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治安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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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92
颗粒名称: 一、治安行政案件
分类号: D925.3
页数: 2
页码: 160-161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治安行政案件多样,主要包括侵犯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法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审理,保障公民权益,推动行政管理法制化。
关键词: 福建省 治安行政 案件审理

内容

1987年3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公开审理吴建程不服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处罚案。这是福建人民法院建立行政审判庭以来受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各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进行庭审观摩,各有关行政机关也派人参加旁听。听众普遍反映:“把治安处罚争议案件纳入行政诉讼轨道,使当事人有地方告状、说理,这是我国行政管理走上法制轨道的一个重要体现。”嗣后,各地人民法院也普遍开始受理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与其相配套的法规,并参照相关的行政规章,对治安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判决。据1987~1991年统计,全省共受理治安行政案件672件,其中:侵犯人身权利案件448件,侵犯公私财产权利案件76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违反交通管理案件54件,赌博、嫖娼卖淫、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等18件,其他76件。
  福建省的治安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给予处罚、处理而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如崇安县栗志阳、栗志不服建阳地区公安处治安处罚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栗志阳于1987年1月14日因同厂工人批评其工作问题而不满,串通胞弟栗志殴打该工人致轻微伤。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对他们分别给予治安处罚是应该的,但栗志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而未从轻处罚,同样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显属不当。据此判决:维持对栗志阳拘留15日的处罚;撤销对栗志拘留15日的处罚。(《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法规未规定可对治安处罚作变更判决)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重新对栗志依法作出拘留8日的裁决。栗志服从处罚裁决。
  二是公安机关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给予处罚、处理而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如章生发不服公安机关以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损坏财物对其治安处罚案。闽东宾馆职工章生发,因单位调整住宅,催促被调整的关某某、郑某某夫妇搬迁未果,采取暴力踢门进入关、郑家,掀翻饭桌,砸坏凳子等家具,并误踢郑某某致轻微伤。郑某某住医院68天,花费医疗费948.16元。宁德市公安局对章作出行政拘留7天,责令赔偿损失180元及负担医疗费935.36元等三项决定。章生发提起诉讼。宁德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告治安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对决定第三项负担医疗费费用,则认为被告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并重新处理。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受害者)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1992年10月经审理判决维持一审对行政拘留处罚和赔偿损失的判决;对医疗费负担在剔除不合理部分和增加应加的部分以后,直接改判原告负担受害者医疗费1041.62元。
  三是公安机关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公共秩序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给予处罚、处理而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如漳州市港航管理处职工时爱民,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单位缓调两级工资,并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后,有关部门当时没有作出明确结论。单位通知其上班后,时爱民找处领导反映其工作和工资问题,当时态度偏激,用挎包拍打桌子,摔破文具盒。漳州市芗城区公安分局认定时爱民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对她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时起诉后,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到单位找领导要求解决工作和工资问题,属正常行为;态度过激,应予批评教育,但未影响机关秩序,被告认定原告扰乱机关秩序的证据不足,于1991年9月6日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罚裁决。芗城区公安分局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诉其不作为的案件。如刘庭武诉龙岩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案。龙岩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被告是本行政区域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在原告被撞致伤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二中队已立案调查。被告以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案,致使无事故现场而不予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判令被告在15日内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宣判后,龙岩市公安局依据判决对刘庭武与饶国先的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
  五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行政侵权,单独就行政赔偿起诉的案件。在治安行政案件中,相当部分涉及行政侵权赔偿。其中,多数案件是原告在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或确认公安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侵权赔偿的要求,但也有一部分案件系单独就行政侵权赔偿提起诉讼。如陈礼增、黄银女诉宁化县公安局人身损害行政侵权赔偿案。两原告之子陈世华,酒后到某饮食店寻衅滋事,砸坏店内柜台玻璃,恰遇县公安局水莆派出所副所长张家鸿到来,张即欲强制将陈世华带到派出所处理,在推扭过程中,致陈倒地,头部撞在水泥地面上,造成颅内弥漫性珠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张家鸿被以过失杀人罪判处徒刑。死者父母陈礼增、黄银女向县公安局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请求。在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的情况下,两原告遂以公安人员在实施治安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中违法造成其子死亡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子死亡的赔偿金27000元。
  据统计,1987~1995年,全省共受理治安行政案件1045件。在审结的1043件中,对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460件,判决撤销和部分撤销207件,判决变更14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4件,裁定准予原告撤诉297件,裁定驳回起诉16件,其他处理44件,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调解结案1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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