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安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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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9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公安行政案件
分类号: D925.3
页数: 5
页码: 160-164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的公安行政案件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治安行政案件、收容审查行政案件、劳动教养行政案件以及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关键词: 福建省 公安行政案件 治安行政

内容

公安行政案件,包括治安、收容审查、劳动教养以及消防管理等行政案件。1987年1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施行后,公民、组织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1990年10月,《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又增加了不服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劳动教养、消防管理等行政案件。截至1995年底,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公安行政案件1665件,占全部行政案件数的33.27%,一直居全省各类行政案件的首位。其中,治安管理处罚案件1045件,占公安行政案件数的62.76%;收容审查案件265件,占15.92%;劳动教养案件115件,占6.91%;其他公安行政案件240件,占14.41%。
  一、治安行政案件
  1987年3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公开审理吴建程不服公安机关治安行政处罚案。这是福建人民法院建立行政审判庭以来受理的第一起行政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各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庭负责人进行庭审观摩,各有关行政机关也派人参加旁听。听众普遍反映:“把治安处罚争议案件纳入行政诉讼轨道,使当事人有地方告状、说理,这是我国行政管理走上法制轨道的一个重要体现。”嗣后,各地人民法院也普遍开始受理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主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福建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与其相配套的法规,并参照相关的行政规章,对治安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判决。据1987~1991年统计,全省共受理治安行政案件672件,其中:侵犯人身权利案件448件,侵犯公私财产权利案件76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违反交通管理案件54件,赌博、嫖娼卖淫、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等18件,其他76件。
  福建省的治安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公安机关以殴打他人致轻微伤害等侵犯人身权利给予处罚、处理而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如崇安县栗志阳、栗志不服建阳地区公安处治安处罚案。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栗志阳于1987年1月14日因同厂工人批评其工作问题而不满,串通胞弟栗志殴打该工人致轻微伤。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对他们分别给予治安处罚是应该的,但栗志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而未从轻处罚,同样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显属不当。据此判决:维持对栗志阳拘留15日的处罚;撤销对栗志拘留15日的处罚。(《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法规未规定可对治安处罚作变更判决)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重新对栗志依法作出拘留8日的裁决。栗志服从处罚裁决。
  二是公安机关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等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给予处罚、处理而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如章生发不服公安机关以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损坏财物对其治安处罚案。闽东宾馆职工章生发,因单位调整住宅,催促被调整的关某某、郑某某夫妇搬迁未果,采取暴力踢门进入关、郑家,掀翻饭桌,砸坏凳子等家具,并误踢郑某某致轻微伤。郑某某住医院68天,花费医疗费948.16元。宁德市公安局对章作出行政拘留7天,责令赔偿损失180元及负担医疗费935.36元等三项决定。章生发提起诉讼。宁德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告治安处罚决定第一、二项,对决定第三项负担医疗费费用,则认为被告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判决撤销并重新处理。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受害者)均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1992年10月经审理判决维持一审对行政拘留处罚和赔偿损失的判决;对医疗费负担在剔除不合理部分和增加应加的部分以后,直接改判原告负担受害者医疗费1041.62元。
  三是公安机关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公共秩序或者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给予处罚、处理而引起行政争议的案件。如漳州市港航管理处职工时爱民,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单位缓调两级工资,并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后,有关部门当时没有作出明确结论。单位通知其上班后,时爱民找处领导反映其工作和工资问题,当时态度偏激,用挎包拍打桌子,摔破文具盒。漳州市芗城区公安分局认定时爱民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对她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时起诉后,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到单位找领导要求解决工作和工资问题,属正常行为;态度过激,应予批评教育,但未影响机关秩序,被告认定原告扰乱机关秩序的证据不足,于1991年9月6日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罚裁决。芗城区公安分局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而诉其不作为的案件。如刘庭武诉龙岩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案。龙岩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被告是本行政区域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在原告被撞致伤的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二中队已立案调查。被告以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及时报案,致使无事故现场而不予认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判令被告在15日内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宣判后,龙岩市公安局依据判决对刘庭武与饶国先的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
  五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行政侵权,单独就行政赔偿起诉的案件。在治安行政案件中,相当部分涉及行政侵权赔偿。其中,多数案件是原告在请求法院判决撤销或确认公安机关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侵权赔偿的要求,但也有一部分案件系单独就行政侵权赔偿提起诉讼。如陈礼增、黄银女诉宁化县公安局人身损害行政侵权赔偿案。两原告之子陈世华,酒后到某饮食店寻衅滋事,砸坏店内柜台玻璃,恰遇县公安局水莆派出所副所长张家鸿到来,张即欲强制将陈世华带到派出所处理,在推扭过程中,致陈倒地,头部撞在水泥地面上,造成颅内弥漫性珠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张家鸿被以过失杀人罪判处徒刑。死者父母陈礼增、黄银女向县公安局提出行政侵权赔偿请求。在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的情况下,两原告遂以公安人员在实施治安管理具体行政行为中违法造成其子死亡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侵权赔偿诉讼。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赔偿原告因其子死亡的赔偿金27000元。
