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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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2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海事请求保全案件
分类号: D922.294.4
页数: 2
页码: 189-19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海事请求保全制度是一种非诉讼司法程序的保全方式,通过控制有关财产及时、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海事请求权。海事法院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派员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诉前扣船是一种典型的非诉保全案件,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十分常见。厦门海事法院曾扣押过多个国家船舶,并成功处理过一起因货物管理不善造成的货损案件。
关键词: 福建省 海事审判 海事请求保全

内容

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为国际上普遍采用,其通过非诉讼司法程序的保全方式,有效控制有关财产,以及时、充分地保护当事人的海事请求权。由于申请诉前保全的情况都很紧急,海事法院在接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均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准予申请人申请的,即派员赶赴船舶、货物所在地执行财产保全措施。诉前扣船是一种典型的非诉保全案件,在海事审判实践中十分常见。厦门海事法院曾扣押过乌克兰、俄罗斯、韩国、土耳其、希腊、塞浦路斯等国船舶。1992年6月间,申请人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浙江省宁波市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及江西省华泰农业科技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乌克兰黑海航运公司所属“尼古雷”轮积载不当,运输途中,装载鱼粉的两货舱发生自燃,造成货损。“尼古雷”轮到达中国福州马尾港后,经上海外轮理货分公司签发的货物溢短单和货物残损单证实:货物短少1814袋,破损51463袋,损失金额约40万美元。三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货物管理不善造成货损为理由,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停泊于福州马尾港的“尼古雷”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40万美元的担保。三申请人同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供了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理由正当,于申请次日下裁定扣押“尼古雷”轮,同日院长签发了扣押船舶命令,由执行人员实施扣押措施。《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福建日报》、《厦门日报》以及中央、省、市电视台、电台等纷纷予以报道。后来英国伦敦联合王国保赔偿协会委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出具了足额担保,保证赔偿由双方协议或厦门海事法院或中国的上诉法院根据中国法律作了判决的任何款项及其利息。厦门海事法院审查认为符合中国法律规定,遂解除了对“尼古雷”轮的扣押措施。
  据统计,1991~1995年,福建省共审结海事请求保全案件50件,其中诉前申请扣押船舶案件25件,诉前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或船用燃料案件20件,诉前证据保全案件5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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