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矿行政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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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99
颗粒名称: 三、地矿行政案件
分类号: D922.6
页数: 1
页码: 16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地矿行政案件主要涉及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理并裁决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等争议,维护矿产资源秩序。
关键词: 福建省 地矿行政 案件审理

内容

1988年《矿产资源法》实施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人民政府及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在地质勘查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矿产开发监督管理和地质环境保护等过程中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的案件。地矿行政案件中,主要涉及行政机关查处无证采矿,或者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或者买卖出租及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以及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同时也有少量行政机关裁决平等主体之间采矿权属纠纷而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人民法院主要依据《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条例、《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福建省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等地矿行政法律法规,并参照《地质勘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的行政规章,依法进行裁判。
  人民法院在作撤销判决的案件中,除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政程序违法之外,相当部分是因为超越职权被判决撤销的。如漳平市拱桥煤矿不服漳平市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以无证采矿对其行政处罚案。拱桥煤矿在采矿许可证限定的采矿范围之外,开挖煤硐采煤。市矿管委在市人民政府委托授权对该案查处之后,经过调查认定原告违反《福建省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之规定,于1995年6月27日作出责令拱桥煤矿立即停止开采的处罚决定,并随后组织人员炸毁煤硐。拱桥煤矿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漳平市政府委托授权市矿管委查处该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漳平市矿管委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统计,1988~1995年,全省共受理地矿行政案件90件,审结88件。其中:维持26件,撤销16件,变更2件,撤诉37件,驳回起诉6件,其他处理的1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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