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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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89
颗粒名称: 五、执行
分类号: D926.22
页数: 3
页码: 154-15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各级法院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注重思想教育与法律手段结合,灵活执行。强制执行与协调配合并用,维护法律尊严,促进生产发展,保障当事人权益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纠纷 执行

内容

经济审判工作开展初期,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实行“审、执合一”制度,由经济审判庭负责执行。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审执分立原则,相继设立执行庭,经济纠纷案件归执行庭执行。1985~1991年,全省共执行经济纠纷案件17999件,年均执行2571件。1991年4月《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普遍设立执行庭。1992年8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也设立执行庭,加强了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全省经济纠纷案件的执行有了显著进展。
  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经济纠纷案件中,十分注意把对当事人的思想教育与适用法律手段结合起来,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对被执行人做细致的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使其明白自己应尽的义务和拒不履行义务将会引起的法律后果,从而消除对抗情绪,自动履行。在1992~1995年的执行案件中,经过法制教育和思想工作,自动履行的案件达19094件,占执行总数的52.22%。对具有执行能力,几经耐心说服教育仍藐视法律,拒不执行法院裁判的当事人,就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强制执行的措施,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如浦城县人民法院受理该县二建公司建材经销部申请强制执行浙江省绍兴斗门五金电料商店拖欠货款5万多元案。执行人员二进斗门镇做说服工作,被执行人仍拒不执行。经研究强制执行方案后,由副院长带队三进斗门镇,依法运用强制执行手段,将该店货物扣押抵还欠款,一次性全部执行完毕。对于在强制执行中遇到阻力时,还及时报请党委、人大协调有关主管部门配合法院解决。如建阳县桂林伐木场诉该县乡镇企业建筑装潢公司(下称装潢公司)地板木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装潢公司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货款26000余元,在冻结其账户后仍未能执行。县人民法院向县委、人大汇报,经县委出面做主管部门县乡镇企业局的工作,并和企业局一起又做装潢公司思想工作,装潢公司感到了压力,自觉理亏,遂向县人民法院认错,并订出还款计划。对极少数公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的,人民法院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罚款或拘留。1992~1995年,在全省强制执行的9354件中,给予司法拘留1590人,罚款金额111874元。如武夷山市武夷乡赤石村新阳二组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经二审终审判决依法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但发包人公然藐视法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带领部分社员冲入承包人果园中抢摘桔子,给承包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承包人企图进行报复,矛盾随时可能激化。此案经省电台、《福建日报》、《福建法制报》、《富民报》等新闻单位报道后,产生很大震动。不少承包户忧虑重重。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南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有关单位支持配合下,深入当地进行宣传教育,并决定对新阳二组组长等予以罚款和拘留处理,责令新阳二组赔偿经济损失1200元,参加哄抢者每人罚款10元。由于处理及时,承包人打消报复念头,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哄抢者也从中得到教训,表示今后要依法办事,不再干违反法律的事。
  各级人民法院还从有利于发展生产出发,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慎重对待,区别处理。一是对暂缓执行后确能恢复生机的被执行人,采取比较灵活的执行方式,促进被执行人生产发展,增加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的能力,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建阳县人民法院于1989年受理一起申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要偿付债务24万元。经调查,被执行人虽愿意偿还债务,却无全部还债能力。经了解,其正在上海筹办开设租赁商场,分析其今后有偿还债务能力,如果简单地将被执行人开办租赁商场的经费强制划拨给债权人,既不能全部履行债务,又将使被执行人陷入困境,不利于生产经营。因此,经与债权人协商,同意被执行人以经营的利润分期分批偿还。二是对因被第三人拖欠债款而无法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则通过抓紧审理涉及的经济纠纷案件,解开三角债务链,既还清被执行人的债务,又解决了被执行人的债权关系,取得较好的效果。如浦城县人民法院受理山下供销社申请强制执行江苏常州徐惠秋拖欠货款1500元案时,徐惠秋诉浦城香笋厂购买香笋定金纠纷案和浦城香笋厂诉山东曹县蔬菜公司拖欠笋干货款2万元案也正在该县审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债务人偿还债务,浦城县人民法院抓紧审理上述二案,并及时前往山东曹县,执行了蔬菜公司拖欠的2万元货款,使徐惠秋的定金和拖欠山下供销社的1500元货款都得到执行,做到执行一起,理顺二起,三个案件的当事人都非常满意的效果。三是对一些有执行诚意,一时却无能力执行的被执行人,则采取“和解”的执行方式,召集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分期分批逐步执行。如建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黄坑乡桂林村申请执行九峰村委火灾损害赔偿55000元案,考虑到被执行人因集体经济困难无法全部赔偿,经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暂缓执行并减免了部分赔偿款。1992~1995年,全省共执行经济纠纷案件36562件,执行金额达117697万元,年均执行9151件,较前7年年均执行数增加2.56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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