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商标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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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32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商标案件
分类号: D923.4
页数: 2
页码: 196-19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1983年3月开始实施《商标法》后,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受理商标案件,主要类型包括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商标转让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商标权属纠纷三大类。在审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注意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未经注册的商标,一律不予保护。
关键词: 福建省 知识产权审判 商标案件

内容

1983年3月,《商标法》正式施行。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受理商标案件。主要类型有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商标转让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商标权属纠纷三大类,其中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包括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引起的纠纷案件。在审理这些案件过程中,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注意保护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未经注册的商标,一律不予保护。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侵权人以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额。通过审判商标案件,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1994年1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安市恒江日用品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恒安集团生产的“安乐”牌卫生巾,其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登记。1992年6月,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将“安乐”牌卫生巾列为全国妇联向广大妇女推荐的卫生用品。被告福安市恒江日用品公司于1993年11月成立后,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生产并销售的卫生巾产品上,先后使用了与原告同类产品相似、相同的商标图案及包装、装潢并销往外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上,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似、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安乐”牌卫生巾特有的包装、装潢,足以误导消费者,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是被告在1994年8月经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后,仍继续生产并销售侵权产品,侵权情节严重,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害;且被告产品严重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实属伪劣产品,危害消费者利益。据此,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商誉损失228000元,并没收被告现存的与原告“安乐”牌卫生巾相同或近似的卫生巾产品、半成品及生产该产品的原材料。
  1986~1995年,全省共审结商标一审案件24件,标的额616.9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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