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法院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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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46
颗粒名称: 第八章 法院司法行政
分类号: D929.6
页数: 10
页码: 219-228
摘要: 本文记述了法院司法行政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法医鉴定、档案管理、审判庭建设和物质装备等。法医鉴定包括复核鉴定、参与案件合议、门诊鉴定及其它检验以及教学和科研。档案管理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庭建设应符合法律规定,物质装备包括车辆配备、通讯设施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法院司法行政

内容

法院司法行政,是开展审判工作的必要条件。清末,设置专司审判的各级审判厅后,清政府改刑部为法部,统管全国的司法行政工作。福建省相应地改按察使司为提法司,掌管全省的司法行政工作。民国元年(1912年),北洋政府设立司法部掌管这项工作,福建省则设司法司。翌年1月改称司法筹备处,9月奉命裁撤,司法行政工作改由福建高等审判厅厅长掌管。国民政府时期,福建省司法行政工作由福建高等法院掌管,归司法行政部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设司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省里由省人民法院管理全省司法行政工作。1955年3月,福建省司法厅成立,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包括法院司法行政,移归司法厅管理。1959年3月,福建省司法厅撤销,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又归省高级人民法院掌管。1980年初,福建省重新设立司法厅,律师、公证、调解委员会和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法院物质装备等司法行政工作,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移归司法厅管理。1982年8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审判法庭建设和法院物质装备等法院司法行政工作改由法院直接管理。此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一手抓审判,一手抓建设”的方针,加强这项工作,设立专门机构,依靠各级党政部门的大力支持,经过各级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在法医、档案管理、审判法庭建设和物质装备等方面都取得显著成绩,为严肃执法、依法办案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一节 法医
  五代起,福建出现辅助官吏验尸的仵作。南宋淳祐七年(1247年),曾任广东、江西提刑的福建建阳人宋慈,编著中国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内容有检复总说、疑难说、初检、复检、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自刑、杀伤、火死、服毒及其他各种伤死共53项检验方法。此后,历代福建司法官吏均据此进行尸伤检验。
  清末变革司法,福建开始培养仵作,甄选为检验吏。检验时,仵作按程序检视伤之位置及伤的分寸,系何物所伤,是否致命伤等,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官躬案监视,若尸亲控告伤痕与仵作检验不符,再行复检。北洋政府时期,仵作改称检验员。民国元年(1912年),全省各县署的检验员负责尸体检验和伤情鉴定。尸检时,当场喝报伤之位置形状、长度、宽度、深度、致伤物,是否致命伤等。死者亲属、邻居同时看验,之后作出《验断书》,作为缉获凶犯,依法究办的重要依据。同时,福建高等审判厅、高等检察厅曾计划设置省会检验传习所,终因经费无着不了了之。民国21年,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在上海设立法医研究所,由福建福州人林几教授任所长,负责鉴定全国各地司法机关送验的疑难案件;民国22年7月,又开办法医研究班,招收医科大专毕业生进修法医专业,毕业后分赴全国各地充任法医师;后还举办检验员训练班,招收高中毕业生,讲授《洗冤集录》中可用部分及现代法医学知识,分配全国各地担任检验员。据民国35年统计,福建16所法院的检察处配备有法医师4人、检验员12人,57个县的司法处也各配设检验员1人。当时法医检验的主要工作:一是验尸(含现场非正常死亡与刑场死刑犯死亡的检验);二是验伤,通常由检察官带领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1956年,在上海法医研究所培训过三期法医检验人员,分配至福建法院系统任职的计5人,连同原聘有检验员的福州市人民法院,全省有6个中级人民法院配备了法医,开展非正常死亡和刑场验尸等法医检验工作。从1958年起,由于“左”的指导思想影响,法医检验工作不被重视,5名法医陆续调离或改行。此后20年,全省法院系统只剩下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医。1979年后,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加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地(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分别恢复和建立了法医机构,配备了法医。1984年7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设立法医室,各中级人民法院也逐步设立法医室。截至1995年底,全省已配备法医33人(省高级人民法院8人,9个中级人民法院22人,明溪、长汀、长乐基层人民法院3人),其中法医学研究生1人,法医系本科毕业2人,医学本科毕业又进修法医专业12人,医科大专毕业又进修法医专业15人,卫校毕业又进修法医专业3人。省高级人民法院还特聘临床各学科及病理学、精神病学等8名专家、教授和技术人员为常年顾问。法医装备也初具规模,全省已投入购置费30余万元,拥有法医用房755平方米。据统计,1984~1995年,全省共受理法医学鉴定52854例。其中活体验伤52527例,司法精神病鉴定246例,病理检验(包括尸检)53例,物证检验14例,毒化14例,在为审判工作提供科学证据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一、复核鉴定
