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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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4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法医
分类号: D919
页数: 4
页码: 219-22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法院系统在法医鉴定方面的发展历程,包括宋慈编著的《洗冤集录》以及后续的仵作、检验员和法医的演变。文章详细描述了法医在验尸、验伤、病理检验、物证检验等方面的应用,以及法医装备和人员配备的发展。同时,还介绍了复核鉴定的概念和在福建法院系统中的应用,并给出了一个具体的复核鉴定案例。
关键词: 福建省 法院司法行政 法医

内容

五代起,福建出现辅助官吏验尸的仵作。南宋淳祐七年(1247年),曾任广东、江西提刑的福建建阳人宋慈,编著中国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内容有检复总说、疑难说、初检、复检、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自刑、杀伤、火死、服毒及其他各种伤死共53项检验方法。此后,历代福建司法官吏均据此进行尸伤检验。
  清末变革司法,福建开始培养仵作,甄选为检验吏。检验时,仵作按程序检视伤之位置及伤的分寸,系何物所伤,是否致命伤等,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官躬案监视,若尸亲控告伤痕与仵作检验不符,再行复检。北洋政府时期,仵作改称检验员。民国元年(1912年),全省各县署的检验员负责尸体检验和伤情鉴定。尸检时,当场喝报伤之位置形状、长度、宽度、深度、致伤物,是否致命伤等。死者亲属、邻居同时看验,之后作出《验断书》,作为缉获凶犯,依法究办的重要依据。同时,福建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曾计划设置省会检验传习所,终因经费无着不了了之。民国21年,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在上海设立法医研究所,由福建福州人林几教授任所长,负责鉴定全国各地司法机关送验的疑难案件;民国22年7月,又开办法医研究班,招收医科大专毕业生进修法医专业,毕业后分赴全国各地充任法医师;后还举办检验员训练班,招收高中毕业生,讲授《洗冤集录》中可用部分及现代法医学知识,分配全国各地担任检验员。据民国35年统计,福建16所法院的检察处配备有法医师4人、检验员12人,57个县的司法处也各配设检验员1人。当时法医检验的主要工作:一是验尸(含现场非正常死亡与刑场死刑犯死亡的检验);二是验伤,通常由检察官带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1956年,在上海法医研究所培训过三期法医检验人员,分配至福建法院系统任职的计5人,连同原聘有检验员的福州市人民法院,全省有6个中级人民法院配备了法医,开展非正常死亡和刑场验尸等法医检验工作。从1958年起,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影响,法医检验工作不被重视,5名法医陆续调离或改行。此后20年,全省法院系统只剩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医。1979年后,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分别恢复和建立了法医机构,配备了法医。1984年7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设立法医室,各中级人民法院也逐步设立法医室。截至1995年底,全省已配备法医33人(省高级人民法院8人,9个中级人民法院22人,明溪、长汀、长乐基层人民法院3人),其中法医学研究生1人,法医系本科毕业2人,医学本科毕业又进修法医专业12人,医科大专毕业又进修法医专业15人,卫校毕业又进修法医专业3人。省高级人民法院还特聘临床各学科及病理学、精神病学等8名专家、教授和技术人员为常年顾问。法医装备也初具规模,全省已投入购置费30余万元,拥有法医用房755平方米。据统计,1984~1995年,全省共受理法医学鉴定52854例。其中活体验伤52527例,司法精神病鉴定246例,病理检验(包括尸检)53例,物证检验14例,毒化14例,在为审判工作提供科学证据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一、复核鉴定
  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原鉴定有疑问的,提请上级法医部门作复核鉴定。1977年7月1日,在邵武县发现童导永浮尸溪中,经法医剖验,双颞骨岩部检见出血,肝、肾组织检出硅藻,结论为生前落水窒息死亡,疑系跳溪自杀。死者亲属以童妻孙水金与邻居陈立永有奸情,可能被他们所杀害,要求查明真相。县有关部门经查奸情属实,拘留审查陈立永,终因无确凿证据而释放。童的亲属仍一再控告,邵武县人民法院要求作复核鉴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派法医实地开棺验尸,检见死者舌骨右大角骨折,第4、5颈椎向下方轻度移位,而肾、肝组织的硅藻,经核对证实系由污染所致。复核鉴定结论:死者生前颈部被暴力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抛尸水中,属他杀。县有关部门据此进一步经过调查,弄清系陈立永与童妻事先密谋,于1977年6月28日半夜,以灯明为号,由陈率两个儿子陈俊明、陈小明窜进童家,趁童熟睡,以手和木棍扼童颈部致死后抛尸溪中。
