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物价行政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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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08
颗粒名称: 六、物价行政案件
分类号: D922.29
页数: 2
页码: 174-1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物价行政案件主要涉及价格规划、各种收费管理以及物价监督检查中的争议。法院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公正裁判,维护市场秩序。
关键词: 福建省 物价行政案件 法院审判

内容

1987年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物价管理机关对价格规划、农产食品价格管理、工业商品价格管理、各种收费管理以及物价监督检查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等法规进行裁判。如厦门盐业公司因销售食盐短斤少两变相提价被厦门市物价检查所处罚案。1988年7月间,厦门开元区物价检查所发现厦门盐业公司销售的细白食盐短斤少两,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没收非法所得17500.01元,并处罚款5万元。盐业公司申请复议。市物价检查所经复议变更处罚:没收非法所得8131.90元,并处3倍的罚款24359.70元。厦门盐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原告以被告将小包细白食盐失重定性为价格违法行为,并课以所谓非法所得的3倍罚款不当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复议裁决。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厦门市物价检查所复议裁决认定原告厦门盐业公司生产销售的小包细白食盐失重,构成价格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原告理应受罚。但复议裁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且计算非法所得有误;处以原告非法所得3倍的罚款已超过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的处罚幅度。原告检查前,已采取封存等有效措施;后又采取登报声明退货更换等补救办法,其违法情节较轻。根据《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判决变更没收原告非法所得6124.61元,并处罚款6124.61元。厦门盐业公司仍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统计,1987~1995年,全省共受理物价行政案件12件,全部审结。其中:撤销1件,变更1件,撤诉10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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