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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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04
颗粒名称: 二、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分类号: D922.29
页数: 2
页码: 171-17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1982年后的环保行政案件主要涉及水污染、噪声超标和废气排放等争议。法院依据相关环保法规进行审判,维护环境权益。
关键词: 福建省 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法院审判

内容

1982年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陆地、水体、大气、土壤及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放射性等污染的防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以及有毒化学物品登记、审批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费收缴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有关的行政规章,依法进行裁判。
  在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中,因主管行政部门查处工业企业排放废水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较多,此类案件涉及对第三人侵害赔偿问题也较多。如漳州市化工厂不服市环保局以超标排放工业废水造成水污染事故,致使农民养殖户吴联根等11户河蚌中毒死亡而对其行政处罚案。被告作出决定:(一)市化工厂赔偿吴联根等经济损失75500元;(二)罚款1万元;(三)两生产车间停产整顿。案经芗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和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最终判决:(一)经进一步核实,赔偿吴联根等经济损失变更为60397.6元;(二)维持罚款1万元;(三)因被告超越行使市政府的职权,撤销责令两生产车间停产整顿的决定。
  在环保行政案件中,因环保行政部门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噪声超标征收排污费或者进行行政处罚而引起的行政案件逐渐增多,涉及建设施工、工业生产、城市交通以及文化生活等各个领域。如泉州市宝岛卡拉OK音乐厅不服泉州市环保局以排放噪声超标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并追缴1993年10月起的排污费3200元。原告认为被告处罚缺乏法律依据,并超越职权。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被告处罚决定合法、正确。诉讼期间,原告表示服从处罚,申请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在环保行政案件中,因环保行政部门查处工业企业超标排放废气造成环境污染而产生的行政争议时有发生。如厦门路达工业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环境保护局以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对其行政处罚案。路达工业公司系1990年初成立的台商独资企业。其黄铜铸造工序的生产过程,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当地群众强烈要求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市、区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也数次提出议案。1992年12月9日,厦门市环保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路达工业公司所属集美分厂铸造车间限于1993年5月1日前停止生产;在此之前该车间每日限定时间开炉,每次用炉不得超过两个。路达工业公司申请复议,省环保局维持了市环保局的行政决定。路达工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其将铸造车间迁入集美分厂,是经被告所属厦门环境监测站实地监测后同意的,被告认定的违法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理决定。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恶臭气体,确实污染大气环境,严重侵害了附近福建体育学院师生和群众的身体健康,其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被告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判决维持被告的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统计,1982~1995年,全省共受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70件,全部审结。其中:维持14件,撤销9件,变更3件,撤诉28件,驳回起诉3件,其他13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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