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著作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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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3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著作权案件
分类号: D923.4
页数: 2
页码: 197-19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依照《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保护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各项著作权利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播放者所享有的邻接权。这类案件通常涉及当事人的文化层次较高,社会影响面较大,案情较复杂且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且多种知识产权权利交叉。在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全省人民法院注重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关键词: 福建省 知识产权审判 著作权案件

内容

1987年实施的《民法通则》将著作权列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之后,著作权纠纷案件开始起诉到人民法院。当时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和《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1991年6月,实施《著作权法》后,法律保护著作权的范围更加广泛,涉及到出版合同、词典、摄影作品、美术作品、雕塑作品、音像制品及品牌设计等许多方面。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依照《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计算机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
  著作权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案件涉及当事人的文化层次高,社会影响面较大。二、案情较复杂,专业性强。三、法律关系复杂,多种知识、产权权利交叉。全省人民法院在开展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时,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注意保护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利,保护著作权人的继承人依法所享有的著作权利。如1992年初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黄冰如诉欧阳显镇著作权纠纷案。原告黄冰如的丈夫张平人原系厦门市第一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被告欧阳显镇原系该科副主任医师。1989年,张平人、欧阳显镇共同署名在《福建医药杂志》第四期上发表题为《耳源性脑脓肿12例治疗体会》一文。1990年1月,被告欧阳显镇将该文补充一病例略加修改后,以《耳源性脑脓肿13例分析》为题报名参加香港第七届亚洲一太平洋地区耳鼻喉科学术会议。同年4月,张平人去世。1991年12月2~5日欧阳显镇参加香港第七届亚洲一太平洋地区耳鼻喉科学术会议。以其个人名义宣读了《耳源性脑脓肿13例分析》一文,并在会刊上发表了该文的摘要。法院在查明实的基础上,以被告欧阳显镇侵犯张平人的继承人依法继承的著作权为由,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56元、美元149.8元。
  全省人民法院在保护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利的同时,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也保护了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视播放者依据著作权法所享有的著作邻接权。如1994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于卓明、郑宏志诉被告李燕、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讼争的《影剧对唱》系原告在1994年2月初合作制作完成的音像作品,其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1994年2月中旬,被告李燕请求原告许可其使用该作品。为此,原告按惯例将该作品的“贝塔母带”交给被告李燕审片。但此后李燕一方面借口回避原告,拒不签订许可协议,另一方面却檀自将该作品大量复制成卡拉OK影碟《俏佳人第五辑》,并通过其承包的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节目中心和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销售。在查明事实和被告承认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的基础上,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应支付原告《俏佳人第五辑》影碟的各种费用26万元(由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责支付);调解书生效后,原、被告均有权无偿使用《影剧对唱》作品原始版,无需署名,但均不得使用对方的标识。
  1988~1995年,全省共审结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16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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