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广播影视行政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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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12
颗粒名称: 一、文化、广播影视行政案件
分类号: D922.1
页数: 2
页码: 177-178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1-1995年,福建省法院共审理5起文化、广播影视行政案件,全部审结。其中,维持3件,撤诉2件。
关键词: 福建省 文化 行政案件

内容

1991年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在文化市场、文物博物、出版发行、广播影视管理以及文化广电设施保护等监督管理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裁判。如福建省地方电力福州经营部不服福建省广播电视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行政处罚案。三被告认定原告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电视节目,违反了经国务院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下称国家三部)发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以罚款15000元。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福建省地方电力福州经营部的上属机构及主管部门虽然曾向被告福建省广播电视厅去函申请办理卫星地面接收站收视许可证,但其并未按照被告省广电厅批复中的要求办理报批手续。原告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檀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亚洲一号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行为违反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和国家三部《关于加强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原告的该行为发生时,国务院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尚未发布施行,三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于1993年9月22日已作出,国务院《管理规定》并未对国家三部发布的《管理办法》作明令废止,《管理办法》仍然有效。因此,三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其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所作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据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服判。
  据统计,1991~1995年,全省共受理文化、广播影视行政案件5件,全部审结。其中:维持3件,撤诉2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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