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商业、专利和农业、工业等其他经济行政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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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10
颗粒名称: 八、商业、专利和农业、工业等其他经济行政案件
分类号: D922.29
页数: 3
页码: 175-17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法院审理的商业、专利和农业、工业等其他经济行政案件,涉及企业经营自主权、专利侵权等,保护了市场主体权益和工业产权,维护了经济秩序。
关键词: 福建省 其他经济行政案件 法院审判

内容

1985年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商业、专利和农业、工业等其他管理行政部门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领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的案件。在这部分经济行政案件中,有一批是经济企业诉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原告认为,基层人民政府或主管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侵犯了其作为市场主体所享有的在经营活动中对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对人员的使用和管理的权利,以及在产、供、销诸环节中的其他自主决定权。如晋江市深沪网绳厂诉深沪镇人民政府侵犯集体企业经营自主权及行政侵权赔偿案。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决定撤销的网线厂与原告深沪网绳厂是同一集体企业,是一个企业的延续。原告持续生产,并没有倒闭。被告以网线厂倒闭为由,决定撤销网线厂,并强制拆除工厂的工棚等生产设施,其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行政决定,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96506元。被告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其他经济行政案件中,还有涉及保护工业产权的案件。如明溪县城关铁合金厂不服福建省专利管理局以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技术构成侵权对其处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省专利局根据专利技术发明人吴旺河的投诉,查明吴旺河发明创造的“结晶硅炉新型电极把持器节能装置”实用新型,经申请专利技术,国家专利局于1990年6月13日授予该实用新型专利权。铁合金厂在其2号和3号炉上安装使用的石墨(加铜板)的导电瓦技术与上述专利权利要求书主权项规定的技术特征无实质性的差异。铁合金厂未能提供在专利申请之前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有效证据来证明其先用权的条件成立,因而构成专利侵权。省专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一)铁合金厂停止侵权,拆除该装置,不得再继续使用侵权装置;(二)铁合金厂赔偿专利权人吴旺河每台炉专利技术使用费28000元,两台炉共计56000元。铁合金厂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第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旺河参加诉讼。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省专利局对原告铁合金厂专利侵权事实的认定,证据充分,处理过程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了省专利局处理决定第一项;对专利侵权赔偿,经法院主持调解,吴旺河与铁合金厂达成了协议:铁合金厂分两期向吴旺河支付技术使用费5万元,并合法使用该专利技术,吴旺河给予必要的技术指导。该案采取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审判,同时解决了所涉及的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
  据统计,1985~1995年,全省受理商业、专利和农业、工业等其他经济行政案件69件,全部审结。其中:维持3件,撤销4件,撤诉7件,驳回起诉1件,其他54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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