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机构与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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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58
颗粒名称: 第九章 机构与人员
分类号: D926.2;K825
页数: 35
页码: 229-263
摘要: 本章记述了福建省的历史机构与人员演变经历了宋至清朝、民国时期以及苏维埃政府时期。从宋至清朝,福建省的机构和人员逐渐发展和完善。到了民国时期,先后经历了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两个时期,福建省的机构和人员也相应进行了调整和变革。在苏维埃政府时期,闽西苏维埃政府和福建省苏维埃政府分别设立了各级裁判机构,维护当地的革命秩序。
关键词: 福建省 机构 人员

内容

古代司法从属于行政。宋朝之后,福建府以上行政官署设有以刑狱为主的衙门或职司审判的官吏,仍属于辅助行政官长掌理司法审判权。清宣统三年(1911年)夏,福建始在省城和福州、厦门两商埠设置与行政分立的各级审判厅。北洋政府时期沿设审判厅。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合并审判、检察两厅为法院。但直至民国38年8月国民政府统治结束,全省仍有约3/4的县仅设司法处,其人员配备的条件也略低于同级法院。
  土地革命时期,福建部分革命根据地成立的苏维埃政府,设立裁判机构行使苏区的审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县以上政府,大都先设立司法科(组),行使审判职能,而后逐步改设为人民法院。1955年初,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全省从原设省、县(市)两级法院,改设为省高级、地市中级和县(市、区)基层三级人民法院。1968年春至1972年9月,因受“文化大革命”影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同级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和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下设的“审理组”或“办案组”所取代。1972年10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陆续恢复设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健全,审判职能日益扩大,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逐渐完善,审判人员的素质也在实践中得到显著提高。
  第一节 宋至清朝
  北宋雍熙二年(985年)置福建路,辖境与今福建省大致相同。路设职掌司法的官长,初期由转运使兼领。景德四年(1007年),正式设置福建提点刑狱公事(南宋时称宪司),主管复核全路各州(府、军)、县的案件和稽查州(府、军)、县案件的积压等事项。主官称提刑,一般以文臣充任,有时也参用或并设武臣提刑1人,属员有干办公事1人、检法官1人,另有属吏、校尉、下班共41人。路辖府、州、军,由知府、知州、知军与通判掌管审判权,属员有判官、推官、司理参军、司法参军。案件通常由司理参军审讯查证,司法参军依据事实检出相应的法规,再由判官或推官定罪量刑,作出判稿,最后由知州(知府、知军)决定判词、宣判。府、州、军辖县,由知县职掌审判权。
  元朝至元十四年(1277年),置福建广东道,设提刑按察司职掌司法审判。至元二十八年,改设福建闽海道肃政廉访司,主官廉访使2人,正三品;副使2人,正四品;佥事4人,正五品;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1人。属吏则有通事、译吏各1人,书吏16人,典吏2人,奏差5人。道辖路,路的总管府置有判官、推官佐理刑狱。路辖州、县,由州、县的“达鲁花赤”掌管司法。
  明初保留元制,洪武九年(1376年),改设福建等处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全省的刑狱审断、监察等职权。主官按察使1人,正三品;副使2人,正四品;佥事4人,正五品(副使、佥事分理各道刑名,亦称为分巡道);经历司经历1人,正七品;知事1人,正八品;照磨所照磨1人,正九品;检校1人,从九品;司狱司司狱1人,从九品。属吏则有书吏10人,典吏22人,承差4人。省辖府(州),置有推官协助知府(知州)掌管审判权。府(州)辖县(州),由知县(知州)掌管审判权。
  清朝沿袭明制,顺治四年(1647年),福建仍设提刑按察使司。唯明之按察使直承于刑部,而清之按察使受总督、巡抚管辖。福建提刑按察使司属员原与明代相同,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裁撤知事1人、检校1人。乾隆时副使、佥事直接改称分巡道。省辖府和直隶州、直隶厅,置有推官辅助知府、知州、同知(或通判)掌管审判权。府、直隶州、直隶厅辖县、府属州、府属厅,由知县、知州、同知(或通判)掌管审判权。
  封建王朝的律法均规定,职掌狱讼的官吏若贪赃枉法,故意放纵犯罪,加罪无辜或拖延审断以致造成恶果的,应负刑事责任。历代虽有一些严于执法、公正廉明的清官,但毕竟是凤毛麟角,而封建官吏在断狱听讼中贪赃枉法、草菅人命的事,则比比皆是。如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四月初三日,漳州府长泰县薛、林两姓因天旱争水灌慨,引起械斗,打死17人。府、县迅即捕获人犯57名,经审讯甫取草供,忽然奉令于五月间解省审讯。臬司(按察使)钱受椿却不审讯,发交福州府覆审,各犯虽逐一供认,但某些情节不尽吻合,且首犯尚未解到,仍待继续审清。时漳州府知府全士潮、长泰县知县顾〓认为,此案系本地重大命案,怕受参劾,要求参审。遭臬司痛斥,全、顾二人更惧,分别花银二千四百余两购买金叶、朝珠、呢羽等贵重礼物贿送臬司。钱受椿仍嫌府、县礼物太少,故意刁难,既不亲自提审究讯,又恐承担延宕审结的责任,辄桌督抚同意,抽出原案卷,于翌年正月将人犯发回府、县重审。由于拖延审理,导致监毙人犯10名。直至同年五月,因闽浙总督伍拉纳、福建巡抚浦霖贪污大案牵涉臬司钱受椿,奉旨查办贪污大案的新任闽浙总督长麟等,于八月间将钱受椿在处理长泰命案中收受贿赂和抽卷辗转、草菅人命的罪行专摺上奏,十月十四日奉旨将凶手16人处斩,此案才了结。贪赃枉法的臬司钱受椿旋亦并入贪污大案定刑处死。
  清末,朝廷迫于时势,预备君主立宪,变法修律,实行司法与行政分立的制度。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颁行《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宣统元年(1909年),又颁布《法院编制法》,采用四级三审制。中央设立大理院,省、府、县逐步分设高等、地方、初级审判厅,专司审判。福建于宣统二年七月改按察使为提法使,开始筹设审判厅。宣统三年四月之后,相继设立高等审判厅1所,地方审判厅2所,地方审判分厅1所,初级审判厅4所。未设审判厅的,仍由府、直隶州、直隶厅和县、州、厅衙署审理案件。
  据《宣统三年中国年鉴》记载,福建各级审判厅的内部设置、人员配备和管辖如下:
  福建省高等审判厅,置厅首长厅丞1人,辖民庭、刑庭。属员计推事(即法官)6人,典簿(即书记官长)1人,主簿(书记官)2人,录事(书记官)4人。审理不属于大理院管辖的满族宗室第一审案件,以及不服地方审判厅、府、直隶州、直隶厅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和第二审判决的再上诉案件。均实行三人合议制。
  福州府地方审判厅、厦门厅商埠地方审判厅,各置厅长1人,辖民庭、刑庭。属员均有推事5人、典簿1人,主簿2人,录事4人,所官1人。福州府地方审判厅在福州南台设南台商埠分厅,人员配备与地方审判厅基本相同,只推事增加1人。地方审判厅及其分厅审理依法属于地方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及不服所属初级审判厅和各县衙署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审理上诉案件和重大的第一审案件,采用三人合议制,其余案件由推事独任审判。
  闽县初级审判厅、侯官县初级审判厅、南台商埠初级审判厅、厦门商埠初级审判厅,均各置推事1人,录事2人,仅受理依法属于初级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由推事独任审判。
  各级审判厅除以上属员外,还配备有承发吏、通译吏及庭丁若干人。
  高等审判厅厅丞,系请简官(敕任官),从四品;地方审判厅厅长,系奏补官(奏任官),正五品;各级审判厅推事均属奏补官,官秩分别正五品以下正七品以上。典簿、主簿亦系奏补官,录事为咨补官。
  各级审判厅推(即法官)的任用,按《法院编制法》规定,需具有法政学堂三年以上毕业文凭并经两次考试合格,才可任用。第一次考试合格后,分发地方以下审判厅实习;期满举行第二次考试,合格的充当候补推事,遇有法官出缺才正式补署推事。宣统二年(1910年),在北京举行第一次法官考试,时因具有法政专业文凭的人才匮乏,乃放宽条件,允许举人、贡生、曾任文职七品以上官吏,以及旧充刑幕、品端学裕、经省保送者,一并参加考试。福建省籍应试被录取44人,均按正七品推事衔分发各省充任法官。派回福建任法官的有王樵、郑中砥、侯光弟、吴孝枕、邱澜、林志宏、郑诗燮、杨同翰等。
  附:领事裁判权和鼓浪屿会审公堂
  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七月,清政府因鸦片战争失败,被迫与英国签订《南京条约》,允许英国人在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5个港口通商和居住。翌年,签订的《五口通商章程》规定,在5个通商口岸的英国人犯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领事)照办”。此为帝国主义在华攫取领事裁判权之始。道光二十四年一月,中美签订的《望厦条约》,更规定美国人被控告的民事诉讼,亦由领事官“讯明办理”,而且管辖区域不限于通商口岸。嗣后,清政府与外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均作类似规定。从此,福建省不但纯属外国人之间或外国人为被告的刑民诉讼案件,统由外国驻福州、厦门的领事馆领事审判;就是外国人为原告、中国人为被告的刑民诉讼案件,虽仍由福建审判衙门审理,但外国领事享有观察权。民国建立后,福建省还在闽侯、思明(今厦门)两县政府内专门设置“华洋审判所”,审理此类涉外诉讼,成为法院外的特殊司法制度;直至民国19年(1930年)才予撤销,归地方法院管辖。民国32年元月11日,中英、中美改订新约,丧权辱国的领事裁判权才告废除。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四月初七日,设立厦门鼓浪屿会审公堂,名义上是中国政府派驻鼓浪屿公共租界的初级司法机关,人员配备堂长(又称会审委员)1人,书记长1人,书记3人,录事1人,收发、翻译、会计兼庶务、传达、传供、公丁各1人,司法警察、厨工与打杂各2人,概由中国委派;其职权是审理租界内中国人被控的民事诉讼、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工部局(租界内的行政机构)移送的违警案件。按照《厦门鼓浪屿公共地界章程》规定:“凡案涉洋人,不论小节词讼,或有罪名之案,均由该管领事自来或派员会同公堂委员审问”,“凡案内人证有现受洋人雇请及住洋人寓所以内者,传拘票证,先期送由该领事签字,方准奉往传拘”。某些纯属中国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外国领事也派员到堂“陪审”,他们往往无视中国的司法主权,变陪审为主审,以致出现《清史稿·刑法志》所称:“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的裁判。”中国司法机关要在租界内引渡罪犯,也得由各国驻厦领事中资历最高、任期最长的领袖领事签字许可。北洋政府时期,还发生外国领事团查封会审公堂。民国3年(1914年)2月18日,鼓浪屿公共租界工部局的印度巡捕,无理殴打龙头街福恒发餐馆店员并捣毁店具,引起围观群众公愤,给予还击。巡捕长闻讯率队前来弹压,枪伤3人,拘捕9人。会审公堂堂长曹友兰向英国领事交涉被拒。鼓浪屿商界愤而罢市,要求英国领事释放拘捕的人。美国领事以先提讯被捕华人为条件,进行调解,遭曹拒绝。法国领事乃以领事团领袖领事名义,急电北京公使团转北洋政府国务院,谎称:“革命党人在鼓浪屿策划第二次革命,居民暴动。”北洋政府竟准予“便宜行事”。领事团接复电后,乃行文会审公堂将堂长曹友兰罢职,限三日移交。曹据理驳斥,领事团竟命令工部局派巡捕十余人于2月21日掠走公堂文书,标封会审公堂。厦门民众闻讯大哗,由商会出面据实电请北洋政府交涉。北洋政府外交部令福建厦门关监交涉员陈恩涛办理,陈委派李瑞年为查办专员并暂充会审公堂堂长,来鼓浪屿处理。经多次同领事团协商不成,北洋政府又改派上海高等审判厅厅长朱兆莘前来处理。至5月15日,终以惩办殴伤印捕的华人为妥协条件,换取领事团同意启封会审公堂。民国22年11月20日,驻福建的十九路军将领蒋光鼐、蔡廷锴发动反对蒋介石的“闽变”事件,成立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曾下令撤销鼓浪屿会审公堂,旋因“闽变”即告失败而未果。民国30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侵占鼓浪屿,会审公堂成为日本侵略者的傀儡机构。直至抗日战争胜利,国民政府行政院才于民国34年9月29日下令废撤会审公堂,归厦门地方法院直接管辖。
