,婚姻人民法庭104个,普选人民法庭401个。
  (二)四级二审制阶段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在体制上从原来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领导,改变为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审级上从原来基本上三级二审制,改变为四级二审制。中央仍设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内从1955年2月起陆续改设为高级、中级和基层三级人民法院。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2月22日,福建省人民法院正式改设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分设刑庭、民庭、办公室、司法行政处。同年3月省司法厅成立后,撤销司法行政处。1956年7月增设研究室。1959年3月省司法厅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重设司法行政处。1962年5月将研究室并入办公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或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均采取合议制审判。
  2.地、市中级人民法院
  1955年2月,福建省人民法院改设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其原在8个专署设置的分院相继撤销,全部改设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辖的福州市人民法院也于1956年4月改设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56年6月,闽侯、建阳、永安三个专区裁撤,这三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随之撤销。1957年11月,厦门市人民法院经批准也改设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59年2月,三明市设立相当于地市一级建制的三明人民公社,相应设立行使中级人民法院职权的三明人民法院。同年9月,闽侯专区重新设置,复设闽侯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60年1月,三明人民公社改为市,三明人民法院亦改称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63年4月,三明市改设为专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改称三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至1965年底,全省共设有9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一般设置刑庭、民庭和办公室,多数还设有司法行政科。
  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或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实行合议制。
  3.县(市、区)人民法院除原设的各县(市)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外,福州、厦门两市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后,其所辖的区也设立区人民法院,至1965年底,全省计有73个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内部一般设置刑庭、民庭和办公室,县(市)人民法院还在一些乡镇设立人民法庭,作为它的派出机构,1965年底计设有95个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刑民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实行合议制。
  全省三级人民法院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普遍设立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由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
  “文化大革命”初期,1967年1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夺权,继而于4月24日由福建省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实行军管。1968年2月4日,法院印章正式停止使用,原机关实际撤销。同年8月19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审判工作由省革委会政治部人民保卫组下设的“审理组”掌管。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大致经历了先被夺权或军管,后由地(市)县(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下属的“审理组”或“办案组”所取代的过程。
  1972年10月1日,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设置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当月15日正式恢复。当时内部设立“二庭一室”:即刑事审判庭(下称刑庭),负责刑事审判工作;民事审判庭(下称民庭),负责民事审判工作;办公室,负责综合指导、掌握动态、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以及省法院机关的文秘、人事、行政事务等工作。嗣后,随着审判业务发展的需要,内部机构逐渐健全。1976年1月,设立司法行政处,负责全省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工作。1978年10月,设立研究室,负责执行政策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后又逐渐将办公室职掌的综合指导、掌握工作动态、总结推广经验、司法统计以及内部刊物的编辑出版等工作划归研究室。1979年2月,增设刑事审判第二庭(下称刑二庭),负责原属刑庭职掌的刑事复查再审和减刑、假释的工作,原刑庭相应改称刑事审判第一庭(下称刑一庭)。同时,设立政治处,负责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原由办公室兼管的省法院干警的人事工作。1980年3月,设立经济审判庭(下称经济庭),负责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同时将原设的司法行政处并到福建省司法厅。1982年1月,设立林业审判庭(下称林业庭),负责有关林业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1983年7月,办公室原设的群众来信来访组升格为来信来访处。同时将政治处改称为人事处。同年10月,设立中共省法院机关党委会,负责党务工作。1984年7月,设立法医技术室(下称法医室),负责法医等司法鉴定工作。1985年6月,设立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福建分校(下称业大分校)。1986年5月,为加强对全省法院系统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和领导,重新设立司法行政处。同年10月,设立纪检组,负责全省法院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1987年4月,为适应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协助地方党委管理法院干部的需要,将人事处改设为政治处,同年5月新设行政审判庭(下称行政庭),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和部分非诉讼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审理工作。1988年11月,将来信来访处改设为告诉申诉审判庭(下称告申庭),除仍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外,还主管民事、经济纠纷、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查立案和民事、经济申诉案件的审查再审工作。1989年6月,设立监察室,负责全省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与纪检组联合办公。1991年2月,政治处改为政治部,负责全省法院系统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管或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级法院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以及省法院干警的人事工作。1992年8月,设立执行庭,负责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的执行工作。1994年1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下称知识产权庭),负责原分属于民庭、经济庭管辖范围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技术合同纠纷等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同年5月,增设刑事审判第三庭(下称刑三庭),负责原属刑一庭管辖的经济犯罪和毒品案件的审判工作。1995年8月,设立法警支队,负责全省法院系统法警的警务工作。截至1995年底,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共设置中层机构19个(附示意图)。
  中级人民法院恢复设置时,计有福州、厦门两市和莆田、晋江、龙溪、三明、宁德、龙岩、建阳7个地区的九个中级人民法院。1983年7月,三明地区改为市领导县体制,三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相应改设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0月,莆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随着莆田地区建制的撤销而撤销。11月另行设立省辖的莆田市,相应设立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985年冬,龙溪、晋江两地区改行市领导县的体制,龙溪、晋江两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同年10月、翌年1月分别改设为漳州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年1月,建阳地区行政公署迁往南平市,改名为南平地区行政公署,建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相应更名为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0年3月,在厦门市新设厦门海事法院,专门审理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以及福建省所属港口)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1995年1月,南平地区改行市领导县的体制,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相应改设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初期,内部机构同样只设“二庭一室”,嗣后也逐渐增多。据1995年底统计,除普遍未设刑三庭和多数未设知识产权庭(仅厦门设立)、司法行政处(仅福州、厦门设有行政处)外,大致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对口,只厦门、莆田未设林业庭,龙岩未设刑二庭,三明未设研究室,泉州未设法医室。此外,福州另外设有刑事申诉庭、少年审判庭,厦门另设有房地产审判庭。
  厦门海事法院内部机构设海事庭、海商庭、办公室、研究室。
  基层人民法院恢复时,计有72个县(市、区)人民法院,后随着行政区划和建制的变动,至1995年底增至80个县(市、区)人民法院。其内部机构设置初期也只设“二庭一室”。1975年2月,经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又在一些乡镇重建、增设人民法庭。据1995年底统计,80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普遍设刑庭、民庭、经济庭、行政庭、告申庭、执行庭、办公室。此外,设有林业庭的42个,刑二庭的4个,研究室的32个,政工(或人事)科的65个,纪检组20个,还有少年审判庭9个,房地产审判庭、法医室各1个。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共设有311个人民法庭。
  1995年底,全省三级人民法院的设置情况,详见表9-7。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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