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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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28
颗粒名称: 一、管辖
分类号: D922.294.4
页数: 1
页码: 191
摘要: 本文记述了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之延伸海域之间发生的第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在海事审判中,法院坚持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坚决予以受理;对不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尽量说服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或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参照国际惯例,正确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维护国家主权。
关键词: 福建省 海事审判 诉讼程序制度

内容

厦门海事法院管辖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之延伸海域之间发生的第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以及福建省所属港口。不服厦门海事法院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海事审判中,法院坚持按照《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属于海事法院管辖的,坚决予以受理;对不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尽量说服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或移送给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参照国际惯例,正确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维护国家主权。1994年,厦门海事法院曾受理一起大连华兴船行诉日本国平成商事株式会社航次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该案原告认为船舶从厦门港驶往日本大分港受载,厦门至大分是租船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是合同履行的开始,厦门是本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因此厦门海事法院有管辖权。被告在答辩中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签订地为日本神户,装货港为日本大分港,卸货港为中国天津港,履行地应是大分和天津。被告在大连设有分支机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为日本国法院和大连、天津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船舶从厦门驶往大分港受载,只是租船合同的预备航次。预备航次的开始即表明船舶开始履行该航次租船合同。但这并不表明预备航次的始发港为航次租船合同的履行地。能体现航次租船合同义务特征的只能是装货港和卸货港,船舶在预备航次的始发港并未装载货物,不能体现合同的特征义务。因此,不能作为合同的履行地,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日本国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均有管辖权,从涉外民事诉讼上看,一国法院的管辖以仅仅在本国领域内有效,因而,不能将案件移送给日本国法院。在中国的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大连的管辖因素强于天津,而且有利于判决的执行。因此,厦门海事法院裁定将该案移送给大连海事法院。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异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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