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技术监督行政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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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07
颗粒名称: 五、技术监督行政案件
分类号: D922.29
页数: 1
页码: 1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涉及计量、质量和标准化管理监督。虽数量不多,但案件较大,主要集中在“打假”和质量问题。
关键词: 福建省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 法院审判

内容

1987年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对计量、质量、标准化管理监督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和《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裁判。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因涉及“打假”、质量等问题,案件都比较大。如福州市物资贸易中心不服福州市技术监督局没收劣质钢材处罚案。原告于1992年11月从辽宁省本溪市物资工贸总公司购进63.242吨18热轧带肋钢筋。该批钢筋无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和生产许可证。1993年6月,被告在例行质量检查中,发现该批钢筋有的一摔就断,质量低劣。经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检验鉴定,该批钢筋机械性能及弯曲试验均不合格,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1993年10月8日,被告以原告销售经营质量不合格的18热轧带肋钢筋,违反《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的规定为由,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该批63.242吨钢筋。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认定原告违法行为,没有事实根据。原告在发现钢筋质量问题时,即决定不予销售,并正与供方交涉,联系退货,主观上没有销售的故意,更无销售的客观事实。原告也是受害者,没收处罚太重,请求法院判决予以撤销,维护其合法权益。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经营该批钢筋,明知无产品合格证等“三证”,仍予进货;发现有质量问题时,也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原告经销劣质钢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依法没收劣质钢材处理正确。据此,判决维持其行政处罚决定。
  据统计,1987~1995年,全省共受理技术监督行政案件37件,审结35件。其中:维持14件,撤销7件,撤诉10件,其他4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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