  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原鉴定有疑问的,提请上级法医部门作复核鉴定。1977年7月1日,在邵武县发现童导永浮尸溪中,经法医剖验,双颞骨岩部检见出血,肝、肾组织检出硅藻,结论为生前落水窒息死亡,疑系跳溪自杀。死者亲属以童妻孙水金与邻居陈立永有奸情,可能被他们所杀害,要求查明真相。县有关部门经查奸情属实,拘留审查陈立永,终因无确凿证据而释放。童的亲属仍一再控告,邵武县人民法院要求作复核鉴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派法医实地开棺验尸,检见死者舌骨右大角骨折,第4、5颈椎向下方轻度移位,而肾、肝组织的硅藻,经核对证实系由污染所致。复核鉴定结论:死者生前颈部被暴力压迫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抛尸水中,属他杀。县有关部门据此进一步经过调查,弄清系陈立永与童妻事先密谋,于1977年6月28日半夜,以灯明为号,由陈率两个儿子陈俊明、陈小明窜进童家,趁童熟睡,以手和木棍扼童颈部致死后抛尸溪中。
  1993年5月2日晚8时许,永定县培丰乡文溪村农民郑维炎和郑其棠因堵车发生争吵,争吵中被告人郑其棠用手朝郑维炎的头部和脸部打去,后引起双方及家属互殴。同年6月12日,永定县公安局培丰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解,并已处理完毕。6月20日,郑维炎中午饮酒后,突然感到左侧肢体无力,跌倒在地。当晚9时由其家属将郑维炎送永定矿务局医院治疗,尔后分别求治于龙岩市立医院、龙岩地区第一医院。经诊断为:脑出血、左侧偏瘫。经龙岩地区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和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法医重新鉴定认为,郑维炎脑出血引发偏瘫的结果与50天前受被告人郑其棠的打击有关。永定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其棠犯故意伤害罪,向永定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强烈要求重新鉴定。永定县人民法院将案件所有材料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聘请福建医学界专家对CT片会诊,审阅案件材料,又请同济医科大学法医系专家秦启生教授作法医学鉴定,认定被鉴定人郑维炎右基底节出血为病理性脑出血,与1993年5月2日头部轻微外伤无关。永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其棠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维炎互殴系事实,但从郑维炎脑出血前的劳动生活状况,结合几份法医鉴定书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同济医科大学法医的鉴定意见分析全面、客观系统,具有权威性和较强的证明效力。据此,认定被鉴定人郑维炎(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脑部右基底节出血为病理性脑出血,与1993年5月2日头部轻微外伤无关。双方互殴事件及赔偿问题已由当地公安机关调解处理完毕,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无理,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郑其棠无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宣告后,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维炎提出上诉,要求重新鉴定。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聘请了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对郑维炎的伤情重新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郑维炎右基底节区出血为病理性脑出血,与1993年5月2日头(脸)部轻微外伤无关。”据此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据统计,1984~1995年,全省共作复核鉴定1360例,其中纠正原鉴定203例,纠错率达14.93%,为严肃执法和提高办案质量发挥重要作用。
  二、参与案件合议
  1990年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涉及法医鉴定的,先请本院法医参加合议,提出意见。至1995年底,法医共参加合议960余件,对保证办案质量起了一定作用。如莆田县关金山因多次向姚丽英求婚遭拒绝,竟于1990年8月7日用石块猛砸姚头部致死。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关死刑。被告人提出上诉称受其祖母、父亲患有精神分裂症的遗传影响,且本人又于1989年头部外伤,医院证明“脑震荡”,作案时精神失常,并附有村委会的证明和县精神病疗养院证明其父精神病的“疾病证明”为据。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参与二审合议时,认为需作必要的查证,经协同承办人员实地提审关金山,排除其患有精神病的可能,又询问村委会和县精神病疗养院出具“疾病证明”的医生,进一步弄清所谓的证明均系其亲属通过关系而取得,应予以否定。据此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门诊鉴定及其他检验
  1984年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对外开展活体伤情检验业务,嗣后各地人民法院法医也陆续开展门诊鉴定,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了办案的必要科学依据。如平潭县翁美娇于1986年被林梅珠用钝器击伤右额,出现右眼“视力光感”,医院诊断及原鉴定为外伤引起的视神经萎缩。翁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对方当事人不服原鉴定。县人民法院经调查也认为原鉴定不符合实际情况,乃动员翁美娇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检验。经法医临床检查,并商请省立医院、协和医院和军区总院协助检验,视诱发电位检查证明视中枢无损伤,翁的视神经萎缩与外伤无直接关系,主要由屈光不正(高度近视、散光)所致。平潭县人民法院据此鉴定对本案作了正确的裁判。据统计,1984~1995年,全省人民法院法医共作门诊鉴定及其他检验20702例。
