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行政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97
颗粒名称: 一、土地行政案件
分类号: D922.6
页数: 3
页码: 164-1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土地行政案件数量居多,主要涉及非法占地、土地权属纠纷等问题。法院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判,保护土地资源,解决纠纷。
关键词: 福建省 土地行政 案件审理

内容

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审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耕地的监督管理以及解决公民、组织平等主体之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过程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起诉的案件。土地行政案件数量居各类行政案件第二位。人民法院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福建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土地行政法律法规,并参照《划拨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开发耕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行政规章,依法进行裁判。
  人民法院受理土地行政案件初期,大部分案件与建筑房屋有关,据抽查审结的103件统计,属于非法占地建房的44件;在建房中引起土地使用权争执的25件;吊销建房用地使用证的16件;建房多占地的7件;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建房的6件;占用承包耕地或自留地建房的5件。如董政雅不服长乐县金峰镇政府土地行政处罚案。1987年3月,董政雅将全家的自留地非法卖给董官印作建房用地,约定售价9600元,已收取4600元。董官印以胞弟董敦惠名义,把该自留地假报为杂地申请建房,骗取镇政府的批准。以后董政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拒收余款,引起争执。镇政府作出处理决定:1.没收董政雅非法卖地所得9600元,并处非法所得50%罚款(后变更为没收4600元,罚款9200元);2.董官印、董敦惠建房审批手续注销。3.争执地收归村委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长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处理决定没收非法所得和注销董官印等建房批准手续,合法正确,予以维持;董政雅认识到买卖自留地是违法行为后,要求中止,因此可予以从轻处罚,变更罚款9200元为4600元;根据法律责任自负原则,对“争执地收归村委会”变更为“董政雅本人份额的自留地收归村委会”。被告金峰镇政府与第三人董官印、董敦惠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但判决将董政雅的自留地收归村委会,缺乏法律依据,二审判决予以撤销,其余各项维持原判。
  在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件中,有的因有关行政部门之间职权划分不明确而引起争议。如漳平市五一林场依据龙岩地区林业局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于1991年8月8日在其经营范围内的林地营建护林哨所。涵梅村委会认为林场未经用地申请审批擅自建哨所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所有权,遂逐级上报市土地局,请求检查处理。市土地局委托芦芝乡政府及乡土地管理站派员强行制止。乡政府依《土地管理法》及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书面通知林场停建听候处理。林场申述理由后,乡政府未予采纳,并于8月22日组织人员强行拆除正在营建的护林哨所。林场向法院起诉。诉讼过程中,林业部门和土地部门各自坚持己见。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场根据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营建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护林哨所,符合《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特别规定,被告市土地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判决:(一)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0元。市土地局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土地行政案件中出现成片开发利用土地时非法转让、买卖土地的案件。如莆田市经济开发总公司经有关部门审批,征用城厢区33亩土地交由市解困住宅合作社建设“兴安小区”。但此后开发公司、合作社擅自把土地分割转让省税务学校、市新华书店以及莆田县第二中学、民政局等建房。莆田市土地管理局检查发现后,于1995年8月30日对开发公司、合作社作出罚款33万元的决定,引起诉讼。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处罚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土地资源的利用水平越来越高,带给人们的利益也越来越大,加之历史上遗留的问题,因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纠纷日益增多。如德化县赤水镇小铭村民委员会不服德化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案。这起涉及历史久远和带有宗族矛盾的群众性土地权属纠纷,多年来因小铭村与铭爱村在行政体制上的多次分合,两村为耕地反复发生冲突,矛盾时有激化。双方为此不断发生群众性斗殴。县政府在反复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于1994年3月25日作出处理决定:(一)两村的耕地以“四固定”(指对劳动、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基础上的“查田造册”和长期经营管理情况作为事实依据,按原管辖范围确权:小铭村耕地379.98亩,铭爱村耕地1217.44亩。(二)原小铭村村民郑满的耕地1.39亩,“查田造册”时未划拨,鉴于1990年小铭村修公路、建学校占用铭爱村部分耕地,现以此作为互补,不再调整。小铭村委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自1957年成立高级农业社以来,所有的耕地、财产均统一经营管理,两村多次分合,耕地从未明确划分,都是共同管理、共同耕作、共同分配,应属共同共有财产。因此,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原则和具体规定,按照当时两村的耕地和人口合理分割。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小铭村与第三人铭爱村在农业集体化以后,两村的体制虽然多次变动,但耕地仍以所属生产队为单位耕作和管理,基本稳定。县政府根据“四固定”基础上的“查田造册”和长期经营管理情况作为确权根据,于法有据。小铭村委会对县政府认定的事实有异议,未能提出证据佐证,对耕地要求作为共同共有财产按人口重新分配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维持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原告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土地行政案件中,也有少量公民或法人诉主管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如陈定、洪友顺、姚嘉应诉共同被告厦门市土地局、房地产管理局不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案。案经厦门市鼓浪屿区人民法院一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接受原告申请颁发“两证”后,认真进行审查和实地勘察,因该房界址和权属确有争议,不具备发证条件。因此,一、二审均判决: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统计,1982~1995年,全省共受理各类土地行政案件1002件,审结991件。其中,维持267件,撤销260件,变更20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3件,撤诉365件,驳回起诉46件,其他处理30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