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计划生育行政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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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14
颗粒名称: 三、计划生育行政案件
分类号: D922.1
页数: 1
页码: 1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0年10月至1995年底,福建省法院共审理24起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全部审结,涉及征收超生费、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
关键词: 福建省 计划生育 案件审理

内容

1990年10月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公民、组织不服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征收超生费和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的决定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进行裁判。
  在计划生育行政案件中,除了不服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外,还受理一些行政机关以计划生育为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如陈宗辉、陈宗华诉福清市港头镇人民政府侵犯财产权利案。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港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之弟陈宗成违反计划生育、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为由,捣毁了与计划生育无关的陈宗辉、陈宗华的房屋及家什,其行为违法,应负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5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港头镇政府对陈宗成的妻子未按期接受透环妇检已作出罚款处罚,该具体行政行为已实施完毕。陈宗成后来因村支部书记陈玉泉开办机砖厂占用其责任田之事找陈玉泉处理,双方发生扭打,该事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港头镇政府主观推定陈宗成找陈玉泉的行为属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行为,进而以其破坏计划生育工作,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为由,强行捣毁陈宗成与陈宗辉、陈宗华共同拥有的房屋,属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二审期间,法院委托福州市房屋鉴定站对房屋情况进行鉴定,损失金额为24844.15元。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其他损失,行政机关亦应当赔偿。根据《行政诉讼法》之有关规定,判决:福清市港头镇人民政府于1993年3月14日作出拆除、砸毁陈宗辉、陈宗华、陈宗成共有的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赔偿经济损失36377.59元。
  据统计,1990年10月至1995年底,全省共受理计划生育行政案件24件,全部审结。其中:维持2件,撤销2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1件,撤诉13件,驳回起诉4件,调解1件,其他1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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