  第二节 民国时期
  一、北洋政府时期
  民国元年(1912年)至民国15年11月,福建归属于北洋军阀控制的北京政府领导。这一时期的审判机构,基本上沿袭清制,实行四级三审制度,在福建省设三级审判机构。
  (一)福建高等审判厅及第一分厅
  福建高等审判厅设在省城福州,改厅丞为厅长,厅内部设刑事审判庭(下称刑庭)、民事审判庭(下称民庭)和书记室。后根据业务分工的需要,又在书记室之下增设处、科。据民国14年(1925年)该厅向司法部的报告材料,书记室下设总务处(辖文牍科、统计科、会计科)、民刑事处(辖民事科、刑事科)。
  民国12年(1923年)2月,福建高等审判厅在思明县设立第一分厅,不设厅长,由监督推事任主管,内部机构则只设刑庭、民庭和书记室。
  福建高等审判厅及其第一分厅审理内乱、外患和依法由它作第一审的案件,以及不服地方审判厅或县知事兼理司法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和第二审裁判的再上诉案件(再上诉案件从民国13年5月起一律收归高等审判厅受理)。均实行合议制。
  福建高等审判厅与第一分厅在地域管辖上的分工,据民国14年(1925年)资料,第一分厅管辖思明、龙溪、晋江3个地方厅,鼓浪屿会审公堂,以及未设地方厅的金门、东山、南安、安溪、惠安、同安、漳浦、南靖、长泰、平和、诏安、海澄、云霄、永春、德化、大田、龙岩、漳平、宁洋19县。其余闽侯、莆田2个地方厅和未设地方厅的39县(含翌年设厅的建瓯县)皆由高等审判厅管辖。
  (二)地方审判厅
  辛亥革命后,福建只设福州(旋改称闽侯)地方审判厅和南台商埠地方分厅。民国元年(1912年)2月,在闽清县设福州府第一地方分厅。民国2年11月,因财政困难,而裁撤两个地方分厅,只剩闽侯地方审判厅。民国6年11月,增设思明地方审判厅。民国14年1月,又设莆田、龙溪、晋江3个地方审判厅。民国15年9月,再设建瓯地方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内部机构,据民国14年(1925年)闽侯、思明两地方审判厅向司法部的报告,设有民庭、刑庭、简易庭、书记室(辖文牍科、统计科、会计科、庶务科、民事科、刑事科)、民事执行处、不动产登记处。
  各地方审判厅审理所在县属地方管辖的民刑第一审案件,以及不服本厅简易庭和附近各县初级管辖民刑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一审案件独任审判,上诉案件合议制。据《司法部六年度办事情形报告》和《民国十五年中国年鉴》记载,福建各地方审判厅受理第二审案件的管辖区域如下表:
  (三)初级审判厅和县知事兼理司法
  民国元年(1912年),全省只设闽县、侯官县、南台商埠和闽清县4个初级审判厅,负责审理初级管辖的民刑第一审案件。同年5月,闽县、侯官县由府直接治理,前3个初级审判厅分别改称闽侯第一、第二、第三初级审判厅。民国2年11月因省库财政支绌,裁撤闽清县初级审判厅,合并闽侯第一、第二初级审判厅。民国3年5月,根据北洋政府关于裁撤初级审判厅的决定,将当时仅有的两个初级审判厅,改为闽侯地方审判厅的简易庭和南台分庭。至此,作为第一审级机构的初级审判厅,便不复存在。
  全省未设审判厅的县,民国元年(1912年)均由县公署掌管司法审判。民国2年2月起,按照北洋政府颁行的《现行各县行政官厅组织令》和司法部制定的《各县帮审员办事章程》,全省有20多县先后在县公署附设审检所,置帮审员1至3人,掌管本县初级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以及不服邻县审检所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同年10月,福建民政长和高等审检两厅长以经费支绌为由,报经司法部核准暂缓设立审检所,已设立的也予以裁撤,只在各县公署置帮审员1人,协助县知事处理审判事务。民国3年4月,北洋政府又颁行《县知事兼理司法暂行条例》,全省除已设地方审判厅的闽侯县外,各县一律改由县知事兼管审判权,设承审员1至3人协助审判工作。民国6年4月,北洋政府为逐步改变行政、司法混合制度,先后公布《暂行各县地方分庭组织法》和《县司法公署组织章程》,规定地方审判厅得在附近各县设立分庭,未设分庭的县应设司法公署,置审判官1至2人审理案件,县知事不得干涉审判事务,但允许因特殊情况可暂缓设立。因此,直到民国15年底北洋政府在福建统治结束,全省除已设地方审判厅的闽侯、思明、莆田、晋江、龙溪和建瓯6县外,其他各县仍实行县知事兼理司法的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福建省各级审判厅和县知事兼理司法的人员配备缺乏完整统计。高等审判厅及其第一分厅和闽侯、思明两个地方审判厅只有民国14年(1925年)向司法部报告的职员数,初级审判厅只有民国元年的职员数。
  福建高等审判厅共配备职员42人,其中厅长1人,庭长2人,推事4人,书记官长1人,主任书记官5人,书记官7人,候补、学习书记官4人,雇员16人,承发吏2人。第一分厅配备职员15人,其中监督推事(分厅不置厅长,由推事中资深者充任监督推事,领导全厅)兼刑庭庭长1人,民庭庭长1人,推事2人(民刑互兼),书记官长1人,主任书记官2人,书记官2人,候补书记官1人,雇员4人,承发吏1人。高等审判厅厅长属简任,庭长、推事荐任,书记官长荐任或委任,主任书记官和书记官均委任。
  闽侯地方审判厅及南台分庭共有职员64人:厅长兼刑庭庭长1人,民庭庭长1人,推事9人,候补推事3人,书记官长1人,主任书记官6人,书记官8人,候补书记官4人,登记员1人,雇员20人,承发吏10人。思明地方审判厅配备30人:厅长1人,庭长、推事7人,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9人,雇员5人,登记员2人,承发吏5人。地方审判厅厅长、推#系荐任,书记官长、主任书记官、书记官均委任。
  四个初级审判厅各配备有推事1人,候补推事1人(南台商埠初级审判厅另配有学习推事1人),书记员3至4人,书记生3至4人,承发吏2人。初级审判厅仅推事系荐任。
  以上各级审判厅还配备有通译、庭丁、丁役各若干人。
  全省各县知事兼理司法,事简之县,承审员由县知事兼任;事繁之县,分别配备承审员1至3人,书记员1至3人,录事2至5人,承发吏4至6人。除承审员、承发吏系专职外,其他职员概由县公署人员兼任,只承审员归高等审判厅委派。
  北洋政府时期,福建各级审判厅推事(即法官)的任用,除继续使用清末审判厅推事,并对具有法政或法律学堂3年以上毕业文凭,充京师及各省法政学堂教习或律师历3年以上者,可直接作为候补推事外,仍沿袭清末的考试制度。所不同的是第二次考试,改按实习的实绩和初试合格后送司法讲习所训练的成绩为准。民国元年(1912年)4月,闽都督府司法司曾单独举行过一次临时法官考试。民国2年至15年,北洋政府司法部先后举行6次法官考试,并举办司法讲习所4班。推事的任命概由司法部呈请大总统,以命令公布。据民国14年资料,福建高等审判厅及第一分厅和闽侯、思明两个地方审判厅的推事,除2人系司法讲习所毕业外,均系法政大学毕业,多数曾任清末各级审判厅推事。
  北洋政府对审判厅的法官规定了颇为严格的专业条件,但对大量未设审判厅的矣职掌审判权、兼理司法的县知事,却未规定需具备法律专业的必要条件,加之民国初期兼理司法的县知事,大都出身于旧官僚,既不谱法律,又习惯于按封建时期的审判陋习办乳因而违法审判甚至执法犯法的事件时有发生。如民国3年(1914年)初,连江县知事史鉴清,接任方两月,就严重违法乱纪,擅自在县署门口谕示:遵大总统命,新法不适用者删除之。且在法庭上旁列木枷、藤鞭、竹板诸刑具,动辄刑讯诉讼当事人。邱炯因买布争执涉讼被笞责;谌杨氏诉请离婚竟遭鞭打;张黄氏因夫被人杀害,赴县投诉,该知事强令息诉不遵,亦以刑威相逼。史还纵容门丁马贵遇案苛索规费,并以朱谕实贴法庭,准值堂人员每案收堂礼二千文。同年6月,史被撤职查办。
  县承审员的条件,除曾任候补、学习司法官、候补县知事外,也得经过考试合格才能充任。民国3年(1914年)8月和民国13年1月,福建曾由高等审判厅主持过两次承审员的考试,第一次录取38名,第二次录取30名。其任命由福建高等审判厅报请省巡按使(后改省长)核准后委派。由于当时政令不行,一部分厅派的承审员不被县知事所接受。据民国13年4月1日《福建公报》刊载的福建高等审判厅给各县知事的训令称:当时设承审员的四十余县,由厅派去充任的,只惠安等二十余县尚能就职,其余各县知事抗命拒绝,而以不合格者擅行充任。
  北洋政府规定,法官非依法律受刑罚之宣告或受惩戒处分,不得解除职务;但对法官实行考核制度。民国10年(1921年)3月,司法部专门颁布《考核法官成绩条例》,主要考核办案数量、效率,有无被改判和滥押人犯,呈报司法部考查的判词是否合格,以及有否受惩戒或警告。考核成绩评列为四等:甲等优先补署进叙或特予升擢;乙等照旧供职;丙等停止补署或进叙;丁等交付惩戒。同年度,福建各级审判厅推事和各县知事、承审员的考核结果是,给予奖励的6人(内高等审判厅5人,闽侯地方审判厅1人);受惩戒的8人(内县知事7人,承审员1人)。
  二、国民政府时期
  民国16年(1927年)4月,武汉国民政府在福建实行司法改革,将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合并为法院,省设控诉法院及其在思明县的厦门分庭,6个原设审判、检察厅的县均并设县法院,废除法院内的行政长官制,代之行政委员会,由民庭庭长、刑庭庭长、首席检察官、书记官长组成,并实行陪审制,从各团体中选举产生陪审员参与审判。同年11月,根据南京国民政府决定,福建省控诉法院及其分庭改为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县法院改称地方法院,实行院长制。民国24年7月实施《法院组织法》,改四级三审制为三级三审制。
  (一)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设在省会所在地福州。民国27年(1938年)5月,因抗日战争移驻永安县,而另在闽清县(后迁闽侯)设置临时分庭。民国34年11月,福建高等法院迁回福州。
  福建高等法院的分院设置屡经变迁。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简称高一分院)是从福建高等审判厅第一分厅(一度改设为省控诉法院厦门分庭)演变过来的。民国22年(1933年)7月,在建瓯县新设福建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简称高二分院)。民国24年6月又在龙溪、晋江、莆田三县增设福建高等法院第三、第四、第五分院(简称高三、高四、高五分院)。民国27年1月,因受抗日战争影响,省库支绌,裁撤高三、高四、高五分院。同年5月厦门陷敌,高一分院迁驻龙岩县。民国29年9月,重建高三分院于晋江。民国33年9月,改高等法院闽侯临时分庭为高四分院,并在福安县设立高五分院。民国34年抗日胜利,10月高一分院迁回厦门,另在龙岩县设高一分院龙岩分庭。同年11月,高四分院从闽侯县迁往永安县。民国37年1月,按照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训令,5个分院改以所在县市命名,分别改称为厦门分院、建瓯分院、晋江分院、永安分院、福安分院。