  四、教学和科研
  1986年开始,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先后在福建省司法学校、省律师协会、省公安千部学校以及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福建分校进行法医学教学工作;1988年起,还为福建医学院的医学系、卫生系、口腔系的本科生上法医课,为有关人员普及法医学基本知识作出贡献。
  1989年,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赔偿医学的工作,把法医学上的伤害分为6级,并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伤情赔偿等级标准,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通过,在全市施行,获得好评。1993年1月,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地区公安处、检察分院三家组成“龙岩地区法医鉴定中心”并开展工作。
  第二节 档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档案工作一般由办公室的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文化大革命”初期人民法院被撤销时,大多数人民法院的司法档案移归同级政府档案部门保管。1972年10月,人民法院恢复建置,司法档案工作随之恢复,旋因复查历史老案等工作需要,原移归同级档案部门的诉讼档案,也大都退回人民法院保管。由于管理司法档案的人员量少质弱,不少兼职人员又不稳定,加上基础设施严重不足,档案的立卷、归档、管理、借阅等规章制度不规范,甚至有的人民法院各类档案分散由各庭室保管,因此档案的损坏、丢失等情况时有发生。
  1984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全省法院档案工作会议,传达第一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联合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的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下称“两个办法、一个规定”),研究贯彻措施。会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立即设立文档科,既抓本院的司法档案工作,又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也按照会议的部署,抓紧配备人员,添置必需的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清理抢救现有档案。1985年1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第一期全省法院档案人员培训班,进一步学习贯彻“两个办法、一个规定”,提高档案人员的业务水平。1986~1987年初,省高级人民法院文档科先后派人到3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检查督促落实情况,就地指导,促使司法档案工作向规范化管理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多数人民法院已做到设有专人统一管理各类档案,具备专用的库房和箱柜,管理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卷宗质量显著提高。
  198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下称《档案法》)颁布实施后,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依法办档,并决定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建立合格档案室的活动,下发了《合格档案室标准》。1988年,对部分自报合格的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档案室进行验收。1989年10月,举办第二期全省法院档案员培训班,学习贯彻《档案法》和“两个办法、一个规定”,交流开展合格档案室的经验,讨论通过《合格档案室评分细则》,确定全面组织检查验收。1990年3至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各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和档案员,历时27天,巡回评查了全省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1个基层人民法院的档案室。随后各中级人民法院也分头组织检查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档案室。至同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全部建立综合档案室,其中9个中级人民法院和45个基层人民法院获得省高级人民法院颁发的合格档案室证书,除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0年2月经省档案局评定为甲级档案室外,还有4个中级人民法院和13个基层人民法院的档案室,被同级政府或档案局评为等级档案室或先进单位。
