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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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43
颗粒名称: 一、民事审判监督
分类号: D922.34
页数: 3
页码: 212-2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法院的民事审判监督工作,包括民事再审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情况。从1950年代末到1960年代初,全省法院对申诉案件进行复查和纠正,1970年代后期恢复法院后,民事申诉逐渐增多,1990年代初法院开始对再审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关键词: 福建省 审判监督 民事审判监督

内容

民国时期,福建法院始受理民事再审案件。据民国20~36年(内缺民国29~30年)统计,全省共受理民事再审案件1524件,审结1485件,其中驳回再审1070件,更为判决137件,撤诉及其他处理278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二审民事案件的同时,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主动对错判案件进行复查和对有申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从而纠正了错判案件。1952年8月,福州、厦门两市人民法院结合司法改革运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主动进行一次复查,凡发现处理不当者均依法予以纠正。1956年7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955~1956年6月已生效的1104件各种民事案件抽出409件进行复查,发现处理不当的27件,占6.60%,决定再审予以纠正。
  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申诉,都作认真复查。经复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的予以改判纠正,否则予以维持并做好息诉工作。据统计,1959~1960年,全省共受理民事再审案件57件,审结55件,其中维持原判37件,部分改判5件,全部改判13件。
  1972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恢复后,民事申诉随之而来,但数量不多,据统计,1974~1978年共受理再审案件213件,审结194件。其中维持原判151件,占77.84%;部分改判10件,占5.15%;全部改判7件,占3.61%;作其他处理26件,占13.40%。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公民、法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民事申诉出现了如下特点:一是数量逐年增多,1979年全省受理248件,比上年增加7.86倍;1985年受理829件,又比1979年增多2.34倍。二是涉案时间长,不仅有《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后的,而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三是案件类型集中,以1985年复查的民事申诉案件为例,房屋纠纷占62.8%,宅基地纠纷占16.2%,继承纠纷占13.4%,以上三大类合计占92.4%。针对这些情况,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重视民事申诉工作,从组织机构和审判力量上作了调整,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成立审判监督庭,有的人民法院在民庭设立民事申诉组。1986年6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莆田市召开第一次全省民事申诉工作会议,分析民事申诉工作的情况,总结与交流处理民事申诉的经验,研究加强民事申诉工作的措施。1988年,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集中各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庭长分赴福州、泉州、莆田三市,就地处理民事申诉案件120多件。同年下半年起,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相继设置告诉申诉庭。1989年起,各地逐步扭转以往再审案件书面审理的做法,实行开庭审理。为改进审判方式,交流庭审经验,1990年,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部分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告申庭庭长,观摩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民事案件庭审活动。据统计,1979~1990年,全省共受理民事再审案件6225件,审结5942件,其中维持原判3831件,占64.47%;部分改判387件,占6.51%;全部改判493件,占8.30%;撤诉及其他处理1231件,占20.72%。
  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依照该法规定,对当事人在判决、裁定2年内提出的再审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入再审程序:(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审判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经过再审,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依法予以改判纠正。如徐富贵(女)于1974年10月23日立下字约,并有见证人李瑞清签名盖印,将祖遗坐落于莆田市涵江区顶铺路209号上、中、下厅三落式平房赠与侄儿徐景松所有,徐景松遂迁入中厅西边房居住,徐富贵仍住下厅东西房,上落一厅二房原由徐富贵借给他人使用,1976年由徐景松接管。1988年双方关系恶化,引起纠纷诉至法院。1991年1月徐景松病故,由其子徐学仲等参加诉讼。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学仲等所提供的房屋赠与契约不是徐富贵真实意思表示,讼争屋也并没有交付徐学仲等使用,应视为徐富贵并未实施赠与行为,故判决讼争屋全部归徐富贵所有。徐学仲等不服判决,提出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何,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研所对赠与契约签名笔迹、印文进行技术鉴定,结论是:契约上徐富贵签名和印文与徐富贵提供的相一致;见证人李瑞清印文与徐富贵所提供的印文样本是同一木刻印章所盖的。再审法院认为,赠与意思表示真实,并已实际交付使用了部分房屋,对实际交付部分应认定赠与有效;未实际交付部分赠与人反悔,可认定赠与无效。再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服判。
  在申诉案件逐年增多,处理申诉的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分别轻重缓急,对涉外、涉港澳台同胞的案件,上访老户、矛盾容易激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以及讼争现场行将改变的案件,均优先予以处理。如李淑治与林要娟、李某继承纠纷申请再申案。被继承人、旅印尼同胞李宏卯于1982年初亲笔立下其遗产由女儿李淑治继承的遗嘱一份,不久病故。林要娟与李某分别以被继承人妻子、儿子身份主张继承财产,与李淑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二审法院委托有关机关对遗嘱进行鉴定后,认为李淑治提供的遗嘱不是被继承人所写,原、被告和第三人(养子)李俊星、李俊美均有继承李宏卯遗产的权利,据此判决:(一)址在泉州市华侨新村平房归林要娟和李某所有;(二)存款8000元,归李淑治4000元,李俊星4000元;(三)南安县果园村旧房二间归李俊美所有。李淑治不服判决,提出申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时立案,再审期间将李宏卯遗嘱送司法部司法鉴定科研所鉴定,结论为“遗嘱字迹是李宏卯书写的”。据此判决:驳回林要娟、李某诉讼请求;李宏卯遗产全部由李淑治继承。
  人民检察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规定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均依法再审。经再审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予以改判纠正。据统计,1992~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案件36件,审结33件,其中维持原判20件,改判5件,调解2件,撤诉2件,作其他处理4件。如林元团亲笔立下字据并加盖其妻“陈惠斌”字样印章,向邱惠明借款1.5万元。1990年2月陈惠斌向法院起诉与林元团离婚。邱惠明为讨回借款于同年7月向长乐县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元团向邱惠明借款事实清楚,陈惠斌否认借据上“陈惠斌”印章,亦无充足证据证明陈惠斌参与借款。据此,判决林元团应偿还向邱惠明所借本息。林元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元团与陈惠斌共同向邱惠明借款,立有字据、签章,并有在场人作证。据此,判决林元团与陈惠斌共同向邱惠明偿还借款本息。终审判决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以“证人证言前后矛盾,认定陈惠斌与林元团共同向邱惠明借款缺乏依据”为由,提出抗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抗诉有理,于1994年11月10日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经再审原判决、裁定无误的,依法予以维持。如骆法顺两次立下借据向李志强借款5.8万元,由于骆法顺否认借款事实,二审法院委托公安部进行借据鉴定,结论为借据签字和印章与胳法顺的签字、印章相符。据此,判决骆法顺应返还李志强借款并支付利息。终审判决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实为由提出抗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送检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证明材料佐证,于1995年7月27日维持了原判决。
  据统计,1991~1995年,全省共审结民事申请再审案件4543件,其中维持原判3021件,占66.50%;部分改判282件,占6.21%;全部改判313件,占6.89%;撤诉及其他处理927件,占20.40%。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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