  福建高等法院的内部机构,除配设的检察处独立行使检察权外,初期只设民事庭、刑事庭和书记室(下辖文牍科、总务科、会计科、监狱科、民事记录科、刑事记录科)。民国29年(1940年)7月,为适应次年司法经费改归中央统管的需要,会计科扩大为会计室;9月又新设统计室,人员均由上级主计机关派充。民国32年5月,奉令确立人事制度,增设人事室。民国35年1月、8月,鉴于刑民案件增多,又新设刑事二庭、民事二庭,相应在书记室内设置刑二庭记录科和民二庭记录科。各分院的内部机构大体上与高等法院相同,只民庭、刑庭未设第二庭;大的分院设会计室,小的分院仅置会计专职人员;人事、统计未专设机构,由专职人员或书记室人员兼管。
  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审理关于内乱、外患和妨害国家外交的刑事第一审案件,以及不服地方法院(或县司法机关)民刑第一审裁判而上诉、抗告的第二审案件。在民国24年(1935年)7月前实行四级三审制时,还受理属于初级管辖的不服地方法院(或县司法机关)民刑第二审裁判而再上诉、再抗告的第三审案件。民国24年和37年,福建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管辖地域变动情况如下表:
  (二)地方法院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接管原北洋政府设置的闽侯、思明、莆田、龙溪、晋江、建瓯6个地方审判厅,改设县法院,不久即改称地方法院。民国18年,曾拟定6年内普设地方法院的计划,但至民国23年,只先后在福清、长乐、连江、同安、仙游、南平、福安7县设立地方法院分庭,翌年又全部裁撤。民国30年11月,设立永安地方法院;民国33年9月,设立南平、长汀两个地方法院;民国35年7月,设立福安地方法院;民国36年11月,设立福清、长乐、仙游、龙岩4个地方法院;民国37年,再设立连江、惠安、上杭、建阳4个地方法院。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省总共只设立18个地方法院。
  各地方法院内部机构,除配置的检察处依法独立行使检察职权外,一般设民庭、刑庭和书记室、民事调解处、民事执行处,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市县地方法院还先设不动产登记处后改设公证处。
  各地方法院只受理民刑第一审案件,但在民国24年(1935年)7月实施《法院组织法》规定的三级三审制之前,还受理不服本院简易庭及邻近县政府兼理司法初级管辖的民刑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
  (三)县司法机关
  国民政府初期,全省未设地方法院的县,仍由县知事兼理司法,民国17年(1928年)6月,改称为县政府兼理司法,并开始将有的县改设司法公署,置司法委员专司审判事务,县长不得干预。但截至民国23年,只有霞浦、诏安、龙岩、上杭、安溪、漳浦、邵武7个县设司法公署,翌年又全部裁撤。民国25年4月,国民政府公布《县司法处组织条例》,规定凡未设地方法院的县一律设县司法处。福建当时未设地方法院的57个县,从同年7月至翌年7月,分三批普遍设立司法处,由主任审判官或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业务仍由县长兼理。除其中12个县以后改设地方法院外,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仍有49个县(含新设的4个县)只设立司法处。县司法处由于人员较少,内部不分设机构,只审理民刑第一审案件。
  国民政府时期,福建各级法院和县司法机关的人员配备,据民国25年(1936年)统计,全省配备职员1078人(不含丁役),其中高等法院108人,5个高等分院115人,6个地方法院354人,32个县司法处326人,25个县政府兼理司法175人。后随着业务发展,增设地方法院和普设县司法处,人员逐渐增多,至民国35年底,全省共配备2217人(含丁役339人),其中高等法院217人,5个高等分院266人,10个地方法院660人,57个县司法处1074人。
  法院人员中,首席检察官、检察官、主任书记官、法医检验员、法警和部分人事管理员、书记官、公丁,属附设检察处直接管理,称为检方人员,其余概为院方人员。民国35年(1946年),福建高等、地方两级法院1143名人员中,院方人员744人,占总数的65.09%,计院长16人,庭长7人,推事71人,书记官长16人,书记官166人,司法行政人员35人,录事175人,执达员43人,通译43人,庭丁65人,公丁107人。
  法院院方人员的职等,除聘任人员外,据民国38年(1949年)3月的任职人员应行换叙俸级的名册记载,福建高等法院计有简任人员7人:院长1人,庭长4人,推事2人。荐任人员13人:推事6人,书记官长1人,主科书记官4人,会计室主任1人,人事室主任1人。委任人员46人:主科书记官3人,统计室主任1人,书记官39人,技士1人,人事室科员1人,人事助理员1人。高等分院和地方法院院长、推事、书记官长和书记官的职等,除代理、试署的外,据民国36年统计,5个高等分院院长均简任;29名推事均荐任;5名书记官长中荐任1人,委任4人;32名书记官中除享受荐任待遇1人外,均委任。14个地方法院院长中享受简任待遇的3人,荐任11人;36名推事均荐任;14名书记官长中荐任1人,荐任待遇2人,委任11人;88名书记官中荐任待遇2人,委任86人。各县司法处的主任审判官、审判官,一般按荐任待遇,只少数主任审判官正式定为荐任;主任书记官、书记官一般按委任待遇,只少数主任书记官定为委任。
  国民政府时期,福建两级法院推事任用资格的取得,除法定具备有一定资历的从事司法工作和教授法律主要科目的人员可以免试外,仍实行考试制度。据民国31年(1942年)统计,福建全省两级法院44名推事中,经过考试的计20人,占总数的45.45%。其中司法官高等考试10人,北洋政府时期法官考试3人,党务人员从事司法工作甄审考试2人,其他考试5人。又据民国35年举行的两次高等考试和普通考试录取资料,福建考取司法官及格的12人,考取审判官及格的6人。
  国民政府时期初任推事的任命程序,一般是先经派代6个月,再试署1年,均合格的才由司法行政部呈请国民政府任命为实授推事。由于呈报手续烦琐,且抗日战争时交通不便,福建在职的各级法院推事,大都只由司法行政部、高等法院派充。据民国36年(1947年)统计,全省各级法院114名推事中,由高等法院先行派代的28人,司法行政部派充的67人,正式经国民政府任命的才19人。在高等法院派代的推事中,有的滥竽充数。如民国35年3月派代南平地方法院推事林挺霄,经呈请司法行政部核准,该部审查认为林在担任县司法处审判官期间工作成绩太差,不能胜任推事工作,于民国37年1月下令予以免职。
  国民政府的《法院组织法》规定,实授推事非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或禁治产之宣告,不得免职;非依法律不得停职、转任或减俸。但对法官仍同其他公务人员一样,除刚铨叙和到职未满一年外,一律实行年考绩制度。考核工作、学识和才能,按百分制计算评定,其中工作50分,学识、才能各25分。得80分以上评为一等,70分以上至80分为二等,两者均给予奖励;60分以上至70分为三等,保留原俸级;不满60分为四等,分别予以申诫、记过、减俸、降级直至免职,由高等法院汇总呈报司法行政部核准后执行。从民国35年(1946年)度福建两级法院参加考绩的41名推事考绩结果来看,给予晋叙上一官等的1人,年功加俸的1人,晋升俸级的26人,发给奖状的5人,发给奖金的6人,保留原俸给的2人。
  国民政府时期定期对法官实行考绩,虽在奖优罚劣方面有所成效,但对掌管考绩权的院长却未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如福建高等法院院长童杭时,自民国24年(1935年)1月上任起,从不照章按时上缴司法收入款,而以私人化名存入银行,侵吞利息。抗日战争后,法币日渐贬值,童更将司法收入款兑换港币,而记账仍以法币计算,从中获利。下属人员略知此事,却不敢揭发。迨民国27年5月,高等法院迁驻永安,省政府发给迁移费5000元,童秘而不宣,令员工自备旅费前往。部分推事、书记官得悉后群情激愤,联名呈请院长补发旅费,童仍置之不理。这些推事、书记官再次聚集高等检察处商议对策,声言如不补发旅费将上控司法行政部。童得知后恼羞成怒,竟诬以“秘密集会,图谋不轨”,将5名为首者捕送省政府。经查明实情,省主席陈仪电话通知将人领回。5人获释后,联名上告司法行政部,并检举童侵吞公款事。最高法院检察署指令高等检察处就此事进行调查。童得知这一消息,假称出巡闽西,只身弃职潜逃香港。
  附:抗日战争时期日伪厦门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
  民国26年(1937年)7月,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全面侵华战争,同年10月侵占金门县。翌年5月又占领厦门市,6月20日建立傀儡政权“厦门治安维持会”,设司法处审理民刑案件。民国28年7月1日,正式成立日伪厦门特别市政府,随即颁布《厦门法院组织条例》,设立伪厦门高等法院,并将伪司法处改组为伪厦门地方法院。民国30年7月,又在金门岛后埔设立伪厦门地方法院金门分院。民国32年6月5日,汪伪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接管日伪厦门司法机关,至民国34年8月日本投降为止。
  日伪厦门高等法院内部设民事科、刑事科、书记室,配院长1人,推事3人,书记官长1人,书记官2人,通译1人,雇员2人。由日本人松隈秀干、吉武元海担任辅佐官。日伪厦门地方法院内部设院长办公室、顾问室、辅佐官室以及民事科、刑事科、民事执行科、会计处、收发处、登记处,配有院长1人,顾问官1人,辅佐官2人,推事3人,主任书记官1人,书记官7人,办事员3人,雇员4人,执达员2人,通译1人,庭丁2人。
  第三节 苏维埃政府时期
  民国16年(1927年)4月,蒋介石叛变革命,镇压工农组织,屠杀共产党人。翌年,中共福建各级党组织开始组织武装暴动,建立苏维埃政权,设置裁判部门行使审判职能。
  一、闽西苏维埃政府各级裁判机构
  闽西苏维埃政府时期的各级裁判机构,是随着各级苏维埃政府的成立而相继建立。民国17年(1928年)8月,永定县溪南区成立苏维埃政府,即设立裁判兼肃反委员会,由张德茂担任委员会主任,并颁布了肃反条例。翌年8月,闽西《苏维埃组织法》规定:乡苏维埃,由执行委员推选裁判兼肃反委员1人;区苏维埃,由执行委员会推选裁判兼肃反委员会,委员会主任须执行委员兼任;县苏维埃,由执委会组织裁判兼肃反委员会,委员会主任须执行委员兼任;各县联合高级苏维埃,由执委会组织裁判兼肃反委员会,委员会主任须执委兼。民国19年3月18日至24日,闽西召开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正式成立闽西苏维埃政府;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政府组织法案》和同年5月闽西苏维埃政府公布的《裁判条例》规定:闽西苏维埃政府设裁判肃反委员会配备5人,其办事机关为裁判部;县苏维埃政府设裁判肃反委员会配备3至5人,其办事机关为裁判科;区、乡两级苏维埃政府则仅设裁判委员1人。各级裁判机关由同级政府领导。审级上,“以乡政府为初审机关,区政府为复审机关,经县政府判决后,即为完结,但重要案件,得提到闽西政府审判”。“没收财产须经县政府批准”,“判处死刑人犯须报告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始得执行。如因特别情形,不能待县政府而须即行枪决者,事后应报告县政府请求追认,但暴动时期地方,不在此限”。
