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教养行政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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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94
颗粒名称: 三、劳动教养行政案件
分类号: D925.3
页数: 2
页码: 162-16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劳动教养行政案件中,法院依据相关法规审理,对合法的劳动教养决定予以维持,对不合法的决定予以撤销。某些案件因年龄等原因撤销劳教决定。1990年10月至1995年底,全省共受理115件。
关键词: 福建省 劳动教养 案件审理

内容

1990年10月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主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劳动教养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以及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暂行办法》等法规,审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的人是否符合法定对象、条件、期限和程序之规定。对劳动教养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予以维持;对不符合法定对象、条件、期限和程序的,判决予以撤销;对因错误予以劳动教养构成行政侵权而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判决劳教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如刘建荣不服南平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劳教决定案。刘建荣自1985年7月以来,因多次盗窃、扒窃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2次,行政拘留2次。1990年9月至12月间,刘建荣伙同他人盗窃自行车一辆、家禽3只;1991年1月15日,又因骑车与柴某相撞,发生争吵,殴打柴某致伤。地区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刘建荣盗窃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二年。刘建荣在申请复议逾期未获答复后,遂以被告的劳教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劳教具体行政行为。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于1992年3月23日作出维持判决。刘建荣提出上诉。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劳动教养行政案件中,有的因行政机关适用法律不当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如施美松不服劳教机关对其劳教决定案。施于1991年3月13日傍晚,趁相邻机修店店主徐忠贤外出之际,用拾到的徐忠贤之钥匙,打开店门及店内的工具桌抽屉,窃取现金1020元(案发后退还了赃款)。福州市劳教委员会据此作出对施美松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施美松提起行政诉讼。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判决后,施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施美松的盗窃行为基本事实清楚,足以认定。但作案时施美松未满16周岁,不符合劳动教养处理的责任年龄规定。行政机关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撤销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施美松的劳动教养决定。
  据统计,1990年10月至1995年底,全省共受理劳教行政案件115件,全部审结。其中,维持42件,撤销22件,变更7件,撤诉17件,驳回起诉22件,其他处理5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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