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文化卫生行政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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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1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文化卫生行政案件
分类号: D922.16
页数: 3
页码: 177-17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的经济行政案件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建设、环境保护、交通、工商、技术监督等。这些案件通常涉及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争议,关于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解释。
关键词: 福建省 文化卫生 行政案件

内容

文化卫生行政案件,包括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卫生和计划生育等行政案件。1987~1995年,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文化卫生行政案件162件,占全部行政案件的3.24%。其中,卫生133件,文化广播影视5件,计划生育24件。
  一、文化、广播影视行政案件
  1991年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在文化市场、文物博物、出版发行、广播影视管理以及文化广电设施保护等监督管理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下称《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和《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图书报刊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裁判。如福建省地方电力福州经营部不服福建省广播电视厅、公安厅、国家安全厅行政处罚案。三被告认定原告擅自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电视节目,违反了经国务院批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下称国家三部)发布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以罚款15000元。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福建省地方电力福州经营部的上属机构及主管部门虽然曾向被告福建省广播电视厅去函申请办理卫星地面接收站收视许可证,但其并未按照被告省广电厅批复中的要求办理报批手续。原告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檀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亚洲一号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其行为违反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和国家三部《关于加强亚洲一号卫星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原告的该行为发生时,国务院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尚未发布施行,三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于1993年9月22日已作出,国务院《管理规定》并未对国家三部发布的《管理办法》作明令废止,《管理办法》仍然有效。因此,三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其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所作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据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服判。
  据统计,1991~1995年,全省共受理文化、广播影视行政案件5件,全部审结。其中:维持3件,撤诉2件。
  二、卫生行政案件
  1987年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预防、卫生防疫监督监测、药政管理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食品商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并参照有关的卫生行政规章’依法进行裁判。如福安县上白石供销社驻外批零部不服福安县卫生防疫站以无卫生许可证经营食品罐头对其行政处罚案。案经福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委托郑明松代购食糖,受托人郑明松却擅自以原告名义与青阳象山罐头厂签订购买荔枝罐头合同,并自己经营销售,引起纠纷。被告认定原告无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经营各种食品,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具有可罚性,但处罚畸重,一审判决变更原罚款1000元为罚款500元。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郑明松以委托人名义经营食品,擅自变更协议的特定物,并自行销售经营,属于超越代理权的代理,其法律责任不能由委托人承担。被上诉人县卫生防疫站在认定受罚主体错误的情况下,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变更判决不当。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撤销福安县卫生防疫站的行政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卫生行政案件中,多数是属于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医和经营药品以及生产、销售伪劣药品的案件。如林福忠不服武平县卫生局行政处罚案。林福忠未经卫生机关审批许可,在十方镇开店经销中西药品。经县卫生局多次教育制止,不听禁止。县卫生局于1987年11月5日查封了其价值2459.37元的药品,并查出其中的伪劣药品,随后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全部药品的决定。林福忠不服,提起诉讼。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福忠在未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又未取得药学人员技术证书,也没有符合要求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等条件的情况下,经营药品并出售伪劣药品,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武平县卫生局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对林福忠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武平县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林福忠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原审判决正确,林福忠上诉无理,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统计,1987~1995年,全省共受理卫生行政案件133件,审结129件。其中维持34件,撤销26件,变更9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1件,撤诉53件,驳回起诉3件,其他处理3件。
  三、计划生育行政案件
  1990年10月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公民、组织不服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征收超生费和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计划生育的决定和《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进行裁判。
  在计划生育行政案件中,除了不服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外,还受理一些行政机关以计划生育为名,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如陈宗辉、陈宗华诉福清市港头镇人民政府侵犯财产权利案。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港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之弟陈宗成违反计划生育、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为由,捣毁了与计划生育无关的陈宗辉、陈宗华的房屋及家什,其行为违法,应负赔偿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50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港头镇政府对陈宗成的妻子未按期接受透环妇检已作出罚款处罚,该具体行政行为已实施完毕。陈宗成后来因村支部书记陈玉泉开办机砖厂占用其责任田之事找陈玉泉处理,双方发生扭打,该事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港头镇政府主观推定陈宗成找陈玉泉的行为属破坏计划生育工作的行为,进而以其破坏计划生育工作,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为由,强行捣毁陈宗成与陈宗辉、陈宗华共同拥有的房屋,属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二审期间,法院委托福州市房屋鉴定站对房屋情况进行鉴定,损失金额为24844.15元。行政相对人因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其他损失,行政机关亦应当赔偿。根据《行政诉讼法》之有关规定,判决:福清市港头镇人民政府于1993年3月14日作出拆除、砸毁陈宗辉、陈宗华、陈宗成共有的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赔偿经济损失36377.59元。
  据统计,1990年10月至1995年底,全省共受理计划生育行政案件24件,全部审结。其中:维持2件,撤销2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1件,撤诉13件,驳回起诉4件,调解1件,其他1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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