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查立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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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39
颗粒名称: 二、审查立案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2
页码: 205-20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经济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立案工作方面的发展历程和具体措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福建省审理民事、经济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由有关审判庭自行审查立案。
关键词: 福建省 告诉申诉 审查立案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福建省审理民事、经济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由有关审判庭自行审查立案。80年代中期,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逐年大幅度上升,由于办案力量不足,加之制度不严,因而在立案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不结不立”、“案多不立”、“难办的案件不立”等问题。1986年,全国法院信访工作座谈会提出为解决以上问题的立案与审理分开措施,福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逐步推行这一做法。1990年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告诉申诉工作会议,专题讨论了审查立案问题,在总结各地告申庭审查立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下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告申庭统一承担立案工作的意见》。同年12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从此,各基层人民法院凡由院本部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刑事自诉案件,统一由告申庭审查并决定立案。行政案件和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自行立案。与此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也陆续承担起审查立案任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正确、及时、合法、方便群众的原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好起诉人思想工作或作为简易纠纷予以调处,或转有关部门处理。实行立案与审理分开制度,保证了依法立案,及时立案,克服立案的随意性,避免“人情案”、“关系案”。
  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福建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抓了立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逐步形成上下对口,运行有序的立案工作体系。据统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1989~1995年共立案290963件,不具备立案条件予以驳回20327件,说服息诉36631件,撤诉6542件。
  对于民事、经济纠纷的利害关系人,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其权益受到损害,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定,不仅防止权利人财产权益的损失,而且可以促成纠纷尽快解决。如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5年上半年,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促使12起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标的90多万元。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根据建设银行湖滨支行申请,依法冻结厦门华联进出口公司银行账户,只用7天时间促使债务人偿还75万元贷款。
  对于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案件,由该两个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由某一个法院管辖,从而解决“争管辖”或者“推管辖”的问题。对因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据统计,1989~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指定管辖有争议的案件16306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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