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专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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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3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专利案件
分类号: D923.4
页数: 2
页码: 195-19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审理专利纠纷案件方面的工作。人民法院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以专利权人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超出其权利要求内容的范围则不予保护。
关键词: 福建省 知识产权审判 专利案件

内容

1984年4月,《专利法》施行。福建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由福州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全省专利案件的一、二审法院,其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案件的范围是除厦门市以外的全省的专利案件。专利案件的受理范围包括:一、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二、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三、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1992年12月29日以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专利权归属和专利申请权纠纷的案件也可由福州市、厦门市中级法院作为一审。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主要依据《民法通则》、《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规定,与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充分发挥科研单位、生产部门的专家、学者的作用,依法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如原告南宁市水暖器材厂(下称南宁水暖厂)诉被告福建省南安县英都董山卫生洁具厂(下称南安洁具厂)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1988年8月6日,南宁水暖厂向中国专利局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延时自闭式便池冲洗阀(下称冲洗阀),并得到批准授予专利权。1992年12月间,南宁水暖厂发现南安洁具厂在武汉市销售的冲洗阀与其专利产品完全相同。1993年5月间,南宁水暖厂即向南安洁具厂提出其所销售的冲洗阀侵犯了南宁水暖厂专利权。因双方协商未果,引起纠纷,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安洁具厂未经南宁水暖厂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南宁水暖厂专利技术相同的冲洗阀,已侵犯了原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南宁水暖厂因对被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无法举证,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不予采纳;南安洁具厂提出其在南宁水暖厂申请日前已经试制出该相同的产品,在市场上公开销售,未构成侵权之抗辩无理。乃判决南安洁具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冲洗阀。南宁水暖厂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举证要求南安洁具厂赔偿其经济损失,并登报赔礼道歉。二审认为,一审认定南安洁具厂侵犯了南宁水暖厂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属实,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南安洁具厂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冲洗阀外,应赔偿其侵权行为给南宁水暖厂造成的经济损失6万元,并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不良影响。
  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以专利权人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超出其权利要求内容的范围,则不予保护。如1992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福州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诉福州市乾元新型活动房厂专利侵权纠纷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前序部分是:1.屋架、柱、连接梁均采用C型或H型轻钢龙胃;2.壁板、屋面板用彩色钢板、胶合板和木料加工成规格化镶板;3.镶板插入轻钢龙钢龙胃的槽。而被告活动房结构的特征是:1.它由角柱、中柱、侧柱、屋架、屋面板、壁板、地梁、门窗等构成;2.其骨架是采用角钢、方钢、槽钢、扁钢拼焊加工而成;3.其壁板、屋面板采用了珠氧镁胶合板;4.壁板、屋面板与骨架间连接采用螺栓坚固的连接方式。被告的产品中壁板、屋面板采用的是珠氧镁胶合板,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所保护的壁板和屋面板采用彩色钢板、胶合板等有实质上的不同,故被告并未构成对原告的专利侵权。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福州榕东活动房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上诉费,二审依法裁定上诉方按撤诉处理。
  对专利权利人因被侵权而造成的损失,贯彻公平的原则,使之得到合理的赔偿,其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有: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赔偿额;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以上三种方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确定一种。如1993年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吴旺河诉被告永安市永耀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审理认为被告方在生产中使用的电极把持器,构成了对原告结晶炉型电极把持器节能装置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被告对原告的专利侵权行为应予赔偿。鉴于本案对被告侵权所得利润及原告方的经济损失难以准确认定,参照原告将该实用新型专利准许他人实施的使用费标准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轻金属情报网的有关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据统计,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州市、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1995年共审结专利纠纷案件58件,其中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纠纷51件,专利权属纠纷4件,专利许可合同纠纷3件,诉讼标的共1132.3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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