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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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48
颗粒名称: 一、复核鉴定
分类号: D919
页数: 2
页码: 220-2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原鉴定有疑问的,提请上级法医部门进行复核鉴定的案例。其中包括邵武县童导永的案例和永定县郑维炎的案例。在童导永的案例中,复核鉴定结论为生前颈部被暴力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抛尸水中,属他杀。
关键词: 福建省 法医 复核鉴定

内容

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原鉴定有疑问的,提请上级法医部门作复核鉴定。1977年7月1日,在邵武县发现童导永浮尸溪中,经法医剖验,双颞骨岩部检见出血,肝、肾组织检出硅藻,结论为生前落水窒息死亡,疑系跳溪自杀。死者亲属以童妻孙水金与邻居陈立永有奸情,可能被他们所杀害,要求查明真相。县有关部门经查奸情属实,拘留审查陈立永,终因无确凿证据而释放。童的亲属仍一再控告,邵武县人民法院要求作复核鉴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派法医实地开棺验尸,检见死者舌骨右大角骨折,第4、5颈椎向下方轻度移位,而肾、肝组织的硅藻,经核对证实系由污染所致。复核鉴定结论:死者生前颈部被暴力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抛尸水中,属他杀。县有关部门据此进一步经过调查,弄清系陈立永与童妻事先密谋,于1977年6月28日半夜,以灯明为号,由陈率两个儿子陈俊明、陈小明窜进童家,趁童熟睡,以手和木棍扼童颈部致死后抛尸溪中。
  1993年5月2日晚8时许,永定县培丰乡文溪村农民郑维炎和郑其棠因堵车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郑其棠用手朝郑维炎的头部和脸部打去,后引起双方及家属互殴。同年6月12日,永定县公安局培丰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解,并已处理完毕。6月20日,郑维炎中午饮酒后,突然感到左侧肢体无力,跌倒在地。当晚9时由其家属将郑维炎送永定矿务局医院治疗,尔后分别求治于龙岩市立医院、龙岩地区第一医院。经诊断为:脑出血、左侧偏瘫。经龙岩地区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法医重新鉴定认为,郑维炎脑出血引发偏瘫的结果与50天前受被告人郑其棠的打击有关。永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其棠犯故意伤害罪,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强烈要求重新鉴定。永定县人民法院将案件所有材料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聘请福建医学界专家对CT片会诊,审阅案件材料,又请同济医科大学法医系专家秦启生教授作法医学鉴定,认定被鉴定人郑维炎右基底节出血为病理性脑出血,与1993年5月2日头部轻微外伤无关。永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其棠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维炎互殴系事实,但从郑维炎脑出血前的劳动生活状况,结合几份法医鉴定书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同济医科大学法医的鉴定意见分析全面、客观系统,具有权威性和较强的证明效力。据此,认定被鉴定人郑维炎(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脑部右基底节出血为病理性脑出血,与1993年5月2日头部轻微外伤无关。双方互殴事件及赔偿问题已由当地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完毕,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无理,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郑其棠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宣告后,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维炎提出上诉,要求重新鉴定。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聘请了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郑维炎的伤情重新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郑维炎右基底节区出血为病理性脑出血,与1993年5月2日头(脸)部轻微外伤无关。”据此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据统计,1984~1995年,全省共作复核鉴定1360例,其中纠正原鉴定203例,纠错率达14.93%,为严肃执法和提高办案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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