  1991年底,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贯彻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讨论制定的《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和《人民法院档案工作考评定级办法》等8个规定,决定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档案管理定级升级活动。为此,专门设立档案科加强对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同时以原定的《合格档案室标准》为基础,按照档案管理工作、基础建设、业务建设等各个方面的新要求,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拟订《等级档案室标准》,规定凡经全面考评,总分达到90分以上的档案室为一级档案室,76~89分的为二级档案室,60~75分的为三级档案室。1992年3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三明市召开第二次全省法院档案工作暨“双先”表彰大会,对等级档案室评定工作作了部署。同年9月,在省法官培训中心举办第三期全省法院档案员培训班,学习第二次全国法院档案工作会议制定的8个规定。嗣后,陆续选送9名档案员到最高人民法院委托苏州大学开办的档案专业证书大专班学习。通过抓业务培训提高档案人员的素质,促进档案定级升级工作的发展。1993年开始,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档案定级考评小组,先后赴各地进行实地考评验收,至1995年底结束。经考评达到一级档案室标准的有71个,占总数的78.9%;二级档案室有8个,三级档案室有11个。另据全省各级档案局对同级人民法院档案室的定级考评结果看,除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被省档案局评为全省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外,有73个人民法院的档案室达到省档案局规定的一级标准,占总数的81.1%,因而获得省档案局授予的“八五”期间档案工作先进行业系统称号。
  据1995年底统计,全省法院系统已配备档案员134人(内专职108人),保管各类档案1692157卷,其中诉讼档案1621337卷,行政文书档案70820卷。98%的档案业经清理上夹鉴定,划分了保管期限;永久卷大都作了技术处理。档案基本设施也较以前有明显改善;库房面积9562平方米,比1990年的5330平方米增长79.4%;档案箱柜21850个,比1990年的13433个增长62.66%。还配置有灭火器223个、防火栓36个、吸尘器15台、去湿机23台、空调机24台、复印机74台、电子计算机74台。各级人民法院档案室还结合本院实际,制定了归档、借阅、保管、保密和档案员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普遍建立起科学实用的检索工具,便利档案利用。1987~1995年,全省累计为编写法院志、大事记、组织沿革、典型案例、专题调查报告和复查案件,提供利用档案共达258945卷次。
  第三节 审判法庭建设
  宋至清末,福建县以上官署审判案件的场所历来通称公堂。清宣统三年(1911年)开始设置审判厅,将公堂改名为法庭。民国时期福建各级审判厅、法院的审判法庭状况,因缺乏资料无从记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创建初期,由于经费不足,大部分未设有专门的审判法庭,一般案件只在会议室或办公室里开庭,遇有公开审判重大和有影响的案件,则借用有关部门的大礼堂、影剧院,或在公开场所临时搭台。1954年9月《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极少数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虽建成简易的审判法庭。但自50年代后期起,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未被重视,审判法庭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文化大革命”初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构一度被撤销,有的审判法庭被改作他用。1972年10月,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恢复建置,原有的审判法庭所剩无几,严重地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开展。
  1979年,《刑法》、《刑事诉讼法》(简称“两法”)颁布,省高级人民法院着手把建设审判法庭作为实施“两法”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报经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决定,于同年9月由省财政给每个基层人民法院2万元专项补助经费,全省审判法庭建设开始启动。1983年11月,国务院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系统急需解决的两个问题(一是审判法庭建设,二是业务经费)的报告》的通知下达后,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5个调查组,对全省审判法庭场所以及业务经费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作专题汇报,进一步加快全省审判法庭建设的步伐。1980~1985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财政厅、省计委累计申请专项资金374万元,用于补助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截至1985年底,全省88个人民法院应急建设了51个审判法庭,20个人民法院正在修建中,合占总数的80.68%。这一时期新建的审判法庭,一般比较简陋,不规范,大多是礼堂式的大法庭,缺乏配套设施和必要的中、小法庭,不利于审判工作的进行。
  1986年10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计划委员会联合发文,要求各级政府、计委和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财力和最高人民法院同年6月提出的《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设问题的意见》,认真搞好审判法庭建设规划,分批纳入地、县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进行建设,抓紧落实,并尽快将规划、安排、建设情况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计委。从此,全省审判法庭建设,开始迈上规范化、标准化的新台阶。省高级人民法院一方面积极协助下级人民法院筹措建设资金,1986~1989年,共向省财政厅、省计委申请专项补助经费528万元;另一方面组织检查落实,先后召集各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和办公室主任,到泉州、厦门、漳州现场检查、参观审判法庭建设,做到取长补短、互相促进。
