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刑事审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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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4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刑事审判监督
分类号: D922.34
页数: 5
页码: 207-21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共中央、错判、冤案、错案、镇反运动、复查平反、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典型案例、全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
关键词: 福建省 刑事 审判监督

内容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颁布的《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宣统二年(1910年)草成的《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中规定的再审条款,福建审判厅未及实施,清王朝就被推翻。北洋政府时期,基本沿袭清末法律,据记载,民国8年(1919年),思明地方审判厅受理刑事再审案件1件,经审理驳回请求。民国17年,国民政府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民国24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均规定有再审程序。据统计,民国20~36年(内缺民国29年的统计),福建法院系统共受理刑事再审案件364件,审结359件,其中驳回申诉245件,更为审判59件,撤诉19件,作其他处理36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遵循中共中央关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对错判的案件均依法予以改判纠正。1953年6月,全省各地按照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关于认真检查和处理过去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错捕、错押、错判的决议,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新三反”(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斗争,通过清理积案、清查监所和处理信访、人代会提案等方面,有重点地复查了一部分案件。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同公安、检察机关组织三个工作组分赴上杭、晋江、莆田等地进行具体检查指导,至1954年上半年,全省检查错捕、错押、错判工作基本结束。据统计,除建阳、崇安、水吉、平潭4县外,共查出错判案件251件330人。其中多数属于量刑畸重畸轻或按政策可以不判而判了的,根本错判无辜的40件134人,其主要原因是反革命分子和坏人混入基层组织,捏造假案诬陷好人,而有的审判人员偏听偏信,主观臆断,不调查研究,甚至刑讯逼供所导致。经分别给予改判纠正,向无辜受冤的当事人或其家属认错道歉,酌情赔偿其因冤狱所遭受的损失,还对犯有严重错误及挟嫌报复的29名基层千部和审判人员,区别情节给予行政党纪处分的18人,刑事处罚的11人,并依法严惩蓄意陷害好人的犯罪分子,挽回不良影响,教育广大司法干部。
  1956年8月,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检查镇反工作的指示》和全国政法三长(公安厅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在省清案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省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召开专、市的政法三长会议进行传达部署。会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检查1955~1956年9月所判处的反革命和普通刑事案件26878件,发现判处不当的有8207件,占查案总数的30.53%。其中冤案500件,占1.86%;错案3417件,占12.71%;轻罪重判3533件,占13.14%;重罪轻判50件,占0.19%;犯罪性质认定不当361件,占1.34%;主要事实不清草率判决346件,占1.29%。据58个县市对488件冤案和2859件错案的具体分析,其中属于混淆犯罪界限、执行政策偏差的有2472件,占总数的73.86%;属于审判作风粗糙草率的有875件,占总数的26.14%。通过对查出的冤、错案件分别给予平反和改判,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巩固了镇反运动的成果。
  1961年8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福建省委扩大会议和华东地区司法会议关于复查纠正“大跃进”期间错判案件的精神,复查甄别了1958~1961年的判刑案件。据36个基层人民法院的统计,共复查30369件,发现判处不当有2038件2227人,占复查总件数的6.71%。其中根本判错的428人,错判管制的523人,可判可不判的445人,量刑畸重的587人,量刑畸轻的56人,罪该判刑而漏判的3人,事实不清草率判决的185人。产生错判的主要原因是受了“左”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影响,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把一些抵制瞎指挥、浮夸风、“共产风”的正当行为当作“破坏行为”,把一些不满言论、过激言词当作“造谣煽动”而判处;加上在司法工作“大跃进”中,提出了不少脱离实际的口号和指标,冲击法定的审判程序制度,不严格依法办案所致。
  “文化大革命”期间,刑事审判监督工作基本停顿。1977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遵照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蓄意践踏国家法制,导致大量冤假错案的情况,在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上部署复查平反纯属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而被判刑的冤错案件。由于当时尚未否定“文化大革命”,许多审判人员心有余悸,对那些主要是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倒行逆施行径而被判刑,但也说过有损于党和国家领导人形象话的,不敢坚决纠正,以致工作缓慢不前。