  民国19年(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谢献球(永定县人)为闽西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兼裁判肃反委员会主任。同年4月,闽西苏维埃政府调整部分领导成员,并改裁判肃反委员会为裁判部,由蓝为仁(上杭县人)担任部长。同年5月,制定闽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的办事细则:1.裁判部设部长1员,秘书1员,部之下设拘留所长1人,处理部内一切事务。2.部长承政府委员会之命、主席之指导,掌管民事诉讼之裁判及惩办反革命派等事宜。3.秘书承部长之命,撰拟并保管关于裁判上各种文件及表册等。4.拘留所长承部长之命、秘书之指导,管理各种人犯及执行刑罚等。7月15日,闽西苏维埃政府执行委员会举行第二次会议,改选了部分领导人员,裁判部长由秘书长郭滴人(龙岩县人)兼任。9月1日,闽西苏维埃政府举行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改选新的领导机构,由执委、常委林一株(龙岩县人)担任裁判部长。民国21年初,闽西苏维埃政府主席张鼎丞兼任裁判部长。
  闽西各县设立裁判兼肃反委员会的情况是:
  龙岩县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设立于民国18年(1929年)9月,曾任委员会主任的有丘行之、张春松、魏吾。
  永定县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设立于民国18年(1929年)10月,曾任委员会主任的有谢献球、赖桂祥、郑扬端、熊任新、郑醒亚、廖镜涛、沈国贤、李秉清。
  上杭县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设立于民国18年(1929年)10月,曾任委员会主任的有阙潮、蓝为农、阙积恒、杨全康、阙积圆。
  武平县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设立于民国18年(1929年)10月,由林彩明担任委员会主任。
  杭武县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设立于民国20年(1931年)4月,曾任委员会主任的有伍永东、阙潮、蓝为农、张梁山。
  长汀县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设立于民国19年(1930年)6月,由曾炎担任委员会主任。
  汀连县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设立于民国19年(1930年)10月,曾任委员会主任的有曾炎、刘在生、赖兴周。
  汀州市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设立于民国20年(1931年)9月,由毛如山担任委员会主任。
  连城县苏维埃政府裁判兼肃反委员会设立于民国21年(1932年),由傅元标担任委员会主任。
  二、福建省苏维埃政府三级裁判部
  民国20年(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翌年3月,福建苏区成立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按照中央政府通过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以及颁布的《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在省、县、区三级政府设立裁判部作为临时司法机关,执行审判和司法行政的职权。省裁判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兼裁判员2人,书记1人,由正副部长组成裁判委员会。省首任裁判部长为张华先,曾任部长的还有戴锦洪、邱树南。县裁判部设部长1人,裁判员1人,书记1人,由部长、裁判员及市民警所长组成裁判委员会。区裁判部只设部长1人,书记1人。下级裁判部直接隶属于上级裁判部,上级裁判部有委任或撤销下级裁判部工作人员之权;各级裁判部又受同级政府主席团的指导。区裁判部一般只审理判决强迫劳动或监禁不超过半年的案件。县裁判部是区裁判部所判决案件的终审机关,又是审判有全县意义的案件之初审机关,有判决死刑之权,但除与省政府隔断的县裁判部外,应报省裁判部批准后,才能执行。省裁判部是县裁判部所判决案件的终审机关,又是有全省意义的案件之初审机关。各级裁判部得组织刑事法庭和民事法庭审理刑民案件,由3人组成,以裁判部长或裁判员为主审,余2人为陪审员,从职工会、雇农工会、贫农团及其他群众团体中选举产生。简单而不重要的案件,可由裁判部长或裁判员1人审理。民国23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执行委员会中字第五号命令公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废止原颁行的《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和《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所规定的司法程序,明确规定“苏维埃法庭为两级审判制”,“区裁判部有审讯和判决当地一切犯人(反革命分子及其他)之权”,“但在新区边区,在敌人进攻地方,在其他紧急情况时,对反革命案件及豪绅地主犯罪者,得剥夺他们的上诉权”。
  这一时期,福建省苏维埃政府所辖各县设立县一级裁判部。
  永定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郑学坤。
  长汀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任过部长的有刘荣发、廖汉华、张太和、杨兴发、傅元标、杨胜标、黄翰菊。
  兆征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任过部长的有沈安太、罗金明、张建明。
  汀东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萧忠魁。
  上杭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任过部长的有邱树南、张日增、陈玉和。
  连城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杨秀峰。民国22年(1933年)11月连城县改名为明光县,部长是刘明福。
  宁化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任过部长的有廖相近、张应喜、黄清廉、游德春。
  代英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任过部长的有陈如炘、卢恒、杨槐林。
  新泉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张成兹。
  武平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朱锦云。
  清流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林景斌。
  归化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杨桃芳。
  彭湃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张奉棋。
  新杭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部长张昌茂。
  汀州市苏维埃政府裁判部,任过部长的有康俊、黄□、邓兴和。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一、机构
  (一)三级二审制阶段
  1949年秋至1950年夏,福建县以上新生的人民政权开始创建人民司法审判机构。绝大多数是先设立司法科(组),尔后按照1950年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确定的司法制度和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陆续改设为人民法院。这一阶段基本上实行县、省、中央三级二审制,中央设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则设省、县市两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均属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直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省人民法院在各个专员公署设立的分院还接受所在地区专员的指导),审判工作又受上一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和监督。
  1.福建省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1950年3月,福建省人民政府设立司法组,负责筹建省人民法院,并暂行审理不服福州、厦门两市人民法院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同年10月9日正式成立福建省人民法院,内部设刑事审判庭(下称刑庭)、民事审判庭(下称民庭)和行政处。
  福建省人民法院在全省8个专署所在地设立分院:
  闽侯分院,原为1949年9月设立的闽侯专署司法科,1951年7月改设省分院。
  南平分院,原为1950年1月设立的南平专署司法科,1951年7月改设省分院。
  龙岩分院,原为1951年1月设立的龙岩专署司法科,1952年10月改设省分院。
  永安分院,原为1950年1月设立的永安专署司法科,1952年12月改设省分院。
  晋江分院,原为1949年9月设立的晋江专署司法科,1953年1月改设省分院。
  龙溪分院,原为1950年5月设立的龙溪专署司法科,1953年1月改设省分院。
  建阳分院,原为1949年12月设立的建阳专署司法科,1953年2月改设省分院。
  福安分院,原为1949年9月设立的福安专署司法科,1953年2月改设省分院。
  各专署司法科内部大都未作明确分工,正式改设省分院后一般分设刑庭、民庭和秘书室(或办公室),也有的只设审判庭和秘书室。
  福建省人民法院及其分院(含专署司法科),审理全省或本专区的重大刑民第一审案件,以及不服所属县市人民法院(含司法科)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一般由三名审判员合议审判,案件无须合议的得由一人独任审判。
  2.县、市人民法院
  省辖福州、厦门两市人民法院分别成立于1949年12月和1950年1月,内部设置几经变动后都设立刑庭、民庭和秘书室,井在所辖的区设立分庭或巡回法庭。8个专署所辖的县、市,除泉州市是在新设市时直接设立市人民法院外,都先设置司法科而后于1951~1954年相继改设人民法院。县(市)司法科内部一般未再设下属机构,改设人民法院后内部大多分设刑庭、民庭和秘书室,也有的只设审判庭和专职秘书。县市人民法院只审理本辖区内的刑民第一审案件,原则上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少数重大或疑难的案件才由三名审判员合议审判。
  这一阶段,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配合社会改革运动的开展,还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等规定,由人民法院和政府有关人员、人民团体代表,共同组成各种专门的人民法庭,其性质属于人民法院刑、民审判庭之外的特别法庭,采取法庭审判和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式,运用司法程序审理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贯彻婚姻法等政治运动以及普遍选举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下称普选)中的各类案件。全省曾先后设立土改人民法庭和分庭370个,“三反五反”人民法庭95个,婚姻人民法庭104个,普选人民法庭401个。
