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不正当竞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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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35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不正当竞争案件
分类号: D923.4
页数: 2
页码: 200-20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方面的实践和特点。自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开始受理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包括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伪造或冒用商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及伪造商品产地,侵犯商业秘密等类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及时扣押了有关的侵权产品和财务账册,并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福建省 知识产权审判 不正当竞争案件

内容

1980年10月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后,国家在许多行政法规中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的条款,社会上也陆续出现一些不正当竞争纠纷,都由行政部门调处解决。
  1993年12月1日《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后,不正当竞争案件陆续起诉到人民法院。1994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结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界定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范围: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导致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纠纷案件;伪造或者冒用商品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及伪造商品产地,侵害其他合法经营者权益的纠纷案件;侵犯商业秘密的纠纷案件;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全省人民法院已审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案件的类型比较单一。大部分案件是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或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二、案件呈现系列诉讼。1994~1995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7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有16件是台湾味丹企业诉大陆饮料食品企业仿冒其“绿力”牌冬瓜茶、水蜜桃汁的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另有9件是福清神龙企业集团诉省内企业仿冒其饮料罐包装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大部分都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及时扣押了有关的侵权产品和财务账册;四、案件的结案方式以调解或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主,因而撤诉结案占多数。如1995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台湾味丹企业诉被告福州饮料联营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生产的“绿力”牌冬瓜茶经转口贸易行销大陆市场,且该产品已获国家外观设计专利。被告生产的“喝水岩”牌冬瓜茶的外观图案抄袭原告的相同产品的外观图案,足以误导消费者。原告在起诉后,法院依法对被告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保证不再使用与原告相同或相似的冬瓜茶外观图案,赔偿原告10万元损失等。
  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还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厦门市粉末冶金厂(下称冶金厂)诉厦门市开元区横竹金属制品厂(下称金属厂)、陈昆西、陈孟宗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1984年,冶金厂从国外某公司受让了“烧结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专有技术,该公司许可冶金厂在8年内使用。并约定冶金厂不得将此专有技术转让给第三人。冶金厂派陈昆西等技术人员去该公司接受培训。回国后,冶金厂组织培训回国人员对受让的技术进行消化吸收。陈昆西和陈孟宗均在生产青铜多孔元件车间工作。冶金厂曾与陈昆西等人签订了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合同,合同规定在聘任期间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方便以权谋私,侵犯企业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冶金厂还对此技术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1988年8月,陈昆西、陈孟宗与厦门市开元区横竹生产服务社合办金属厂,生产与冶金厂同类的青铜多孔元件投放市场。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争议的技术是否是专有技术,向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调查和鉴定,最终确认争议的青铜多孔元件制造技术确属专有技术。该产品的技术除具体作业参数不同外,其他如模具、运行原理等完全相同。一审法院认为,陈昆西、陈孟宗未经冶金厂同意,擅自将该秘密使用于与自己投资利益相联系的金属厂,构成侵权行为,金属厂作为具体使用该秘密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一、被告停止使用与原告相同的模具设计、装模、脱模、烧结过程的温度控制,不同粒检经统一烧结及罗纹式产品的烧结技术;二、被告陈昆西、陈孟宗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200.5元,被告金属厂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宣判后,冶金厂、金属厂和陈孟宗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金属厂应停止使用冶金厂的商业秘密及陈昆西、陈孟宗应负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但原审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偏低,且未确定金属厂也应负赔偿责任,应予纠正。二审还查明金属厂仅从1990年8月至1994年4月,该产品销售额即达1145912.53元,按该行业毛利润率计算,应赔偿冶金厂经济损失178418.5元。据此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改判陈昆西、陈孟宗、金属厂应赔偿冶金厂经济损失178418.5元,其中陈昆西、陈孟宗各承担40%,金属厂承担20%,并互负连带责任。
  1994~1995年,全省共审结不正当竞争案件28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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