  1993年5月2日晚8时许,永定县培丰乡文溪村农民郑维炎和郑其棠因堵车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郑其棠用手朝郑维炎的头部和脸部打去,后引起双方及家属互殴。同年6月12日,永定县公安局培丰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解,并已处理完毕。6月20日,郑维炎中午饮酒后,突然感到左侧肢体无力,跌倒在地。当晚9时由其家属将郑维炎送永定矿务局医院治疗,尔后分别求治于龙岩市立医院、龙岩地区第一医院。经诊断为:脑出血、左侧偏瘫。经龙岩地区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法医重新鉴定认为,郑维炎脑出血引发偏瘫的结果与50天前受被告人郑其棠的打击有关。永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其棠犯故意伤害罪,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强烈要求重新鉴定。永定县人民法院将案件所有材料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聘请福建医学界专家对CT片会诊,审阅案件材料,又请同济医科大学法医系专家秦启生教授作法医学鉴定,认定被鉴定人郑维炎右基底节出血为病理性脑出血,与1993年5月2日头部轻微外伤无关。永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其棠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维炎互殴系事实,但从郑维炎脑出血前的劳动生活状况,结合几份法医鉴定书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同济医科大学法医的鉴定意见分析全面、客观系统,具有权威性和较强的证明效力。据此,认定被鉴定人郑维炎(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脑部右基底节出血为病理性脑出血,与1993年5月2日头部轻微外伤无关。双方互殴事件及赔偿问题已由当地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完毕,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无理,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郑其棠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宣告后,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维炎提出上诉,要求重新鉴定。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聘请了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郑维炎的伤情重新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郑维炎右基底节区出血为病理性脑出血,与1993年5月2日头(脸)部轻微外伤无关。”据此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据统计,1984~1995年,全省共作复核鉴定1360例,其中纠正原鉴定203例,纠错率达14.93%,为严肃执法和提高办案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二、参与案件合议
  1990年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涉及法医鉴定的,先请本院法医参加合议,提出意见。至1995年底,法医共参加合议960余件,对保证办案质量起了一定作用。如莆田县关金山因多次向姚丽英求婚遭拒绝,竟于1990年8月7日用石块猛砸姚头部致死。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关死刑。被告人提出上诉称受其祖母、父亲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遗传影响,且本人又于1989年头部外伤,医院证明“脑震荡”,作案时精神失常,并附有村委会的证明和县精神病疗养院证明其父精神病的“疾病证明”为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参与二审合议时,认为需作必要的查证,经协同承办人员实地提审关金山,排除其患有精神病的可能,又询问村委会和县精神病疗养院出具“疾病证明”的医生,进一步弄清所谓的证明均系其亲属通过关系而取得,应予以否定。据此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门诊鉴定及其他检验
  1984年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对外开展活体伤情检验业务,嗣后各地人民法院法医也陆续开展门诊鉴定,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了办案的必要科学依据。如平潭县翁美娇于1986年被林梅珠用钝器击伤右额,出现右眼“视力光感”,医院诊断及原鉴定为外伤引起的视神经萎缩。翁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对方当事人不服原鉴定。县人民法院经调查也认为原鉴定不符合实际情况,乃动员翁美娇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检验。经法医临床检查,并商请省立医院、协和医院和军区总院协助检验,视诱发电位检查证明视中枢无损伤,翁的视神经萎缩与外伤无直接关系,主要由屈光不正(高度近视、散光)所致。平潭县人民法院据此鉴定对本案作了正确的裁判。据统计,1984~1995年,全省人民法院法医共作门诊鉴定及其他检验20702例。
  四、教学和科研
  1986年开始,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先后在福建省司法学校、省律师协会、省公安千部学校以及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福建分校进行法医学教学工作;1988年起,还为福建医学院的医学系、卫生系、口腔系的本科生上法医课,为有关人员普及法医学基本知识作出贡献。
  1989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赔偿医学的工作,把法医学上的伤害分为6级,并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伤情赔偿等级标准,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在全市施行,获得好评。1993年1月,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地区公安处、检察分院三家组成“龙岩地区法医鉴定中心”并开展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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