  据统计,1987~1995年,全省共受理治安行政案件1045件。在审结的1043件中,对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460件,判决撤销和部分撤销207件,判决变更14件,判决履行法定职责4件,裁定准予原告撤诉297件,裁定驳回起诉16件,其他处理44件,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调解结案1件。
  二、收容审查行政案件
  1990年10月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收容审查行政案件,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收容审查的规定以及参照公安部有关规章,审查公安机关的收审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被收审人是否属于法定对象和符合法定条件以及收审行政程序与期限是否合法。对公安机关的收审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予以维持;对不符合法定收审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的,判决予以撤销;对因错误收审构成行政侵权而造成被收审人经济损失的,判决公安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在被判决撤销的收审具体行政行为中,有的因将不符合法定收审条件和对象的人收审。如:彭朝阳不服武夷山市公安局作出的收容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原告因琐事追打他人致伤,被告对其作出收容审查决定,原告不服,遂于1992年6月诉至法院。在同年8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欲抓原告,遭制止后,仍于次日拘留原告,使法院审判被迫中断,酿成轰动全国的“8.15”被告当庭抓原告事件。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干预和监督下,1993年5月武夷山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并依法判决,撤销武夷山市公安局对彭朝阳收容审查决定,还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受理的收审行政案件中,还有一部分是公民既诉公安机关侵犯其人身自由权利,又诉侵犯其财产权利,两项合并审理的案件。如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井头巷农民郑梅玉等人,1990年4月间,在上海市长宁区向江苏省启东市惠丰乡双庆村张建新等人购买价值29650元的鳗鱼苗,因拖欠货款双方发生纠纷。启东市公安局以诈骗为由对郑梅玉收容审查,并拿走2万元;莆田市公安局也扣留3000元。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郑梅玉的起诉后,经审理认为,张建新等人与郑梅玉等人发生经济纠纷,理应按照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干预经济纠纷,缺乏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属滥用职权和超越职权的行为,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收审决定,责令返还扣留的款项,两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元和451.2元。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启东市公安局对郑梅玉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梅玉不构成诈骗罪,并裁定准予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恢复行政案件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统计,1990年10月至1995年底,全省共受理收审行政案件265件,审结247件。其中,维持13件,撤销74件,撤诉131件,驳回起诉15件,其他处理12件,调解2件。
  三、劳动教养行政案件
  1990年10月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教养行政案件,主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劳动教养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以及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暂行办法》等法规,审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的人是否符合法定对象、条件、期限和程序之规定。对劳动教养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予以维持;对不符合法定对象、条件、期限和程序的,判决予以撤销;对因错误予以劳动教养构成行政侵权而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判决劳教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如刘建荣不服南平地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其劳教决定案。刘建荣自1985年7月以来,因多次盗窃、扒窃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2次,行政拘留2次。1990年9月至12月间,刘建荣伙同他人盗窃自行车一辆、家禽3只;1991年1月15日,又因骑车与柴某相撞,发生争吵,殴打柴某致伤。地区劳动教养委员会以刘建荣盗窃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其劳动教养二年。刘建荣在申请复议逾期未获答复后,遂以被告的劳教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劳教具体行政行为。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于1992年3月23日作出维持判决。刘建荣提出上诉。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劳动教养行政案件中,有的因行政机关适用法律不当而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如施美松不服劳教机关对其劳教决定案。施于1991年3月13日傍晚,趁相邻机修店店主徐忠贤外出之际,用拾到的徐忠贤之钥匙,打开店门及店内的工具桌抽屉,窃取现金1020元(案发后退还了赃款)。福州市劳教委员会据此作出对施美松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施美松提起行政诉讼。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维持判决后,施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施美松的盗窃行为基本事实清楚,足以认定。但作案时施美松未满16周岁,不符合劳动教养处理的责任年龄规定。行政机关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撤销福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对施美松的劳动教养决定。
  据统计,1990年10月至1995年底,全省共受理劳教行政案件115件,全部审结。其中,维持42件,撤销22件,变更7件,撤诉17件,驳回起诉22件,其他处理5件。
  四、其他公安行政案件
  其他公安行政案件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公安机关在消防管理监督等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认为公安机关其他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如余乃盛等12人不服福清市公安局以企图偷渡香港没收其财产案。原告余乃盛等12人与香港居民何美云签订代办赴香港劳务协议书,由何美云代办赴港劳务手续,余乃盛等支付代办手续费52500元。后余乃盛等人发现被骗,向福清市公安机关报案,被告将何美云收容审查,在何美云交出52500元款项后,公安机关即解除对其收审,并以余乃盛等12人企图偷渡香港为由,没收代办费52500元。余乃盛等12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对其违法没收的款项。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认定原告余乃盛等12个企图偷渡香港不能成立,判决撤销被告没收52500元款项之决定,如数退还原告。
  据统计,1990年10月至1995年底,全省共受理其他公安行政案件240件,审结239件。其中,维持17件,撤销51件,变更5件,履行法定职责5件,撒诉112件,驳回起诉39件,其他处理5件,调解5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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