  (二)四级二审制阶段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在体制上从原来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领导,改变为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在审级上从原来基本上三级二审制,改变为四级二审制。中央仍设最高人民法院,福建省内从1955年2月起陆续改设为高级、中级和基层三级人民法院。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2月22日,福建省人民法院正式改设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分设刑庭、民庭、办公室、司法行政处。同年3月省司法厅成立后,撤销司法行政处。1956年7月增设研究室。1959年3月省司法厅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重设司法行政处。1962年5月将研究室并入办公室。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或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均采取合议制审判。
  2.地、市中级人民法院
  1955年2月,福建省人民法院改设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其原在8个专署设置的分院相继撤销,全部改设为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省辖的福州市人民法院也于1956年4月改设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56年6月,闽侯、建阳、永安三个专区裁撤,这三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随之撤销。1957年11月,厦门市人民法院经批准也改设为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59年2月,三明市设立相当于地市一级建制的三明人民公社,相应设立行使中级人民法院职权的三明人民法院。同年9月,闽侯专区重新设置,复设闽侯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60年1月,三明人民公社改为市,三明人民法院亦改称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63年4月,三明市改设为专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改称三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至1965年底,全省共设有9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内部一般设置刑庭、民庭和办公室,多数还设有司法行政科。
  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或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人民检察院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实行合议制。
  3.县(市、区)人民法院
  除原设的各县(市)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外,福州、厦门两市设立中级人民法院后,其所辖的区也设立区人民法院,至1965年底,全省计有73个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内部一般设置刑庭、民庭和办公室,县(市)人民法院还在一些乡镇设立人民法庭,作为它的派出机构,1965年底计设有95个人民法庭。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刑民第一审案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实行合议制。
  全省三级人民法院还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普遍设立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由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
  “文化大革命”初期,1967年1月2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被夺权,继而于4月24日由福建省公检法军事管制委员会实行军管。1968年2月4日,法院印章正式停止使用,原机关实际撤销。同年8月19日,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审判工作由省革委会政治部人民保卫组下设的“审理组”掌管。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也大致经历了先被夺权或军管,后由地(市)县(区)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下属的“审理组”或“办案组”所取代的过程。
  1972年10月1日,中共福建省委发出《关于设置各级人民法院的通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当月15日正式恢复。当时内部设立“二庭一室”:即刑事审判庭(下称刑庭),负责刑事审判工作;民事审判庭(下称民庭),负责民事审判工作;办公室,负责综合指导、掌握动态、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以及省法院机关的文秘、人事、行政事务等工作。嗣后,随着审判业务发展的需要,内部机构逐渐健全。1976年1月,设立司法行政处,负责全省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工作。1978年10月,设立研究室,负责执行政策法律问题的调查研究,后又逐渐将办公室职掌的综合指导、掌握工作动态、总结推广经验、司法统计以及内部刊物的编辑出版等工作划归研究室。1979年2月,增设刑事审判第二庭(下称刑二庭),负责原属刑庭职掌的刑事复查再审和减刑、假释的工作,原刑庭相应改称刑事审判第一庭(下称刑一庭)。同时,设立政治处,负责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原由办公室兼管的省法院干警的人事工作。1980年3月,设立经济审判庭(下称经济庭),负责经济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同时将原设的司法行政处并到福建省司法厅。1982年1月,设立林业审判庭(下称林业庭),负责有关林业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1983年7月,办公室原设的群众来信来访组升格为来信来访处。同时将政治处改称为人事处。同年10月,设立中共省法院机关党委会,负责党务工作。1984年7月,设立法医技术室(下称法医室),负责法医等司法鉴定工作。1985年6月,设立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福建分校(下称业大分校)。1986年5月,为加强对全省法院系统司法行政工作的管理和领导,重新设立司法行政处。同年10月,设立纪检组,负责全省法院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1987年4月,为适应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协助地方党委管理法院干部的需要,将人事处改设为政治处,同年5月新设行政审判庭(下称行政庭),负责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和部分非诉讼行政案件申请执行的审理工作。1988年11月,将来信来访处改设为告诉申诉审判庭(下称告申庭),除仍负责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外,还主管民事、经济纠纷、刑事自诉案件的审查立案和民事、经济申诉案件的审查再审工作。1989年6月,设立监察室,负责全省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与纪检组联合办公。1991年2月,政治处改为政治部,负责全省法院系统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管或协助地方党委管理下级法院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以及省法院干警的人事工作。1992年8月,设立执行庭,负责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判的执行工作。1994年1月,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下称知识产权庭),负责原分属于民庭、经济庭管辖范围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技术合同纠纷等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同年5月,增设刑事审判第三庭(下称刑三庭),负责原属刑一庭管辖的经济犯罪和毒品案件的审判工作。1995年8月,设立法警支队,负责全省法院系统法警的警务工作。截至1995年底,省高级人民法院内部共设置中层机构19个(附示意图)。
  中级人民法院恢复设置时,计有福州、厦门两市和莆田、晋江、龙溪、三明、宁德、龙岩、建阳7个地区的九个中级人民法院。1983年7月,三明地区改为市领导县体制,三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相应改设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年10月,莆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随着莆田地区建制的撤销而撤销。11月另行设立省辖的莆田市,相应设立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1985年冬,龙溪、晋江两地区改行市领导县的体制,龙溪、晋江两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于同年10月、翌年1月分别改设为漳州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89年1月,建阳地区行政公署迁往南平市,改名为南平地区行政公署,建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相应更名为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0年3月,在厦门市新设厦门海事法院,专门审理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以及福建省所属港口)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1995年1月,南平地区改行市领导县的体制,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相应改设为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初期,内部机构同样只设“二庭一室”,嗣后也逐渐增多。据1995年底统计,除普遍未设刑三庭和多数未设知识产权庭(仅厦门设立)、司法行政处(仅福州、厦门设有行政处)外,大致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对口,只厦门、莆田未设林业庭,龙岩未设刑二庭,三明未设研究室,泉州未设法医室。此外,福州另外设有刑事申诉庭、少年审判庭,厦门另设有房地产审判庭。