  1978年1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莆田召开全省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揭批江青反革命集团破坏法制罪行和讨论最高人民法院选编典型案例的基础上,部署第二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的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冤假错案的任务。翌年2月初,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加强领导,抓紧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报告》,各地人民法院组织专门力量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所有刑事案件,绝大多数人民法院还设立刑事审判第二庭负责再审工作,按照“全错的全平,部分错的部分平,不错的不平”的原则,从摸清案件底数入手,分别轻重缓急,采取定人员、定任务、定时间的方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处理。1980年7、8月间,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同年3月中共福建省委批转该院党组《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意见的请示报告》精神,在厦门市召开全省法院检查验收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中冤假错案工作会议,在实地验收该市部分复查案件的基础上,制定全省检查验收的工作方案,会后组织220名审判人员,分三片重点检查验收了原以反革命罪判刑的案件,从中发现并纠正了该纠未纠和纠正不彻底的2855人,把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根据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为刘少奇同志平反昭雪和平反纠正因刘少奇同志问题受株连造成的冤假错案的精神,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均对该类案件进行了复查纠正。198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转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检查验收工作的情况报告》,《人民日报》也对福建省大力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工作作了报道。至1981年底这项工作基本结束。全省共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25342件31466人,从中改判纠正的有8006件10218人,分别占案件和被告人总数的31.59%和32.47%。其中改判无罪6357人,占20.20%;不予追究刑事责任340人,占1.08%;免予刑事处分987人,占3.14%;减轻刑罚1749人,占5.56%;改变定性等785人,占2.49%。复查结果表明,“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冤假错案有几个突出的特点:一是错判数量大、比例高。原以反革命定罪错判的5024件,占同类案件原判总数的86.47%。其中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刘少奇、邓小平同志遭诬陷鸣不平而被判刑的967件1205人;按《关于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以“恶毒攻击”定罪的也占相当数量。普通刑事案件错判2982件,占同类案件原判总数的15.27%。二是错判的反革命集团案件多,有的一案涉及数县,牵连数百人。如1970年判处的所谓“中国共产党芊福委员会”反革命集团案,涉及龙岩、南靖、莆田、仙游四个县,认定成员345人,定罪判刑81人,受株连的群众则达千余人。三是大多数冤假错案是在1970年开展“一打三反”运动中判处的。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复查处理“文化大革命”期间冤假错案基本结束后,按照中共福建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复查了1977~1979年由于尚未清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影响而错判的案件,以及在清查江青反革命集团罪行中扩大打击面的案件。据统计,全省各级法院共复查这三年判处的所有反革命案件和部分普通刑事案件计7656件9541人,从中改判纠正2496件3251人,分别占案件和被告人总数的32.6%和34.07%,其中改判无罪1534人,占16.08%;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65人,占1.73%;免予刑事处分285人,占2.99%;减轻刑罚1044人,占10.94%;改变定性等223人,占2.33%。
  1981年至1987年上半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中共中央和福建省委关于落实党的政策、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决定,特别是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务必把一切尚未平反的冤假错案坚决平反纠正过来”的指示,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和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的方法,先后复查了原中共地下党有关人员(含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接头员、老苏维埃干部),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台胞台属,侨胞侨属,知识分子、民主党派中被判刑的案件(下称五个专项案件)以及其他历史老案中有申诉和审判人员回忆中认为原判决有错误的案件,共5.8万件,从中改判1.3万件。其中主要是:(1)5个专项案件11834件12266人。改判6317件6472人,分别占案件和被告人总数53.38%和52.76%,内改判无罪4920人,占40.1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892人,占7.27%;免予刑事处分370人,占3.02%;减轻处罚216人,占1.76%;改变定性等74人,占0.60%。(2)“大跃进”期间判处的有申诉案件6063件6449人。从中改判3193件3390人,分别占案件和申诉人总数的52.66%和52.57%,内改判无罪的2614人,占40.53%;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189人,占2.93%;免予刑事处分的337人,占5.23%;减轻刑罚和改变定性等250人,占3.88%。
