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告诉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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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3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告诉申诉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6
页码: 202-2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各级人民法院在信访、审查立案、调处简易纠纷、刑事审判监督、民事审判监督、经济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变迁和实际运作情况。从最早的信访接待室到现在的收状处和问事代书处,福建各级法院不断适应时代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和民主与法制观念的加强,群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来信来访不断增多,各级法院在处理来信来访方面的工作也得到了不断加强和完善。
关键词: 福建省 告诉申诉 人民法院

内容

宋至清代,福建各级衙门实行不准越级控告,官吏接受呈状一般须责令控告人具结,除谋反、谋大逆罪外,子孙及奴婢控告尊长和主人的概予惩罚等制度。清末改革法制后,虽有许多变更,但仍遵行诉讼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概用诉状和妇女不得充当代诉人等规定。民国时期,福建各级法院设有收状处,诉讼人告状均要购买状纸,书写后交收状处,由收状处呈送院长核阅转审判庭审理。民国20年(1931年),国民政府废止控告要具结的制度,民国21和24年又在法院分别设置民、刑诉讼程序询问处和缮状处,试图便利诉讼人告状,但又作了限制人民群众行使诉讼权利的规定,诸如起诉不合程式不受理,“对于直系尊亲属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各级人民法院为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提起诉讼的权利,不但允许口诉,而且把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作为宣传政策法律、受理告诉申诉的主要渠道。
  一、信访
  人民法院创建之初,就设有问事代书处。1953年8月,根据第二次全国司法会议决议,福建省人民法院设置人民接待室之后,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也逐步设置人民接待室,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有关告状的疑难问题,为诉讼人代写诉状,代录口诉,分别转审判庭审理,并直接处理一些简易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对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信访,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建立登记.、转办、催办等制度。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开始建立院长阅批重要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取得很好成效,深受群众欢迎。据1962年南平、邵武、崇安、建阳等8县(市)群众来信内容分类统计,婚姻纠纷占58.4%,山林、水利、土地、债务、房产等占10.1%,检举违法犯罪分子、控告干部违法乱纪占15%,其他占16.5%。1964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制订并下发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信访工作职责范围:(一)调处简易纠纷;(二)受理对人民法院的批评建议;(三)答复有关政策、法令的询问;(四)转处有关来信来访。“文化大革命”初期,来信来访工作停止。据统计,1953年至1966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人民来信570097件,接待群众来访495220人次。
  1972年底,福建各级人民法院机构恢复,信访接待室和信访工作也相继恢复,由于当时面临百废待举和人员不足的状况,不少法院尚未配备专职信访人员,工作仍无明显起色。1978年8月1日,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基层人民法院全部恢复院长接待日制度,《人民日报》在头版报道这一消息,从而促进了这一制度的恢复和健全,而且推动了信访工作的进一步开展。1982年9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第一次信访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全国第三次信访工作会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七省申诉信访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加强信访工作的措施。1983年7月,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信访处,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多数基层人民法院相继建立信访科(室)。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外籍华人和港澳台同胞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来信来访逐年增多,福建各级人民法院都将该类信访列入信访工作的重点,专册登记,优先接待,优先办理,对其中不属人民法院管辖的,也积极牵线搭桥,协助办理。如:1984年初,侨居马来西亚的82岁老华侨郑祖懋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诉称欲将被其亲属出租的房屋收回自用,并已想方设法为租户找到两处房屋以供搬迁,但租户以种种借口进行刁难,眼下签证期限将满,无奈求助法院主持公道。该院信访干部听完情况后,亲自带老人到法律顾问处代书诉状,到开元区人民法院呈状立案,并告知优先审理。案经法院审理调解结案并顺利执行,老人在归途前致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我侨居异国45年,这次亲眼看到祖国有这样的好法官,秉公办事,高效热情,令我感激不尽,回马来西亚以后,一定将此事告诉亲人朋友,祝伟大的祖国强盛,祝四化建设昌顺!”