  厦门海事法院内部机构设海事庭、海商庭、办公室、研究室。
  基层人民法院恢复时,计有72个县(市、区)人民法院,后随着行政区划和建制的变动,至1995年底增至80个县(市、区)人民法院。其内部机构设置初期也只设“二庭一室”。1975年2月,经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批准,又在一些乡镇重建、增设人民法庭。据1995年底统计,80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内部机构普遍设刑庭、民庭、经济庭、行政庭、告申庭、执行庭、办公室。此外,设有林业庭的42个,刑二庭的4个,研究室的32个,政工(或人事)科的65个,纪检组20个,还有少年审判庭9个,房地产审判庭、法医室各1个。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共设有311个人民法庭。
  1995年底,全省三级人民法院的设置情况,详见表9-7。
  二、人员
  (一)配备
  全省人民法院(或司法科)刚创建时人员甚少,至1952年7月开展司法改革运动前才有855人。其中来自老解放区干部97人,占总数的11.35%;新吸收的青年知识分子包括法律院系毕业生568人,占总数的66.43%;按管的旧司法人员和其他留用人员190人,占总数的22.22%。
  1952年初开展的“三反”运动,暴露出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队伍存在着组织和思想的严重不纯,尤其某些旧司法人员恶习不改,坚持旧法观点和衙门作风,甚至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庇护坏人,严重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及其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中的应有作用。针对这种状况,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以抓贪赃枉法为突破口,在内部组织检查案件、号召坦白交代的同时,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基层,发动群众和诉讼当事人检举揭发,查出一批贪赃枉法分子。据此,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在“三反”运动基础上彻底改造各级人民司法机关。同年3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通报了福建省人民法院“三反”斗争的经验,肯定了整顿改造各级人民法院的必要性。5月上旬,省人民法院和福州市人民法院联合召开各民主党派、机关团体和居民代表参加的福州市临时人民代表会议,广泛征求对省、市人民法院贪赃枉法分子的处理意见,听取改革司法机关的合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通报了这种发动群众检查监督法院工作的经验。7月6日,省人民法院根据司法部的部署,召开全省司法工作会议,全面安排司法改革运动。组织整顿至8月10日结束,全省按照严肃与慎重相结合的方针,依法惩处贪赃枉法分子24人,调整了不适合审判工作的275人。司法改革运动后,各地选调一批优秀干部,充实审判队伍。至1954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实有干警951人,其中省人民法院66人。
  1955年初,贯彻实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省人民法院机构从两级增为三级,人员相应增多,年底增为1067人,1956年更增至1248人。1957年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错误处理了一批专业程度较好的审判业务骨干。1958年“大跃进”中,由于受“基层政权逐步消亡论”的影响,全省一度有1个专区和24个县(市)的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合并为政法公安部;2个专区和15个县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公,因而调走一批人员,当年全省法院只有996人。不久纠正了“取消风”,人员稍有增加,但由于“左”的错误指导思想没有根本解决,直至“文化大革命”前,全省人民法院的人员始终徘徊在1100人左右。
  “文化大革命”初期,人民法院机构被撤销,只留少数人在“审理组”或“办案组”工作,绝大多数被下放农村。1972年10月机构恢复时,仅调回少部分人员;后由于增设人民法庭,落实干部政策,人员逐步归队,到1978年,全省人民法院人员增至1406人。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88人,中级人民法院244人,基层人民法院1074人。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同年10月,中共福建省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为法院系统增加编制,至1982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配备人员3315人,比1978年底增加1.36倍。但在1982年全省1735名审判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只有154人,占总数的8.88%;从事法院工作5年以上的838人,占总数的48.30%;年龄在46岁以上的806人,占总数的46.46%。
  1983年9月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内容。198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下达《关于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干部的通知》,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一般配备同级政府首长副职一级干部,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一般配备处一级干部,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一般配备副处一级和科一级干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员—般配备科一级和股一级干部。按照这些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1984年、1985年两次增加编制465人、1846人。在选拔审判人员中,注意文化、专业程度和年龄结构。至1986年底,全省法院系统实有人员5108人(其中高级人民法院256人,中级人民法院929人,基层人民法院3923人),比1982年增加54.09%。在全省2600名审判人员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436人,占总数的16.77%,比1982年提高7.89个百分点;从事法院工作5年以上的1758人,占总数的67.62%,比1982年提高19.32个百分点;年龄46岁以上的832人,占总数的32%,则比1982年下降14.46个百分点。
  1987年11月,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下达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按照同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职还是副职确定职级,应根据干部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定;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为科级,书记员为副科级和科员级;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为副科级和科员级,书记员为科员级和办事员级;基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为科员级,书记员为科员级和办事员级。1988年8月,福建省工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人事局作出贯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补充规定,正式确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人员配备中的处、科级干部的控制比例为:高级人民法院处级干部与全院处以下干部的比例为1:2,科级干部与全院科以下干部的比例为1:1;中级人民法院处级干部与全院处以下干部的比例为1:4,科级干部与全院科以下干部的比例为1:1.5;基层人民法院科级干部与全院科以下干部的比例为1:2,尚未设置人民法庭的该比例则为1:2.4。(①厦门市改为计划单列市后,厦门市各级人民法院和厦门海事法院,其审判人员的职级,可略高于其他地市各级人民法院。)1988年,全省法院系统又增加编制1390人,着重增配审判人员。各级人民法院在增编和选拔审判人员中,进一步贯彻前述几个规定;加上1988年、1989年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福建分校先后毕业大专生1443人。至1990年底,全省法院系统实有人员6346人,其中审判人员3355人,占干警总数的52.87%,比1986年增加755人,文化、专业程度也较1986年有了显著的提高: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1560人,占总数的46.50%,比增29.7个百分点;从事法院工作5年以上的3050人,占总数的90.91%,比增23.2个百分点。
  1992年8月至1993年底,全省法院系统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等两委四部《关于清理调出不适合做政法工作人员的通知》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贯彻实施意见,在中共各级党委和省清调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普遍开展以“教育、整顿、建设、提高”为基本内容的队伍整建工作,对1979年以来曾经触犯刑律或被劳动教养,受行政开除留用处分,犯严重错误经教育拒不改正,以及由于文化很低、业务素质很差,经岗位培训或内部调换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严肃认真地进行清理,全省人民法院共调出不适合做法院工作的人员43名。
