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福建省苏维埃政府三级裁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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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65
颗粒名称: 二、福建省苏维埃政府三级裁判部
分类号: D693.62
页数: 2
页码: 243-2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在省、县、区三级设立裁判部,作为临时司法机关,审理刑民案件。审判制度为两级审判制,县裁判部为终审机关。部长和裁判员组成裁判委员会。
关键词: 福建省 裁判机构 人员

内容

民国20年(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翌年3月,福建苏区成立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按照中央政府通过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以及颁布的《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在省、县、区三级政府设立裁判部作为临时司法机关,执行审判和司法行政的职权。省裁判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兼裁判员2人,书记1人,由正副部长组成裁判委员会。省首任裁判部长为张华先,曾任部长的还有戴锦洪、邱树南。县裁判部设部长1人,裁判员1人,书记1人,由部长、裁判员及市民警所长组成裁判委员会。区裁判部只设部长1人,书记1人。下级裁判部直接隶属于上级裁判部,上级裁判部有委任或撤销下级裁判部工作人员之权;各级裁判部又受同级政府主席团的指导。区裁判部一般只审理判决强迫劳动或监禁不超过半年的案件。县裁判部是区裁判部所判决案件的终审机关,又是审判有全县意义的案件之初审机关,有判决死刑之权,但除与省政府隔断的县裁判部外,应报省裁判部批准后,才能执行。省裁判部是县裁判部所判决案件的终审机关,又是有全省意义的案件之初审机关。各级裁判部得组织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审理刑民案件,由3人组成,以裁判部长或裁判员为主审,余2人为陪审员,从职工会、雇农工会、贫农团及其他群众团体中选举产生。简单而不重要的案件,可由裁判部长或裁判员1人审理。民国23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中字第五号命令公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废止原颁行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和《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所规定的司法程序,明确规定“苏维埃法庭为两级审判制”,“区裁判部有审讯和判决当地一切犯人(反革命分子及其他)之权”,“但在新区边区,在敌人进攻地方,在其他紧急情况时,对反革命案件及豪绅地主犯罪者,得剥夺他们的上诉权”。
  这一时期,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所辖各县设立县一级裁判部。
  永定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郑学坤。
  长汀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任过部长的有刘荣发、廖汉华、张太和、杨兴发、傅元标、杨胜标、黄翰菊。
  兆征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任过部长的有沈安太、罗金明、张建明。
  汀东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萧忠魁。
  上杭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任过部长的有邱树南、张日增、陈玉和。
  连城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杨秀峰。民国22年(1933年)11月连城县改名为明光县,部长是刘明福。
  宁化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任过部长的有廖相近、张应喜、黄清廉、游德春。
  代英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任过部长的有陈如炘、卢恒、杨槐林。
  新泉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张成兹。
  武平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朱锦云。
  清流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林景斌。
  归化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杨桃芳。
  彭湃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张奉棋。
  新杭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张昌茂。
  汀州市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任过部长的有康俊、黄□、邓兴和。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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