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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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45
颗粒名称: 三、行政审判监督
分类号: D922.34
页数: 3
页码: 216-2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987年开始对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处理。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加强了审判监督,依法处理行政申诉案件。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对于认定事实错误或适用法律不当的判决、裁定,会进入再审程序。
关键词: 福建省 审判监督 行政审判监督

内容

1987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第一次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率谈会,研究贯彻包括审判监督在内的各项审判程序制度。从此,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出的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处理。
  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同月8日至1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行政审判工作会议,把加强审判监督,依法处理行政申诉案件,及时纠正错案,作为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的重要内容。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申诉,依照《行政诉讼法》和不同类型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参照有关规章进行审查。经审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申诉无理的,以书面通知驳回,并做好息诉工作;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则进入再审程序。如:福建省电子监督检验所(下称省电子所)于1988年11月,依据福建省电子工业总公司的“电子产品监督抽验计划”和福州电冰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冰箱公司)委托,为电冰箱公司所生产的皇后牌BC-160型电冰箱的生产定型鉴定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了试验报告,提交生产定型预审会鉴定。省标准计量局根据举报派出计量监督员进行调查后认定,电冰箱检测是省电子所新增检测项目,尚未申请单项计量认证,其为皇后牌电冰箱进行检测,并为该产品生产定型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超出原认证合格的检测能力范围。据此,决定:对省电子所处以1000元罚款,责令停止电冰箱检验,所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用于质量评价、成果鉴定。省电子所不服,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省电子所在未经单项计量认证的情况下,对皇后牌电冰箱进行检验,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违反了《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省标准计量局的处罚决定正确,判决予以维持。省电子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省电子所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不具备公证数据的法律特征,其行为性质不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其为新产品皇后牌电冰箱生产定型鉴定做型式试验的行为,不属于《计量法》规定调整的范围。据此,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及省标准计量局的行政处罚决定。终审判决后,省标准计量局不服,申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受诉法院依法决定提审。经审理认为:省电子所未申请电冰箱检测单项计量认证,就以制造者和使用者以外的第三方身份为皇后牌电冰箱的生产定型进行型式试验,并出具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型式试验报告,其行为违反了《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于1990年11月9日判决:撤销二审法院判决;维持省标准计量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行政案件,均依法再审。如:周瑞生、侯俊先不服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倒卖汽车构成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抗诉案。1990年3月,周瑞生将从外地购进的1辆“三菱”旧货车,在办理牌照后,未进入汽车交易市场交易,卖给他人。另将购进未办理落户手续的3辆旧货车,转卖他人,得款29.4万元。同年5月,周瑞生、侯俊先合资从外地购进5辆旧货车,待机销售,被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工商局)发现扣下。据此,工商局作出决定:(一)将周瑞生、侯俊先倒卖未遂的5辆旧货车,交有关部门强制收购,并按收购款处以10%罚款。(二)对周瑞生倒卖的3辆旧货车29.4万元所得,予以没收;该款从5辆车的收购款中抵缴上交国库,余款退还周瑞生。(三)对周瑞生办理牌照后销售的1辆旧货车,处以400元罚款。周瑞生、侯俊先不服处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经法院判决维持工商局处理决定。判决生效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以“法院认定周瑞生、侯俊先倒卖5辆旧货车,证据不足;将周瑞生、侯俊先二人合资购买的5辆旧货车强行收购款,充抵周瑞生单独倒卖3辆旧货车所得,侵犯了侯俊先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1993年5月4日对工商局处理决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维持没收周瑞生倒卖3辆旧货车29.4万元所得和对其倒卖的另1辆旧货车罚款的处理;(二)撤销从收购周瑞生、侯俊先倒卖未遂5辆旧货车款中抵缴周瑞生倒卖3辆旧货车29.4万元所得的处理;(三)撤销强制收购周瑞生、侯俊先倒卖未遂5辆旧货车并处以罚款的决定,由工商局重新作出处理。
  1988~1995年,全省累计受理行政再审案件224件,审结219件,其中维持原判121件,占55.25%;因认定事实错误改判9件,占4.11%;适用法律不当改判8件,占3.65%;撤诉45件,占20.55%;其他处理36件,占16.44%。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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