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诊鉴定及其他检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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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50
颗粒名称: 三、门诊鉴定及其他检验
分类号: D919
页数: 2
页码: 221-22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在1984年开始开展活体伤情检验业务,随后各地人民法院法医也陆续开展门诊鉴定,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办案的科学依据。
关键词: 福建省 法医 门诊鉴定

内容

1984年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对外开展活体伤情检验业务,嗣后各地人民法院法医也陆续开展门诊鉴定,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了办案的必要科学依据。如平潭县翁美娇于1986年被林梅珠用钝器击伤右额,出现右眼“视力光感”,医院诊断及原鉴定为外伤引起的视神经萎缩。翁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对方当事人不服原鉴定。县人民法院经调查也认为原鉴定不符合实际情况,乃动员翁美娇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检验。经法医临床检查,并商请省立医院、协和医院和军区总院协助检验,视诱发电位检查证明视中枢无损伤,翁的视神经萎缩与外伤无直接关系,主要由屈光不正(高度近视、散光)所致。平潭县人民法院据此鉴定对本案作了正确的裁判。据统计,1984~1995年,全省人民法院法医共作门诊鉴定及其他检验20702例。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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