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负举证责任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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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18
颗粒名称: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
分类号: D925.3
页数: 1
页码: 18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法院贯彻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需负举证责任,否则败诉。原告可提交证据但不负举证责任。被告违反规定败诉率较高。
关键词: 福建省 行政诉讼 证据

内容

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贯彻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拒不举证,或者不能举证,或者提出的证据中不足以证明法定事实要件成立,法院就要依法判决被告败诉并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原告虽然依法有权向法庭提交证据,但不负举证责任。法庭不能以原告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为由,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审理每个行政案件,审查核实证据都应在法庭上进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须经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收集的证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也不能作为二审撤销一审裁判的依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对121件案例的调查统计,被告因在举证问题上违反以上规定而被判决败诉的有45件,占37.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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