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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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203
颗粒名称: 一、建设行政案件
分类号: D922.29
页数: 2
页码: 170-171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84年后,福建省建设行政案件主要涉及城市规划、房屋权属确认和政府职责履行三类争议。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审判。
关键词: 福建省 建设行政案件 司法审判

内容

1984年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建设行政部门实施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管理监督以及房地产管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的各类建设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外国人私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参照《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等规章,依法进行裁判。
  福建省建设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行政机关实施城市规划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而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如归侨颜光辉不服永安市人民政府限期拆迁房屋决定案。案经永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和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根据永安市城市规划,市煤炭工业公司经审批立项基建,为此被告作出相关区域房屋限期拆迁的决定。原告请求确认市煤炭工业公司征用土地违法因而被告的限期拆迁房屋的决定也违法,理由不能成立。因此,两审法院均判决维持市政府的行政决定。
  二是行政机关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等确认房屋权属的行为而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如福建省体委诉福州市台江区房管局房屋确权发证侵犯其财产权利案。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省体委与林依俊、林兆明讼争的房屋,区房管局经查房屋产权确属林依俊、林兆明所有,并发给他们《房屋所有权证》,没有侵犯省体委的合法权益。省体委未能提供对该房的征用补偿费已支付、产权已经转移的证据。据此,一、二审法院均判决维持区房管局的房屋确权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
  三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建设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产生的行政争议案件。如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林曦的姐夫唐登福未经房管部门同意,将其承租的建海新村一套公房转让给林曦居住。1987年8月,区政府决定对原建海新村进行改建,其所属拆迁改建指挥部作出《关于唐登福、林曦拆迁房屋安置决定的通知》,确认转租者唐登福不属拆迁户,林曦确属常住户,无他处住房,拟一次性异地安置一间半一套新村住宅。唐登福接到通知后,向有关部门反映安置问题。1991年3月22日,拆迁改建指挥部将唐登福作为拆迁户安置在改造后的建海新村13座704号房,并口头通知林曦,不将其作为安置对象。林曦不服,向台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区法院审理认为,林曦请求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其予以安罝,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区政府不安置原告住房的行政行为。林曦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台江区政府在建海新村拆迁改建工作中,根据拆迁安置政策作出的关于唐登福、林曦拆迁房屋安置的决定,是对林曦租用公房租赁关系的正式追认,该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林曦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拆迁安置住房的义务,应予支持。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台江区人民政府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履行关于给予林曦拆迁房屋安置的决定。
  据统计,1984~1995年,全省共受理建设行政案件345件,审结331件。其中,维持126件,撤销66件,变更4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5件,撤诉95件,驳回起诉25件,其他处理10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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