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通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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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05
颗粒名称: 三、交通行政案件
分类号: D922.29
页数: 1
页码: 1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7年后,福建省交通行政案件增多,主要涉及交通运输、公路管理等。法院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裁判,部分案件涉及多部门交叉执法争议。
关键词: 福建省 交通行政案件 法院审判

内容

1987年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交通行政部门在交通运输、公路、港口、航道建设,运政、路政、航政管理,以及公路养路费、港航养护费征收管理,运输市场管理等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下称《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裁判。
  由于现代国家行政管理具有的复杂性,在交通行政案件中,既有仅涉及交通部门的案件,还有一批涉及交通部门与林业、农业、建设、土地等行政部门因交叉执法引起争议的案件。如南靖县靖城镇尚寨村民委员会不服漳州市公路局行政处罚案。尚寨村委会因兴建饮食店和开辟一条通往采砂场的通道,经报南靖县林业局批准,砍伐了319国道公路林木32株,并开辟一叉道口。南靖县公路分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一)砍伐公路林木赔偿5440元;(二)增设叉道口、占用公路、公路用地赔偿38860元。尚寨村委会申请复议。漳州市公路局复议决定:(一)维持南靖公路分局处罚决定第一项;(二)撤销南靖公路分局处罚决定第二项;(三)责令尚寨村委会补办增辟叉道口手续,叉道口及排水设施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设计、修建,并处罚款4000元。尚寨村委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南靖县林业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案经南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砍伐公路林木虽然取得县林业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没有向公路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同时在未向公路主管部门申请获得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增设叉道口,违反了公路管理法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尚寨村委会和县林业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尚寨村委会砍伐公路林木、增设叉道口,没有申请公路主管部门审批,却申请林业行政部门批准砍伐公路林木,违反了《森林法》和《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属违法行为,漳州市公路局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合法、正确。两上诉人认为漳州市公路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统计,1987~1995年,全省共受理交通行政案件38件,全部审结。其中:维持7件,撤销8件,撤诉14件,驳回起诉5件,其他4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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