  为了做好被改判人员及其亲属的善后工作,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在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下,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慰问会,从政治上为遭受冤狱者恢复名誉,经济上给予补助。如平和县人民法院于1985年4月派出14名干部,在该县中共地下党办公室配合下,组织6个慰问小组,到该县11个乡23个自然村上门慰问28户,发放冤狱补助款10800元,并宣传中国共产党对处理地下党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精神,得到群众和当事人的好评。通过复查纠正错判案件,对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都起了良好作用。如福州市俞奋初,早年留学日本,回国后参加过反蒋抗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福州市政协特邀委员,1961年以其曾担任过国民党地方官员按历史反革命分子定罪判刑。1984年经复查予以平反纠正后,俞积极向在台湾和海外的亲朋故友写信,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激发他们的爱国热情,其亲友中有主动捐资助款的,有回国投资办厂的。
  在审判工作拨乱反正落实党的政策,开展大规模复查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好刑事申诉案件的处理工作。各地改变“坐堂问案”的作风,走出办公室到监所和申诉人的家中,对经过审查原判正确的申诉人进行说服教育,做好息诉工作。据统计,1985~1990年,各级人民法院先后派出审判人员488人次,深入省内外监所,会同管教干部通过摆案件事实,讲有关政策法律,使1246名缠诉的申诉人中有987名表示不再申诉,息诉率达79.21%。如福州市陈和实因其妻与他人通奸而气愤持刀杀害奸夫及其亲属,虽未致死人命,但造成3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情节严重,原判无期徒刑。罪犯及其亲属提出申诉,当地县、乡10名人民代表联名替其向中共中央、省市领导机关申诉,一些群众也认为陈系“为民除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反复、慎重研究认为原判正确,应予维持。向市人大作了汇报和介绍,取得支持。尔后深入当地分别向人大代表和群众以及罪犯亲属详细解释,使申诉人撤回了申诉,原先为其申诉的人大代表也表示理解。
  1990年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共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处理“严打”刑事申诉案件的文件规定,下发《关于处理“严打”刑事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同年11月,又召开全省刑事申诉工作座谈会,结合研讨典型案例,既对原判决、裁定由于认定事实、定性、适用法律等出现偏差导致轻罪重判,甚至蒙冤者予以改判纠正,也对重罪轻判者依法加重刑罚,进一步推动刑事申诉工作的健康开展。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均依法再审。如宁德地区邮电局干部林国芳,1990年负责本局修建宿舍期间,利用职便收受承建单位好处费8000元、活动费4000元(其中2000元系赠送)。据此,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林国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没收赃款12000元。林国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受贿8000元,非法所得4000元,改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赃款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终审判决后,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以“二审认定林国芳受贿数额有误,处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定林国芳受贿1万元,考虑到犯罪情节一般,全部退出赃款,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于1994年4月6日判处林国芳有期徒刑三年,没收赃款1万元。
  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处理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再审改判错案,体现了党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收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如南安县雷开基因流氓罪原判有期徒刑十五年。雷本人及其在香港经商的父亲雷永忠均提出申诉。经再审认为不属于情节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不当,故依法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其父回乡投资办工厂,雷释放后在厂就业,表现出色,很快担任厂长。法院派人到当地回访时,适逢雷父回乡探亲,他由衷感谢法院对其儿子依法改判,表示要增加投资,为家乡建设事业多做贡献!
  1974~1995年,全省累计审结刑事再审案件117562件,其中维持原判82088件,改判30167件(包括复查纠正冤假错案和落实政策的数字),在改判的34412人中,宣告无罪的21302人,免予刑事处分的3818人,减轻处罚的6092人,加重处罚的340人,作其他处理的2860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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