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宋至清朝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5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宋至清朝
分类号: D693.62
页数: 4
页码: 229-23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历史司法机构多次变革,北宋至清朝审判权逐渐统一,清末实行司法与行政分立。
关键词: 福建省 宋清时期 机构人员

内容

北宋雍熙二年(985年)置福建路,辖境与今福建省大致相同。路设职掌司法的官长,初期由转运使兼领。景德四年(1007年),正式设置福建提点刑狱公事(南宋时称宪司),主管复核全路各州(府、军)、县的案件和稽查州(府、军)、县案件的积压等事项。主官称提刑,一般以文臣充任,有时也参用或并设武臣提刑1人,属员有干办公事1人、检法官1人,另有属吏、校尉、下班共41人。路辖府、州、军,由知府、知州、知军与通判掌管审判权,属员有判官、推官、司理参军、司法参军。案件通常由司理参军审讯查证,司法参军依据事实检出相应的法规,再由判官或推官定罪量刑,作出判稿,最后由知州(知府、知军)决定判词、宣判。府、州、军辖县,由知县职掌审判权。
  元朝至元十四年(1277年),置福建广东道,设提刑按察司职掌司法审判。至元二十八年,改设福建闽海道肃政廉访司,主官廉访使2人,正三品;副使2人,正四品;佥事4人,正五品;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1人。属吏则有通事、译吏各1人,书吏16人,典吏2人,奏差5人。道辖路,路的总管府置有判官、推官佐理刑狱。路辖州、县,由州、县的“达鲁花赤”掌管司法。
  明初保留元制,洪武九年(1376年),改设福建等处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全省的刑狱审断、监察等职权。主官按察使1人,正三品;副使2人,正四品;佥事4人,正五品(副使、佥事分理各道刑名,亦称为分巡道);经历司经历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照磨所照磨1人,正九品;检校1人,从九品;司狱司司狱1人,从九品。属吏则有书吏10人,典吏22人,承差4人。省辖府(州),置有推官协助知府(知州)掌管审判权。府(州)辖县(州),由知县(知州)掌管审判权。
  清朝沿袭明制,顺治四年(1647年),福建仍设提刑按察使司。唯明之按察使直承于刑部,而清之按察使受总督、巡抚管辖。福建提刑按察使司属员原与明代相同,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裁撤知事1人、检校1人。乾隆时副使、佥事直接改称分巡道。省辖府和直隶州、直隶厅,置有推官辅助知府、知州、同知(或通判)掌管审判权。府、直隶州、直隶厅辖县、府属州、府属厅,由知县、知州、同知(或通判)掌管审判权。
  封建王朝的律法均规定,职掌狱讼的官吏若贪赃枉法,故意放纵犯罪,加罪无辜或拖延审断以致造成恶果的,应负刑事责任。历代虽有一些严于执法、公正廉明的清官,但毕竟是凤毛麟角,而封建官吏在断狱听讼中贪赃枉法、草菅人命的事,则比比皆是。如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四月初三日,漳州府长泰县薛、林两姓因天旱争水灌慨,引起械斗,打死17人。府、县迅即捕获人犯57名,经审讯甫取草供,忽然奉令于五月间解省审讯。臬司(按察使)钱受椿却不审讯,发交福州府覆审,各犯虽逐一供认,但某些情节不尽吻合,且首犯尚未解到,仍待继续审清。时漳州府知府全士潮、长泰县知县顾〓认为,此案系本地重大命案,怕受参劾,要求参审。遭臬司痛斥,全、顾二人更惧,分别花银二千四百余两购买金叶、朝珠、呢羽等贵重礼物贿送臬司。钱受椿仍嫌府、县礼物太少,故意刁难,既不亲自提审究讯,又恐承担延宕审结的责任,辄桌督抚同意,抽出原案卷,于翌年正月将人犯发回府、县重审。由于拖延审理,导致监毙人犯10名。直至同年五月,因闽浙总督伍拉纳、福建巡抚浦霖贪污大案牵涉臬司钱受椿,奉旨查办贪污大案的新任闽浙总督长麟等,于八月间将钱受椿在处理长泰命案中收受贿赂和抽卷辗转、草菅人命的罪行专摺上奏,十月十四日奉旨将凶手16人处斩,此案才了结。贪赃枉法的臬司钱受椿旋亦并入贪污大案定刑处死。
  清末,朝廷迫于时势,预备君主立宪,变法修律,实行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制度。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颁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宣统元年(1909年),又颁布《法院编制法》,采用四级三审制。中央设立大理院,省、府、县逐步分设高等、地方、初级审判厅,专司审判。福建于宣统二年七月改按察使为提法使,开始筹设审判厅。宣统三年四月之后,相继设立高等审判厅1所,地方审判厅2所,地方审判分厅1所,初级审判厅4所。未设审判厅的,仍由府、直隶州、直隶厅和县、州、厅衙署审理案件。
  据《宣统三年中国年鉴》记载,福建各级审判厅的内部设置、人员配备和管辖如下:
  福建省高等审判厅,置厅首长厅丞1人,辖民庭、刑庭。属员计推事(即法官)6人,典簿(即书记官长)1人,主簿(书记官)2人,录事(书记官)4人。审理不属于大理院管辖的满族宗室第一审案件,以及不服地方审判厅、府、直隶州、直隶厅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和第二审判决的再上诉案件。均实行三人合议制。
  福州府地方审判厅、厦门厅商埠地方审判厅,各置厅长1人,辖民庭、刑庭。属员均有推事5人、典簿1人,主簿2人,录事4人,所官1人。福州府地方审判厅在福州南台设南台商埠分厅,人员配备与地方审判厅基本相同,只推事增加1人。地方审判厅及其分厅审理依法属于地方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及不服所属初级审判厅和各县衙署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审理上诉案件和重大的第一审案件,采用三人合议制,其余案件由推事独任审判。
