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218 |
颗粒名称: | 二、被告负举证责任 |
分类号: | D925.3 |
页数: | 1 |
页码: | 182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福建法院贯彻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需负举证责任,否则败诉。原告可提交证据但不负举证责任。被告违反规定败诉率较高。 |
关键词: | 福建省 行政诉讼 证据 |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