  1985年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二次全省法院信访工作会议,学习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暂行办法》,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强调加强信访机构建设,建立与健全信访工作制度,并扩大各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一)提供信访信息,反映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二)民事、经济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的收案;(三)调处简易纠纷;(四)解答群众提出的法律询问;(五)接受检举、控告及犯罪者投案自首。为了做好信访工作,各地普遍建立了登记、承办、呈阅、转办、催办、回访、总结、统计、归档等制度。
  1986年,随着群众民主与法制观念的加强,他们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来信来访不断增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本年度受理群众来信162719件,比上年度107906件增加50.80%。为提高办信质量,省高级人民法院举办首期全省法院信访干部培训班,学习人民法院信访工作的性质,职责范围,处理信访的基本原则及制度,使信访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道路。
  80年代中期,全省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普遍健全了院长接待群众来访制度。院长在接待中对群众反映出来的问题分别作出批示,交由有关审判庭处理,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和问题解答工作。仅据1987年统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阅批群众来信10999件,接待群众来访14161人次,分别占当年群众来信来访总数的6.81%和14.26%。如一位老年妇女拄着拐杖来到浦城县人民法院,请求院长为她做主。院长听说老人饿着肚子赶来法院,便自己拿钱为老人买饭吃,老人边吃边诉说自己不幸的遭遇。老人姓吴,86岁,早年丧偶,膝下无儿无女,靠丈夫遗下的财产生活。两年前因病生活不能自理,与远房侄子立下口头协议,以财物换取寄居侄子家中生活。起初,婶侄尚能共同生活,勉强度日,但天长日久,侄子侄媳开始嫌弃老人,不时恶言恶语相待,老人受不了气几次寻死,都被邻居救下。听完老人诉说,院长指定专人立即调查处理,并派车把老人送回家。经过调查,老人所述属实,根据其要求,为老人追回了部分财产,对老人日后生活也作了安排,当老人搬进新的住处时,紧握着法院干部的手说:“你们的院长真是人民的好院长!”
  1987年3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三次全省法院信访工作会议,根据全国法院信访工作座谈会关于信访部门要强化,工作质量要提高的精神,着重针对信访机构过去对告诉申诉的来信来访一般只照转给有关审判庭处理,而有的审判庭因管辖有争议等各种原因,该立案的而未及时立案,从加强内部机构的制约机制入手,使信访工作职能逐步向审查起诉和审查申诉方面转变,机构也相应改变为告诉申诉审判庭。1988年1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将信访处改设为告诉申诉审判庭。建庭后,在处理告诉工作和审查民事申诉案件的同时,着重抓好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告申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和干部培训等工作,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的职责范围》,制定告申庭工作细则。
  在信访工作中,各级人民法院对矛盾尖锐,可能发生斗殴、凶杀、自杀等告急信访,都能尽快稳住事态,与有关部门一起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耐心疏导教育,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从而为维护社会安定作出贡献。三明市两级人民法院1989年1~9月,调处矛盾易于激化的纠纷300起,防止恶性案件发生14起,制止群众械斗17起,避免当事人自杀12起。当年4月6日,明溪县陈荣招(女)因琐事与养母发生口角服毒自杀身亡,由此引起连锁纠纷。陈自幼被生父母送给陈发文、江桂娥夫妇为养女,养父母同时又从浙江省收养范仁生为养子,养子女成年后结为夫妇并生育一女一男。陈荣招生父母听到陈死亡的消息,率亲属20多人冲到陈家,硬说女儿系被养母逼死的,要养母以命抵命,闹得陈家不宁,四邻不安。养父母求助法院后,信访干部立即进行调查,证实逼死人命事实不能成立。在讲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处理后事的协议。在选择墓地时,死者的生父母要求埋在本村后山上,而该村不少村民则以陈死在外地又是非正常死亡,出面反对。信访干部又亲自做村民的教育工作,才将陈的尸体掩埋。几天后死者的养母又哭到法院,诉说养子要脱离养父子关系,欲带其子女回生父母处安家。信访干部再次出面调解,经协商养子同意留下女儿,自己带儿子回原籍安家。
  1991年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全部设置告诉申诉审判庭。为了规范各级人民法院告申庭职责范围,强化审判监督职能,理顺工作关系,经过三年摸索,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月6日下发《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职责范围暂行规定》,主要有:(一)受理并审查民事、经济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二)受理支付令、公示催告的申请;(三)审查和再审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四)调处简易纠纷;(五)协调和指定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六)办理非诉讼来信来访,综合反映信访信息。据统计,1983~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处理来信1181648件,接待来访919809人次。