  1993年至1995年,全省法院系统又先后三次增加编制1050人。为了把好进入关,遵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编补充干部工作的通知》,除坚持政治、文化、年龄、身体条件的标准外,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从1994年7月至1995年底,由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三次考试,全面测试报考人员的基础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在报考的4078名中,经考试合格后由用人法院审查考核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同意,最后由地(市)人事部门批准录用727名。截至1995年底统计,全省法院系统共有人员6986人,其中省高级人民法院282人,中级人民法院1240人,厦门海事法院29人,基层人民法院5435人,职务为:正副院长289人,正副庭长1260人,审判员1123人,助理审判员1916人,书记员933人,其他干部790人,法警391人,工人284人。在审判人员4588人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3187人,占总数的69.46%;年龄45岁以下的3600人,占总数的78.47%;从事法院工作5至10年的1958人,10年以上的2177人,合占总数的90.13%。
  (二)管理任免
  1954年9月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由党委(包括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统一管理。当时人民法院属于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干部的任免先由党委研究决定,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的权限,提请政府正式任免。
  1954年9月公布实施《人民法院组织法》后,按照法律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由同级人民委员会任免。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其院长的选举和罢免,以及副院长、庭长、审判员的任免,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同。各级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任免(1959年司法行政机构撤销,改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上述审判人员在选举、罢免、任命、免职之前,也都先经党委(含上级党委)研究决定。非审判人员的干部,原由同级党委任兔,后由于人员逐渐增多,改为中层干部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和任免,一般干部由人民法院党组织自行管理和任免。人民陪审员一般结合乡镇人民代表的选举,由选民直接选出,或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高、中级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多采取临时邀请的办法。
  1979年7月起,省、市、县三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庭长、审判员改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仍由省)任免。1980年,福建重建司法行政机构,各级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也恢复由司法行政部门任免。至1983年9月,《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公布后,改由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任免。
  1984年1月,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协助党委管理法院干部的办法》后,开始实施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管理办法。凡列为上一级党委管理的,由同级党委和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协助上级党委管理;凡列为同级党委管理的,由上级人民法院党组协助同级党委管理。对这一类法院干部,在正式任免或提请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免前,同级党委均事先征求上一级法院党组的意见。凡未列入同级党委管理范围的干部,概由本级人民法院党组自行管理和任免。1986年12月修订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实施后,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不再经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改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1988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联合发出《关于开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将福建省列为全国四个进行改革试点的省(自治区)之一。1989年3月至1990年2月,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先后下达《关于我省开展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其《实施办法》和《补充规定》,确定福州、漳州、南平三个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属33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改革试点单位。自1989年5月起,除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管理办法暂不改变外,将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以下原属于地方党委和上级法院党组共同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管理的法院干部,改为在省委统一领导下,由上级法院党组和地方党委共同管理,而以高、中级人民法院党组管理为主的管理办法。对这些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等审判职务的任免,一般先由同级人民法院党组提出人选,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党组审批同意,然后依法向本级人大推荐或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厦门海事法院干部管理原先归属省管,1993年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厦门海事法院干部管理权限的批复》,改由中共厦门市委按照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干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海事法院审判人员任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院长由所在地市即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请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1995年5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德才兼备的标准,从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考试暂行办法》,并于12月组织全国第一次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统一考试。福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报考727人,经考试合格的有572人,由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发给有效期3年的考试合格证书,作为今后3年内选拔、任命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必要条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法警人员,原来只有极少数担任法警队长的按干部配备和任免。1974年5月起,所有法警改按干部条件配备和任免。1992年9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对全省法院系统的法警,依据其现任职级、德才表现和工作年限,分别评授警衔。至1995年底统计,全省法警人员391人已授予警衔的382人,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的三级警监2人,一级警督2人,二级警督5人,三级警监16人;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授予的一级警司41人,二级警司107人,三级警司133人;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的一级警员51人,二级警员25人。
  (三)奖惩
  1.奖励
  1986年以前,省以上法院系统评选和表彰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先后计6次:
  1959年4月召开的全省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受表彰的法院系统先进集体11个,先进个人190名。这次大会还推选宁德县、海澄县、莆田县、永定县、南平市5个基层人民法院和寿宁县人民法院院长崔贤礼、宁德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钟寅、永定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戴汝铜、莆田县人民法院庭长林天恩、思明区人民法院庭长许孝良、云霄县人民法院审判员何水掬、沙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罗正奎、同安县人民法院助审员刘宝卿(女)、永泰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刘景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员董肇基、邵武县人民法院法警黎自健等11人,出席同年9月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
  1978年6月,召开福建省公安、司法工作先进集体和积极分子代表大会,由中共福建省委、省革命委员会决定给予表彰的法院系统先进集体(含院、庭、室,以下同)11个,积极分子11名。
  1983年3月,全省法院系统“双先”表彰大会,表彰先进集体42个,先进工作者159人。
  1985年2月,召开全国法院“双先”表彰大会,福建法院系统受表彰的有泉州市人民法院、龙海县人民法院、福清县人民法院3个先进集体和顺昌县大历人民法庭副庭长欧金淡、宁化县人民法院审判员林丽珍(女)、永定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干部巫祖强、同安县人民法院院长陈炳发、霞浦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庭长张堂焕等5名先进工作者。
  1985年3月,召开全省政法系统“严打”活动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表彰法院系统先进集体22个,先进个人78名。
