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处简易纠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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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40
颗粒名称: 三、调处简易纠纷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206-2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
关键词: 福建省 告诉申诉 简易纠纷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对于诉至法院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不需要制作法院文书和执行,经过调解即可解决的民事、经济纠纷和轻微刑事自诉案件,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使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团结。据统计,1953~1966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调处简易纠纷112788件。
  1972年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恢复后,调处简易纠纷工作随之恢复,并被摆到告诉工作的重要地位,解决了大量纠纷。如浙江省女青年黄秀珍,于1983年10月背着父母来到泉州市鲤城区马甲乡与黄瑞溪结婚。婚后半年多感情很好,家庭和睦。秀珍的父亲为找回独生女,遭到瑞溪一家阻拦,诉请法院帮助解决。鲤城区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得知,瑞溪兄弟三人,弟弟正发愁无房屋结婚,于是便提出了动员男到女家落户的方案,经过做瑞溪一家的思想工作,终于使老人带着女儿女婿踏上返乡路程。闽侯县人民法院1987年通过简易调解,使71个闹纠纷的家庭重归于好,12位受虐待的老人得到赡养扶助,5个受骗出走的少女回到父母身边。为了加强这一工作,1991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召开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告申庭庭长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研究简易纠纷的概念、范围,调处简易纠纷的原则、方法,以及加强这一工作的措施,制定下发《关于加强简易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使这一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据统计,1983~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调处简易纠纷28975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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