  1990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全省审判法庭、人民法庭问题向省人大作了专题报告,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省政府予以解决。为此,省人民政府召开专门会议,把审判法庭建设列为一件实事来办,决定用3年时间专项安排资金1000万元补助审判法庭建设。为加快建设速度,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1年3月召开专门会议,按4年全部完成建设任务的要求,将规划指标、建设规模、完成时间、验收标准以及奖励办法等用责任状的形式确定下来,同各中级人民法院签订了审判法庭建设任务书,促进规范化审判法庭的建设。1992年3月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龙岩、三明召开审判法庭建设现场会。1994年9月,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审判法庭建设的扫尾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审判领域不断拓宽,各类案件日益增多,全省1994年审结的各类一审案件比1990年增加49.19%;而且各类案件陆续开展以强化开庭审理,实行当事人举证和当庭质证、认证为主要内容的庭审方式改革,因而部分原建成的审判法庭,从数量到配套设施,已远不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95年4月召开的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后勤工作会议上提出,凡是已建成审判法庭但尚不适应审判工作的人民法院,要面向21世纪,坚持“长远规划、因地制宜”的方针,进行扩建或改建,并增添必要的配套设备;同时应加强对现有审判法庭及其配套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以充分发挥审判法庭在审判工作中的应有作用。至1995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审判法庭,其中大法庭82个,中法庭37个,小法庭189个,建筑面积共计39811平方米。
  第四节 物质装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79年,福建各级人民法院物质装备十分落后。1980年初,省司法厅成立,法院物质装备管理工作由其统管,进展仍不大。1982年8月,法院物质装备工作由省司法厅移交省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管理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先是抓业务车辆配备,1985年起又着手抓通讯设施和办公自动化设备。1994年9月16、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中级人民法院装备会议,传达贯彻全国法院物质装备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全省人民法院车辆、通讯、办公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一、车辆配备
  至1966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只有2部车,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都没有配备车辆。
  为加快人民法院业务车辆装备步伐,最高人民法院于1979年3月在南京市召开第一次全国法院系统特种车辆订货会,由各省、市自主选择适合本省、区道路及审判业务用车的车型,从此全省法院系统业务车辆的配备稳步发展。
  1982年装备工作归法院自行管理后,省高级人民法院注重抓好各级人民法院的车辆配置,先后由省补助给全省人民法院各配备一台囚车。1986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规定,会同省计委、省控办下达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业务用车辆编制,各地筹集资金购置各种型号业务车辆113辆。
  1995年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继续抓好业务用车的配备,根据财力有计划地、逐步地改善车况,近期重点改善囚车、法医勘察车、刑场指挥车。截至1995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拥有专用囚车309辆,业务车427辆,公务用车109辆,而且车辆质量也有新的提高。
  二、通讯设施
  1985年前,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讯设备十分落后,只有一部程控电话和省委总机分机2部。1986年3月,在院综合大楼安装1台HJ801型200门纵横式交换总机。1991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了专线电话。1994年更换旧总机,安装390(PH)-92501/1000型数字程控交换总机。在此期间,各中级人民法院也加快通讯设施的装配,厦门、泉州、漳州、龙岩、三明、宁德6个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安装了总机,基层人民法院也都安装了程控电话。1995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各中级人民法院建成了二级专线电话,截至年底,全省法院系统共有总机9台,程控电话1092部,对讲机总台2个。
  三、办公自动化设备
  福建法院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从1985年起步,5月,省高级人民法院购置第一台计算机,开发统计、工资管理等软件;1987年使用计算机管理全省人民法院干警人事档案;1988年运用计算机建立法规数据库;1989年运用计算机排版打印。1990年以后,全省人民法院办公自动化建设取得长足进步。省高级人民法院为全省基层人民法院购置86台传真机,组建传真三级网,加速信息传递。1992年,各中级人民法院应用FAX传真卡进行计算机联网,传输统计报表、人事档案数据。1993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各中级人民法院应用调制解调器进行计算机联网。1995年,全省人民法院实现计算机联网,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局域网的建设。截至年底,全省法院系统已有各种型号计算机246台,其中586型14台,486型165台,386型43台,286型24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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