  闽县初级审判厅、侯官县初级审判厅、南台商埠初级审判厅、厦门商埠初级审判厅,均各置推事1人,录事2人,仅受理依法属于初级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由推事独任审判。
  各级审判厅除以上属员外,还配备有承发吏、通译吏及庭丁若干人。
  高等审判厅厅丞,系请简官(敕任官),从四品;地方审判厅厅长,系奏补官(奏任官),正五品;各级审判厅推事均属奏补官,官秩分别正五品以下正七品以上。典簿、主簿亦系奏补官,录事为咨补官。
  各级审判厅推(即法官)的任用,按《法院编制法》规定,需具有法政学堂三年以上毕业文凭并经两次考试合格,才可任用。第一次考试合格后,分发地方以下审判厅实习;期满举行第二次考试,合格的充当候补推事,遇有法官出缺才正式补署推事。宣统二年(1910年),在北京举行第一次法官考试,时因具有法政专业文凭的人才匮乏,乃放宽条件,允许举人、贡生、曾任文职七品以上官吏,以及旧充刑幕、品端学裕、经省保送者,一并参加考试。福建省籍应试被录取44人,均按正七品推事衔分发各省充任法官。派回福建任法官的有王樵、郑中砥、侯光弟、吴孝枕、邱澜、林志宏、郑诗燮、杨同翰等。
  附:领事裁判权和鼓浪屿会审公堂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七月,清政府因鸦片战争失败,被迫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允许英国人在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5个港口通商和居住。翌年,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在5个通商口岸的英国人犯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领事)照办”。此为帝国主义在华攫取领事裁判权之始。道光二十四年一月,中美签订的《望厦条约》,更规定美国人被控告的民事诉讼,亦由领事官“讯明办理”,而且管辖区域不限于通商口岸。嗣后,清政府与外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均作类似规定。从此,福建省不但纯属外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为被告的刑民诉讼案件,统由外国驻福州、厦门的领事馆领事审判;就是外国人为原告、中国人为被告的刑民诉讼案件,虽仍由福建审判衙门审理,但外国领事享有观察权。民国建立后,福建省还在闽侯、思明(今厦门)两县政府内专门设置“华洋审判所”,审理此类涉外诉讼,成为法院外的特殊司法制度;直至民国19年(1930年)才予撤销,归地方法院管辖。民国32年元月11日,中英、中美改订新约,丧权辱国的领事裁判权才告废除。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四月初七日,设立厦门鼓浪屿会审公堂,名义上是中国政府派驻鼓浪屿公共租界的初级司法机关,人员配备堂长(又称会审委员)1人,书记长1人,书记3人,录事1人,收发、翻译、会计兼庶务、传达、传供、公丁各1人,司法警察、厨工与打杂各2人,概由中国委派;其职权是审理租界内中国人被控的民事诉讼、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工部局(租界内的行政机构)移送的违警案件。按照《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章程》规定:“凡案涉洋人,不论小节词讼,或有罪名之案,均由该管领事自来或派员会同公堂委员审问”,“凡案内人证有现受洋人雇请及住洋人寓所以内者,传拘票证,先期送由该领事签字,方准奉往传拘”。某些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外国领事也派员到堂“陪审”,他们往往无视中国的司法主权,变陪审为主审,以致出现《清史稿·刑法志》所称:“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的裁判。”中国司法机关要在租界内引渡罪犯,也得由各国驻厦领事中资历最高、任期最长的领袖领事签字许可。北洋政府时期,还发生外国领事团查封会审公堂。民国3年(1914年)2月18日,鼓浪屿公共租界工部局的印度巡捕,无理殴打龙头街福恒发餐馆店员并捣毁店具,引起围观群众公愤,给予还击。巡捕长闻讯率队前来弹压,枪伤3人,拘捕9人。会审公堂堂长曹友兰向英国领事交涉被拒。鼓浪屿商界愤而罢市,要求英国领事释放拘捕的人。美国领事以先提讯被捕华人为条件,进行调解,遭曹拒绝。法国领事乃以领事团领袖领事名义,急电北京公使团转北洋政府国务院,谎称:“革命党人在鼓浪屿策划第二次革命,居民暴动。”北洋政府竟准予“便宜行事”。领事团接复电后,乃行文会审公堂将堂长曹友兰罢职,限三日移交。曹据理驳斥,领事团竟命令工部局派巡捕十余人于2月21日掠走公堂文书,标封会审公堂。厦门民众闻讯大哗,由商会出面据实电请北洋政府交涉。北洋政府外交部令福建厦门关监交涉员陈恩涛办理,陈委派李瑞年为查办专员并暂充会审公堂堂长,来鼓浪屿处理。经多次同领事团协商不成,北洋政府又改派上海高等审判厅厅长朱兆莘前来处理。至5月15日,终以惩办殴伤印捕的华人为妥协条件,换取领事团同意启封会审公堂。民国22年11月20日,驻福建的十九路军将领蒋光鼐、蔡廷锴发动反对蒋介石的“闽变”事件,成立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曾下令撤销鼓浪屿会审公堂,旋因“闽变”即告失败而未果。民国30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侵占鼓浪屿,会审公堂成为日本侵略者的傀儡机构。直至抗日战争胜利,国民政府行政院才于民国34年9月29日下令废撤会审公堂,归厦门地方法院直接管辖。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