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容审查行政案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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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93
颗粒名称: 二、收容审查行政案件
分类号: D925.3
页数: 1
页码: 1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法院审理收容审查行政案件,主要依据国务院和公安部规定,审查收审决定合法性。对不合法的收审决定,法院予以撤销并判公安机关赔偿。1990年10月至1995年底,全省共受理265件收审行政案件。
关键词: 福建省 收容审查 案件审理

内容

1990年10月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收容审查行政案件,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收容审查的规定以及参照公安部有关规章,审查公安机关的收审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被收审人是否属于法定对象和符合法定条件以及收审行政程序与期限是否合法。对公安机关的收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予以维持;对不符合法定收审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的,判决予以撤销;对因错误收审构成行政侵权而造成被收审人经济损失的,判决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在被判决撤销的收审具体行政行为中,有的因将不符合法定收审条件和对象的人收审。如:彭朝阳不服武夷山市公安局作出的收容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原告因琐事追打他人致伤,被告对其作出收容审查决定,原告不服,遂于1992年6月诉至法院。在同年8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欲抓原告,遭制止后,仍于次日拘留原告,使法院审判被迫中断,酿成轰动全国的“8.15”被告当庭抓原告事件。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干预和监督下,1993年5月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并依法判决,撤销武夷山市公安局对彭朝阳收容审查决定,还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受理的收审行政案件中,还有一部分是公民既诉公安机关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利,又诉侵犯其财产权利,两项合并审理的案件。如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井头巷农民郑梅玉等人,1990年4月间,在上海市长宁区向江苏省启东市惠丰乡双庆村张建新等人购买价值29650元的鳗鱼苗,因拖欠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启东市公安局以诈骗为由对郑梅玉收容审查,并拿走2万元;莆田市公安局也扣留3000元。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郑梅玉的起诉后,经审理认为,张建新等人与郑梅玉等人发生经济纠纷,理应按照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干预经济纠纷,缺乏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属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的行为,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收审决定,责令返还扣留的款项,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和451.2元。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启东市公安局对郑梅玉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梅玉不构成诈骗罪,并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恢复行政案件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统计,1990年10月至1995年底,全省共受理收审行政案件265件,审结247件。其中,维持13件,撤销74件,撤诉131件,驳回起诉15件,其他处理12件,调解2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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