  1986年3月,召开全省法院系统“双先”表彰大会,表彰先进集体30个、先进工作者170名。
  198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部联合下达《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后,奖励工作走向经常化,除随时发现有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并及时给予奖励外,每年都结合年终检查岗位责任制的完成情况,按德、能、勤、绩四个条件开展评比,对成绩显著的,分别给予不同的奖励。1987~1995年,全省法院系统集体和个人获奖的,计有全国法院模范2人,集体一等功2个,个人一等功2人,集体二等功13个(含1994年评出的“十佳法院”)、个人二等功33人(含1994年评出的“十佳法官”),集体三等功22个,个人三等功222人,通令嘉奖3人,还有各级人民法院9年评出的先进集体4366个次,先进工作者15645人次(其中属于全省法院系统四次表彰大会表彰的先进集体107个,先进工作者或学雷锋积极分子456人)。以上获奖的单位和个人中,由最高人民法院给予奖励的有:1989年8月授予顺昌县人民法院大历人民法庭庭长欧金淡全国法院模范称号;1990年1月表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全国法院系统制止动乱的先进集体;1993年11月追认政和县人民法院东平人民法庭庭长郑世堂为全国法院模范;1995年4月批准邵武市人民法院、石狮市人民法院荣立集体一等功。
  2.惩戒
  福建对违法违纪法院干警的惩罚工作,在198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劳动人事部联合下达《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之前,均系执行国务院1957年制定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原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1982年9月起始改由人民法院自行管理。据1983~1986年统计,全省法院系统共惩罚违法违纪人员56人。
  198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出法院干警遵守的八条纪律(即不准主观臆断;不准徇私枉法;不准贪赃枉法;不准吃请受礼;不准索贿受贿;不准经商牟利;不准欺压群众;不准泄露秘密)之后,同年10月,全省高、中级人民法院相继设立纪检组,加强了对本系统干警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1989年6月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又先后设置监察室,同纪检组联合办公。1991年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发出文件,要求各地健全纪检监察机构,配齐配好人员。1994年11月,举办全省法院首期纪检监察人员培训班,在此前后又陆续选送9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以提高纪检监察人员的素质。与此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根据“从严治院”的方针,反复强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和福建省委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廉政建设的部署,一手抓严肃查处干警的违法违纪案件,一手抓党风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下达1991年9月的《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民事、经济审判工作公开与监督制度》,1993年10月《法院办案两项廉政纪律》,1995年5月《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活动的补充规定》,把惩处同教育、监督紧密结合起来,标本兼治。据统计,1987~1995年,全省法院系统共处罚违法违纪干警245人,其中触犯刑律的26人(内判刑23人,免予刑事处分3人),违反行政法规的65人,违反审判纪律的58人,违反财经纪律的31人,违反党政其他纪律的65人。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犯罪的害群之马,依法从严惩处。如漳浦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林成章、助理审判员林发德,于1988年7月至10月,先后伙同公安人员戴抄琴和其他人员共14人,盗用政法机关的车辆、武器、警服、械具和法律文书,流窜漳浦、平和、芗城、鲤城、晋江,以“卖假币”为手段,诱骗一些不法分子携款购买假币,又以政法部门抓捕买卖假币的名义,抢走买假币者的钱款,前后作案5起,共抢劫177000元,危害极大,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89年9月27日执行枪决。
  (四)教育培训
  福建省人民法院自建立起就重视自身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以不断提高法院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1950年10月省人民法院设立,同年12月下达《福建省在职司法干部一九五一年上半年业务学习计划》,同时开始编印学习材料《司法工作手册》发往各地。由于当时各级法院和司法科人员偏少,且多数已投入土地改革等群众运动中去,因而大都未能严格按计划的要求组织学习。
  1951年10月,省人民法院根据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确定的“提高老干部,培养新干部,改造旧司法干部”的方针,创办福建省司法干部训练班,轮训在职法院干部,并培训厦门大学、福建学院法律系毕业的学生,每期3~4个月。主要采取先学习中国革命理论和国家与法的基本知识,学习《共同纲领》和政策法律;后结合当时的政治运动分头下基层实践,再集中起来进行总结提高的训练方式。至1953年底,共训练5期522人,占当时在职干部一半以上。1954年,与省人民检察院合办省司法、检察干部训练班,着重学习《宪法》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法;至1956年底共办了7期,培训法院干部484人。1957年初,与省民政干部训练班合并,改称福建省政法干部学校,至“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停办。
  从1979年下半年起,由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加强,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日益增多,审判职能逐步拓宽,审判队伍逐渐扩大,省高级人民法院陆续举办各种类型的短期训练班。1987年9月,在长乐县下沙村建立福建省法院干部培训中心(1988年8月改称福建省法官培训中心);1993年8月,又在武夷山建立福建省法官培训中心。至1995年底,共举办各类短训班88期,培训干警6472人。培训内容大体上可分为四种:一是专门学习新公布的法律,先后学过《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试行)》,《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森林法》、《企业破产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涉外经济法规,共计12期、1220人;二是组织新吸收(包括军转干)人员和新当选(或任命)的正、副院长,进行岗前业务培训,计5期、532人;三是对刑事、民事、经济、林业、行政、告诉申诉各审判庭以及人民法庭的骨干,分别进行基本业务或某一特定业务的培训,计43期、3012人;四是分别组织司法统计、司法档案、司法财会、法警、调研信息、法制宣传以及微电脑、传真机的操作等司法行政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门训练,计28期、1708人。基本上做到按需施教,学用一致。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创办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简称“法律业大”),总校设在北京。省高级人民法院设“法律业大”福建分校。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设分部,基层人民法院普设教学班,由同级院长分别担任分校校长、分部主任、教学班主任。分校配备专职副校长,设办公室管理教务、校务和教研工作。同年9月25日正式开学。教材由总校统一编写,教学方式以总校教师录音授课为主,辅以总校刊授和分校、分部教师面授、辅导。全省教学设备有录音机150台、录像机109台,图书资料16300余册,课桌椅1298套,教室面积3337平方米。拥有专兼职教师140人,其中副教授9人,讲师30人,助教101人。1987年前只招收学历生,学习《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马克思主义原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中国司法制度》、《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等18门课程,学制3年,考试合格者发给大专文凭。1987年11月,国家教委高教司会同北京市成人教育局、最高人民法院总校和福建省教委联合派员实地考核验收,认为“福建省分校是全国最早实现教学录像化的分校之一”,“是教学质量信得过的分校”。1988年以后,实行课程改革,学历生学习14门课程;开始兼收专业生,学习8门法律课,学制也是3年,考试合格者,发给法律(审判)专业证书。1993年,在最高人民法院业大总校和国家教委联合组织的检查评比中,福建分校被评为全国先进分校。截至1995年,已先后毕业大专学历生2624人,专业证书生585人,分别相当于1995年全省法院干警总数的39.15%和8.73%。

附注

注:未列入上表的县,均采用邻县上诉制。 注:民国37年比24年增加5个县市,系新设置的福州市和水吉、三元、柘荣、周宁4个县。 注:1.民国25年建瓯、晋江、龙溪、莆田4个地方法院的院长、首席检察官、书记官长和主任书记官均系由所在地的高等分院同职人员兼任。 2.司法行政人员系指管理会计、统计、人事的人员和公证员、登记员以及公设辩护人。 注:1.1954年之前中级法院人数系指各专区分院和福州、厦门两市人民法院的人数。 2.1990年至1995年中级法院人数含厦门海事法院。 注:1.1954年以前未统计工人数。 2.1964年以前法警、工人均未统计文化程度以下各项目的数字。 注:1.1954年5月,院长唐劲实调走,由副院长魏善成主持工作。 2.1965年10月,院长金树鼎调走,由副院长蓝映林主持工作,直至1967年1月底被夺权。 3.1972年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恢复设置,因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未召开,无法选举院长,由中共福建省委任命李道明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的核心小组组长(1976年1月改为党组书记)主持全院工作,直至1978年1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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