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适用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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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87
颗粒名称: 三、适用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分类号: D925.18
页数: 1
页码: 1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当事人权益,共受理案件9160件,审结9147件。
关键词: 福建省 诉讼程序制度 督促程序

内容

1991年4月《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福建省各级人民法院开始按照法律规定适用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分别审理有关的案件。1991~1995年,全省共受理适用督促程序的经济纠纷案件9127件,已审结9114件,其中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8272件,确定标的金额31360万元;发出支付令后偾务人提出异议,裁定终结督促程序的380件;认定申请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申请的125件,其他337件。
  同一时期,全省共受理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经济纠纷案件33件,已全部审结。其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告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逾期不报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32件;经公示催告后,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依法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1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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