  二、审查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很长一段时间,福建省审理民事、经济纠纷和刑事自诉案件,由有关审判庭自行审查立案。80年代中期,随着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逐年大幅度上升,由于办案力量不足,加之制度不严,因而在立案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不结不立”、“案多不立”、“难办的案件不立”等问题。1986年,全国法院信访工作座谈会提出为解决以上问题的立案与审理分开措施,福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逐步推行这一做法。1990年4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告诉申诉工作会议,专题讨论了审查立案问题,在总结各地告申庭审查立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下发《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告申庭统一承担立案工作的意见》。同年12月下发《关于加强行政案件立案审查工作的通知》。从此,各基层人民法院凡由院本部受理的民事、经济纠纷、刑事自诉案件,统一由告申庭审查并决定立案。行政案件和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自行立案。与此同时,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告申庭也陆续承担起审查立案任务。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正确、及时、合法、方便群众的原则,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做好起诉人思想工作或作为简易纠纷予以调处,或转有关部门处理。实行立案与审理分开制度,保证了依法立案,及时立案,克服立案的随意性,避免“人情案”、“关系案”。
  1991年《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福建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抓了立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逐步形成上下对口,运行有序的立案工作体系。据统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1989~1995年共立案290963件,不具备立案条件予以驳回20327件,说服息诉36631件,撤诉6542件。
  对于民事、经济纠纷的利害关系人,在紧急情况下,为防止其权益受到损害,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并作出裁定,不仅防止权利人财产权益的损失,而且可以促成纠纷尽快解决。如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995年上半年,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促使12起民事、经济纠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标的90多万元。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根据建设银行湖滨支行申请,依法冻结厦门华联进出口公司银行账户,只用7天时间促使债务人偿还75万元贷款。
  对于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案件,由该两个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由某一个法院管辖,从而解决“争管辖”或者“推管辖”的问题。对因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据统计,1989~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指定管辖有争议的案件16306件。
  三、调处简易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对于诉至法院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不需要制作法院文书和执行,经过调解即可解决的民事、经济纠纷和轻微刑事自诉案件,本着自愿、合法的原则,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使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团结。据统计,1953~1966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调处简易纠纷112788件。
  1972年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恢复后,调处简易纠纷工作随之恢复,并被摆到告诉工作的重要地位,解决了大量纠纷。如浙江省女青年黄秀珍,于1983年10月背着父母来到泉州市鲤城区马甲乡与黄瑞溪结婚。婚后半年多感情很好,家庭和睦。秀珍的父亲为找回独生女,遭到瑞溪一家阻拦,诉请法院帮助解决。鲤城区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查得知,瑞溪兄弟三人,弟弟正发愁无房屋结婚,于是便提出了动员男到女家落户的方案,经过做瑞溪一家的思想工作,终于使老人带着女儿女婿踏上返乡路程。闽侯县人民法院1987年通过简易调解,使71个闹纠纷的家庭重归于好,12位受虐待的老人得到赡养扶助,5个受骗出走的少女回到父母身边。为了加强这一工作,1991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召开由各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告申庭庭长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研究简易纠纷的概念、范围,调处简易纠纷的原则、方法,以及加强这一工作的措施,制定下发《关于加强简易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使这一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据统计,1983~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调处简易纠纷28975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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