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解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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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185
颗粒名称: 一、调解
分类号: D923
页数: 2
页码: 152-1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调解在福建经济纠纷解决中占据重要地位,通过调解结案占比超过七成,有效促进生产和团结协作。
关键词: 福建省 诉讼程序制度 调解

内容

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主要是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除无效合同中涉及追缴非法所得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需要给予经济制裁,一般可以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协商达成协议。1980~1995年,全省一审审结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39952件,除撤诉、移送有关单位和终止等23157件外,调解结案的86127件,占总数的73.74%。采用调解办法解决经济纠纷,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团结协作,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如:龙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漳州市城郊公社群勇大队养鱼场诉巷口公社自行车配件厂鱼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1980年2月21日,群勇大队养鱼场的鱼苗突然大量死亡,养鱼场认为是附近自行车配件厂电镀车间的污水从阴沟流入鱼塘内导致鱼苗中毒死亡,要求自行车配件厂赔偿损失。经环保部门取鱼塘水化验,发现鱼塘中铬的含量达2.31毫克,超过渔业水体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4.6倍至46倍,因此认定鱼苗系中毒死亡。养鱼场提出鱼苗死亡85000条,要求对方赔偿10730元;配件厂则认为鱼苗即使是中毒死亡,也不能认定就是该厂排污所致。环保部门多次进行调解,因配件厂的主管单位巷口公社领导拒绝参加,致使问题无法解决。龙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即深入现场,走访群众,实地勘验,查明鱼苗死亡是由于配件厂污水流入鱼塘造成的。巷口公社和配件厂的领导在事实面前,感到理亏,表示愿意赔偿损失。法院参照养鱼场历年购进和销售鱼苗的实际情况,提出由配件厂赔偿养鱼场3600元的调解意见,并先做好双方主管部门的工作,然后依靠他们去做下属单位的思想工作,最后,双方都表示同意龙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巷口公社领导还向对方表示歉意。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不少经济纠纷案件大量诉至法院。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1993年,全省大多数法院成立了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有的设在经济庭内部,有的挂靠经济庭,人员和业务归经济庭管理,有的单列编制。调解中心根据“自愿、合法、公正、高效”的工作宗旨和原则,采取简便、灵活的程序进行调解,审、执一条龙服务,缩短办案周期,加快办案进度,提高办案效率。至1993年9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共调结经济纠纷案件3765件,诉讼总标的额达5.78亿元。由于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不断深化,调解中心快速方便的程序已由完善的民事诉讼程序所代替,至1995年底,一些法院的调解中心已实际停止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审判志

《福建省志·审判志》

出版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本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以记述全省近现代、当代史事为重点,注意突出时代特色和地方特色,充分反映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基本面貌,着力体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并反映历史发展的经验与教训。对各个时代的政权机构、官职、党派、地名,均以当时名称或通用之简称记述。古地名均括弧注明今地名,乡、村地名则冠以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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